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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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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docx

    1、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针对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推动出台行政指导意见,协同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基本案情】部分短视频平台用户在直播带货、视频推荐时存在违法行为,如销售没有食品标签、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真实等三无食品;在食品销售详情页面对成分或者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信息未予明示;对普通食品宣传具有保健、治疗功能;通过直播、短视频的形式展示所销售的食品后,在个人

    2、主页标明微信号或其他联系方式要求线下交易,以逃避平台对交易的监管。上述行为造成了食品安全隐患,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查和督促履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发现线索后交办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铁检院)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12345热线等取得联系,进一步收集消费者对此类问题的投诉举报情况,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督促加强网络营销食品新业态监管,2020年5月26日决定立案调查。北京铁检院重点围绕以下问题依法展开调查:一是迅速圈定重点人群。从违法行为多发的网红食品、手工自制食品等领域,以关键字检索的方式锁定部分主播,对其直播带货和短视频宣传行为实

    3、时关注、持续跟踪。二是多种手段固定证据。针对直播、短视频用户名称变化快、违法视频删除快、违法商品下架快、即时直播没有视频留存等难点问题,采取技术+人工手段,综合运用录屏、截图、录音、人工记录等多种方式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三是分门别类确定违法情形。通过调查发现,有两个短视频平台内30余个用户存在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对食品功能虚假宣传、销售信息展示不全、引导线下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2020年6月5日,北京铁检院依法向两家平台住所地的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对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大对平台内直播和短视频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4、力度,开展专项整治。接到检察建议后,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对案件涉及的平台立案调查,发出行政告诫书,要求依法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加强短视频内容审核等,督促平台积极整改;在辖区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网络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核查企业1319户次,下线问题商户950户,规范信息公示问题741户。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北京铁检院持续跟进监督,协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在京短视频行业领域龙头企业联合签署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平台自律公约,从平台自律、保护消费者权益、协同共治等方面压实平台管理责任;推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促进网络视频营销主体规范经营的指导意见(试行),加强对辖区内直播和短视频

    5、营销活动的统一、全面监管,达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目的。【典型意义】近年来,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发展迅猛,由此带来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也时有发生。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新业态行业迅速发展、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协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平台加强自治,签署自律公约,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构建新业态行业自律机制,护航民营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有效规范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营销食品行为,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现制现售水安全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现制现售水 饮用水安全

    6、 行业系统治理【要旨】聚焦居民小区现制现售水经营者未按规定检测水质、使用三无水处理材料等问题,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卫健部门进行整治,推动现制现售水经营的全面系统治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基本案情】彭州市现制现售水经营者余某某从2018年5月起在彭州市城市花园、恒昌贵筑、满庭芳、中和新城小区设置多台现制现售水设备,向居民提供饮用水。余某某在经营过程中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违反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三无水处理材料、更换水处理材料后未开展水质检测、供水操作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等违法情形,造成饮用水安全隐患。【调查和督促履职】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彭州市院)在履行职责

    7、中发现该案线索后,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通过询问现制现售水经营者余某某及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勘验等调查取证工作,确认了余某某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现制现售水经营,以及使用三无水处理材料、更换水处理材料后未开展水质检测、供水操作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等事实。8月4日,彭州市院向彭州市卫健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现制现售水不规范经营问题履行监管职责。彭州市卫健局于8月14日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余某某在七日内按规定更换其在四个小区设置的制水设备的水处理材料,并开展水质检测,办理供水操作人员健康证。因余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彭州市卫健局责令其停用制水设备。目前,彭州市中和新城小区设备已拆除

    8、,其余小区设备已停用,余某某将预收购水款项退还300余名消费者。成都市检察院以该案为契机,在全市部署开展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活动,对全市262个现制现售水应用现场进行调查,就现制现售水及二次供水不规范经营问题制发67件检察建议。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卫健委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在全市开展行业治理。截至2021年1月,成都市卫健部门共检查现制现售水设备1569个,对392个现制现售水销售现场开展水质检测,下达217份卫生监督意见书。成都市卫健委会同成都市财政局、水务局下发文件,将现制现售水的水质抽检列入城市供水水质第三方检测项目,明确各职能部门相关责任,形成卫健、水务、住建部门合力

    9、开展现制现售水行业监管的工作模式。【典型意义】近年来,现制现售水供水模式迅速发展,其中因不规范经营问题带来的饮用水安全隐患日益凸显。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有效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现制现售水经营的个案监管职责,并推动开展全市范围内的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促进实现卫健、住建、水务等部门对现制现售水行业进行联合监管和专项整治,以点带面解决现制现售水这一新业态迅速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保障上千万群众的饮用水安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食品领域从业禁止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从业禁止 两法衔接【要旨】针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

