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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的效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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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的效应.docx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的效应税收政策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政策工具。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不断深化,我国制造业发展进入瓶颈期:各项生产要素成本上升,面临着高端制造业供给不足、传统制造业产能过剩、企业创新力不足等诸多问题。为激励部分行业加快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允许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2、术服务业六大试点行业的企业按照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年限的60%)对自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可提前扣除未来折旧金额,减少投资初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已有研究发现,该税收激励政策实施后,显著促进了试点行业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对资产偏长期和亟须更新固定资产的企业助推作用尤为显著(刘啟仁 等,2019;刘行 等,2019)。这些研究为我们了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实施效果提供了经验证据,但由于其研究视角所限,鲜有文献考察这一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的影响。在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背景下,深入考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企

    3、业研发创新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对于全面评估这一税收政策的经济后果、进一步优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措施、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要的作用。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企业研发创新活动具有高投入、高调整成本以及高度不确定性等特征。Tassey(2000)认为技术创新投资带来的知识溢出效应使得企业研发具有较强的外部性,降低了企业的研发投资和技术创新意愿,但税收优惠政策能够规避以上情况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减轻市场失灵并降低企业研发成本,从而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国内学者发现税收优惠对企业技术创新有显著的影响(袁建国 等,2016),能直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李浩研 等,201

    4、4)。相较于直接减少企业税费支出总额的税收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企业创新的作用机制则有所不同。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并不会影响企业税费负担的总额,它只是通过影响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抵税收益的时间分布(即时间价值)影响企业研发资产投资收益。参考刘行 等(2019)关于税收政策与企业投资行为的分析框架,为阐述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设备更新决策的影响,我们举例进行阐述。假设企业购进一台价值为1 000万元的研发设备,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折现率为10%,预计净残值为0。据此,分别计算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下企业各年度的研发资产折旧额,以及相

    5、应的抵税收益和现值,见表1(略)。从表1(略)可以看出,直线折旧法下研发设备折旧的抵税收益现值为153.6万元,而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的现值为170.6万元,两者差异为17万元。这表明,加速折旧政策会通过增加固定资产折旧的抵税收益,提高研发设备的投资回报率。因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于企业研发创新的作用机制在于:通过“前期计提较多折旧后期计提较少折旧”的方式提高研发初期所发生的费用,使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间延迟,相当于企业获得了这笔“费用”的时间价值,使企业购买研发设备的成本得以降低,从而形成加速折旧政策的“无息贷款效应”。据此我们提出本文假设1。假设1:给定其他条件不变,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

    6、对企业研发创新具有激励效应。若企业本身具有充沛的现金流,研发投资增加可能源于其自身经营绩效,而非加速折旧政策带来的“无息贷款”。但当企业研发投资存在融资约束时,加速折旧政策带来的“无息贷款”效应会被放大,对企业研发设备投资的激励作用也会更大。我国民营企业、小规模企业及高杠杆企业,由于与外部存在信息不对称,融资渠道少,融资约束程度高,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难题,研发投入不足。因此,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带来的“无息贷款”可能会更有效地助推这类企业的研发创新行为。因此,进一步提出本文假设2。假设2:给定其他条件不变,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融资约束企业的研发创新具有更强的激励效应。税收政策具有信号传递功能

    7、。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国家对试点行业的扶持,旨在鼓励试点行业更新设备,做实做强主业,是引导资源和要素流动的信号(宋凌云 等,2013)。政府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变相降低了试点行业企业更新研发设备成本,激发试点行业企业不断增强主业经营的设备升级换代。此外,政府还通过税收政策信号传递功能向试点行业进行信贷配给和行政指导,试点企业往往能获得更多的银行信贷支持。如果企业业务偏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覆盖范围,企业便无法享受上述政策收益。因而,加速折旧政策还会激发企业进一步聚焦自身主营业务。因此,提出本文假设3。假设3:给定其他条件不变,加速折旧所得税政

