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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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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一)负责本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二)负责通过反洗钱系统做好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和可疑交易识别、分析工作。(三)负责通过省联社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四)负责辖内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统计、分析、查询和分析工作。(五)负责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机构要求做好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

    2、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第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应本着合理、审慎、尽职的原则,对可疑交易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在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涉嫌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恐怖活动等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人民银行分

    3、支机构认为提交的重点可报告分析不充分、判断不合理、资料不齐全,要求进一步分析判断的,各营业网点应补充相关资料后重新提交。第十七条 重点可疑交易识别要素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三)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生以下可疑行为: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2.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3.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4.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信息的;5.

    4、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重大可疑行为;(四)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第十八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发现已与监控名单所涉主体建立了业务关系或者有涉及监控名单的交易发生,且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按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立即向反洗钱系统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三)中国人民银行

    5、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各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可疑交易模型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模型:(一)疑似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二)疑似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三)疑似腐败(四)疑似毒品犯罪(五)疑似走私(六)疑似诈骗(七)疑似电信诈骗(八)疑似非法集资(九)疑似非法传销(十)疑似纳税犯罪(十一)疑似恐怖融资(十二)疑似赌博(十三)疑似非法经营票据(十四)疑似下游洗钱犯罪模型(十五)疑似规避监测模型(十六)异常开户(十七)对公异常行为监测模型(十八)对

    6、私异常行为监测模型(十九)疑似套现(二十)疑似证券期货洗钱(二十一)疑似保险洗钱。第四章 工作流程及内控措施第二十条 对于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各营业网点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第二十二条 我行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各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第二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

    7、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第二十四条 对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各营业网点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而发起的补正通知,各营业网点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

    8、六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在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在反洗钱系统中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发生主体:客户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由客户归属行社负责报告;客户在行社办理的不通过账户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由行社负责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如行社为收单机构,由行社负责报告。第二十八条 可疑交易报告方式:各营业网点通过反洗钱系统上报省联社,由省联社汇总生成全辖的数据文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对于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我行应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提交。第二十九条 可疑交易监测工作应

    9、贯穿于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我行各业务部门均应在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中明确监测内容、细化监测流程,与反洗钱工作有效衔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与洗钱、恐怖融资、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客户、资金和交易。第三十条 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对象不限于会计数据,应全方面覆盖,我行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岗位优势积极履行反洗钱监测义务。(一)前台柜员、客户经理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将客户办理的交易与其身份、职业、业务相结合,同时充分利用与客户面对面进行交流的有利条件,注意观察客户不符合常理的情形,如发现可疑情形应及时上报。(二)全行业务部门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对客户实际

    10、控制人、实际经营业务和规模、财务状况、主要产品、主要交易对手信息的了解。第三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时,如果发现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收益人以及办理业务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洗钱、毒品或腐败等犯罪高发国家(地区),各机构应采取强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审查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情况,发现疑点的,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三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时,应有效识别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代办业务、控制他人交易等手段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如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隐瞒有关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情况,以及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阻碍我社对实际控

    11、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做尽职调查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三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应对提前还贷的客户于还贷后的次一工作日内对客户进行甄别、判断,如分析认为可疑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三十四条 高风险客户在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应持续监测,做好相关记录,如分析认为可疑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三十五条 可疑交易报告流程1.营业网点反洗钱监测人员应从客户行为、账户、交易特征入手,结合客户的职业、行业、地域及业务性质对反洗钱系统监测出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分析、识别和认定,如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疑的,要对其可疑交易行为进行详细描述,并在反洗钱系统中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如经认定后排除其可疑行为,

    12、则需将该笔交易删除。可疑交易认定或排除的理由要充分,描述要详实,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营业网点柜员、客户经理等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办理或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在履行可疑交易监测职责时,经分析判断确定为可疑交易的,应报告反洗钱监测岗工作人员及营业机构负责人,及时在反洗钱系统中手工增加可疑交易报告。2.总行反洗钱监测人员对全辖提交的报告进行严格把关,结合客户具体情况对提交和排除的可疑交易进行审核,分析报告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审核不通过的,及时通知营业网点进行修正,审核完成后提交省联社。第三十六条 可疑交易报告管理1.各营业网点对反洗钱系统监测出的可疑交易进行甄别,对日常业务办理和客户服务过程中

