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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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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实施细则试行.docx

    1、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实施细则试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信用类业务;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信用类业务。综合授信项下业务及对个人贷款业务合作单位的调查适用本细则。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第三条

    2、 本细则中的授信工作、信贷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信贷人员指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信贷员、信贷主管、信贷综合员、审查人和签批人;(三)授信工作尽职指信贷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总行、分支机构尽职调查人员等对信贷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第四条 支行、总行业务部门授信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由信贷主管或专职审查人实施并形成审查意见;贷款审查委员会及授权机构审批项目由信贷评审中心实施尽职调查并形成初审报告

    3、。第五条 尽职调查工作需集中分析项目和借款人涉及的各类风险、降低风险措施的有效性,对贷款调查评价报告进行可行性再调查,提出进一步的风险防范措施,得出初步的分析意见,形成审查意见或初审意见。第六条 信贷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客户与本单位信贷人员属于关系人的,信贷员应在贷款调查评价报告中明示。第七条 信贷人员应独立调查、独立评估贷款项目,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逆向操作业务或以其他手段向信贷人员施加压力,影响信贷人员的独立履行职责。第八条 各单位建立每周定期学习制度,使信贷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履行授信工作职责的

    4、能力。第九条 按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第十条 按信贷业务第一责任人管理办法、信贷人员岗位责任管理办法、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追究制度、信贷管理处罚条例暂行规定等办法,明确岗位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章 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当年信贷政策确定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客户筛选原则,确定优质客户、一般客户、限制客户、退出客户和目标客户。第十二条 客户调查应根据具体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建立客户档案。客户基本资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二)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财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五)贷款卡号及密码;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款、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银行账户情况。(六)国税、地税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七)设立公司的合同或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及实物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

    6、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十)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十一)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十二)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十三)特许行业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十四)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购销合同、固定资产项目的立项批复及证明资料等(原件和复印件)。(十五)其他必要的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对于中长期授信,还须有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房地产开发贷款需提交的资

    7、料清单还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年检证明、土地买卖合同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承包人出具的垫资情况。只留存复印件的,需由信贷员签字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十三条 客户调查应掌握借款申请人、保证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发展前景和管理问题;掌握抵押物、质物的基本情况、评估价值和变现能力;分析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识别潜在风险和损失可能性,明确风险控制措施,为贷款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客户调查的主要步骤包括:(一)利用本行信贷管理系统、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系统,进

    8、行行内、人行贷款与担保查询,工商局信用查询,了解借款申请人以及担保人的信用基本状况,存量贷款还本付息情况和贷款质量分类;(二)查阅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特别是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贷款用途文件,了解客户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情况,分析企业未来发展趋势及产生资金需求真实原因和用途;(三)深入实地,核实法人资格文件、法人代表及身份证明、贷款项目资料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四)根据财务报告、固定资产、存货状况了解企业产、供、销(工业企业)或进、销、存(商业企业)等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实际资金需求及合理性;(五)与借款企业的负责人及财务主管进行交谈,了解企业管理者素质及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六)广泛接触借

    9、款企业生产、供应、销售及企业上下级等有关人员,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市场调查,查阅税务发票原件、统计资料、上下游企业资料;或走访税务、海关、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七)结合行业信息、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和信贷投向指引,对贷款总体情况和风险进行分析判断;(八)对贷款的担保人进行调查,调查步骤与借款人一致;对贷款的抵押、质物进行调查,并到现场核实抵押、质物的价值; (九)在信贷系统中录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财务报表;进行客户信用等级评估及贷款的风险度评估;(十)在信贷系统中录入担保人(包括基本情况及财务情况)或抵押、质物情况;(十一)撰写贷款调查评价报告,发表对该笔贷

    10、款的明确意见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明确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第十四条 客户调查需要把握的基本内容:借款申请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经营者素质、申请贷款的用途是否合法合理、担保情况、企业存在的潜在收益及风险等。个人贷款需要把握的基本内容:借款申请人基本情况、收入情况、财务情况、信用状况、贷款用途、担保情况、潜在风险等;个人贷款客户调查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必要的家访。个人贷款所需资料和操作程序按相关业务品种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客户调查应双人下户,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

    11、载。第十六条 客户调查和资料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第十七条 信贷人员应酌情、主动向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第十八条 客户资料如有变动,信贷人员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核实后报信贷主管、支行行长审阅并在档案中记载。第十九条 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信贷人员、授信尽职调查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信贷人员和授信尽职调查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须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则上须由信贷人员办理。第二十条 信贷人员应了解和掌握客户

    12、的经营管理状况,督促客户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保证授信安全。当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经办单位应立即派人实地调查,依法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执行风险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第二十一条 集团客户和关联客户风险识别。集团客户调查需掌握集团的组织结构、股权关系和内部定价政策,有效识别集中度风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应通过股权结构、高管人员和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调查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关联企业关系识别后,应以实际控制人作为集团按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 集团客户应先确定集团风险限额,再确定子公司的风险限额。集团客户和子公司授信业务由不同单位办理的,集团

