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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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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docx

    1、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一、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儿童均须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实施预防接种。二、对本地接种的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簿,无接种证的应补发接种证,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关疫苗补种。三、每月定期到门诊、所属派出所、镇街道收集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流动儿童资料。四、每月组织专人到流动人口聚集地、出租屋、市场、工地等地方开展流动儿童调查摸底和预防接种工作。五、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每年新生入学时派专人到辖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核查新生的预防接种证,无接种证的,须补发接种证,并按免疫程序补种疫苗。六、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宣传动员

    2、,提高流动人口儿童家长的预防意识,争取儿童家长主动参与免疫活动。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免疫情况监测及专项调查。第二篇: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制度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制度一、在本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6岁以下儿童均须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实施预防接种。二、对在本地段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建立预防接种册,将接种信息录入电脑,无接种证的应补发接种证,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相关疫苗补种。三、每月定期到门诊所属派出所、乡镇(街道)收集居住3个月以上的6岁以下流动儿童资料。指定门诊辖区内的妇女主任或治保主任作为联络员,每月定期召开例会一次,联络员上报本区域本月新迁入的6岁以下儿童资料。四

    3、、每月组织专人到流动人口聚集地、市场、工地开展流动儿童调查摸底工作和预防接种工作。五、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每年9月派专人到门诊辖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核查6岁以下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无接种证的,须补发接种证,并按免疫程序补种疫苗。六、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动员,提高流动人口儿童家长的预防意识,争取儿童家长主动参与免疫活动。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儿童免疫情况监测及专项调查。第三篇: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制度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制度一、在本地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7岁以下儿童均须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实施预防接种。二、对本地接种的适龄儿童,应建立预防接种簿,无接种证的应补

    4、发接种证,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相关疫苗补种。三、每月定期到门诊所属派出所、乡镇(街道)收集居住3个月及以上的7岁以下流动儿童资料。四、每月组织专人到流动人口聚集地、出租屋、市场、工地等地方开展流动儿童调查摸底和预防接种工作。五、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每年新生入学时派专人到门诊辖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核查新生的预防接种证,无预防接种证的,须补发接种证,并按免疫程序补种疫苗。六、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动员,提高流动人口儿童家长的预防意识,争取儿童家长主动参与免疫活动。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儿童免疫情况监测及专项调查。新生儿报告登记制度一、卫生人员负责。由专人负责新生

    5、儿报告、登记工作。每月定期到服务站所属派出所或居委会(街道),收集新生儿资料。二、及时查访。收到新生儿报告卡后,及时巡访,了解新生儿的户籍所在地。非本辖区儿童及时转卡,并做好登记注明,以备核查。每月按时上报免疫规划新增目标儿童一览表。三、登记入册。属本地辖区的新生儿,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建薄立册。并按照免疫规划的程序,及时发放有关疫苗接种通知书给家长,督促家长按时业预防接种门诊接种有关疫苗。四、资料保存。新生儿入册后妥善保存报告卡,以备核查。一、建立预防接种反应和事故上防预人员负责。二、预防接种一般反应进行对异常反应、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要采取应急救护措施。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

    6、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群体性反应、公众高度关注事件,在2小时内报告。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应急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四、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的诊断,应由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做出。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做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五、因预防接种异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需请求市卫生局处理,接到处理请求后市卫生局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按照卫生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预防接种异常

    7、反应鉴定办法规定执行。七、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置;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八、过敏性休克处理原则。使病人平卧、头部放低、注意保暖;立即皮下注射肾上腺素(1/1000),成人0.51.0ml,小儿0.01ml/kg/次,最大量0.33(1/3支)。同时通知临床医生进行有关抗休克处理。九、晕厥处理原则。保持安静和空气新鲜,平卧、头部低下,肢抬高,同时松解衣扣,注意保暖。轻者可给予温开水、热糖水渴,短时间内即可恢复。经过上述处置后不见好转,可按过

