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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法律问题研究2011090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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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法律问题研究20110907.ppt

    1、,一、开课目的 信息时代的来临,标志着一场社会生活领域革命的开始。于此相对应,法律上的新问题和新矛盾层出不穷。信息技术在中国快速地发展推动了相应的立法与法学研究。建构互联网法治,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网络法律问题研究课程的开设,旨在对这一领域进行一定的探索并和同学分享。二、成绩组成 平时成绩30%,不定时点名及课外作业形式 最后考查70%,试卷形式,第四节 网络相关法律问题概述,一、网络法律概念: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政府从事网络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体系:第一,网络主体法,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和公共

    2、组织等主体的资格和权利(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第二,网络行为法,包括合同法、电子签名与认证法、网络支付法、广告法第三,网络管理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网络侵权法、行政法、刑法第四,网络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仲裁法和诉讼法,课程相关专题简介,概述 域名 网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著作权 商标与专利 电子合同 网络中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网络身份认证及其制度 电子支付 电子商务中的市场规制问题(电子税收)网络隐私权(个人信息)网络与有害信息的控制 网络犯罪问题 网络安全及其规范 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范 网络案件的管辖及争端解决机制,三、网络法律的渊源,(一)概念1、

    3、实质渊源:是指网络法律规范来源于谁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2、形式渊源:是指网络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换言之,网络法律的形式渊源,是指网络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二)种类 1、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2、具体表现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和部颁规章、地方条例、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四、国内外网络立法现状,(一)联合国和国际组织立法1981年欧洲国家制定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国外立法198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自动数据处理的法律问题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Wto全球基础电信协议(1997年2月15日)信息技术协议(1997年3月

    4、26日)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1997年12月31日)全球电子商务宣言1998年5月电子商务工作方案1998年9月(二)英美法系1、美国:学校网络过滤法、电子信箱使用者保护法(1997年)、电子信箱使用者保护法(1998年)、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2、英国:广播法1990年、黄色出版物法禁止泛用电脑法录像制品法(三)大陆法系1、德国: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1997年6月、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2、法国:菲勒修正案(四)我国网络法律现状,1计算机和网络管制立法 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

    5、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涉及互联网的管理。1997年6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1997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详细规定国际互联网管理的具体办法。2000年,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互联网内容服务。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2合同法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大胆地吸收了数据电文形式,并将之视为书面合同。合同法第11条明确了数据电文为书面合同形式: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

    6、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16条和第34条分别规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3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首次确立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4特殊行业监管随着互联网推广和应用,一些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制定规章,对一些特殊行业网络经营行为加以规范。如:证监会在2000年4月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1月11日公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

    7、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五、网络法律同电子商务法的联系,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以国际互联网为主的各种计算网络上所进行的一切经济和商业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网络法律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政府从事网络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电子 商务法是网络法律的一部分。,六、我国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现状及面临的挑战,1.法律现状 网络的迅速普及和发展使得我们不得不面临很多以前不遇到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很多传统的法律部门 1.民法 2.合同法 3.刑法 4.行政法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著作权法 7.产品质量法 8.电子签名与认证法 9.广告法

    8、等等,2.面对的问题: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电子签字与电子认证法律基本问题、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在线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犯罪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等特殊的法律问题,3.解决途径有无单独立法之必要?网络法或网络管理法?可否旧瓶装新酒?1)在传统的法中增加适用于网络规制的条款。2)在特定领域制定专门的网络规制法律进行规制。所有有关网络规制的法律规范都属于网络法律。,专题三 网络隐私权(个人信息),一、个人信息(一)个人信息的定义 指通过处理后得到的数据,即数据的

    9、数据知识。但是由于个人信息的主体是个人,从这一点出发,描述个人特征的基本数据,理应包含在个人信息的范围内。学者齐爱民将个人信息定义为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识别该个人的信息;中国社会科学院周汉华教授认为个人信息指在现实生活中“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信息”;前者是一种列举加概括的定义方式,后者则是概括的定义方式,但无论是哪种定义方式,个人信息最根本的内涵就是可识别个人的信息。,个人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个人隐私不同于个人信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隐私权范围很狭窄,一般就是个人的

    10、负面信息,或者个人不愿意公开的私事。但是像名片、简历等本身是人们准备公开的扩大交际范围而准备的东西,上面的工作单位、住址和电话等信息就不能够算作隐私,其仍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如果对其不当利用,仍会构成侵权,所以个人信息的内涵包括个人隐私,其范围更广。不过将具有隐私权性质的信息区分开,仍有重要意义,在国外一般将隐私性质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信息的一部分,其它的敏感信息还包括个人健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其与非敏感信息的区别的意义在于:对敏感信息的保护在保护强度和保护程度上应当更加严格。,(二)网上个人信息的特征,1.无形性 网上个人信息是在网络虚拟空间里流动的网上活动、网上空间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是人们

