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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大学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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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大学文件.docx

    1、聊城大学文件聊城大学文件聊大校发【 2005】113 号聊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 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 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 管理若干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以 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聊城大学正式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在校 生。其它未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参照执行。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要在深入调查研

    2、究的基 础上形成处分决定。对学生的处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 要准确,程序要规范。要注意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第四条 违纪处分种类有: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 (三)记 过;(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够不上处分条件,应给予通报批 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入学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违纪处分为前四种,严重违纪(达 到有正式学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 “以上处分 ”、“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 分。第五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也可以半年为 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3、可按期解 除,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违纪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 悔改表现的。(二) 经调查证明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三) 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明问题的。(四)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 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三) 再次违纪应给予处分的。(四) 群体违纪中的主要发动者、组织者。(五) 其它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4、(一)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学年内取消参加除师范 类三等奖学金以外的其它奖学金、荣誉称号评选资格。(二)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取消参加任何奖学金、荣 誉称号评选资格。第九条 本规定所列举行为,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或司法部门, 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一) 被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 分。(二) 被收容审查确有问题释放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三)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劳动教养(含缓期执行)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

    5、分。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 事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一)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 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 混乱。(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 版非法报刊杂志;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严重违反社团管 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它行为。(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 俱乐部,造成不良影响者。(五)组织或参加非法宗教迷信活动。(六)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

    6、宗教信仰、生活习惯,挑起事端, 造成恶劣影响者。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除交由公安机 关处理并退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价值不满 500 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价值在 500 元以上或多次作案总价值不满 500 元,给予 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多次作案总价值在 500 元以上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五)窝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按损坏 财物价值给予下列处分:(一)过失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严重警

    7、告处分。(二)过失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上处分。500 元以下的,给予(三)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500 元以上,情节严(四)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 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一)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策划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 袒一方,使打架事态扩大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 学籍处分。成后果的,(四)(五)(六)(七)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五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8、(一)凡收看淫秽书、画、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登录、浏览黄 色网站,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 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携带、购买、贩卖、吸食毒品的:(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 视其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纠集校外人员进校打架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凡持械打架的加重处分。 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的,一经查出加重处分。 对目击打架行为,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一)携带、吸食毒品的,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并 交由公安或司法

    9、机关处理。(二)传播、贩卖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或司法 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 相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一)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屡次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三)为赌博提供赌场或赌具的给予记过处分, 同时参与赌博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 学生上网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做 诚实的互联网用户,遵守法律法规。有以下情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侵犯计算机软

    10、件著作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 合法利益活动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 看以下处分。(三)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 活动的,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 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国际互联网用户不服从单位的管理,违反用户守则的,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五) 用计算机或其它高技术、 技能偷窃钱财及有价值的数据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它设备,给学校或 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将

    11、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传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给他人或集体造成损 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男女交往要举止得体,文明礼貌;大学生应自强、自 立、自尊、自爱。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一)有性骚扰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到酒吧、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从事陪酒、陪舞等活动,经 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

    12、察看以下处分。(四)卖淫、嫖娼及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 由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者:(一)在竞赛或比赛等活动中冒名顶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 校察看以下处分。(二)有伪造证明、证书、公章、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通过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学金、助学金等 现金金额不满 800 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800 元以上(含 800 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一)在学生宿

    13、舍、教室、图书馆、礼堂、餐厅等公共场所酗酒、 哄闹、掷砸物品等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者。(二)私接、破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线、网线、电话线或破坏其它公共设施者。(三)因学习成绩、个人鉴定、毕业分配等原因,对学生干部、 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打击报复者。(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 行公务者。(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故意毁坏学校公用标志、文告者。(六)在桌椅、墙壁等公物上或在公共场所乱刻、乱涂、乱画, 在非指定地点张贴告示、海报,经教育不改者。(七)袒护违纪人员或为其作伪证者。(八)擅自移动消防器材或破坏消防设施者。(九)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

    14、费者; 在校园内参与经商活动经教育不改者。(十)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主动发展下线,经教育不改者。第二十二条 学期内旷课者 (擅自离校, 一天按六学时计, 节假日 除外;在校期间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达 1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累计达 2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累计达 4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累计达 60 学时以上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者,视情 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 在测试、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者:(一)无视考场规则,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二)夹带小抄并抄袭或抄袭他人试卷者,以及为他人抄袭提供

    15、 试卷者,给予记过处分。(三) 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试卷或成绩单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 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 因测试、考试(考查)对监考老师或任课老师无理取闹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六) 窃取或有目的地通过其它手段获取传播考试、测试试题, 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七) 教务部门认定的其它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情况参照以上 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

    16、十五条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缴费或者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 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 恶意欠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二) 不遵守勤工助学管理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勤工助学有关 协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 不履行助学贷款有关协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一) 未经批准,违犯作息时间规定、男女生互串宿舍、私自调 换房间、私自更换锁具,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 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 外来人员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容留异 性

    17、住宿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本 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报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 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四) 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等宿舍出现明火造成安全隐患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 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 在宿舍内违章使用电器或因使用电器不当造成一定后果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使用或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六) 在宿舍内存放自炊器具、违章电器、管制刀具、有毒有害 和易燃易爆物品,经调查确实没

    18、有使用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 警告处分,已经使用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七) 其它违反学生公寓有关管理规定而本规定未列举的行为, 若情节轻微,由宿舍管理部门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可参照 类似条款执行。第三章违纪管理和权限第二十七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填写“聊城大 学学生违纪处理意见表”,集体讨论决定,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由学院 按统一格式行文,到学生工作处备案。第二十八条 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 见,填写“聊城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审批表” ,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由学生工作处行文。第二十九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

    19、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填 写“聊城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意见审批表”,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主管校 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行文。对尚未取得学籍的学生,须给予取消入学资格的,由学院提出处 理意见,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共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 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行文。第三十条 因政治问题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须报请省有 关部门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第三十一条 在学生处分审批过程中,必要时,学校可组织有关 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情况对学院提出的处 分意见进行修改。特殊情况下,学校也可直接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第三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

    20、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 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与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跨学院的学生违纪处分, 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 涉 及经济纠纷、人身伤害的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相关学院组 成小组进行处理。涉及学生学籍问题的,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共同 调查处理。第三十四条 记过以上处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由学生工作处统一 存档备案;犯有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的同时送校保卫处备案;犯有第 二十二条至二十三条的同时送教务处备案。是团员、党员的,应将处 分决定书分别送团委和党委组织部并建议给予团内或党内纪律处分。 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五

    21、条 记过以上学生处分决定书要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其 它材料归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档案,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家长,并由学 生工作处向全校公布。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相关材料,各学院要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后三 天内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存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档案。第三十六条 对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 学院可在毕业前写一份实情鉴定,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装入本 人档案(人事档案或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档案) 。表现突出的,经本人申 请,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可以降低处分级别。第三十七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 接到通知后 7 天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

    22、 作处直接处理。第三十八条 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 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可以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直 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决定。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违规、 违 纪处分或因违纪取消入学资格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学校法律顾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第四十条 充分保证学生的申诉权。 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各学院可 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本人、见证人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 允许本人申诉

    23、和保留意见。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复审 处理结论应在接到申诉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 不停 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复审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述。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 人,并告知其权利,由学生本人签字 (一式三份 )。拒绝签字的,由所在 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 学院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 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四十三条 校规定期限离校,第四章 附则研究生违纪由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共同第四十四条 处理。违反学校在特殊事件发生时、 特殊时期中专门公布、 要求,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第四十五条 下发的有关文件、第四十六条 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类 似条款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原聊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废止。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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