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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全面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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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全面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0.docx

    1、关于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全面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0关于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全面加强首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篇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首都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首都环境秩序,改善城市面貌,推进实施“新北京、新奥

    2、运”战略构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环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不断加强和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城市管理、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专司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和队伍,有利于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

    3、复处罚及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有利于整合行政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推进首都环境建设、维护城市环境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坚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发展方向,把加强和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范围,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模式;要支持城管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能,关心和帮助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做好城管执法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为城管执法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二、转变理念,创新

    4、方式,全面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从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把执法为民的思想贯穿于执法工作和自身建设的全过程,做到服务、管理和执法紧密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执法中体现服务;要强化市民是主体、政府负主责的意识,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要探索首都城市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创新执法方式。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积极运用行政指导、劝告、建议、提醒等管理方式,实现城管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在重要地区和重点部位实行执法人员定点负责

    5、与执法车辆巡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变粗放、低效管理为精细、高效管理;变突击、运动式管理为经常性、持续性管理;变事后被动管理为事前主动预防管理,实现城管执法在时间、地域、责任上的全覆盖、精细化和无缝隙衔接,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创建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三、建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效能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成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主要履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责。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协调沟通、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督查、案件移送受理反馈等工作机制,督促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城市管理的职责。市城

    6、管执法局承担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设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构,主要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日常、专项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协调问题。市城管执法局是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机构,要积极适应城市管理的新形势,认真理顺工作职能,完善机构设置,重点履行全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以及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的职责。要深入研究城市管理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督促检查、协调服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要建立健全执法绩效内部考核和社会评价机制,加大对各区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督查力度,加

    7、强对全市性专项执法活动指挥调度和统筹协调。四、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责任机制城市管理的重心在基层,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是各区县政府的重要职责,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城管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各方面建设。要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的关系,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有利于城市管理出发,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切实履行城市源头管理和日常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事前规范许可、事中严格管理、事后持续保障”。要按照职能明确、责权清晰的原则,科学界定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界限,形成责任明确、各

    8、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工作的运行机制,促进城市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各级公安部门要继续坚持治安、交管系统领导干部兼任城管系统领导职务的工作制度,在城市管理日常执法、集中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件查处、相关案件移送查处等方面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五、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群众信赖”的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的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市城管执法局配备专职政工领导岗位,加强本机关政治思想建设,指导区县城管执法队伍政治思想建

    9、设;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分队参照市城管执法局的做法,配备专职政工领导岗位。六、完善执法人员配备标准,优化城管执法队伍结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本市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的规范、标准以及长远建设规划,在按照执法工作的客观需要,坚持执法力量向城管基层倾斜的同时,研究和尽快落实扩大执法区域队伍设置,完善编制配备标准。要创新和完善管理机制,优化和调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坚持“凡进必考”,严把入口关。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通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规范城管执法队伍的职务、职数管理,加大交流力度,确保城

    10、管执法队伍结构不断得到优化。七、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发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积极作用要提高城管执法队伍奖励人员比例,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对工作在城管执法一线、直接负责某一区域城管监察执法具体工作任务等特殊岗位的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奖励。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城管执法行为规范。严肃查处城管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坚决辞退严重违法违纪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城管执法人员。要制定和完善城管协管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等制度,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篇二:深化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之我见深化城管综合执法机制改革之我见摘要:在当今城市管理工作中,面对内容多、任务重、情况复杂等情况

    11、,很多城市选择了综合执法这一做法。怎样使综合执法运用的恰到好处,是城管工作者不断思考与探索的。为此,本文章从严立法、明职责、健机制等八方面浅谈如何深化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机制改革。关键词:综合执法法律法规考评机制参与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目前在全国164个城市中试行。它对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体制不顺,人员素质参次不齐,执法依据不足,程序不规范等多方面的不利因素。充分考虑综合执法处于城市这一特定的执法环境的背景,我认为该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深化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的改革:一、加强立法,规范执法人员的权利运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12、成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但是目前城管执法部门所使用的法律法规都是地方性法规或是政府规章,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法律体系,缺乏统一规范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综合执法的依据散见于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内容和方式,部分是按照原行政执法体制和主体设定的,所以,一旦相关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综合执法依据也将随之变化,我市目前唯一颁布的一部城管综合执法方面的法规依据是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这一

    13、地方性政府规章,其法律效力较低,无法满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综合执法体系始终处于不确定的动态之中。因此从立法层次上来说,迫切需要尽快制定出一套较为科学可行的法律、法规体系,用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要求,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根据社会改革的发展需要,使权力主体、监督执法主体相分离,从体制上形成一种执法机构相对独立、权力主体相互制约的格局。综合执法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的重要性、紧迫性。人大立法机构应加快立法步伐,及时制定、修改、完善相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同时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要多征求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增强法律法规的可实际操作性。赋

