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电大法律文书行测任务02.docx

    • 资源ID:13495579       资源大小:21.21KB        全文页数:1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电大法律文书行测任务02.docx

    1、电大法律文书行测任务02电大法律文书行测任务02篇一:20XX年中央电大法律文书05任务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阅读了全部卷宗,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走访,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裁判时予以充分参考。一、庭审焦点事实20XX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在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

    2、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

    3、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辩护人意见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

    4、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最后,本辩护人再次指出:依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刘女士的死应当依法认定为“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提请法庭宣告韩某无罪。谢谢!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二0一三年十月六日篇二:20XX电大形成性测评法律文书任务答案任务5-15.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韩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

    5、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定性不当。理由如下: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韩某构成犯罪的认定: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如果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

    6、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本案应认定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被

    7、告人韩某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律师年月日4.民事起诉状原告:张红,女,54岁,汉族,市研究所xx服务公司副经理(写现任工作),住址:市研究所宿舍楼栋单元号被告:赵某,男,57岁,汉族,赵某现任工作,住址:市研究所宿舍楼栋单元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3.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xxxxxx元给原告4.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xxxx元给原告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赵某与1984年结婚。婚后相亲相爱并育有一女。赵某20XX年辞职下海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每两个月回家一次,但对家里生活仍尽心照顾,夫妻关系也很和睦。赵某20XX年下半年

    8、到市模具厂工作后,渐生变化,一直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仅是每月寄一笔钱贴补家用。后来才知道赵某在xx市工作后结识了当地一家夜总会工作的余某。并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20XX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余某也随赵某前往,并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同时赵某又骗我说,要与我白头到老、相守终身。20XX年9月,我希望赵某跟我一起去国外看女儿,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后来,在我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嬉玩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20XX年3

    9、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一年时间内,赵某再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我一分钱。赵某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5年,而与我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感情可言。现有赵某与余某在xx市xx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房东、邻居的证词;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分割共有财产和xx赔偿xx

    10、xxxx元。此致xxx人民法院起诉人:张红20XX年4月16日附:1.本状副本一份2.xx,xx证词,xx,xx复印件各一份。3.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20XX)民初字第25号原告: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被告:孙X林,男,1993年1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XX年8月,经被告的父母请

    11、求,原告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被告为养子。20XX年4月找了工作。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原告每月给被告200元零花钱,还给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关系一直还比较好。20XX年9月以后,被告以自己在婚姻问题上与原告存在分歧为由,在当年10月,搬出了原告家,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20XX年3月上旬,原、被告又因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被告便于20XX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趁家中无人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养父子关系,并归还电视机。被告孙X林辩称,与原告的养父子关系确

    12、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20XX年9月,由于原告不资助被告结婚而产生了一些矛盾,被告就搬至其工作的制药厂居住,原告也不再给零花钱,但被告每逢节假日还买些食品去看看原告。20XX年12月,原告因病住院。其妻因故不予照顾。被告不计前嫌,特在单位请了假,并购买食品和生活用品到医院照顾原告。被告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几年来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截止到20XX年5月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所以搬走原告彩电这只是以此作为对被告结婚的一点补偿,并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结婚所需费用。经审理查明,双方

    13、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年,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原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养父子关系。2、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3、原告孙X杰付给

    14、被告孙X林结婚资助款5000元钱。4、本案受理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人民陪审员朱人民陪审员王20XX年6月3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2.朱故意杀人案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XX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XX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XX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

    15、看守所。辩护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字(20XX)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故(:电大法律文书行测任务02)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高,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指控,20XX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朱躲在徐家的屋后,乘徐外出到邻居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被告人朱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的缸盖上摸到

    16、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被告人朱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被告人朱才畏罪逃跑。法医和医生检查证实,徐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良、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从被告人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被告人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17、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朱杀人未致人死亡是杀人未遂。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附有被害人徐、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被告人朱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高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朱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XX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朱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到徐家的大门边的土堆

    18、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灶门口织毛衣。这时,被告人朱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犯罪分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犯罪人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徐当即昏倒在地。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朱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朱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

    19、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本院认为根据朱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朱故意杀人罪成立,因被告人朱的行为属于杀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的辩护人高对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20XX年5月29日(院印

    20、)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1.检察院公诉人制作。见下: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XX检刑诉13XX号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XX市XX公司勤杂篇三:法律文书02任务答案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XX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调戏女同学。20XX年下半年转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辩护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字(20XX)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21、庭,于20XX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高,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指控,20XX年4月27日晚上,被告人朱躲在徐家的屋后,乘徐外出到邻居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被告人朱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被告人朱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被告人朱才畏罪逃跑。法医和医生检查证实,徐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

    22、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良、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从被告人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被告人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朱杀人未致人死亡是杀人未遂。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附有被害人徐、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被告人朱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高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朱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XX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朱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到徐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后


    注意事项

    本文(电大法律文书行测任务02.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