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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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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docx

    1、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一节 合同修订的依据和主要内容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及政策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埋条例等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建设单位对涵盖策划决策、建设实施全过程项同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已不能完全满足建设工程监埋与相关服务实践的需要。因此,非常有必要进行修订。一、修订依据 修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考FIDIC客户,咨询工程师 (单位)服务协议书范本(1998)、世界银行选择咨询工程师标准招标文件一咨询服务标准合同格式(2004)、美国AIA

    2、业主与建筑师标准合同文本(1997版)和香港 设计和建造工程委托咨询工程师通用合同条件(1997)等。此外,还综合考虑了九部委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6号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改和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文件名称、合同文件结构和部分合同条款。 (一)合同文件名称 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修改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必要将合同的性质 (委托合同)体现在名称中。这样,不仅与国内其他合同相协调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且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二)合同文件结构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规定,合同文件包括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和专用条件三个组成部分,造成标准格式的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与总的合同用词重复,容易导致概念混淆。修订后的示范文本将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改为协议书,并将 标准条件改为通用条件,不仅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相一致,而且与国际惯例相协调。 原合同文件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 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修订后的合同文件包括 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A和附录B五部分。 (三)通用条件 修订后的示范文本通用条件主要为双方义务、责任和管理程序的规定,针对具体工程的约定则置于专用条件和附录A、附录B之中。与原示范文本相比,修订后的示范文木更为具体、明确,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4、通用条件中修改和增加的条款主耍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定义与解释中,明确说明了合同中重要的用词和用语,避免产生矛盾或歧义。修订后的示范文本对18个专用词语进行了定义,比原示范文本定义要多。 (2)将原示范文本中的权利、义务、职责调整为义务、责任两部分。体现一方的义务即为对方的权利,避免了原示范文本中监理人相对于委托人的合同权利与委托人授予监理人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行使的权力之间的概念冲突。 (3)将原示范文本中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合并为 附加工作。虽然 附加工作与额外工作的性质不同,附加工作是与正常服务相关的工作;额外工作是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监理人必须增加的工作内容。但二者均属

    5、于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且补偿的原则和方法相同。为便于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修订后的示范文本将二者均 归于附加工作。 (4)依据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工作内容,列出22项监理人必须完成的监理工作。如果委托人需要监理人完成更大范围或更多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还可在专用条件中补充约定。 (5)原示范文本中末规定合同文件出现矛盾或歧义时的解释顺序,修订后的示范文本不仅调整了合同文件的组成,还明确了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解释顺序。 (6)增加了更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情形。修订后的示范文本中明确了更换监理人员 的6种情形,此外,委托人与监理人还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可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6、 (7)突出了监埋人的管理地位,明确了监理人的工作原则。增加了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8)遵循合同法关于违约赔偿的规定,取消了原示范文本中监理人因过失对委托人的最高赔偿原则是扣除税金后的全部建设工程监理费用的规定,体现委托人和监理人的赔偿平等原则。 (9)增加因工程规模或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工作量减少时,酬金应作相应调整的条款,体现委托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平等。 (10)原示范文本中有关时间的约定无一定规律,如30日、35日等,参照国际惯例, 修订后的示范文

    7、本中的时间均按周计算,即7天的倍数不仅增强了科学性,也便于使用者掌握。 (11)增加了协议书签订后,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颁布及修改导致服务酬金、服务时间的变化时,需进行相应调整的条款。 (12)新增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后合同终止的条件,使合同管理更趋规范化。 (四)专用条件 原示范文本中,合同当事人就委托建设工程监理的所有约定均置于专用条件中,导致实践中很多内容约定不够全面、具体,修订后的示范文本针对委托工程的约定分为专用条件和附录A、附录B三部分。 专用条件留给委托人和监理人以较大的协商约定空间,便于贯彻当事人双方自主订立合同的原则。为了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凡通用条件中条款说明需花专