    8、敏性休克处理,在35分钟仍不见好转者,应立即送附近正规医疗单位诊治。十、在群体性接种进行过程中,如出现接种反应,应及时将患者与其他受接种者隔离,再进行对症处理,避免人为造成紧张气氛,防止群发性癔病。门诊工作人员职责一、在业务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院部门诊医疗业务及行政管理工作。二、安排人员经常巡查门诊各诊室、辅助检查科室、服务窗口,检查门诊各类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及时处理和解决门诊部发生的突发情况。三、掌握门诊各科医生出诊情况和病友就诊动态,遇到病友就诊高峰或门诊医生未能按时出诊的情况,及时与医务科等有关职能部门、各临床科室主任沟通协商,合理调配人力资源,保障门诊病友就医。四、

    9、及时与医务科及各临床科室沟通联系,确定专家出诊、休诊时间,提前在门诊出诊信息栏或诊室的信息栏上作出提示。五、做好专科门诊的协调管理工作,督促和协助各科积极开展专科专病门诊,确保各专科门诊如期应诊。六、加强门诊医疗质量管理,制订门诊病历书写规范,组织门诊医疗质量和病历文书质量的考核和评比。七、改善服务措施,提高门诊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流程,确保门诊就诊畅通。八、做好导诊、分诊服务,帮助病友准备便捷就医。九、在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尽量满足门诊病友的其他合理需求。十、负责接待和受理病友投诉,可以即时处理的当场予以解决;情况复杂不能即时解决的,需上报有关部门,必要时请示院领导。药房工作人员职责1.在科主任和

    10、药房负责人领导下,从事药房的各项工作。2.按照规定与分工,负责医师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与发药工作。3.参与制订药品的申领计划,参与对处方、各种报表、单据的核算、统计及药品的定期盘点。4.经常检查药品质量,保证发出的药品质量合格,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5.按照规定,做好特殊管理药品的各项管理工作。6.经常深入临床,了解需求,收集有关情报,及时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工作。7.经常对药品进行巡查,做好药柜、药架上药品的补充、整理、保洁工作,并保持调剂室内整齐、干净。8.指导医药院校学生生产实习及下级药学人员的业务工作。9.完成医院、科室及药房布置的其他工作。治疗室工作人员职责一、经常保持室内清洁

    11、,每做完一项处理,要及时清理。各种医疗用具,使用后均应消毒。治疗室清洁用具应专用,废弃物不能放入生活垃圾内。二、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损坏物品及时报告护士长登记,按规定赔偿或报损。严格交接班制度,每月清点一次物品。三、各种物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四、毒、限剧药、贵重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六、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周更换二次,头皮针、静脉导管需高压灭菌。七、用过的注射用具浸泡消毒,清理后每日与供应室交换。八、对无菌用品必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九、每月做细菌培养一次。第四篇:

    12、马铃乡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马铃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人口的流动量日益增大,流动范围、流动频次和流动与停留的时间等情况越来越复杂,流动儿童的免疫接种对我乡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所造成的影响也越发突出。为巩固我乡免疫规划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的质量,根据区市疾控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1、乡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免疫规划接种与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流动儿童的调查发现、建帐登记和接种管理工作。2、乡卫生院要通过入户调查、乡村医生定期报告以及与居(村)委、计生、公安等部门联系等方法和途径及时发现和掌握辖区内儿童的流动情况,对新发现的外地寄居儿童要认真

    13、做好户籍地、暂住地、监护人姓名、联系方式、停留时间等情况的登记工作。3、对在本辖区内居住达三个月以上的外地和本乡外县户籍的适龄儿童,接种单位要对尚未建立儿童预防接种证者及时建证,并按“本乡流动”和“外县流动”另外分页建帐,注明来本地的时间和原户籍地址后与辖区内的儿童一道进行管理,要建立本辖区内长期外出或在外地投保和接种儿童的接种帐册,并在备注栏内注明长期外出或在外接种的地点。4、接种单位必须凭儿童预防接种证进行接种,接种前应根据儿童的既往接种情况和我省现行的免疫接种程序及时通知接种对象进行各种生物制品的接种,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认真做好帐证的登记和接种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5、流动儿童离

