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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总论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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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总论笔记.docx

    1、合同法总论笔记合同法总论,笔记篇一: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要点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要点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下面凯程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XX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1.概念(1)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2)射幸合同。又

    2、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2.分类的意义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暴利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可被认定无效;射幸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从公序良俗出发,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如押赌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非法的;购买彩票的合同限于特定的种类;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第 1 页 共 1 页篇二: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一、作者简介崔建远

    3、 ,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XX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

    4、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XX 年第4 版。合著者:于淑妍、王轶、王闯、王成、申卫星、杨明刚、韩世远、薛文成)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XX 年版,合著者:韩世远)等 10 余部;发表 “ 四荒 ” 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法学研究 1995 年第 6 期)、无权处分辨(法学研究 XX 年第 1 期)等 150 余篇学术论文。二、写作背景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的建设,推动了合同法的修改,自XX年以来,我国有关合同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已有新的进展,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合同法的研究在继续深化,许多著述陆续面世,合同法第四版对第三版进行了细微的改变和

    5、深入,增加了时代的新的内容,并进一步对个别观点进行完善与深入,例如加强和细化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的阐述,强化了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分析等。三、基本框架分析该书坚持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对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阐述,重点适当,深入浅出的表达作者的观点并引发深思。该合同法教材分为二十八章。第一章绪论,介绍了合同法的概念,对合同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同于行政法上的合同、劳动法上的合同,调整的是平等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交易关系,不包含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同时合同法也不调整物权合同。该

    6、教材界定的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合同法的原则是适用合同法的特定领域乃至全部领域的准则,合同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而民法的基本原则即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书主要介绍合同法专有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合同正义原则系属于平均正义,指对任何人都同样看待,双方的所得与所失应是对等的,而不考虑其身份和地位如何。另外,还介绍了合同法的历

    7、史发展以及合同法的作用和体系。使读者对合同法的历史发展沿革和精神有了大致的了解。第二章对合同的分类进行了介绍,认清了各类合同的特征,对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的不同要求,应具有何种法律效力等,从而有助于合同立法的科学化,合同法的妥当适用,合同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合同理论的完善。该章分十节分别介绍了十种合同分类。第三章第三章到第十一章,介绍了合同的订立到终止的动态过程。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即缔约各方各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

    8、利义务、成为了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实现。合同的保全,准确地说是合同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该书中仅讨论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

    9、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第十二章介绍了违约与违约责任,违约,即违反合同义务,我国法律中的用语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后十五章对具体的合同的合同类型进行专题介绍。该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体例,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合同进行界定,动态的发展和静态得呈现出合同的基本规则和运行规则。四、思考与评价本书知识性与理论性相结合,介绍了合同法的基础知识,并介绍了学界主要学者的观点,并表明了自己

    10、的理论观点。该书顺应时代的发展特征,将理论实践相结合,代表出版时期的主流的观点,指引着合同法在现实中的应用和发展,对我国合同法法条的解读和发展,现有的法律合同法颁布于1999年,之后均为进行修改,该合同法对于时代的新内容,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该书对赋予合同法新的内容和解释,不断丰富理论。该书有着丰富的理论内容,在各知识点中都有具体的观点的表达和说理。对于该书的各观点中,我将着重介绍合同的解除的相关问题。(一)合同解除的概述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该书认为合同解除制度是要解决

    11、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合同解除大多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已经成立的合同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该书认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其前途如何,应区分情况而定,总之,合同的解除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合同是否生效不作为合同解除的前提,不是合同解除的考虑范围。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原则上具有解除行为,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的解除与有关制度的区别,合同的解除不同于合同的终止,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学说多讲解除与终止进行区别,认为终止是由当事人一方为意思表示,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是一种与解除并列的法律制度;终止的原因不限于违约,当事人基于自己的需要而提出终止

    12、,一般也给予允许。而解除权仅以违约为产生原因,在效力上溯及合同成立之时,于是便要恢复原状,这样终止与解除是不同的。如今,德国民法通说认为,合同解除不再是消灭合同关系,只是转变为清算关系,这样,在溯及力的方面,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已经趋同。在我国,认为终止时解除的一种类型,把这种意义的终止直接称为解除,不再使用终止的字样。合同法把终止作为与合同消灭相同的概念使用,而把德国所称的终止直接称之为解除。在我国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终止具有明显的区别,抛开德国法中对于终止的规定,仅就我国的合同法对于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几点不同,首先,合同解除是以合同的成立

