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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侵权纠纷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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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侵权纠纷答辩状.docx

    1、人身侵权纠纷答辩状One never lose anything by politen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人身侵权纠纷答辩状 人身侵权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周某答辩人因与原告钟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对于受害人钟某子的死亡,答辩人深感惋惜和同情,但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亦无法通过合理的注意预见到此悲剧事件的发生。受害人的死亡完全是基于原告的放任不看管、不履行监护义务情况下所发生的意外事件。_x4年4月20,答辩人一家因外出办事,将自有船只像往常一样停靠在原常宁运输公司渡口码头边,3岁受害人钟某子由其6岁家姐钟某女带领至答辩人生活

    2、住家用船只上玩耍,两人出于好奇站在船沿往下看时不慎双双掉入水中,后经人及时抢救,受害人6岁家姐得救,受害人不幸身亡,答辩人听闻后急忙赶回家中,积极配合原告协商处理此事。做为一个平常百姓,谁都不会想到有哪家父母会放心让一个6岁小孩去照看一个3岁小孩,且置之不理,任由她们跑到500米开外的河边玩耍。答辩人的船只如往常般停泊在此近10年从未发生过此类事件,对于受害人的死亡,答辩人仅能表示惋惜和同情,事先是怎么也预想不到的事情。对答辩人而言,受害人的死亡只是恰巧系因从他的船上掉下去导致的,而不是从其他的桥上或码头上掉下去导致的,然而,决定从哪里掉下去造成死亡完全系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决定的,是答辩人怎么

    3、也预想不到的意外事件。反而,原告作为受害人的亲生父亲,明知自己的两个小孩子是没有照顾自身安全能力的,仍放任不管、不履行监护义务,应当预见到当受害人随时会有发生生命危险的可能而没有预见,是做父亲的失职。负有监护义务而不予履行,造成被监护人的死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原告做为受害人钟某子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尽职维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却未如实履行监护职责,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父亲,明知受害人仅为3岁幼童,极需父母寸步不离的看护,却无视自身责任,将3岁幼童交由自己6岁的女儿看管,并放任6岁女儿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带领3岁的受害人到离家500米开外的河边玩耍,置受害人

    4、的人身安全于不顾,未尽到一个作父亲应尽的监护责任。同时,原告作为一个精神正常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地明白自己6岁的女儿作为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是完全没有能力照看3岁的受害人的,且其自身都需要原告寸步不离的看护,而原告无视上述事实依旧放纵不管,置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原告放任、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导致

    5、了受害人的死亡,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答辩人所有的1#水泥沙船完全用系用于生活住家使用,并非宾馆、商场类的公共场所,因此,答辩人不负有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沙船在渡口码头的停泊亦系合法、正常的停泊。答辩人自_x4年9月通过拍卖合法取得1#水泥沙船以来,一直系用于生活住家使用,并非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且长期以来该沙船一直系同其他船只一样停靠在原常宁运输公司渡口码头边,既未对过往船舶航道造成影响,也未对钟

    6、南砂场船舶装卸造成影响,完全属于正常停泊状态。答辩人的1#水泥沙船作为答辩人生活住家用的私人领地,对外并不负有保障船只设备安全的义务,且受害人系趁答辩人不在船只上外出办事时私自闯入的,根据宪法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不仅侵犯了答辩人的财产权,更侵犯了答辩人的隐私权。答辩人没有去追究受害人的侵权责任已是仁慈,更没有义务去保障一个侵权者的人身安全。四、原告针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7、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针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应当视为没有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浪费司法资源,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受害人钟某子的死亡完全系由于原告不履行监护职责所导致的意外事件,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也不负有任何安全保障义务,由此导致的损害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答辩人确信,贵院一定能公正审理此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此致常宁市人民法院答辩人:_年 月 日人身侵权纠纷答辩状【2】答辩人_,男,20_年