    14、开本辖区时,接种单位要提供该儿童在本地暂住期间的免疫接种情况。对将在本辖区内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本乡外县儿童,接受单位须向原先承担该儿童接种的单位索取其既往免疫接种资料。6、接种单位要定期对辖区内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漏种的要及时进行补种,区疾控中心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将此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花溪区马铃卫生院xx年二月第五篇:咸宁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咸宁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xx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丁小强xx年5月27日咸宁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

    15、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省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第三条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及以上行政区域,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3个月,年龄在7周岁以下(含7周岁)的儿童。第四条预防接种单位是指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

    16、担预防接种工作,并明确接种责任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五条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咸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纳入本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与本地适龄儿童享有平等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待遇,免费办理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第六条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一)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应主动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二)预防接种证由适龄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若发生遗失,要及时到原预防接种单位补证,并由原接种单位根据接种信息补填接种记录。(三)预防接种单位免费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按免疫程序实施免费接种,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四)托幼机

    17、构和学校对新入托(园)、入学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组织卫生、财政、公安、工商、教育、宣传、人口计生、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把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社区(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日常管

    18、理,定期开展免疫规划督导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等工作。预防接种单位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负责责任区域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建证、建卡、接种、资料收集上报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现场处理及报告工作。(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在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服务和纳入预算等方式,把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纳入当地国家免疫规划实施范围中,确保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开展。(四)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等实施辖区流动人口管理时,应告知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向相关单位提供流动人口

    19、适龄儿童信息,对无接种证的适龄儿童,协助相关部门督促监护人及时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实施预防接种。(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外来育龄人口办理营业执照等管理工作时,应告知其到预防接种单位为适龄儿童建档立册,协助预防接种单位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动员入场经营者的适龄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六)教育部门将托幼机构和学校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实行监督管理。托幼机构和学校要严格执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在办理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入托(园)、入学手续时,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或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适龄儿童,应督促其监护人及时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并将查验

    20、情况定期向责任区域的预防接种单位报告。(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公益性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知识宣传工作,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引导流动人口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八)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实施对流动人口查验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时,掌握家庭内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办理情况和预防接种情况,通知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适龄儿童监护人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九)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及时携带适龄儿童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工作。(十)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小区物业管理机构配合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做好流动人口

    21、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宣传教育。(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社区、村(居)委会及时收集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有关资料、信息,并提供给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应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知识宣传及健康教育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第八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示辖区预防接种单位及其责任区域,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按照就近或划片的原则实施预防接种。在农贸市场、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等流动人口聚居地增设固定接种点或临时接种点,适当延长预防接种时间,提高预防接种率。第九条预防接种单位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预防接种的责任区域范围和免费疫苗的种类、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22、在预防接种前,应公告接种的时间、地点及对象。预防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时要对受种者履行告知义务,不得以收费类疫苗替代免费疫苗接种。接种服务单位为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后,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接种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第十条实行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转证、转卡制度。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迁入时,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应到原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原预防接种卡、证继续有效,但要在现居住地及时建立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接种卡,按免疫程序完成预防接种任务。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迁出时,接种单位应及时出具免疫接种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实行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登记及信息收集、接种报告制度。(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的派出

    23、所、村(居)委会对辖区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实行登记管理制度,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时,将6周岁以下儿童纳入统计范围并登记造册。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新出生、迁出、迁入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基本情况,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和协助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流动人口适龄儿童主动搜索制度,明确责任人,每季度到当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收集责任区域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资料,掌握其变动情况,实施查漏补种,并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及时将接种情况逐级上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迁入、迁出情况做好记录,每半年对登记卡(册)进行一次核

    24、查和整理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预防接种单位保管。第十二条实行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联席会议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财政、公安、工商、教育、宣传、人口计生、住建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十三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机构产科医生的培训,在新生儿出生时,向其父母宣传免疫接种知识,提高对免疫接种重要性的认识。流动人口新生儿的监护人应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第十四条实施预防接种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时,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5、,保存相关资料,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五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在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预防接种单位因工作不力,完不成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目标的,由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xx年5月31日。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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