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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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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docx

    1、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李佳鹏 统计学 2011407040摘要:驰名商标是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具有较高的信誉和价值和巨大的创立能力,因而驰名商标容易招致假冒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侵害。现实生活中,驰名商标往往被人侵权利用以获取巨额利润。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利益,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必须对驰名商标给予比一般商标充分、更有效、更严格的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我国进入国际市场,为与世界各国交流方便,也对驰名商标采取了一定的特殊法律保护。本文试从驰名商标的内涵,对其采取特殊法律保护的意义,结合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

    2、法律保护以及法律保护现存的问题,完善法律保护的思考对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进行论述。关键字:驰名商标 特殊法律保护 相关对策引言:中国加入WTO之后,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最为急迫的问题,如何完成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则为其中之一。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以创立,发展和保护驰名商标为主要内容的战略工程以成为提高我国企业商品竞争力的重要方法之一。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分析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和不足,探讨了对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的几种对策。一 驰名商标的内涵驰名商标一词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已

    3、逐渐得到举世的公认。但巴黎公约中未给出驰名商标的定义,之后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以及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和联合建议(以下简称联合建议)等国际公约中均未提出驰名商标的定义,在各国国内法中,我们也很少见到在商标立法中对驰名商标进行定义的。在相关的国际公约以及国内立法中,能见到的一般都是规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各种因素以及其应受到怎样的保护。这就意味着,对于“什么是驰名商标”这样一个最基础性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至今尚无明确答案。1虽然在法律层面上,没有驰名商标的准确定义,但学术界从学术研究领域对此进行过大量的阐述。张俊浩先生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是指公众所知的享有卓越

    4、声誉的商标。2也有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崇高信誉的商标,即名牌。 我国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部门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3 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二 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的意义1.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有巴黎公约

    5、1967年文本及TRIPS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要使我国的名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然要求解决本国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问题。2.维护驰名商标权益人及消费者利益的需要。驰名商标凝聚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大量的劳动和智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大法宝,拥有驰名商标即意味着拥有卓著的产品信誉和广阔的行销市场。对于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产品质量高,形象好,甚至能够体现出消费者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对驰名商标的有效保护不仅

    6、关系到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需。3. 打击假冒侵权,维护公平竞争需要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由于驰名商标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其商品质量深得消费者的信赖,所以消费者在认牌购货时大多喜爱购买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使得驰名商标容易成为假冒、仿冒的对象。通过对驰名商标的侵权不仅可以省去巨额的市场开拓费用,而且可以迅速的掠取可观的市场利益。4不法之徒为了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就千方百计地假冒名优产品,驰名商标理所当然地就成为了其首先目标。国内大规模的生产、销售假冒的商品,伪劣产品之风越演越烈,除了“恶德商人”的商业道德沦丧原因之外,也和没有建立起一个健全的

    7、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有直接的关系。假冒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侵犯了驰名商标权人的权益,还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严重地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要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必须打击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鼓励正当竞争、打击非法行为,真正体现市场“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三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依照巴黎公约、TRIPS以及联合建议,具有法律意义的驰名商标应得到比一般商标更高的法律保护。各国都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的保护,为驰名商标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这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必然要求。尽管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素有争议,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当驰名商标和其它竞争者的商标在商

    8、标注册和使用上出现矛盾的时候,法律的天平明显倾向于驰名商标的一边。”5 (一).保护的对象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我国的新商标法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对象从原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注册商标扩展到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由于我们实行商标注册自愿原则,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不以注册味为前提,而是以满足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为前提。该规定不但与巴黎公约的规定取得了一致,而且更利于保护我国的商标利益,促进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二).以反淡化理论为基础对驰名商标实行强有力的保护。反

    9、淡化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一种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美国1996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将商标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而不论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或竞争关系。依据该理论的精神,我国对驰名商标采取了以下的保护措施:1.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在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中规定:“就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商品申请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己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法院的若干解释也明确将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行为归类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各项民事责任。2.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

    10、业的名称的一部分使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只要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在同行业内申请的名称与已经存在的企业名称不相同,一般都会获得登记认可。由于企业名称登记与商标注册属于两个不同的审查登记素列,而且所规定的条件也不尽相同。事实上就存在着一些企业有意或无意地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中的一部分,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使用。根据规定的,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局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3.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时的特殊保护 根据商标纠纷解释第一条第(三

    11、)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可以看出,当域名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我国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条件很苛刻。只有在域名持有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要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标交易的电子商务,该域名才可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根据域名纠纷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只要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并不需要该域名持有人使用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就有可能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恶意注册不受时效保护

    12、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出现可撤销的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该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且是恶意注册的,则不受上述5年时间的限制。 三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现存的问题随着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也日趋完善,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现存的问题也令人堪忧。1.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成为一条捷径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从行政认定单轨制到行政认定、司法认定双轨制的发展历