    8、用条件约定的内容,在专用条件中均以相同的条款序号给出需要约定的内容或相应的计算方法,以便于合同的订立 (五)附录A 为便于工程监理单位拓展服务范围,修订后的示范文本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保修等阶段的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定义为相关服务。如果建设单位将全部或部分相关服务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完成时,应在附录A中明确约定委托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可以自主委托全部内容,也可以委托某个阶段的工作或部分服务内容。若建设单位 (委托人)仅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则不需要填写附录A。 (六)附录B 为便于进一步细化合同义务,参照FIDIC等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附录氏 委托人为监理人

    9、开展正常监理工作派遣的人员和无偿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应在附录B中明确约定提供的内容、数量和时间。第二节 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一、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一)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等;工程建设标准及勘察设计文件;合同文件。这里的合同文件既包括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10、(即本合同),也包括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 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因此,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 度、造价进行控制是其基本工作内容和任务,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及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是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 尽管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

    11、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为此,监理单位还应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这是法规赋予监理单位的社会责任。 (二)相关服务 这里的相关服务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与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的服务。之所以称为相关服务,是指这些服务与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即这些服务是以工程监理为基础的服务,是建设单位在委托建设工程监理的同时委托给监理单位的服务。如果建设单位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而只要求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或技术咨询服务,则双方不必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而只需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或技术咨询合同即可。二、监理单位义务(一

    12、)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1监埋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能是整个建设工程,也可能是建设工程中一个或若干施工标段,还可能是一个或若干施工标段中的部分工程 (如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玻璃幕墙工程、桩基工程等)。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范围。 2监理工作内容 对于强制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通用条件中约定了22项工作属于监理单位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也是确保建设工程监理取得成效的重要基础。 监理单位需要完成的基本工作如下: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埋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

    13、由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埋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施工单位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单位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单位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单位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

    14、12)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拙检; (13)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建设单位; (15)经建设单位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夥、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5、(19)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建设单位; (22)编制、整理工程监埋归档文件并报建设单位。 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建设单位需要监理单位提供相关服务 (如勘察阶段、设计阶段、保修阶段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郡协调工作等)的,其范围和内容应在附录A中约定。 (二)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1,项目监埋机构 监理单位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日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项目监理机构应由总监埋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

    16、、人员数量满足监埋工作需要。总监埋工程师必须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是保证建设工程监埋效果的重要基础。 2项目监理仇构人员的更换 (1)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埋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监埋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需要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监埋单位更换项日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不低于现有资格与能力为原则,并应将更换情况通知建设单位。 (3)监理单位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埋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

    17、)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4)建设单位可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日监埋机构人员。 (四)履行职贡 监埋单位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监埋合同履行职责。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各方意见和要求的处置 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项日监埋机构应及时处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各方的意见和要求。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充分发挥协调作用,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2证明材料的

    18、提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的,首先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不成而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的,监埋单位应按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3.合同变更的处理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工程延期的授权范围、合同价款变更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项目监理机构可不经请示建设单位而直接发布指令,但应花发出指令后的24h内以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这样,项目监理机构就拥有一定的现场处置权。 4.承包单位人员的调换 施工单位及其他合

    19、同当事人的人员不称职,会影响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为此,项目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及其他合同当事人调换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 与此同时,为限制项目监理机构在此方面有过大的权力,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项目监理机构指令施工单位及其他合同当事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四) 其他义务 1提交报告 项目监埋机构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包括,监理规划、监埋月报,还可根据需要提交专项报告等。 2文件资料 在监理合同履行期内,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埋有关文件归档

    20、。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所用的图纸、报告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记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是建设工程监埋工作的重要证据,也是衡量建设工程监理效果的主要依据之一。发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时,也是判别建设工程监理责任的重要依据。项日监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工作。 3.已使用建设单位的财产 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过程中,建设单位派遣的人员以及提供给项目监理机构无偿使用的房屋、资料、设备应在附录B中予以明确。监理单位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并在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建设单位。三、建设单位义务(一)告知 建设单位应在其与施工单位及其他合同当事人

    21、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利授予项日监理机构的权限。 如果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建设单位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有变更,建设单位也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及其他合同当事人。 (二)捉供资料 建设单位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工程有关资料。在建设工程监埋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三)提供工作条件 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派遣人员并提供房屋、设备 建设单位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如果所派遣的人员不能胜任所安排的工作,监理单位可要求建设单位调换。 建设单位还应按照附录B约定