    8、策有助于企业聚焦于自身主营业务。二、研究样本与模型设定(一)样本与数据来源本文以20112017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在剔除金融保险公司、公共事业公司、ST类公司以及变量缺失、当年度亏损类公司样本后,共获得了1 892家公司11 825个观测值,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和国泰安数据库。由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于2014年10月颁布,而实际实施时间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因此,政策产生作用的时间可能晚于政策实施时间。为使本文分析更加全面,我们后续分析样本中使用了包含2014年度数据和剔除2014年数据的情形分别进行分析。(二)实证模型与变量定义为检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

    9、对企业研发创新活动的影响,本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来估计加速折旧政策与企业研发创新之间的关系。上式中的RD和Innovation为被解释变量,表示企业研发创新水平。本文从投入与产出视角来度量企业研发创新水平,采用:(1)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加1的自然对数(Inapply);(2)企业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加1的自然对数(DUApply)。以年报中披露的R&D数据作为创新投入的度量指标。Post为时期虚拟变量,Treat是政策虚拟变量,我们通过年报中披露的行业属性和业务类型来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试点企业。如果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具有激励效应,则PostTreat系数

    10、3显著为正。控制变量Control包含了公司规模(Size)、盈利能力(ROA)、资产负债率(Lev)、公司年龄(Age)、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First)、业务增长率(Growth)、账面市值比(TobinQ)、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DualDC)和独董比例(In_ratio)变量。此外,上述模型还控制了年度、行业与地区层面固定效应。(三)变量统计与均值差异分析表2(略)报告了全样本、实验组和对照组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全样本中发明专利申请量的自然对数平均值为0.958,标准差为1.128,意味着在本文样本区间内,不同公司发明专利申请量差异比较大,针对发明专利授予量也有相似的分析结果。

    11、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角度看,样本中两类专利的平均申请量的自然对数是1.092,标准差为1.253,意味着不同企业的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差异也很大。从企业研发投入视角看,样本中上市公司平均的研发支出占总资产的比例为2.3%,这一结果和已有文献的结果是一致的。其他控制变量结果也和既有文献相一致。三、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一)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研发创新的双重差分估计表3(略)报告了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与企业研发投入产出之间的双重差分估计结果。从表3(略)中可以看出,基于RD结果显示政策变量PostTreat回归系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表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实施后,

    12、试点行业企业显著增加了研发支出水平。虽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初衷是为了激励企业进行更多的固定资产更新,但该政策的实施也触发了试点行业企业有更多的研发投入,从而验证了本文假设1的理论预期。从表3(略)第二列数据看,政策变量PostTreat回归系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试点行业企业相比于该政策实施之前,其申请的发明专利数量增长率大约增加了6.2%。而剔除2014年的发明专利数量后增长率增加了大约8.9%。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差距,主要是由于研发活动本身的滞后性。企业从更新研发设备到形成研发成果,乃至申请专利,通常需要间隔一年以上时间才能完成。从第四列和第六列的结果看

    13、,政策变量PostTreat回归系数为负值,第六列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试点行业企业相比于该政策实施之前,其申请的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数量增长率分别下降了大约5.2%和8.7%。表明该政策实施后,试点行业企业不仅增加了研发投入和发明专利申请量,还减少了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企业创新质量提升。这一结果显示,当政府激励创新的方式从财政补贴转化为税收激励后,会改变企业的创新策略,引导企业减少策略性创新,转而更加专注实质性创新活动。(二)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研发创新的异质性分析如前所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债务水平企业研发创新

    14、行为的影响可能存在差异,对此还需作进一步考察。1.考虑企业产权性质。王跃堂 等(2010)指出,相比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所受到的激励攀升效应更为显著;而国有企业在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后,管理层面临的业绩考核压力降低,无需开拓新的业务方向来应对业绩考核要求,从而可能导致创新激励效应降低。因此,我们预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实施后,相比于国有试点企业,民营试点企业会进行更多的研发创新活动。2.考虑企业规模。当企业自身规模较小时,产品业务线条单一,分散经营抗风险能力较差,面临更为严重的融资约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出台,会降低小规模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也能够帮助小规模企业把握市场