    11、上网后被记录在案的、以数字化形式存放在网站的数据库中的,在虚拟空间所有活动轨迹的描述,具有无形性,必须通过一定载体来物化。2.易被侵犯性 例如我们在网上注册了个人信息后,网络服务提供商有时可以对这些个人信息进行随意处理,任意提供给第三方的情形时有发生,我们在实际生活中经常收到的一些垃圾邮件、垃圾短信很大一部分可能就是由于网络服务商将网民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所致。但是网下的个人信息一般是通过档案等比较严格的形式而进行控制,所以对之侵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二、网上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比较分析(一)美国隐私权性质的分散立法保护模式 美国对网上个人信息的保护既有法律保护,还有行业自律保护等方式。从法律

    12、保护讲,其对网上个人信息的保护散见于多个法律,同时借鉴欧盟的“安全港”原则对网上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通过隐私权的方式进行。,1.全球电子商务架构报告 须保护隐私不致受到侵害,让民众能放心地在网络上从事商业活动;个人信息收集者应告知消费者所被收集的数据资料内容及其用途;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愿意其个人信息为他人使用或再使用;父母有权决定儿童的隐私信息是否可以为他人所收集;如果因不当使用或揭露个人信息资料,或者基于不正确、过时、不完整或不相关个人信息资料作成决定,造成消费者损害时,消费者应该得到补偿;政府支持私人企业开发简易、方便、安全的保护隐私权自律机制。2.1998年儿童在线保护

    13、法,提出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条款,规定了更严格的隐私权在线之保护,3.安全港模式 行业自律与立法规范相结合的新模式 指某一特定的在线服务商产业公布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行为指引,该指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即成为安全港,有关的网络服务商只要遵守该指引就认为遵守了有关要求,可以免除责任。,(二)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人权性质的统一立法保护模式 1.指令将信息收集者称为“资料控制者”,其附有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管义务及在利用信息时对信息提供者的告知义务。2.指令还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原则,即信息控制者必须确保个人信息在公平合法的情况下被处理。其基本要求是:(1)信息的处理必须经主体的明示同

    14、意;(2)主体为合同一方的,为履行合同或依主体的申请可以对信息进行处理;(3)信息资料的管理者为履行法定义务可以处理信息;(4)为保护当事人的重大权益或为履行公共利益性事务可以对信息予以处理等等。这些处理都不得危害当事人自由与基本人权。3.指令还提出了敏感信息资料(sensitive data)的概念,其第8条规定,有关种族、血缘、政治倾向、宗教或哲学信仰、工会员工、健康或性生活等敏感信息原则上禁止处理。,三、我国相关规定(一)我国没有直接规定。多采用名誉权间接保护的方式(二)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至今没有相应直接的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现行民法通则颁行以前,公

    15、民的很多民事权利都未能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更不用说隐私权。而现在我国民法作为最基本保护公民各项人身权利的法律却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而事实上,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同属于人身权中不同性质的权利,这样所带来的结果是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实际效力减少,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三、我国网上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构建保护路径分析 1.确立个人信息权独立的法律地位兼具财产权益与人格权益的权利束 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列入立法轨道,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一特别法的制定,对网上个人信息的概念、内

    16、容、权利及其保护进行详细的规定,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个人信息权的独立地位。,2.个人信息权的内容(1)信息决定权,简称决定权,是指本人得以直接控制与支配其个人信息,并决定其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处理与利用以及以何种方式、目的、范围来收集、处理与利用的权利。决定权集中反映了个人信息权的人格权属性绝对性与支配性,在各种权利中处于核心地位。(2)信息保密权,简称保密权,是指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保持信息隐密性的权利。,(3)信息查询权,简称查询权,是指本人得以查询其个人信息及其有关的处理情况,并要求答复的权利。信息查询权是重要的当事人的权利,除非因公益或保密之需要,任何机关不得任意剥夺。(4)信息

    17、更正权,简称更正权,是指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对不正确、不全面、不时新的个人信息进行更正与补充的权利。,(5)信息封锁权,简称封锁权,是指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现时,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以一定方式暂时停止信息处理的权利。本人有权请求信息处理主体以暂时停止信息的处理与利用。(6)信息删除权,是指在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时,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7)信息报酬请求权,是指本人因其个人信息被商业利用而得以向信息处理主体请求支付对价的权利。报酬请求权来源于“信息有价”的社会观念。特定的信息处理主体必须在对信息控制、处理与利用前后向本人提供一定的报酬。前六种是有关人身方面的利益