    13、公司业务经办单位或集团内核心公司风险额度最大的经办单位作为集团客户的牵头行,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对集团客户的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沟通。第三章 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第二十三条 信贷人员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主要业务的风险关注点包括:(一)票据承兑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是否取得或核实税收证明等相关文件;是否严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二)贴现票据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税收证明及相关文件进行核实;是否对贴现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是否对客户有无背书及付款人的承兑予以查实。(

    14、三)开立信用证是否对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予以核实;申请人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要求填写有关书面材料;受理因申请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汇票时,是否按照票据法和监管部门要求对汇票本身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核。(四)公司贷款是否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认真独立计算客户的现金流量,并将有关情况存入档案,提示全部问题。(五)项目融资除评估授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外,是否对质押权、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严格调查,防止关联客户交叉互保。(六)关联企业授信是否了解统一授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认真实施统一授信,及时调整额度并紧密跟踪。(七)担保授信是否对保证人的

    15、偿还能力,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是否就开设担保扣款账户的余额控制及银行授权主动划账办法达成书面协议;是否对抵(质)押权的行使和过户制定可操作的办法。(八)流动性短期资金需求应关注:1、融资需求的时间性,属于铺底资金、周转资金还是季节性存货融资,对铺底资金需求应严格限制。2、对存货融资,要充分考虑存货销售的对象、价格和前景;实际销售小于或将小于预期销售时的风险和对策;存货本身的风险,如过时、变质、冷背呆滞、跌价准备等;购销合同情况。3、应收账款的质量与坏账准备情况;关联企业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要重点关注。4、应收账款周转、

    16、存货周转和经营周期情况,根据经营周期确定贷款期限的合理性。(九)设备采购和更新融资需求应关注:1、时机选择,宏观经济情况和行业展望,预期生产能力的市场需求是否可靠。2、未实现的生产能力及新增生产能力成本效益分析。3、其他提供资金的途径:长期授信、资本注入、出售资产,资本支出、配套流动资金是否存在缺口。4、还款来源是否落实,折旧、利润和融资来源情况。5、其他因素可能对资金的影响。(十)项目融资需求应关注:1、项目可行性,包括经济效益分析、现金流量分析。2、项目批准,包括立项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涉及环境问题的,还应有环保部门批文。3、项目

    17、完工时限,包括工程进度、投产计划。4、项目融资安排、还款来源和还款安排;除建设资金外,还要考虑配套流动资金安排问题。(十一)中长期授信需求应关注:1、客户当前及授信期间预期的现金流量。2、利率风险;资金成本上升,项目收益下降。3、客户的劳资情况,劳资关系可能影响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4、法规和政策变动可能给客户带来的影响,如产品质量认证、安全标准或环保要求的变化,可能使原有产品无法继续销售;宏观调控导致投资下降,资本性产品销售下降。5、客户的投资或负债率过大,影响其还款能力。6、原材料短缺或变质,导致预期产能和收益不能实现。7、第二还款来源情况恶化。8、市场变化,包括原材料、产品和替代品市场。9

    18、、竞争能力及其变化。10、高管层组成及变化。11、产品质量可能导致产品销售的下降。12、汇率波动对进出口原辅料及产成品带来的影响。13、经营不善导致的盈利下降。(十二)对现有债务的再融资需求。掌握他行贷款到期情况及他行政策。对到期不能还款,事实上滚动使用;或他行限制、压缩额度或市场退出的,应重点关注。(十三)贸易融资需求应关注:1、汇率风险,汇率变化致使客户亏损而无力付款。2、国家风险,外汇管制等因素导致无法付款。3、法律风险,法律条款苛刻对方可以轻易免责。4、付款方式风险。(十四)个人贷款应关注:1、业务真实性,业务虚假,诈骗及不还款的可能性大。2、资料真实性,提供虚假资料,贷后无法控制风险

    19、,也可能涉及诈骗。3、操作手续的真实性,合作方简化手续可能形成系统风险。4、贷款用途,一般来讲,投资用途的风险较大。5、信用记录。6、贷款组合风险。第二十四条 信贷人员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告,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第二十五条 信贷人员应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非财务因素分析主要包括:(一)客户管理者:重点考核客户管理者的人品、诚信度、授信动机、赢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准。对客户的管理者风

    20、险应关注:1、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2、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3、品德与诚信度。4、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的情况。5、决策过程,明确谁是企业决策的关键人物。6、股权结构、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明确关联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情况。7、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8、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控制。(二)识别客户的产品风险应关注:1、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2、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3、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三)识别客户生产过程的风险应关注:1、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 2、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3、设备状况。4、技术状况。(四)对客户的行

