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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宪祥等人诉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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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宪祥等人诉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docx

    1、曾宪祥等人诉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曾宪祥等人诉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曾宪祥等人诉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重 庆 市 第 三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政判决书 (2006)渝三中行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宪祥、陈德怀、秦大荣等122人(名单见附录)。 诉讼代表人曾宪祥,男,195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住(略)。 诉讼代表人陈德怀,男,194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住(略)。 诉讼代表人秦大荣,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住(略)。 诉讼代表人戴志鹏,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2、,重庆市丰都县人,住(略)。 诉讼代表人徐世松,男,1951年6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国,男,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丰都县三合镇。 法定代表人湛剑炜,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清,男,重庆市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亚,男,重庆市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科科长。 原审第三人丰都县经济委员会,住所地丰都县党政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书,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华彪,男,丰都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原审第三人重庆丰都巨腾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龙河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茂锡,男,董

    3、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川,男,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宪祥、陈德怀、秦大荣等122人不服丰都县人民法院对其诉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作出的(2005)丰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曾宪祥、陈德怀、秦大荣、戴志鹏、徐世松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国,被上诉人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马清、赵亚,原审第三人丰都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梁华彪,原审第三人重庆丰都巨腾工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茂锡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曾宪祥、

    4、陈德怀、秦大荣等122人系原丰都县印刷机械厂职工,原丰都县印刷机械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2002年4月25日,丰都县经济委员会作出丰都经委发200219号关于同意丰都县印刷机械厂改制设立重庆丰都巨腾工业有限公司的批复。2002年5月20日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给重庆丰都巨腾工业有限公司办理了公司登记,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丰都县印刷机械厂改制登记注册后,原企业职工曾宪祥等人就企业改制问题多次上访,反映公司改革存在问题,引起丰都县委、县政府的重视。2004年10月21日丰都县政府组建了由县经委、总工会、工商局、移民局、信访办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经调查后对职工上访问题作出了答复。2004年12月

    5、15日,曾宪祥等125人根据联合工作组的答复,申请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撤销重庆丰都巨腾工业有限公司的登记,吊销营业执照。2004年12月20日,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关于对陈德怀、秦大荣等职工要求我局撤销重庆丰都巨腾工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答复,对以下四个问题作了说明:一是关于重庆丰都巨腾工业有限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以及股东代表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不真实问题;二是关于反映注册登记时无验资报告的问题;三是关于改制企业组建方案、配股方案全体职工不知道的问题;四是反映企业改制对职工的医保、社保没有解决的问题。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原丰都县印刷机械厂改制注册登记为重

    6、庆丰都巨腾工业有限公司,有法定齐全的注册登记材料,注册登记符合法定程序,你们要求我局撤销公司注册登记缺乏法定依据。曾宪祥等人以要求被告履行职责撤销重庆丰都巨腾工业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并吊销其营业执照为由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曾宪祥等人以重庆丰都巨腾工业有限公司在向被告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等为由,申请被告履行职责撤销重庆丰都巨腾工业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1第67号答复,对原告提出的申请,经履行监督审查职责后认为,原告要求其撤销重庆丰都巨腾工业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吊销其

    7、营业执照,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定条件,并予以答复,被告已履行了监督审查的职责。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撤销重庆丰都巨腾工业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的辩称要求成立,予以支持;第三人的述称请求成立,予以采纳。一审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曾宪祥、陈德怀、秦大荣等122人要求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第三人重庆丰都巨腾工业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曾宪祥、陈德怀、秦大荣等122人上诉称,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中对法庭调查核实的“虚假证明文件”只字不提,一审判决只详细阐

    8、述了重庆丰都巨腾工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整个表面流水作业过程,对工商档案中材料的真实性回避不认定,从而导致原审判决错误。原审法院对联合工作组的答复不客观、公正地运用。原审判决偷梁换柱地用被上诉人监督审查的法定职责换掉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职责,认定被上诉人已履行监督审查职责而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丰都县印刷机械厂是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的何去何从应由职工来选择,但企业的改制使全厂职工的劳动成果被少数几个人占有,侵犯了全厂职工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答辩表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请求二