    10、员刑期结束后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得以落实,切实维护市场从业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基本案情】2015年10月,某火锅调料厂负责人彭某在生产粉皮时,添加明矾制作宽粉皮、细粉皮,均超出国家标准。2016年12月21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犯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彭某在刑期结束后,仍继续经营涉案火锅调料厂,从事粉皮生产、销售工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规定,侵害了社会

    11、公共利益。【调查和督促履职】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汉台区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通过查阅刑事案卷、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并发现涉案火锅调料厂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仍在使用、未被吊销。汉台区院于2月18日依法向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汉台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彭某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维护食品安全。3月31日,汉台区市场监管局书面回复称,已于同年2月28日向涉案火锅调料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其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责令其负责人彭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人员。汉台区院以本案为契机,对2017年至2019

    12、年该院办理的食品安全类刑事案件全面排查,另发现5件刑事案件存在同样问题,遂向汉台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汉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下发关于郑某等九人限制办理营业执照的通知,要求全面排查、依法整改。截至2020年4月,汉台区市场监管局吊销了涉事主体的食品生产、经营证照,并将郑某等9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建立了从业禁止人员长效监管机制。汉台区院分析发现,存在监管漏洞的原因是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未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汉台区院随即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将相关刑事判决及时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汉台区院与区纪委监委、区政法委、区法

    13、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3家机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汉中市院及时总结汉台区院经验做法,并在全市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汉中市检察机关经全面排查,发现28件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仍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遂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吊销了涉事主体的食品生产、经营证照,并将28人纳入黑名单进行监管,监督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落实到位。【典型意义】严格落实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是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从业秩序、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为确保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落实到位,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向人民

    14、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堵塞监管漏洞,通过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有效整治违法从业问题,切实维护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零售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药品安全 行刑衔接 处罚到人【要旨】对于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仍然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与刑罚措施不同种类、性质的行政处罚或决定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从事药品违法行为的企业注销后,行政机关仍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药品安全领域处罚到人制度的落实。【基本案情】松滋市某药店经营者黄某

    15、于2017年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无随货同行单的波立维可定拜新同阿司匹林等药品,金额四万余元。上述药品除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130盒拜阿司匹灵阿司匹林肠溶片外,其它药品均无存货,且无购销记录。2018年7月23日,松滋市公安局对黄某销售假药案立案侦查。同月27日,松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店涉嫌销售假药立案调查。经鉴定,涉案阿司匹林肠溶片为假药。【调查和督促履职】2019年1月28日,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举报线索后对本案立案调查。经查,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一直未对该药店做出行政处理决定,该药店一直正常营业。2019年4月4日,该院向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对药店的药品违法

    16、行为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2019年5月5日,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药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销售假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同年5月6日,该药店向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注册登记。5月7日,黄某将药店转让给他人,由他人在该门店另行办理手续成立新的药店。5月9日,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原药店注销登记。【诉讼过程】在对检察建议的跟进监督过程中,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错误:(1)对违法事实认定不全面。该药店除了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八

    17、条外,还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即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也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2)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全面,行政机关并未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应考虑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对责任人员实施禁业限制。该院于2019年10月30日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019年12月6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就行政相对人被刑事立案后行政机关是否应继续履行监管职责、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因存在牵连和法条竞合而适用从一重处罚、行政相对人注销

    18、后行政机关能否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等展开质证和论辩。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行政相对人被刑事立案后,行政机关仍应当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行政机关在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对药品违法行为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且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原药店注销后,行政机关还应当追究危害药品安全个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一审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撤销了之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吊销了原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典型意义】推动药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的落实落地,是检察机关重要的职责使命。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行

    19、政机关依法全面适用药品管理法,加大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药品安全领域处罚到人制度的落实,防止违法行为人通过注销工商登记等方式逃避责任追究。本案明确行政相对人被刑事立案后,行政机关仍然应该继续履行监管职责,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与刑罚措施不同种类、性质的行政处罚或命令,有效制止实施药品违法行为的药店继续经营等违法行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消费欺诈 虚假宣传 惩罚性赔偿【要旨】检察机关对非法经营者欺诈销售、虚假宣传具有危害健康安全隐患的保健品产品,侵害广大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

    20、请不法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案情】2017年2月以来,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物公司)主要经营保健品批发和零售业务,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以进口食品名义从美国购入大盐湖水成品及原料(进口货物名称为氯化镁),组织工人自行勾兑灌装,并以金能量产品对外销售。其产品外包装和说明书均未注明食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号。通过制作宣传册、组织销售人员冒充专家授课等方式,虚假夸大宣传该产品含81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对心脑血管系统、内分泌代谢疾病、呼吸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多种病症有治疗作用,导致众多老年消费者上当受骗,社会影响恶劣。【调查和诉讼】