    8、_月_日生,汉族,住_。法定代理人_,女,19_年_月_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答辩人之母。因原告_诉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本案的事实是,原告放学后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快速骑行,被告拖拽了原告的衣服,导致原告摔伤。原告的损害结果,是由原告的快速骑行行为与被告的拖拽行为共同导致,对该损害,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因此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原告未满12周岁而驾驶自行车,原告及其监护人显然对此存在过错,因此该损害结果应用原被告双方分担。三、对原告的医疗费主张没有异议,对其他

    9、主张均有异议。1、被告对原告单方委托作出的伤残鉴定不予认可,原告身体所受的损害程度并不能达到十级伤残的损害标准,因此对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主张不予认可,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2、原告系农村户口,即使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其伤残赔偿金也不应按原告主张的39892元计算,而应按山东省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的基数计算,数额为13980元。3、对原告精神抚慰金的主张,被告不予认可。只有侵害行为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并未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被告不应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综上,原告对其损害后果存在未满

    10、12周岁驾驶自行车和快速骑行两重过错,因此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认为以承担不超过50%的责任为宜。原告所受的损害程度,并未达到十级伤残的损害标准,被告不应承担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此致潍坊市_区人民法院答辩人:_二_年_月十八日人身侵权纠纷答辩状【3】答辩人:龙某,男,54岁,汉族,_市人,住本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村。答辩人:龙某运,男,22岁,汉族,_市人,住址同上。答辩人:龙某浪,男,20岁,汉族,_市人,住址同上。被答辩人:林某某,男,54岁,汉族,_市人,住本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村。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

    11、被答辩人捏造答辩人龙某运、龙某浪抢劫,并用手指指到龙某运的额头,先用拳头打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_x7年5月4日,被答辩人在某某村委会干部冯某发的小卖部当众捏造龙某运、龙某浪以及冯某勇、冯某龙四人在5月3日晚在某某石山脚横两辆摩托车持水管抢劫。冯某龙的母亲张某英在5月6日来到答辩人家告诉龙某运被答辩人讲龙某运等四人在5月3日晚打劫。事实上龙某运在5月3日晚已上春城上班,也从来没有打劫的事。5月6日中午12时左右,龙某运看见被答辩人在冯某发的小卖部门前,便上前就其造谣一事要求对口。被答辩人回答称就是造谣中伤龙某运又如何,并用手指点到龙某运的额头,龙某运用手推开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挥起拳头朝龙某运

    12、打了一拳,龙某运才开始还手。被答辩人在小卖部门口拿起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打龙某运,龙某运退回看见在猪舍旁边有一条木棍,也拿来挡住被答辩人的木棍。龙某浪见被答辩人追打龙某运,便上前抢开被答辩人的木棍。龙某运、龙某浪准备离开,被答辩人又追上来继续用拳头打龙某运的胸部、腰部将龙某运打伤。龙某运又被迫用拳头还手自卫。二、答辩人龙某、龙某浪没有参与打架,不承担任何的责任。被答辩人与龙某运打架过程中,龙某浪看见被答辩人持棍追打龙某运,只是跑过去抢开木棍阻止打架,自始至终没有动手参与打架。被答辩人龙某听他人讲有打架这回事才从农田喷虫赶回,赶到现场时已打完架,当看见被答辩人还想继续打龙某运,便劝阻被答辩人退回小

    13、卖部,也根本没有参与打架。 因此,被答辩人起诉龙某、龙某浪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三、被答辩人只是软组织皮外轻微伤而擅自盲目住院,因此造成的住院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被答辩人打完架后只是受点皮外伤,还亲自骑摩托车离开现场。至于被答辩人离开后有无叫救护车,被答辩人根本不知道,就算被答辩人叫救护车也是没有必要的。被答辩人经检查只是软组织皮外伤,是没有住院必要的,但其仍住院并治疗其他疾病,该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龙某运也被被答辩人打伤了,只是没有进行验伤而自己治疗,因此各人受伤的损失应各自承担。四、被答辩人要求赔偿其出院后的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仅是软组织皮外轻微伤,住院时间也仅

