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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及政策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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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及政策内容.docx

    1、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及政策内容第一部分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及政策内容目录: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规定1-14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体范围1二、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管理2三、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2-4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4五、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4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管理4-5七、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5-7八、出口企业退(免)税办税员管理7-9 九、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10-1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基本规定15-41一、“免、抵、退”税的概念15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基本要素15-16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16-

    2、18四、“免、抵、退”税的计算举例18-21五、免税进口料件处理的两种办法:购进法和实耗法21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22-24七、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期限24-26八、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26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特殊规定27-38(一)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小型企业、六类企业的管理规定27-29(二)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管理规定29-30(三)委托代理出口的有关规定 31(四)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或供应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31-32(五)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规定32-38十、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的退税规定38-41十一、其他有关规定 41出

    3、口退(免)税的基本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见国税发【1994】031号)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及具体计算、期限和地点及预算级次作了明确规定。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对外税收新情况的不断变化,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也正在不断地改革、补充和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将更加与国际接轨,从而使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做到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体范围根据现行退(免)税政策规定,我国出口退(免)税的主体主要包括: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工)贸企业。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无进出

    4、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4.特准退(免)税企业。这类企业有:(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企业;(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7)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以上四类企业是2004年7月1日新外贸法实施之前,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范围。新外贸法实施后,出口退(免)税

    5、的主体扩大到了个人。5.个人。新外贸法中“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主体范围扩大至个人,也就是说个人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即可从事外贸经营业务。出口退(免)税政策与此相适应,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体范围也由原来的外贸公司、内、外资生产企业和其他特定退税企业扩大至个人。但从事外贸经营的个人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二、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

    6、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三、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按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

    7、,除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或因限制出口而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都可以办理退(免)税。但办理退(免)税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条件对出口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税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其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均已明确。我国退税以征税为前提,退税只能是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

    8、两税”。免税也只能是对应税的货物免税,不属于应税的货物,则不存在免税问题。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如通过监管仓出口货物,报关进监管仓后如不离境还不能退税)。即将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虽然是在国内报关转厂(转给下一环节企业继续深加工出口),但由于转厂产品最终还是要离境的,所以,海关一直视同出口管理,税务也即将视同出口管理。(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免、抵

    9、、退”税办法的文件暂未下发,待正式文件下发时,再另行通知,现仍执行免税政策。)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不作对外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货物;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的。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否则,不予办理退(免)税。(二)特准

    10、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3、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并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5、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6、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

    11、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8、外国驻华使(领)馆(包括特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9、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三)享受出口免税的货物范围按现行规定,我国对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4、增值税有关征税文件规定的免税货物,如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等。这类货物不分境内境外销售一律按规定免税。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

    12、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计提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5、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消费税产品,一律免征消费税。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包括出口离岸价、货物购进金额、组成计税价格、出口数量等,具体根据实际的情况分别确定。我国目前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以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单价作为计税依据,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以出口离岸价作为计税依据。五、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是税务部门为了严格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堵塞漏洞,防范和打

    13、击骗取出口退税,对出口货物退(免) 税及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偷、骗税或涉嫌偷、骗税疑点,按规定须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的,应移交稽查局按税务稽查的有关规定处理。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管理是指由于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需要,出口企业需要办理一些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的单证、证明,或出口企业遗失了某些退(免)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出口货物退(免)业务的有关证明包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等。七、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14、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精神,自2006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装货单;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

    15、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一)备案方式 1.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纸质的,按以下方式备案: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2.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1)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

    16、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2)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

    17、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二)备案要求1.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等可能与文件规定的不尽一致,如果出口企业确实无法提供与文件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对于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

    18、”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没有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政策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三)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四)出口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五)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八、出

    19、口企业退(免)税办税员管理 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办理退(免)税认定变更,凡未及时办理变更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一)办税员的确定办税员是专职办理企业出口产品退(免)税业务的人员。办税员的设立、审定和培训由经贸主管部门和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负责,并由税务部门培训后方可办理企业出口产品退(免)税业务。凡有出口产品退(免)税业务的各类出口企业都必须配置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办税员。(二)办税员的要求1、环境要求出口企业领导要大力支持办税员依法行使出口产品退税职权,办理出口产品退税业务,切实解

    20、决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为办税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2、素质要求(1)办税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局观点,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廉洁奉公;(2)办税员必须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自己的税收理论知识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熟练掌握出口产品退(免)税基本技能和计算方法,做好本职工作。3、工作任务(1)按照国家出口产品退(免)税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工作必备手续;(2)根据本企业出口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出口产品退税政策正确计算和及时申报出口产品退税额;(3)及时编报企业出口产品退税月报表等退税机关要求上报的报表;(4)建立和