    18、,第七种是财产方面的利益,另外个人信息权的内容是一个不断扩展的过程,其具体的权能也应是不断发展的,这有待于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进一步界定。综上所述,个人信息权不能归入人格权,也不能归入物权的范畴,而是一种独立的复合型权利,具有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应在民事法律中作为一种特殊权利而单列出来,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予以特殊保护。,3.网上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之限制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协调 在网上个人信息权保护的限制方面,网络服务商或其他信息处理主体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公开他人的网上的个人信息,并不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主要有:(1)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如果当事人书面同意他人在网上获取自己的信息,或者同意他人将

    19、自己的信息在网上公布,则网络服务商或其他信息处理主体在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内进行的公开他人的网上的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2)基于公共利益和国家政治利益的需要。为了制裁犯罪,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司法机关、税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权依法向网络服务商(常常指网站经营者)取得有关客户的资料,网站经营者必须提供。,(3)意外事故 网络的技术性很强,难免会出现一些技术故障,如线路故障,设备失灵,从而造成个人信息的泄漏或个人邮箱的破坏等,这是人力所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无任何过错,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线运营商应当预见这类故障而没有预见,或者在故障发生之后没有进行适当的补救措施,

    20、则可能引起网络服务商的过失责任。而在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就应当免除或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四、特殊问题探讨1.公司监看(monitor)员工E-mail 2.垃圾邮件(spam)的寄送 3.政府成立”网络警察”监控网络不法行为以”反黑客”(“Anti-hacker”),一、法律关系,(一)概念: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特征 1、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所以具有合法性;2、是体现意志的特殊社会关系所以具有意志性;3、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三)分类 1、依据所归属的法律规范的不同:宪法法律关系、刑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21、,民法法律关系,经济法法律关系 2、依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作用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由主体的合法行为产生的,发挥法的调整作用的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由于主体的违法行为产生的,目的在于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3、依据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同:平等性法律关系和隶属性法律关系,(四)法律关系的主体1、概念: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2、种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3、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

    22、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范围没有法律限制,有时尚未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时就已经具备一定权利能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全部业务范围。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确定自然人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自然人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就成为自然人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五)客体1、概念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

    23、向的对象 2、种类 物、人身、行为结果、精神产品(智力成果)(六)内容:概念: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二、网络法律关系,(一)概念:网络法律规范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政府从事网络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中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政府(三)客体:主体从事网络活动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四)内容:主体从事网络活动时所享有的经济关系。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网络法律关系的一种。,三、电子商务法律关系,1.电子商务是指国际互联网为主的在个证计算机网络上所进行的一切经济和商务活动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24、在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政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四、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在线交易当事人和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客体:在线贸易和在线服务内容:P22,一、网络法律主体概述,(一)概念 是能够在网络中从事经济贸易活动,并单独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二)特征1、虚拟性与现实性相结合2、跨国性与地域性相结合3、特定性与普遍性相结合(三)种类1、网民2、网站,(三)种类,1、网民 过去半年使用过互联网的6周岁及以上中国公民(自然人)。(中国互联网络中心的规定)自然人:基于出生这一自然状态而作为主体的人。1)应当具备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

    25、能力)2)可以从事的行为(资格认证方式:身份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的行为:(纯获益,无需支付对价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从事的行为:(数额小,并且自己认知的行为)(监护人 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从事的行为:所有网上行为,并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三)种类,2、网站:1)依据创办者性质不同:公共企业事业性网站(政府机关网站、基金会网站、学校网站等)商业企业网站(海尔公司网站、IBM公司网站等)个人网站(个人博客、求职等网站)2)商业企业网站依据企业性质不同(法人企业网站,非法人企业网站)企业: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和相对独

    26、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特征: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分类:依据责任承担形式: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三)种类,依据是否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企业网站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非法人企业网站则不能。3)行业特性的差别,以及企业的建站目的和主要目标群体的不同:基本信息型、电子商务型、多媒体广告型基本信息型:主要面向客户、业界人士或者普通浏览者,以介绍企业的基本资料、帮助树立企业形象为主;也可以适当提供行业内的新闻或者知识信息。电子商务型:主要面向供应商、客

    27、户或者企业产品(服务)的消费群体,以提供某种直属于企业业务范围的服务或交易、或者为业务服务的服务或者交易为主;多媒体广告型:主要面向客户或者企业产品(服务)的消费群体,以宣传企业的核心品牌形象或者主要产品(服务)为主。,(三)种类,3)依据是否具有商业经营性质分为:公益性网站和经营性网站经营性网站:指设立的宗旨是从事经营活动,赚取利润的网站。公益性网站:指设立的目的是为公益、慈善、教育服务等目的,不进行营利的经营活动的网站。,二、网站设立的条件,(一)经营性网站实行许可制,条件如下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网站设立的条件,(二)公益性网站实行备案制度:条件如下:1、提交主办单位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2、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3、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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