    21、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某生物公司向全国各地大量批发销售大盐湖水。经专家鉴定,该产品不具备其宣传的功效,且长期或高浓度服用该产品会导致电解质紊乱,产生腹泻等肠胃道疾病,甚至对心脏产生不良影响。检察机关调查收集了记录收集销售情况的U盘电子数据、顾客消费登记表和外销记录本等证据,调取了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查明某生物公司销售大盐湖水共计8万余瓶,总销售金额为2300余万元。检察机关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2019年12月25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生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等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

    22、礼道歉,并连带支付销售总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105591.5元;涉案公司股东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0年12月1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某生物公司及谢某某等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典型意义】近年来,社会上保健品坑老现象频发,违法经营者采取虚假夸大宣传保健品功效,诱导和欺诈老年人购买消费,骗取老年人钱财,甚至造成老年人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后果。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违法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同时对潜在的违法者予以威慑,有效遏制社会上保健品坑老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

    23、权益。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纪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要旨】针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让违法者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结合办案,检察机关推动构建食品安全领域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常态化协同治理机制,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基本案情】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刘某某、纪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淀粉、荷叶提取物、橙子粉等原材料及国家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盐酸西布曲明,自行生产加工减肥胶囊、果蔬酵素粉等食品

    24、,并通过XX贴吧、微信、QQ发布销售广告,直接或经中间商转手出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有毒、有害食品流入浙江、陕西、安徽、湖南、河北等全国多地消费市场,销售价款达1317451元。【调查和诉讼】2019年10月,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松阳县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刘某某、纪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专门成立检察官办案组,进一步查明非法生产销售的网络链条、涉案食品流入消费市场等公益损害事实,同时围绕销售金额认定、违法者是否明知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等民事侵权责任认定的关键事实展开取证,并邀请法学专家共同对惩

    25、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进行论证。2019年11月28日,松阳县院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2020年7月10日,松阳县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刘某某、纪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诉请判令共同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13174510元。2020年8月21日,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对检察机关提出诉请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13174510元的主张全部予以支持。刘某某、纪某某不服该判决,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二审裁

    26、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松阳县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网络销售及线下食品安全监管漏洞等问题,及时对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建立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联动配合协作机制,推动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合力。截至目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78件,移送检察机关立案审查食品安全领域案件11件22人,净化了当地食品安全环境。【典型意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盐酸西布曲明等禁用成分的食品,严重危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生产、销售者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办案回应广大消费者的关切,给

    27、广大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敲响了警钟。办案中,检察机关推动构建食品安全领域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联动配合协作机制,对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具有示范意义。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美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非食用添加剂 惩罚性赔偿【要旨】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基本案情】2018年7月至9月,刘某美与其子刘某付、刘某涛在遵义市汇川区租用民房开办米粉加工坊,在生产湿米粉过程中,为使生

    28、产出的湿米粉保鲜和防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添加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明矾对湿米粉进行浸泡后,销售给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各市场经销商销售,共计生产、销售用明矾浸泡过的湿米粉337955市斤,销售金额371000元。经检测,三人销售的湿米粉中铝残留量为137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调查与诉讼】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红花岗区院)在审查刘某美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一案时,发现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10月29日,红花岗区院决定立案,并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

    29、织提起诉讼。红花岗区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协作,重点围绕销售数量、犯罪金额、损害后果以及是否损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收集固定证据。2019年12月20日,红花岗区院向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美等三人共同承担销售金额10倍惩罚性赔偿金371万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2020年1月16日,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宣读了本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刘某美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并对三人生产销售米粉的数量

    30、、金额和惩罚性赔偿金提出的依据等进行了论证。2020年6月1日,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及缓刑,并处罚金,且自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以及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工作,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371万元惩罚性赔偿金,在市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2020年6月9日,刘某美、刘某付等二人上诉,2020年12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米粉作为地方特色食品,深受群众喜爱。米粉生产销售是否安全,切实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依

    31、法对生产销售米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参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提出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有利于提高违法成本,减少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支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董某明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起诉 假冒注册商标 惩罚性赔偿【要旨】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9年间,董某明、王某鑫、张某等人明知他人出售假酒,仍多次购进假冒口子窖、洋河海之蓝、天之蓝、古井贡酒、五粮液等品牌系列白酒,并加价销售给天长市境内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经鉴定,涉案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调查和诉讼】2019年上半年,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长市院)相继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董某明等8案11人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该系列案件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也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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