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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司法鉴定专业毕业生求职信精选多篇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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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司法鉴定专业毕业生求职信精选多篇 精品.docx

    1、最新司法鉴定专业毕业生求职信精选多篇 精品司法鉴定专业毕业生求职信(精选多篇)目录第一篇:司法鉴定专业毕业生的自荐信第二篇:司法助理专业毕业生求职信模板第三篇:司法鉴定技术专业2019届毕业生毕业论文第四篇:司法鉴定第五篇:司法鉴定时间 正文第一篇:司法鉴定专业毕业生的自荐信尊敬的领导:您好!我的名字叫,我是xx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专业的毕业生,对未来充满了憧憬。我郑重叩响贵单位唯贤是举之门,向您们毛遂自荐,申请贵单位招聘的职位,并诚挚期望能加盟于您们的行列,以自己的学识和能力为贵单位的事业腾达尽一份微薄之力。三年的警校生活,军事化管理,让我有坚强的意志、宽容的品格、勤奋拼搏、虚心务实、诚

    2、实守信、热忱待人、勇于挑战自我,并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性等。在专业知识学习上,经过三年的勤奋刻苦,我掌握了较强的刑侦、法医鉴定、会计鉴定、散打和射击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并打下了扎实的法律知识,且成绩优异,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在课余时间,积极参与学院举行的各项活动和基层单位实践,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的组织和管理能力。有较强大社会适应能力。我是大千世界中平凡的一员,但我绝不甘平庸,我将会满怀激情地去迎接在未来路上的一切挑战。“天生我才必有用”我相信我(内容:)会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业绩。我谨在此冒味自荐,期望能成为贵单位的一员,充分发挥自己大聪明才智。如果能够得到归单位的青睐,我一定会以不

    3、断学习,积极进的精神竭力为单位服务,与单位共同发展,共创美好未来。此致敬礼!自荐人:第二篇:司法助理专业毕业生求职信模板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xx政法职业学院的一名,司法助理专业。借此择业之际,现怀着对助理事业的执着追求向您毛遂自荐。诚挚希望能加入贵单位,为贵院的明天添砖加瓦,更愿为贵院贡献自己的青春和智慧。敬业是我的态度,诚信是我的人格基点,真诚是我的做人原则,爱心是我拥有的最大财富,严谨求实是我的性格。父母的期望、社会的竞争是我学习的动力。我十分珍惜大学的学习,在校的二年里,我觉得自己并没有虚度。我不但学到了专业知识,提高了综合素质,更重要的是教会了我怎么做人,培养了我严谨务实、求索创新的

    4、个人素养。实习期间,我理论联系实践,实践巩固理论,使自己在司法助理方面有了丰硕的收获,使自己变得更加成熟稳健,专业功底更加扎实。学习中,始终以“爱心、细心、耐心”为基本,努力做到“眼勤、手勤、脚勤、嘴勤、脑勤”,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能正确回答带教老师的提问,规范熟练的进行各项基础司法操作及专科助理操作理论知识和技能。在生活中,我把自己锻炼成为一名吃苦耐劳的人,工作热心主动,脚踏实地,勤奋诚实,能独立工作是我对工作的本分。 独立思维、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是我能充分发挥潜能的跳台。过去并不代表未来,勤奋才是真实的内涵。在这里,让我收获颇多,让我从生命里爱上“律师”神圣的使命!我很喜欢法律

    5、,看着当事人在我们的精心呵护下,心里莫名的开心!他们充满欣慰而温暖的笑容是我最大的幸福。对于实际工作,我相信我能够很快适应工作环境,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完善自己。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总之,充实的头脑,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是我永远的财富;殷切的期望在您的领导下为这一光荣的事业奉献我的一片真情,并在实践中不断学习进步。如果把您的信任和希望给我,让我能施展潜能,我一定会尽心尽责,尽我所能,让贵单位满足。我热爱我所学的专业,怀着自信的心上台,如果能与你携手同行,我将深感荣幸,纵使无缘合作,也请您让我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我不甚感激,定会再接再厉!此致敬礼!求职者:第三篇:司法鉴定技

