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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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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清单.docx

    1、绥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清单绥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清单(2015年4月)序号职权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单位意见备 注1.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

    2、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县经信局增加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2.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设施时的核准行政许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县经信局增加3. 城乡国土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的核准行政许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县经信局增

    3、加4. 市级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市级信息工程项目审查行政许可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三条 信息工程应当符合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工程,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查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经信局增加5. 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

    4、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6.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

    5、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7. 工业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6、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8. 工业单位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

    7、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9. 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违法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10. 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

    8、策及违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11. 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

    9、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2、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的规划区内,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一下罚款。”县经信局保留12.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

    10、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13. 违反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

    11、制清除障碍。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2、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

    12、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或者清除。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14. 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

    1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15. 非法窃电和销售、生产、出租窃电装置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因窃电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损害的,窃电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

    14、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窃电装置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出租窃电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16. 危害供用电秩序和非法供电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

    15、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或者第三

    16、十八条规定不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17. 违法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省人民政府规定免缴的除外。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

    17、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基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经信局保留18. 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

    18、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19. 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县经信局保留20. 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行为

    19、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信息化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21.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

    20、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22. 对以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县经信局保留23.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行政征收1、湖南省散装水

    21、泥条例第二十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需要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建设单位已经使用散装水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其返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征、缓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3、

    22、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专项资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或者减征、缓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县经信局保留24.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行政征收1、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省人民政府规定免缴的除外。2、财政部 国家

    23、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县经信局保留25. 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

    24、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规划、计划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26. 从事电子交易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监督行政检查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十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规划、计划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27. 建筑物驻地网的服务商监督行政检查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条 商业开发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已建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

    25、建,应当尊重业主选择,对所有电信、广播电视、互联网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28. 从事信息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监督行政检查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信息终端维修、维护服务的提供者对其维修、维护的信息终端储存的信息,不得复制、泄露和出售。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

    26、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29. 从事电子交易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行为的监督行政检查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十六条 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对利用其电子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的身份信息、合法经营凭证和反映交易信用状况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相关信息做好数据备份,便于当事人和有关部门查询、核对。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利用其电子交易平台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但不得妨碍相关经营主体开展正常交易活动。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对利用其电子交易平台从事交易活动的信息采取安全保密措施,未经当事人同意,不

    27、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出售。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所获取的信息,或者以窃取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30. 信息服务市场的监督行政检查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建设情况、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

    28、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信息服务市场秩序。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31. 信息化发展规划、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建设情况、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32. 信息安全保障监督行政检查湖南省信息化条例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加强信息安全协调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预警、风险评估、应急指挥、安全

    29、通报和责任认定制度。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33.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各种投诉与控告,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34. 散装

    30、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县经信局保留省经信委实行市县属地管理35. 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监督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县经信局保留36. 信息工程建设招标范围、招标、招标组织形式监督管理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当依法招标投标。县经信局保留37. 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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