    22、,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单位无偿使朋。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煤、油及通信费用等需要监理单位支付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协调外部关系 建设单位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这里的外部关系是指与工程有关的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城市规划、卫生防疫、人防、技术监督、交警、乡镇街道等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还有与工程有关的各管线单位等之间的关系。如果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中所有或部分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委托监理单位完成的,则应与监理单位协商,并在专用条件申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四)授权建设单位代表 建设单位应授权

    23、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建设单位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其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单位。当建设单位更换其代表时,也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单位。 (五)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向承包单位发出相应指令。 这样,有利于明确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责任,保证监理单位独立、公平地实施监理工作与相关服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六)答复 对于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建设单位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建设单位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末答复的,视为建设单位认可。

    24、 (七)支付 建设单位应接合同 (包括补充协议)约定的额度、时间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四、违约责任()监理单位的违约贡任 监理单位末履行监理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 因监理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赔偿建设单位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单位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监理单位的违约情况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故意行为和末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监理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 (1)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 (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监理单位末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

    25、 (1)未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 (2)未按规范程序进行监理; (3)末按正确数据进行判断而向施工单位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出错误指令; (4)未能及时发出相关指令,导致工程实施进程发生重大延误或混乱; (5)发出错误指令,导致工程受到损失等。 当合同协议书中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约定酬金的,则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百分比方法计算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 (或建筑工程安装费) 2索赔不成立时的费用补偿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单位应赔偿建设单位由此发生的费用。 (二)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建

    26、设单位末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 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监理单位损失的,建设单位应予以赔偿。 2索赔不成立时的费用补偿 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单位由此引起的费用。这与监理单位索赔不成立的规定对等。 3逾期支付补偿 建设单位禾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算 (拖延支付天数应从应支付日算起):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三)除外贾任 因非监理单位的原因,且监理单位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

    27、损失,监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由于监理单位不承包工程的实施,因此,在监理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由于第三方原因使建设工程遭受损失的,监理单位不承担赔 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引起的事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承担其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单位现场的物质损失和人员伤害,由监理单位自行负责。如果建设单位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或

    28、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中包括监理单位,则监理单位的物质损害也可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 监理单位应自行投保现场监埋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节 监理酬金及其支付一、签约酬金签约酬金是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签订监埋合同时商定的酬金,包括建设工程监理酬金和相关服务酬金两部分。其中,相关服务酬金可包括工程勘察、设计、保修阶段服务酬金及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如果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仅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则签约酬金只包括建设工程监理酬金。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工程监理或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的变化,会引起建设工程监理酬金、相关服务酬金发生变化,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最终结算的酬金额可能

    29、并不等于签约时商定的酬金额。 (一)工程监理酬金的确定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不同的建设工程,其监理酬金的计算方式不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酬金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酬金按照建设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 计费方式计算。对于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

    30、额40姊以上的工程,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人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州的比例计入计 费额。 (二)相关服务酬金的确定 相关服务酬金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计取。二、相关费用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过程中,监理单位可能发生外出考察、材料设备检测、咨询等费用。监理单位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而使建设单位获得经济效益的,还可获得经济奖励。 (一)外出考察费用 因工程建设需要,监理人员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外出考察施工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业绩、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类似工程技术方案等。 无论是建设单位直接要求监理单位外出考察,还是监理单位提出外

    31、出考察申请,双方当事人均需协商一致,对考察人员、考察方式、考察费用等内容以书面形式确认。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审核后及时文付。 (二)检测费用 建设单位要求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材料、设备检测的,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及时支付。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检测费用不包括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监理单位进行平行检验及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范围内的检验所发生的费用。 (三)咨询费用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由监理单位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包括:专项技术方案论证会、专项材料或设备采购评标会、质量事故分忻论证会等。监理单位在组织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事先以书面形式确定咨询论证会费用清单。费用发生后,由建设单位及时文付。 (四)奖励 监理单位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建设单位获得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与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埋化建议被采纳后,奖励金额应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可按下式计算: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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