    9、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陈述意见表示服从原审判决。 上述事实,有丰都县印刷机械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丰都县经济委员会丰都经委发200219号关于同意丰都县印刷机械厂改制设立重庆丰都巨腾工业有限公司的批复,重庆丰都巨腾工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丰都县政府巨腾公司联合工作组关于企业部分职工上访问题的答复,曾宪祥、陈德怀、秦大荣等125人2004年12月15日的申请书,重庆市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12月20日关于对陈德怀、秦大荣等职工要求我局撤销重庆丰都巨腾工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答复等证据为证。这些证据经一、二审开庭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经审查认

    10、为:本案审理的对象是原审原告曾宪祥等122人诉原审被告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是否成立,原审第三人重庆丰都巨腾工业有限公司改制是否合法及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2年5月20日对原审第三人重庆丰都巨腾工业有限公司作出的注册登记行为是否合法均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因此,一审法院所采信的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原审第三人提供的除前述证据以外的证据(见附录),均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修订)第206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对公司注册登记的监督检查职责。上诉人2004年12月15日向被上诉人丰都县工商行政

    11、管理局申请履行对原审第三人重庆丰都巨腾工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监督检查职责,被上诉人接到申请后进行了复查审核,并于2004年12月20日对上诉人的申请作出答复,认定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第三人的公司登记、吊销其营业执照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定条件。被上诉人所作答复是对上诉人申请的否定性答复,是一种作为的行政行为。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上诉人所申请的监督检查法定职责,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能作出撤销原审第三人的公司登记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就是没有履行监督检查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诉称原审第三人改制违法及公司注册登记时有违法行为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一审法院超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作的认定不当,应予纠正

    12、。一审认定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而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50元,共计人民币400元,由上诉人曾宪祥、陈德怀、秦大荣等122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煜 审 判 员 邵 瑞 一 审 判 员 吴 道 敏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一 薇 附录: (一)122名上诉人名单 曾宪祥 陈德怀 秦大荣 徐世松 戴志鹏 陈 蓉 张世琼 李小波 余廷桂 孙云德 胡克

    13、荣 欧文琼 钟朝荣 曾宪碧 江亚洲 王纪群 冉正英 彭一权 张清明 刘守飞 秦仕栋 张觉人 陈朝明 肖年井 秦仕洪 曾良成 毛其琼 胡文庚 秦士楠 陈正祥 黄国俭 谭光发 秦素兰 古乾远 陈和平 曾宪富 詹学发 张万琼 彭桂冰 刘红梅 湛以碧 徐玉兰 谭万寿 孙应平 詹光华 谭世伦 冉从兰 高道文 杨昌平 蒋才华 艾锡国 熊其秀 付正伟 张孔珍 彭淑媛 谭奇芝 胡小林 常一金 曾宪德 古乾永 毛国玺 吴素兰 谭万海 彭荣楷 古坤英 谭 建 彭一华 彭顺模 罗庆福 许宗兰 向后兰 傅培胜 欧昌琼 陈 勇 谭全碧 谭 平 张世维 谭祥贵 吴德煜 彭德铭 傅体权 刘素梅 冉广海 何方德 熊永福 陈朝

    14、芳 代正芳 向祥发 隆守珍 向泽生 刘兴琼 曾昌娟 孙光惠 陈 华 李华碧 梁福生 王礼云 谭世琼 王国清 余维莲 杜金琼 秦芝金 陈顺华 冉广安 陈云伟 周作平 余廷华 张明胜 徐吉林 陈云周 秦大荣 冉亚虎 蒋才琼 李志英 杨文琼 李德龙 李清泉 余正珍 邓筱冰 朱泽淑 杨如华 秦正蓉 (二)二审不予确认的证据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资产评估报告,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关于企业改制的决定,改制方案,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职工民主选举董事、监事的证明,验资报告,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董事、经理、监事的身份证明,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丰都体改委发19982号文件关于转发重庆市体改委关于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重庆丰都巨腾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证发放一览表,会议记录,蒋才琼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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