    14、9天,从该事实看来,根本不存在出院休息两个月的问题;被答辩人捏造事实称他人抢劫,并首先用拳头打人,受到的也只是皮外轻微伤,其精神远未达到受严重损害的程度。因此,其请求的出院后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捏造事实称他人抢劫,并先动手用拳头打人,应承担打架的主要责任。其仅受点轻微伤而擅自住院治疗,该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答辩人龙某、龙某浪没有参与打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答辩人请求赔偿出院后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根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为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市人民法院人身侵

    15、权纠纷答辩状【1】答辩人:周某答辩人因与原告钟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对于受害人钟某子的死亡,答辩人深感惋惜和同情,但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亦无法通过合理的注意预见到此悲剧事件的发生。受害人的死亡完全是基于原告的放任不看管、不履行监护义务情况下所发生的意外事件。_x4年4月20,答辩人一家因外出办事,将自有船只像往常一样停靠在原常宁运输公司渡口码头边,3岁受害人钟某子由其6岁家姐钟某女带领至答辩人生活住家用船只上玩耍,两人出于好奇站在船沿往下看时不慎双双掉入水中,后经人及时抢救,受害人6岁家姐得救,受害人不幸身亡,答辩人听闻后急忙赶回家中,积极配合

    16、原告协商处理此事。做为一个平常百姓,谁都不会想到有哪家父母会放心让一个6岁小孩去照看一个3岁小孩,且置之不理,任由她们跑到500米开外的河边玩耍。答辩人的船只如往常般停泊在此近10年从未发生过此类事件,对于受害人的死亡,答辩人仅能表示惋惜和同情,事先是怎么也预想不到的事情。对答辩人而言,受害人的死亡只是恰巧系因从他的船上掉下去导致的,而不是从其他的桥上或码头上掉下去导致的,然而,决定从哪里掉下去造成死亡完全系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决定的,是答辩人怎么也预想不到的意外事件。反而,原告作为受害人的亲生父亲,明知自己的两个小孩子是没有照顾自身安全能力的,仍放任不管、不履行监护义务,应当预见到当受害人随时

    17、会有发生生命危险的可能而没有预见,是做父亲的失职。负有监护义务而不予履行,造成被监护人的死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原告做为受害人钟某子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尽职维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却未如实履行监护职责,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原告作为受害人的父亲,明知受害人仅为3岁幼童,极需父母寸步不离的看护,却无视自身责任,将3岁幼童交由自己6岁的女儿看管,并放任6岁女儿在脱离监护的情况下带领3岁的受害人到离家500米开外的河边玩耍,置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未尽到一个作父亲应尽的监护责任。同时,原告作为一个精神正常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地明白自己6岁的女儿作为一个无民事行

    18、为能力的小孩是完全没有能力照看3岁的受害人的,且其自身都需要原告寸步不离的看护,而原告无视上述事实依旧放纵不管,置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原告放任、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答辩人所有的1#水泥沙船完全用系用于生活住家使用,并非宾馆、商场类的公共场所,因此

    19、,答辩人不负有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沙船在渡口码头的停泊亦系合法、正常的停泊。答辩人自_x4年9月通过拍卖合法取得1#水泥沙船以来,一直系用于生活住家使用,并非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且长期以来该沙船一直系同其他船只一样停靠在原常宁运输公司渡口码头边,既未对过往船舶航道造成影响,也未对钟南砂场船舶装卸造成影响,完全属于正常停泊状态。答辩人的1#水泥沙船作为答辩人生活住家用的私人领地,对外并不负有保障船只设备安全的义务,且受害人系趁答辩

    20、人不在船只上外出办事时私自闯入的,根据宪法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不仅侵犯了答辩人的财产权,更侵犯了答辩人的隐私权。答辩人没有去追究受害人的侵权责任已是仁慈,更没有义务去保障一个侵权者的人身安全。四、原告针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针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应当视为没有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浪费司法资源,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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