    13、发现的客户异常行为和交易应进行持续关注和分析,增强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2.对于某一客户或交易客观上存在差异特征,但营业网点已对该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或对该交易进行过分析、审核或判断,有合理理由排除这些疑点,或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洗钱或违法犯罪活动的,则不应将该客户或交易作为可疑交易上报,应结合客户具体情况对删除理由进行详细描述,并保留相关尽职调查或分析判断的证据及相关交易数据,作为履行识别分析业务的依据。3.总行建立可疑交易报告督导工作机制,每日对辖内所有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进行审核,并定期对营业网点排除的异常交易进行检查,分析排除理由是否合理,并留存检查督导记录。省联社对行社上

    14、报的数据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流程1.营业网点反洗钱监测人员对反洗钱系统监测出的可疑交易经分析、判断后拟作为重点可疑交易的,或经员工发现客户存在重点可疑的,应立即向营业网点负责人报告。2.营业网点负责人组织开展重点可疑交易分析工作,对客户进行强化尽职调查,调取客户交易记录,对客户交易对手、交易特征和交易目的等情况进行梳理和初步分析,认为客户交易或行为异常且与先前掌握的客户身份、财务状况严重不符,可能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属于重点可疑交易,应按照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模板形成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提交报告,同时在反洗钱系统进行上报。3.总行财务

    15、会计部接到营业机构提交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后应进行复核,如有必要,通知其他营业网点和业务部门配合调查。财务会计部经综合分析上报材料后,对认定为重点可疑交易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即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省联社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并确保上报内容一致,同时在反洗钱系统进行上报。第三十八条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管理1.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2.各营业网点应加强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与管理,积极为监管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发现客户涉嫌恐怖融资或违法犯罪的,按相关流程进行上报。3.各营业网点应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流程和分析结果单独保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16、,同时将该客户的风险等级调整为高风险。第三十九条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要求要求语言精简、分析合理有据、充分使用数据图表说明问题,结合数据分析和非数据因素进行描述。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可疑交易发现和分析过程。包括可疑交易线索的发现过程、对涉及和关联主体的调查措施、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判断过程。2涉及和关联主体的详细信息。包括涉及和关联主体的身份基本信息、主营业务或从事行业、经营或收入状况、相互之间的关系等。3交易资金来源及流向分析。对所有主体资金交易进行关联性分析,总结分析可疑资金交易数额、交易频率、交易方式、来源与去向、用途、涉及金

    17、融产品与服务,掌握资金交易脉络,必要时可制作资金流向分析图。4可疑特征和涉嫌犯罪的类型分析。对客户身份、客户行为、资金交易等方面主要可疑特征进行分析,据此判断可疑交易涉嫌犯罪的类型。5研判后拟采取的措施。(二)重点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包括可疑交易涉及和关联主体身份基本信息,以及业务办理和资金交易总体情况等。(三)资金交易明细。包括可疑交易涉及主体和关联主体在本行系统内所有账户的交易明细,时间范围为报告日之前至少半年。具体应提供开户网点、账号、交易日期、交易时间、交易币种、交易金额、资金收付标志、交易方式、交易工具、账户余额、网银IP地址、代办人名称、代办人证件号、交易对方名称、交易对方账号、交易对手开户行等。(四)可疑交易涉及和关联主体在本行系统内的开户资料复印件。(五)分析审核记录。指记载金融机构内部对重点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判断、审核过程的相关表格或文书资料复印件或打印件。应包括发起部门(机构)、主管部门、高管等各环节审核意见,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名、日期等。(六)对于由各营业网点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重点可疑交易,应提供报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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