    21、业风险应关注:1、行业定位,市场需求总体情况、价格变动情况和盈利情况。2、竞争力和结构,竞争的主导者、垄断与集中情况。3、行业特征,行业产品的生命周期,属于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下降期。4、行业管制,许可证制度、行业协会的影响力等。5、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五)对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应关注:通货膨胀、社会购买力、汇率、货币供应量、税收、政府财政支出、价格控制、工资调整、贸易平衡、失业、GDP增长、外汇来源、外汇管制规定、利率、政府的其他管制等。分析判断企业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措施和能力。第二十六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按客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在贷款调查评价报告中予以记载。重大疑难项目可

    22、通过总行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第二十七条 信贷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本行信贷制度,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在贷款调查评价报告中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第二十八条 信贷人员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第二十九条 信贷人员应根据授信分析评价的结果,形成书面的分析贷款调查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详细注明客户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环境等状况,内容应真实、简洁、明晰。评价报告提交信贷系统后,不得在原稿上更改;如需更改,应重新提交。书面报告和信贷系统中的报告

    23、不一致的,以信贷系统中的报告为准。第三十条 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经办单位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一)外部政策变动;(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七)其他。第三十一条 经办单位对发生变动或信用等级已失效的客户评价报告,应随时进行审查,及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第四章 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第三十二条 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

    24、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第三十三条 授信决策过程中,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第三十四条 经办单位贷款审查小组成员应独立发表明确意见并在贷款报审意见表中记载;贷款审查小组会议应有明确的书面记录。信贷评审中心初审人员、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通过信贷系统对授信项目进行评估并发表明确意见。个人贷款审批应按操作程序的要求进行,独自评估并发表明确意见。第三十五条 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

    25、、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第三十六条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不得提供授信:(一)项目批准文件;(二)环保批准文件;(三)土地批准文件;(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第三十七条 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一)尚未签署合同、合同尚未生效的,应重新按程序进行审批;(二)合同已生效但尚未使用的,应报原审批部门决策,包括继续使用、增加附加条件、降低额度或取消授信;(三)合同已生效并使用的,应按贷后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必

    26、要情况下,执行应急预案,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并采取措施收回款项。第三十八条 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未落实贷款审批意见表条件实施授信的,属超权限授信。第三十九条 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各单位可在借款合同、综合授信合同中约定下列条款,增加对借款人的约束。需增加的条款,应提前在贷款调查评价报告的风险控制措施中明示。(一)客户必须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二)客户必须持续保持银行要求的各项财务指标。(三)未经本行允许,合同期内客户不得因主观原因关闭。(四)未经本行允许,客户分红不

    27、得超过税后净收入的一定比例。(五)客户的资本支出不得超过银行要求的一定数额。(六)未经本行允许,客户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七)未经本行同意,客户不得向其他授信人申请授信。(八)未经本行允许,客户不得更改与其他授信人的债务条款。(九)未经本行允许,客户不得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十)未经本行允许,客户不得进行兼并收购等活动。(十一)未经本行允许,客户不得为第三方提供额外债务担保。(十二)未经本行允许,客户不得向其他债权人抵押资产。除上述条款及经审查批准的条款外,对合同的其他约定应经总行法律主管部门的审批。第四十条 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信贷员应按要求亲视签字和盖章,

    28、办理抵押登记和质押登记手续,确保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签批人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个人贷款应落实谈话和面签制度,抵押登记要确保真实性。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尽职要求第四十一条 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贷后检查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五)授信的偿还情

    29、况;(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七)质物价值变化情况和保存情况;(八)保证人担保能力变化情况。第四十二条 经办单位应严格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贷款风险分类,并按信贷风险报告制度的要求对贷款风险情况进行报告。第四十三条 经办单位应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和风险预警信号。信贷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发现风险预警信号需及时报告,经批准后采取补救措施。主要预警信号包括:(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1、企业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2、客户不愿意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3、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

    30、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4、资产或抵押品高估;5、客户不愿意提供过去的所得税纳税单;6、客户的竞争者、供货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产生负面评价;7、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8、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9、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10、有破产经历;11、有些债务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或列示; 12. 客户内部或客户的审计机构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够审慎。(二)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1、客户在银行的头寸不断减少;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5、在银行存款变化出

    31、现异常;6、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头寸情况的电话;7、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8、对授信的需求增长异常。(三)客户管理层变化的信号:1、管理层行为异常;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3、业务战略频繁变化;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6、管理层主要成员家庭出现问题;7、与以往合作的伙伴不再进行合作;8、不遵守授信的承诺;9、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10、缺乏技术工人或有劳资争议。(四)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1、库存水平的异常变化;2、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3、核心业务发生变动;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5、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五)财务状况变化信号:1、付息或还本拖延,不断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2、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3、违反合同规定;4、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5、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减少;6、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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