    13、程。根据认定规定,行政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层层审查、层层上报,时间上消耗比较长。并且根据商标法,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决定,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从而使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漫长。通过行政程序认定驰名商标需耗费较长时间,至少一至两年才能申请下来,而相比较之下,司法认定就比较简单,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一审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一场官司下来,一般需半年到一年就有结果。所以,相比之下,企业更热衷于“司法认驰”。6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较行政认定“来得既快捷又省事”,于是,一些商标所有人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当作获得驰名商标的终南捷径。(二)商标注册意识淡薄,缺乏市场

    14、竞争认识。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原则。许多企业是在商品进入市场被消费者所认识后才申请注册商标的,结果不是被他人抢注就是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更有人认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只花钱,不见效益,得不偿失,忽略商标权益所产生的影响。目前随着体制改革的发展,企业改制后出现商标超时使用,不参加续展登记,失去商标权;合并企业放弃了一部分商标的使用与管理,甚至有的企业在合并、兼并中,只注重对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了对商标价值的评估,没有从长远的角度把商标纳入企业的全面管理机制中。 (三)不注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致使假冒商标泛滥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来源、鉴别商品质量的,充分使用好商标,能给企业带来意想

    15、不到的经济效益。现在有的企业在使用商标时,没有把商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轻重点把握好。商标是一种产品的标志和企业的形象,个别企业还存在随意改变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及其组合的行为,致使消费者难以辨认真假商标,一度使伪劣商品冲击市场,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四、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思考 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是个长期而又不断完善的过程,特别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给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带来新的挑战。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还存在行政规定和司法解释之间冲突的协调、驰名商标侵权事件审理滞后等问题,需要不断地完善。(一)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 我国驰名商

    16、标的认定机制是行政与司法双重认定机制,暂行规定首次确定我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机制,域名纠纷解释确立我国司法机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权。但应当注意的是,行政规定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需要协调和完善。对此,建议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方面,建立双方互相承认的制度。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不应当轻易肯定或者否定,原则上不予审查,只有当事人提供充足证据时,才发动司法审查权。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属于行政机关已认定的驰名商标,应当作为法定证据使用,除对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于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行政机关则应当无条件的将之登记在驰名商标注册簿上。 (二)增加各位公民的商标保护意识 在

    17、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突飞猛进的时代,无形资产显得越来越重要了,而且其价值远远大于有形资产,人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自己的商标,要时刻有商标保护的法律意识,要关注市场动态,在努力创造自己的品牌同时,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胜利果实-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另外对于欲走国际市场的产品,要在相关国家提前注册,防止被其他国家的企业恶意抢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要勇于抵制、举报假冒驰名商标的行为,人人成为打假英雄 8同时,驰名商标所有人也要保证产品的质量,并且不断提高原有产品质量。保护驰名商标的声誉、主动积极地保护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才能的都真正的保护。驰名商标才可能立足于国际市场。(三)开展

    18、打击行动,加大驰名商标的处罚力度 公安机关打击侵犯商标权是保护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途径,有利于保护驰名商标声誉,公安机关应该经常开展一些打击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和使用权的犯罪行动,只要这样才能震撼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才可能控制此类侵犯驰名商标的事件成蔓延性发展,有利于企业创造出更好品质的产品,更有利于人们申请、注意保护驰名商标的意思。9 驰名商标遭受侵犯会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及社会带来严重后果,理应给侵权人以严厉的处罚,让其望而生畏,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只有民事和行政的保护是明确的,现有的民事保护以赔偿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失为限,对驰名商标侵权人的间接损失是无法估量的,这就使得驰名商标权人的损害远远得不

    19、到弥补。因此在完善驰名商标民事保护方面,应加大赔偿幅度,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还有赔偿间接损失。10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惩罚性赔偿”原则。同样在行政保护方面,现有立法所规定的惩罚程度,相对于违法分子所得而言,简直是九牛一毛,在以后修改中应提高惩罚额度。在今后立法中要对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区别开来保护。对驰名商标的刑事保护不论有无注册,只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都要受保护,有追溯力。结束语驰名商标来之不易,需要商标权人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辛苦付出,而且要在有权机关的参与和大力扶持下培育而出。一个真正的驰名商标不仅是一个企业的品牌,代表者一个企业的利益,更是一个民族的品牌,是为整个民族而造福,所以我

    20、们有充分的理由对已经诞生的驰名商标给予尽可能多的法律保护,如何通过完善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也是我们锲而不舍的追求,在这种不断的追求下,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将变得更加完善和充分。参考文献:1 张汉林、黄玮编著,智慧财产的卫士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 2 叶京生,美国知识产权案例与评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3郑思成 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4 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5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0年 6 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 7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2003年7月第一版第17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8黄 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9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10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黄晖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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