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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伏太阳能发电并网调度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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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伏太阳能发电并网调度协议范本.docx

    1、光伏太阳能发电并网调度协议范本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使用说明一、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对光伏电站并入电网时双方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适用于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向公用电网供电的光伏电站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其它形式的可再生能源,如生物质能、地热能、潮汐能、海洋能等,可以参照使用。二、示范文本主要针对光伏电站并入电网调度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设定了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本文本中所涉及的技术条件,如国家、行业颁布新的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双方应遵从其规定。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约定或据实填写。示范文本所列数字、

    2、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协议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四、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交易合同的实施。协议双方应注意所签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致性。五、实行“竞价上网”时,协议双方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规则、规范等对本协议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待“竞价上网”和电力市场化改革到一定时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将制定新的示范文本。第1章 定义与解释第2章 双方陈述第3章 双方义务第4章 并网条件第5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第6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第7章 调度运行第8章 发电计划第9章 设备检修第10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第11章 调度自动化第12章 调度通信第13章 事故处理与调查第14章 不可抗力第15章 违约责任第16章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第17章 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18章 争议的解决第19章 适用法律第20章 其他特别条款附件一:并网点图示附件二:光伏电站技术参数附件三:光伏电站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附件四:光伏电站接入系统技术规定(协议编号:_)并网调度协议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

    4、下列双方签署:甲方:_,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税务登记号:_,住所:_,法定代表人:_。乙方: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协议所指光伏电站(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税务登记号:_,住所: _,法定代表人:_。鉴于:(1)甲方经营管理适于光伏电站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光伏电站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2)乙方在_拥有/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_兆瓦(MW)的_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

    5、约定将该光伏电站并入甲方电网运行。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1章 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电网调度机构:指_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局所,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光伏电站:指位于_由乙方拥有/兴建 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_兆瓦(M

    6、W),共_组光伏电池阵列(阵列编号、容量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并网点:指光伏电站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一)。首次并网日:指光伏电站(机组)与电网进行连接的第一天。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光伏电站(机组)并入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并网方式:指光伏电站(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功率变化率:在单位时间内光伏电站输出功率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的变化量。光伏电站运行集中监控系统:指光伏电站用以监视、控制光伏电池阵列和其他站内设备运行状态;接受并执行调度机构下发的有功、无功功率调整、光伏电池阵列投切指令;上传光伏电池阵列及公用系统运行状态

    7、、参数等信息;上报实时太阳能监测系统、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系统数据;申报检修计划、发电功率申报曲线等的集中式计算机监视、控制、信息系统。光伏电站并网技术支持系统:指光伏电站运行中用以保证光伏电池阵列及光伏电站符合并网运行要求、并网点电能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设施,能够实现光伏电站有功控制功能、无功及电压控制功能、电能质量控制功能、紧急情况下的能量泄放功能等。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光伏电站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光伏电站(电池阵列)可用容量:指光伏电站(电池阵列)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计划

    8、停运:指光伏电站机组及主要设备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光伏电池板阵列检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等。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强迫停运:第1.1.14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最大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

    9、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机组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等效非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本协议中仅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非计划停运。机组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低电压穿越能力(亦称故障

    10、穿越能力):当电网故障或扰动引起光伏电站并网点的电压跌落时,在规定的电压跌落范围内,光伏电池阵列和光伏电站能够不间断并网运行的能力。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指光伏电站在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的基础上,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曲线。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指电网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光伏电站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断面潮流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11、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光伏电站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解释本

    12、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双方陈述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

    13、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义务甲方的义务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根据光伏电站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光伏电站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三)。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光伏电站正常运行的需要。以有关部门下达的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根据购售电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

    14、,依据乙方申报的月发电计划、日发电功率申报曲线,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合理安排光伏电站的设备检修。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光伏电站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光伏电站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15、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经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电网调度机构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乙方的义务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光伏电站生产。配备光伏电站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实时太阳能监测系统、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系统及相应的自动化及通信装置,保证其正常运行,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按照电网调度

    16、机构调度指令组织光伏电站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压和备用按照电网调度机构要求提供光伏电站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接受甲方根据第3.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光伏电站设备运行情况及生产信息,相关气象信息等。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一致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

    17、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电网调度机构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电网调度机构备案;参加电网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并网条件乙方已取得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的电厂项目核准文件和电网企业的电厂接入电网意见函,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符合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附件四)要求,具备并入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电网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

    18、光伏电站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0章的有关约定。光伏电站调度自动化设施、光伏电站运行集中控制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系统、实时太阳能监测系统等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应与光伏电站发电设备同步投运,并符合本协议第11章的有关约定。光伏电站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

    19、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应与光伏电站发电设备同步投运,并符合本协议第12章的有关约定。光伏电站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进行配置,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光伏电站的二次系统按照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家电监会5号令)及有关规定,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电网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光伏电站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所在电网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光伏电站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

    20、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光伏电站接入运行的条件。双方针对光伏电站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已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并送电网调度机构备案。并网申请及受理乙方光伏电站并网须向甲方申请,并在甲方受理后按照要求的方式并入。并网申请乙方应在光伏电站(机组)首次并网日的_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验收情况、并网光伏电站(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并附齐本协议第5.5条所列的资料。并网申请的受理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应按

    21、照本协议第4章约定和其他并网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及时答复乙方,不无故拖延。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35内予以确认,并在机组首次并网日3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确认,但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并网申请确认后,双方应就光伏电站并网的具体事宜作好安排。甲方应在已商定的首次并网日前_日向乙方提供与光伏电站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参数及系统图,包括与光伏电站相关的电网继电保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光伏电站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或限额)。向乙方提供联系人员(包括有调度发令权