    15、上其他投资机会,加速企业业务转型升级。因此,我们预期当企业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颁布后,试点行业企业会从事更多的研发创新活动。3.考虑企业杠杆率。企业杠杆率也会影响企业创新决策。当企业杠杆率不断升高时,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会增大,发生财务困境的概率也会不断提升。如果此时企业能享受到减税降负优惠政策,会降低企业面临的财务压力,也能够有更多的资源支撑创新性业务活动开展。因此,我们预期如果企业面临的杠杆率较高,那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颁布后,试点行业企业会进行更多的研发创新活动。表4(略)报告了上述三类异质性检验的结果。当企业类型为民营企业时,交叉项PostTreat的系数为0.072,且在1

    16、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说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出台后,民营企业申请了更多的专利,从事了更多的创新活动。但国有企业样本却不存在这样的结果。不同规模企业在面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后其从事创新活动的偏好程度也存在差异。当企业规模高于样本上三分位时被划分为规模大的企业,位于下三分位的企业被划分为小规模企业。当企业属于小规模类型时,交叉项PostTreat系数为0.081,且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说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出台后,小规模企业会申请更多的发明专利。而大型企业样本中并未发现这一结果。表4(略)结果还表明,不同杠杆率的企业在面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出台后企业创新力度也存在细微差异。如果企

    17、业所处的杠杆率大于样本中杠杆率上三分位时,则视为该企业位于高杠杆率企业,位于下三分位时被纳入低杠杆率企业。高杠杆组交叉项PostTreat系数为0.079,且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说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颁布后,试点行业企业从事了更多的创新活动,发明专利申请量显著增加。而低杠杠企业组未发现这一效应。(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与主营业务聚焦度最后,为检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试点企业是否会更多聚焦主营业务,本文从Wind数据库中搜集了企业营业收入构成数据,据此构造了企业业务聚焦度的变量。将前述模型中的因变量用企业当年度第一大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变量(Prim_revenue)替代。发现

    18、试点行业企业在执行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后都提升了主营业务占比,提升比例大约为2.8%。四、结论及政策建议(一)结 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是解决我国当前经济问题、实现稳增长的重要依托,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心,其关键是引导企业加快固定资产更新,加大研发创新力度,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本文研究发现,我国2014年实施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调动了企业固定资产更新的积极性,对企业研发创新有着显著的激励效应,不仅提升了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增加了专利申请,还促使企业更加注重实质性创新,更聚焦于自身主营业务。这一结论既为我们全面评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的实施效果提供了经验证据,也为进一步完善固定资

    19、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措施提供了依据。(二)政策建议1.进一步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我们的研究结论表明,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企业设备更新和研发创新有明显的激励效应。也正因如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不过,我们认为,在我国当前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增强科技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的大背景下,应进一步发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应,将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部分非制造业企业,激励更多企业加大研发设备投资和技术创新力度。例如,对于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企业购进财税201475号文件覆盖的环保设备,也应允

    20、许其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务处理方式,激励企业节能减排,为实现经济结构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2.进一步提升研发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的门槛,降低创新风险,提高技术创新的预期收益。研发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的标准确定,是另一种形式的加速折旧。目前,我国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

    21、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方面,企业研发不同于常规性投资,具有风险大、不确定性高的特征;另一方面,诸如集成电路、芯片设计等行业创新活动还具有研发设备资金投入大、技术更迭速度快的事实。因此,建议将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单位价值标准由100万元提升至200万元,将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单位价值标准由100万元提升至200万元,以加大研发设备折旧计提力度,强化研发激励效果。3.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扣除流程,增强新政策操作便利度。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并非税款减免,只是推迟了纳税时间。现实中很多企业固定资产种类繁多,且不同类型研发设备寿命期限结构差异性强,企业要想享受研发设备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就需要在新购进资产使用寿命期内确认复杂的会计税收差异,部分企业辅助研发设备使用寿命可达10年以上,差异调整事项长期存在,这期间如出错,还要承担由于差异事项调整不到位而引发的涉税风险问题。建议税务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开发专门针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涉税管理子系统,以降低企业因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带来的税务核算工作量,增强政策的操作便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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