    13、为前提并不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合同是否生效不影响合同的解除,而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消灭,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先;其次,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终止是两种不同的状态,发生的时间不同,产生的原因也不同,合同的解除以违约为前提,合同的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另外,解除和撤销,解除和撤销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该书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从使用的范围来说,撤销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即民事行为场合,解除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交前消灭的情况。笔者认为这一点与前述的合同解除的性质的规定有

    14、所出入,该书在合同的解除的性质中规定合同的解除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但未生效的合同也可作为解除的对象,而在此处解除的撤销的区别中认为合同的解除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形,该处对提前消灭缺乏明确的规定,也即认为合同的解除要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前提是必须的,因此,笔者认为本书对合同解除的性质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规定,两处的表述存在一定的矛盾。解除和撤销的区别之二,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原因有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其三,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往往没有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规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即违约解除非继续行合同时,

    15、才有溯及力。解除和解除条件亦不同,既有共性又有区别。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合同解除的类型主要有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二)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解除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之分,合同解除的条件也有法定解除的条件与约定解除的条件之别,法定解除的条件又有一般法定解除与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之分。该书仅对一般法定解除进行了讨论,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是违约行为。合同解除的程序也分为三种,即协议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的程序。关于合同的解除的程序主要依据该法条的规定。(三)合同解除的效力关于

    16、合同解除的效力涉及三种学说,直接效果说、简介效果说、折衷说。所谓直接效果说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说。间接效果说认为,合同本身并不因解除而归于消灭,只不过使合同的作用受到阻止,其结果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发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按照折衷说,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自解除时归于消灭,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而是发生新的返还债务。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效力采取的是直接效果说。崔建远教授也认为应采用直接效果说,并在其论文解除效果折衷说只评论中对折衷说进行评析,认为折衷说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文义和规范意志;

    17、解除不消灭合同关系之说不符合客观事实;将恢复原状义务作为合同解除导致的返还债务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弱点;折衷说与我国合同法第98条的解读、对合同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的依存关系的认识存在着误区,在利益衡量方面处于劣势。在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和合同解除三者之间关系的把握上,折衷说看错了法律评价的重心。另,折衷说关于解除权行使的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之说不能成立。笔者赞成崔建远教授的观点,对于合同解除的效果应当采用直接效果说。关于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我国合同法并无明确系统的规定。一般通说认为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原则上约定解除的合同有无溯及力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则上不能

    18、有溯及力,但是由此而导致不公正后果时则宜有溯及力。对于违约行为有无溯及力应具体分析。对于非继续性合同,应认为合同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当被解除时能恢复原状是其是否篇三:合同法解析课堂笔记 西昌学院 胡侠 合同法解析 主讲:西昌学院 胡侠 第一编 合同法总论第一章 概述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意义二、合同法所处于民法的位置 三、合同概念、特征 一、意义(一)合同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大从分值分布看,史上均分值50分以上,其他部门法望尘莫及。而在合同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后的1999年、XX年两届律考中,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试题分值连续达到了60分以上。一、意义(一)合同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大如果

    19、加上与合同法有直接,间接联系的法律、法规的试题分值,其总分值应在80分以上,如担保法、保险法、劳动法、“三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仲裁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上的一系列合同法律制度律考总分可达400分,合同法不精,难过司法考试关。一、意义(一)合同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大 从题型看,合同法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从近两年考试情形看,卷四中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题至少有两道,总分值在20分以上。因此,做好合同法案例分析题,意义重大。一、意义(一)合同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例大合同法共计23章428条,内容博大精深,理论底蕴深厚,许多法条涉及到合同法、债法乃至民法的基本理论制度。对此,我们会

    20、加强合同法基本理论的介绍,以有助于同学们从更深层次上理解掌握合同法法条。一、意义(二)合同法的学习对于其他单行法的学习有很大裨益 合同法的学习对于其他单行法的学习有很大裨益,如此前的一系列合同法律制度担保法之担保合同 保险法之保险合同劳动法之劳动合同“三资企业法”之两资经营企业合同及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合伙企业法之合伙协议 仲裁法之仲裁协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房地产交易合同土地管理法之土地出让、转让合同 产品质量法之产品责任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消费合同 商业银行法中的借贷合同 招投标法中的招投标合同海商法上的一系列合同法律制度等一、意义(三)合同无处不在大到社会资源的流转,重要的生产资料,比

    21、如说土地使用权,它的出让,它的转让,它的抵押,通过合同实现;一、意义(三)合同无处不在小到日常生活,坐个车,旅客运输合同;买杯牛奶,买卖合同;看个电影,吃个饭,服务合同;租个房,居间合同;包个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寄放包裹,保管合同。 合同是一种交易规则。二、合同法所处于民法的位置合同法是民法的子法,合同法和民法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所有的合同均适用于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合同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本身是一种社会关系,即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过法律调整之后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并且是财产关系,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