    22、人员、运行方式人员、继电保护人员、自动化人员、通信人员等)名单和联系方式。乙方应在收到确认通知后_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并与电网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与程序。甲方应在光伏电站首次并网日_日前对乙方提交的机组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予以书面确认。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具体事宜:_。乙方提交并网申请书时,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中文资料 (需要在并网启动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可在机组并网后_日内提交),包括:(1)电站电池阵列数量及容量、拟投产日期、机组设计利用小时数、设计发电量、经纬度等。(2)与电池阵列有关的技术参数及信息:包括光伏电池阵列型号、面积、额定功率因数、功率调

    23、节速率。(3)潮流、稳定计算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相关技术参数:包括典型光伏电池阵列模型及参数、光伏电站等值模型及参数,主变压器、集中无功补偿装置、谐波治理装置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及实测参数(包括主变压器零序阻抗参数)。(4)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电池阵列、变压器整套保护图纸)、说明书,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报告。(5)与甲方有关的光伏电站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光伏电站远动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遥测满刻度值),光伏电站电能计量系统竣工验收报告,光伏电站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有关方案

    24、和技术资料。(6与甲方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7)其他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8)现场运行规程。(9)电气一次接线图、光伏电池阵列地理分布及接线图。(10)光伏电站升、降负荷的速率,光伏电站运行集中监控系统、并网技术支持系统有关参数和资料。(11)厂用电保证措施。(12)多年气象数据,包括日照强度、日照时间等。(13)光伏电站调试计划、升压站和光伏电池阵列启动调试方案。(14)光伏电站有调度受令权值班人员名单、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联系方式。(15)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第2章 调试期的并

    25、网调度乙方根据甲方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可进行光伏电站并网运行调试。光伏电站调试运行机组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服从统一调度。光伏电站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按调试进度逐项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具体的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进行。对仅属光伏电站自行管辖的设备进行可能对电网产生冲击的操作时,应提前告知电网调度机构做好准备工作及事故预想,并严格按照调试方案执行。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并网调试。将并网调试光伏电站纳入正式调度管辖范围,按照电力系统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调度管理。根据光伏电站要求和电网情况编制专门

    26、的调试调度方案(含应急处理措施),合理安排光伏电站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调试开始2日前将调试调度方案和具体调试计划通知光伏电站。根据机组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情况,经与光伏电站协商同意,可对调试计划进行滚动调整。电网调度机构可视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调度,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或支持。甲方必须针对乙方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理原则及具体处理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及设备安全。调度运行光伏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严格服从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光伏电站必须迅速、准确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若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光伏电站值班

    27、人员应立即向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属电网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光伏电站必须严格遵守调度有关操作制度,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操作;如实告知现场情况,回答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询问。属电网调度机构许可范围内的设备,光伏电站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前应报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得到同意后方可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光伏电站现场运行规程进行操作。光伏电站及光伏电池阵列在紧急状态或故障情况下退出运行(或通过安全自动装置切除)后,不得自行并网,须在电网调度机构的安排下有序并网恢复运行。电网调度机构应依照有关要求合理安排光伏电站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运

    28、行中,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作适当调整,值班调度员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的调整应提前_分钟(min)通知光伏电站值班人员。光伏电站开关站及集中式运行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光伏电站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可提前_小时(h)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检修申请。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和电网实际情况,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后,提前_小时(h)批复检修申请,并修改相应计划。如设备需紧急停运者,电网调度机构应视情况及时答复。光伏电站应按照电网调度机构的最终批复执行。光伏电站有义务按照调度指令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压等辅助服务。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光伏电站正常运行时,电

    29、网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方案提前_日通知光伏电站。乙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网正常运行时,应将更改方案提前_日通知电网调度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应商并网光伏电站定期组织网厂联席会议,邀请乙方参加,分析电网运行情况、预测系统形势、说明有关电网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商处理有关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问题。乙方应参加网厂联席会议,通报光伏电站的运行情况及有关光伏电站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双方应以书面形式互换相关值班人员名单,并及时告知变动情况。发电计划乙方应根据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及光伏电站运行实际情况,按下列要求提交光伏电站的年度、月度、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 (1) 乙方

    30、在机组首次并网日_日前及在此后每年的_月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建议。(2) 乙方在每月的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发电计划建议,包括预测发电量、下一月多年平均日照情况等。(3) 乙方在国家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_日前向甲方提交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期间的发电计划建议。根据光伏电站预测的气象情况,结合乙方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甲方在每年_月_日前将编制的下一年度分月发电参考计划通知乙方。根据第8.2条制定的年度分月发电计划和乙方申报的月度发电计划建议,甲方在每月_日前将编制的下一月度发电计划通知乙方。光伏电站应根据发电功率预测系统及气象预报,进行上网电力的

    31、预测与申报工作,于每日时前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次日发电功率申报曲线,电网调度机构综合考虑电网运行情况,编制光伏电站次日计划曲线,并在每日 时前下达给光伏电站。光伏电站应根据超短期发电功率预测,通过光伏电站运行集中监控系统,每15分钟自动向调度机构滚动上报未来2小时至4小时的光伏发电功率申报曲线。 当天气情况与日前预测偏差较大,导致日发电发电功率申报曲线偏差超过_MW(或_%)时,光伏电站应提前4小时将修改发电功率申报曲线建议汇报电网调度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可按电网运行实际情况调整光伏电站计划曲线。光伏电站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实时滚动修正的申报曲线)和调度指令,及时调节有功出力,安排光伏电站生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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