    21、健全出口产品退税的原始凭证和有关的帐表;(5)做好出口产品退税档案立档、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工作;(6)做好企业出口产品退税日常检查和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同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及税务部门搞好出口产品退税检查工作;(7)做好出口退(免)税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防范出口骗税行为发生。4、工作内容(1)办税员必须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法规规定,办理本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含变更和注销登记)、收集并审核退税单证、退(免)税申报、各种退税证明、清算、检查等各项与出口退(免)税业务相关的工作;(2)按照出口产品退税登记的条件、内容、要求和程序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

    22、理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登记、变更和注销登记;(3)办税员要做好出口产品退税申请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加强与储运部门协作,及时取得出口产品报送单;要加强与业务部门协作,及时取得出口产品销货发票和出口产品进货发票;要加强与结算部门和开户行协作,及时取得出口产品结汇水单和国外运、保费单据;要加强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协作,及时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要加强与委托企业协作,及时取得代理出口产品证明;要加强与企业部门协作,及时核实企业会计帐务处理与出口产品退税单证的准确、一致性;(4)出口产品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以后,按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规定收集各种退税单证,审核合格后,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生成申报数据

    23、,打印申报表,附送有关单、证、票等证明文件,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稽核签章后报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5)会同税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对企业出口产品退税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重点针对退(免)税单证的合法有效性、退税企业资格、退税产品范围、贸易方式、退税依据、适用退税率、涉嫌骗税、有关会计核算及其他问题进行检查;(6)编报出口退税报表,作到口径一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印章齐全、手续齐备、报送及时,并附送简要的文字说明;(7)做好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工作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要把自己经管的出口产品退税的各种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归类、装册、立档后妥善保管;要建立出口产品退税档案调阅制

    24、度,严格出口产品退税档案借阅手续,慎防遗失出口产品退税档案;要参考国家档案管理局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出口产品退税档案销毁制度,并报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不得提前销毁或积压出口产品退税档案;办税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调换新的办税员时,要在其主管领导的监督下与新接任的办税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前已办理的出口产品退税由原办税员负责,交接后办理的出口产品退税由新办税员负责。原办税员在未交清工作之前不得离职。(8)办税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总体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具体方法,明确管理任务,建立管理秩序;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法规政策,对由于不正

    25、确执行出口退税规定或认真审核造成退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办税员的权限及职责1、出口企业办税员必须相对而言稳定,如无特殊情况,企业不得任意变更、调换办税员,需变更、调换办税员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的,原办税员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2、办税员专司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管理工作,有权要求企业其他职能部门提供办理产品退税必备的表、证、帐、簿等详细资料,检查、核实企业出口退税产品范围、出口数量、收汇额、进货价格、退税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和退税额等内容,企业其他职能部门不得无故拒绝。3、办税员对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管理工作负有责任,必须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

    26、得借故推诿责任。九、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8号)、转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国税发20095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高出口退税审核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各类纳税人。根据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现状,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设置A、B、C、D四类。(一)A类企业的评定标准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免)

    27、税管理等级可以定为A类: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2.生产型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三年以上,且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8000万美元或一般贸易出口额超过3000万美元;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五年以上、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且从本省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占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70%以上、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从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及集团公司代理销售单位购进的除外,下同)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20%(其中从外省商贸流通环节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10%)。(二)B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

    28、、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除外),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可以定为B类:1.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2.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生产型出口企业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或一般贸易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外贸企业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不超过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的30%。(2)出口退税评估及纳税评估结果正常。(3)连续两年无拖欠税款行为发生。(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一律定为D类:1.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2.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

    29、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3.外贸企业上年度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的应退税出口货物占其应退税出口货物总额50%以上。4.近两年来曾发生过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5.已被立案正在查处或日常管理中已发现有偷骗税嫌疑。(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注:为了规范系统设置,我市将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等级设定为“E”级):1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但一直未发生应退(免)税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2出口退(免)税认定时间不满一年的出口

    30、企业。3自首笔应退(免)税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不满一年的生产企业。4符合小型出口企业出口额标准的生产企业。(五)除已被评定为A、B、D类和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即“E”级)以外的其他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等级评定为C类。(六)对A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1.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A类出口企业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实行比常规管理出口企业更为优化的服务措施。2.在税务部门受理申报环节,优先受理A类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对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申报或预申报等方式。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应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及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地区的企业除外)。3.简化办税手续,提高退税效率。A类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办理出口退(免)税各项单证收集期间,可边收集单证边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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