    22、务。比如,帮同学保管车辆形成的关系,首先是个社会关系,再是个法律关系,是个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是合同关系,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的保管合同规范调整。这个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两个自然人,内容是保管人与寄存人的权利与义务,客体是保管的行为,注意,而非保管的物品。案例: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XX/三/1)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二)合同行为和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例如,订立合同

    23、的行为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的产生、侵权行为引起索赔权利和赔偿义务的产生、自然人死亡引起继承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等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内容或者客体的变化。 例如,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可以使原已成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发生改变、不可抗力的出现可以使合同关系发生变更等等。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即民事法律关系不复存在。例如,履行债务的行为可以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分割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使财产共有关系归于消灭等等。(三)合同权利和民事权利总结:合同法是民法的子法 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 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是民事权利案例:小明自费到北京来想考北大的研究生,准备

    24、要用将近一年的时间,于是他在中关村旁边租了一间平房,租期跟房主口头约定了一年时间,租金也约定好一个月三百块钱,这样小明就住进去了。住了不到两个月,中关村附近,房屋租金猛涨,400、450,甚至500才能租到那里的房了,于是房主觉得一个月三百块钱出租太少,就与小明商量房租涨成380元一个月,小明不愿意,房主也不愿再把房子租给小明,想撤销合同,可以吗?三、合同概念、特征(一)合同古今中外的概念合同这个词,其实在中国古代法律当中并不叫合同,后来才发明出合同这个词。 古文献周礼天官小宰记载的一句话 “听称责以傅别”,这句话通常被认为是中国古典合同法的最早的一种相关的文献记载。三、合同概念、特征(一)合

    25、同古今中外的概念 西周契约制度(1)买卖契约:“质”、“剂”“质”长,买卖奴隶、牛马;“剂”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都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三、合同概念、特征(一)合同古今中外的概念 西周契约制度(2)借贷契约:“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三、合同概念、特征(一)合同古今中外的概念08-8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 A傅别 B质剂

    26、C券书 D书券三、合同概念、特征(一)合同古今中外的概念新中国建立以前,著述中都使用“契约”而不使用“合同”一词。自50年代初期至现在,除我国台湾之外,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采用了合同而不是契约的概念。三、合同概念、特征(一)合同古今中外的概念 英文中称为“Contract”,法文中称为“Contrat” 或“Pacte”, 德文中为“Uertrag”或“Kontrakt”。三、合同概念、特征(一)合同古今中外的概念这些用语都来源于罗马法的合同概念“Contractus”。据学者考证“Contractus一词由“Con和“Tractus二字组成。Con由 Com转化而来,有“共”字的意义,

    27、“Tractus”有交易的意义。因此,合同的本意为“共相交易”。权合同。三、合同概念、特征(一)合同古今中外的概念 (二)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人格权法、劳动法等法律所中国人说“合同” ,“合”字强调不是一个人,二人以上才确认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能是合,所以它讲的是两个主体之间,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专利权或商标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著作权使用合同、事情。“同”字强调双方同意,双方协商一致,才叫合同。出版合同、 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名称权转让合同、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三、合同概念、

    28、特征 (二)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合同。 三、合同概念、特征 (二)特征 2、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目的性。区别于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 3、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区别于单方意思表示的行为。 三、合同概念、特征 (二)特征 4、合同是一个债的关系。区别于身份合同。5、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区别于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一般的生活行为。 案例: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XX/三/22)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29、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第二节 合同法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二、合同分类 三、合同法原则第二节 合同法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一)合同法第9章到第23章规定的15类合同、债权让与合同、债务承担合同、协议解除合同的合同,担保法上的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等典型的债合同;还有合伙合同、联营合同以及无名合同都受合同法调整。(三)特别注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除“订立”不适用合同法,其他环节都适用合同法调整。(四)合同法不调整的范围三类: 1、政府依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如行政合同。 例: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

    30、,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四)合同法不调整的范围三类: 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关系,如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车间与工人之间的生产安排方面的协议等。(四)合同法不调整的范围三类: 3、婚姻、收养、监护等只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是身份合同不涉及财产安排的,例如: 婚约 收养协议 委托监护协议案例: 下列协议中哪项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A.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

    31、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 D.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二、合同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自然人借款)等;不完全双务合同:附义务的赠与(负担的义务不成为赠与的对价)(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区分意义:(1)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2)合同被解除,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双务合同必须互为返还给付。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一种情况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另一种情况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权利),和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的权利)。而单务合同是一方履行义务,因而不存在履行顺序的问题。例:合同签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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