    14、予执法机关在违法者拒不履行时可以采取的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出台一部统一的城管法典,省、自治区及享有立法权的城市,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同时应在各级法院内设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案件快速处理通道,对执法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尽快审查、处理。二、明确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通过明确权责,促使权力与责任相挂钩,以充分调动各部门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综合执法合力。职权与责任明确后,各部门人员必须要恪守自己权力的界限,不能再出现“好事大家抢着干,坏事没人管”的现象。拥有立法权的城市,可以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程序法规,并公布于众

    15、。城管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法,做好必要的记录,有条件的还可以对执法过程全程录像,以避免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三、健全考核、考评机制,完善信息畅通渠道城管执法内容多、任务重、情况复杂,充分发挥考评的作用是提升综合执法效能的重要环节。(一)畅通信息渠道。我们要充分发挥信息的主导作用,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常态化,是城管综合执法的必由之路。要拓宽信息获取的渠道,充分应用论坛、微博、广播电视等媒体渠道,更广泛地收集各类执法信息。建立起覆盖面广、网络化、智能化、“纵横交错、星罗棋布”的信息快速流通共享渠道,与其他执法部门实现上下左右、多方面、各层次的全方位信息快捷共享流通。要完善信息的分析综合、快速

    16、处置及跟踪反馈机制,增强信息的日常消化、快速处理和实际应用能力。(二)健全考核、考评机制。规范化、科学化的考核、考评奖惩激励机制,有利于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有利于培养发现和科学的使用执法人才,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能动性。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日常巡查、执法处置、执法质量、执法效率评价奖惩机制,建立健全执法与管理长效运行及可持续性发展机制,来减少“集中执法”、“突击执法”所造成的人力物力的大量消耗和执法的短期波动效应,实现标本兼治的执法常态、长效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建立健全执法绩效社会评估机制,来及时检查评估执法的社会成效,以增进执法的社会效果。通过建立健全执法公关与保障机制

    17、,来形成友好、和谐的执法工作环境以及保障综合执法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的力度。通过建立健全群众参与、部门共治、城管与社会良性互动机制,实现城管执法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三)优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机关是代表政府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力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最大程度地发挥城市的各项功能,使城市管理落到实处,让群众受益。从目前情况看只有对城市管理实行综合执法才能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方面,由一支队伍对各类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可以大大减少或消除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执法扰民的现象,解决现行体制下长期形成的条块分割的矛盾,有利于统一行政处罚

    18、中的裁量尺度。另一方面,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也能保障群众正常行使监督权力。由一支队伍执法,群众有问题就能找到设诉的地方,不会出现要投诉找不到”门”的情况,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调整和优化现行的综合执法体制。要按照“精简、高效、和谐、创新”的原则,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有效地降低执法成本,实现低耗高效的综合执法目标。要强化“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模式,加快完善市对区、区对街道的城管工作考核机制,形成一整套科学的考核标准,在篇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摘要在中国加速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运而

    19、生。经过十余年的各地试点和不断推进,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显著。但同时也存在着法律依据滞后、各地体制差异较大、执法权限配置不合理、公务协作体系不完善、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有必要总结经验得失,继续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本文建议在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法层级基础上,理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合理界定城管综合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完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公务合作制度,并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和规范化建设。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政府改革城市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加速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管理综合

    20、行政执法应运而生。经过十余年的各地试点和不断推进,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显著。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总结经验得失,继续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这一决定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指引。本论文系统梳理了各地综合执法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机构设

    21、置、人员编制、职能分工、执法手段和方式等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一)基本内涵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最早起步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至今已有17年时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概念,来源于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具体含义是指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以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不

    22、过,在国务院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既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称谓,也有“综合行政执法”的称谓,在各地方法制实践中二者也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例如各地相关立法的名称为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行使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名称,则大多称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如“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连市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之后

    23、,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集中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行政处罚权作为一种制裁手段,不能独立于其他执法手段而单独存在,因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除了行使行政处罚权之外,通常还会具备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调查权等。尤其是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因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被明确赋予了行政强制权。所以,我们认为,相较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这一概念更为准确。(二)职能范围根据

    24、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XX17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所综合的职能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这种综合职能范围由七类确定的职能和一个兜底条款所构成,俗称“七+X”。不过,在全国各地的具体实践中,综合的职能范围并不完全相同,范围大小的确定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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