    6、术专业2019届毕业生毕业论文司法鉴定技术专业2019届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选题范围。(一)理论1、论痕迹形成后的变化机理。2、谈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建设。3、浅谈物证鉴定的标准化。4、浅谈痕迹检验的理论基础。5、浅谈刑事案件物证管理。(二)手印检验1、渗透性客体上手印显现综述。2、非渗透性客体上手印显现综述。3、关于手印显现技术发展前景的看法。4、浅谈难疑手印的显现。5、指纹鉴定现状分析。(三)足迹检验1、关于对足迹检验技术发展趋势的探讨。2、浅谈利用足迹串并案件。3、现场残缺足迹的利用。4、浅谈足迹检验鉴定技术在搜查中的应用。5、浅谈现场足迹的发现和提取。(四)工具痕迹检验1、对工具痕迹检

    7、验技术工作的一些思考。2、浅析钢丝钳、剪刀对保险丝破坏痕迹的异同。3、工具痕迹利用率低的原因及对策。4、浅谈工具痕迹的提取方法探究。5、浅谈工具痕迹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五)文件检验1、浅谈污损文件检验的方法。2、浅谈伪装笔迹的识别方法。3、浅谈摹仿笔迹的鉴定方法。4、浅谈印章印文的鉴定。5、浅谈书写时间鉴定的理论依据及实践可行性论证。(六)其他痕迹1、浅谈犯罪现场勘查的要求及其重要性。2、论现场勘查中物证的发现与提取。3、浅谈现场勘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4、浅析现场勘验不利因素及对策。5、浅谈现场概貌照相空间感的表现方法。(七)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论题。九、实习报告中(论文)的写作及成

    8、绩登录(一)实习报告(论文)的写作程序1、学生拟定写作提纲,收集基本素材;2、与指导老师讨论确定写作提纲;3、学生按写作提纲撰写实习报告或毕业论文;4、实习报告(论文)交指导老师修改;5、学生按指导老师要求进行修改、定稿;6、指导老师批阅评定成绩。(二)实习报告(论文)的成绩登录工作1、指导老师批阅完实习报告(论文)和评定完实习成绩后,按学生成绩登分册的要求进行登记(分开登记),并于2019年6月20日前交教务处;2学生实习报告(论文)一式二份,一份由教研室留存,一份送系学生科装入学生档案;实习鉴定表交学生科装入学生档案。第四篇:司法鉴定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于XX百科,司法鉴定。以下是关于司法鉴

    9、定的词条内容: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注音sjig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2019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

    10、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

    11、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2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

    12、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3发展状况 日前,我国司法部有关人士认为,制定司法鉴定法,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启动、质证、采信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

    13、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据2019-2019年中国司法鉴定行业深度调研与投资策略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9-2019年,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年均增长6.94%,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年均增长5.69%,检案数量年均增长39.38%。 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计司法鉴定机构4955家,司法鉴定从业人员53835人,当年检案数量达到117万件,行业发展初具规模。 虽然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在2019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朱勇、傅延华等62名代表提出2件议案,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议

    14、案提出,随着我国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的不断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滞后于实践需要,而我国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且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同时,对三个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切实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鉴不定的问题。 虽然司法检测暂时未能单独立法,但司法鉴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各项管理机制正在不断调整优化当中,司法鉴定行业的管理体制有望理顺,行业市场空间拓展潜力大。 由于司法鉴定的公正性质,目前市场上的司法鉴定权威机构大多为公检法部门设立,部分为面向社会的服务机构。随着社会进步,居民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将进一步推动司

    15、法鉴定的社会需求的增长。 司法鉴定广泛应用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亲子鉴定、书画鉴定等领域,我们预计,随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及成功,司法鉴定行业社会需求这一领域存在巨大的拓展空间。 4申办流程 申办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

    16、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5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

    17、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

    18、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6相关制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

    19、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

    20、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

    21、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

    22、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

    23、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

    24、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

    25、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

    26、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

    27、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

    28、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29、(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

    30、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十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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