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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点全面说明及常见问题解答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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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点全面说明及常见问题解答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docx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点全面说明及常见问题解答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点全面说明,及常见问题解答【建筑工程类独家文档首发】1总则1.1编写目的帮助建筑业企业进一步理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2号令)、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文件,掌握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点,提高申报质量。1.2适用范围本申报要点说明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内容。不适用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以及各地负责审批、合同有关部门审查的其他建筑业企业、按简单变更办理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相关内容可以

    2、作为参考!1.3编写依据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2号令)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5)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6)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7)其他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有关的文件2一般规定2.1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的(军队单位除外),不批准其资

    3、质增项、升级申请2.2申报内容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文件相关内容和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申请事项填写,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填写内容一定要与申请内容一致。2.3指标考核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考核主体,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内容不应纳入申报。各项指标应以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的内容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均不被认定。申请多项资质的,净资产指标、主要人员指标不需要累加,以标准要求最高的指标值考核;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工程业绩、技术装备需分别达到各类资质标准的指标要求。2.4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

    4、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应类别对照表详见实施意见附件4-1),应按照相应资质标准进行申报。2.5企业既有资质证书中某类资质存在限项,且与相应资质标准规定不一致的,该类资质升级申请将不被认定。2.6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后,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除新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被审查外,原企业具有的资质也将同时被审查。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类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类资质时,则必须按首次申请提供材料。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只对该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予以认可;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以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作为

    5、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予以认可。2.7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包括:1)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建筑业企业。2)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3)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4)已经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在我国境内再投资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或收购其他建筑业企业投资股权后的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应审查确认商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中中外合资、合作投资企业,中方出资人的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以外币出资的按出资时的汇率计算)。2.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企业提供材料审查后,公示意见为未通过的

    6、,企业提供陈述材料,仅限于对公示意见中涉及的问题,提出申诉说明和补充证据,企业陈述材料中新增加的人员、业绩均不予认可。2.9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见管理规定第九条),包括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人员(但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具体名单见实施意见附件4-2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

    7、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上述内容的审核组织抽查,被抽到企业的上述内容全部进行审查。未被抽到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仅对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进行审查。2.10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中有工程业绩、注册人员信息的,则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和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案庭审部门审查意见栏中注明。若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未进入发布平台,或在发布平台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指

    8、标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于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已联网省市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发布平台完成,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予以认定为有效业绩。2.11初审部门的意见需明确响应企业申请内容,有核验原件的记录,并签单齐全。下放地方审查的内容,以地方审查意见为准。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内容,若初审部门提出不符合项,审查时不直接作为否决项,需对照标准,综合审查所有资料,再作结论。对于初审部门提出的不符合项,应重点进行审查,并在结论中详细表述初审部门意见和是否采纳及其理由。3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原则按照企业资产包括净资产、生产厂房(自有的或租赁的)和

    9、企业自有的技术装备考核。3.1企业资产3.1.1企业净资产企业净资产以其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准进行考核。对上年度净资产不满足标准要求,但近期通过增资等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以其申报前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予以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3.1.2生产厂房1)标准中对生产厂房有明确要求的,需考核其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其厂房面积需符合要求。2)租赁的生产厂房可以认可,但需考核其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受理之日。3.2技

    10、术装备3.2.1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标准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按标准进行考核,发票上不能体现规格、性能的,延伸考核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3.2.2租赁设备不予认可。3.2.3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不应考核。4企业主要人员指标的考核原则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按照基本考核原则、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进行考核。4.1基本考核原则4.1.1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身份证为准

    11、考核年龄,以社会保险证明考核企业为其主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要审查其社会保险证明,但需要审查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从事证明等相关材料。时间节点初审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如初审部门受理时间为2015年8月,则主要人员的出生日期应在1955年8月以后,其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应为2015年5-7月的,但首次申请、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其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应为2015年7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

    12、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4.1.2企业主要人员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的人员不予以认定。4.1.3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程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4.1.4企业申

    13、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程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4.1.5除注册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请单位。4.2注册建造师4.2.1注册建造师的认定以部注册人员库为准考核,凡注册人员库中无记录的人员不予认定。4.2.2申报注册建造师的各专业人员数量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两个及以上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数量应分别满足相应类

    14、别资质标准要求。4.2.3企业现有注册建造师的专业和数量应满足既有资质标准的要求。4.2.4注册人员若存在重复注册情况,其注册执业资格不予认定;但该人员不在此次申报的人员名单中,不应作为重复注册人员考核。4.2.5临时建造师不应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人员考核。4.2.6标准中要求XXX专业、XXX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XX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4.3技术负责人4.3.1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按照各类资质标准要求考核。4.3.2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应按照企业明确的每个申报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考核。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

    15、的相应标准要求,应予以考核认可。4.3.3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按照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进行考核。4.4技术职称人员4.4.1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只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的人员。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标准中的职称人员都按照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考核,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考核。4.4.2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

    16、1人考核。4.4.3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考核。4.4.4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予考核。4.4.5职称人员中如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的,一律不予认定。4.4.6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人员:港、澳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按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考核。聘用外国服务者应核查劳动合同;聘用的外国服务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本专业经历可以认定为高级职称,大专以上学历、5年本专业经历可认定为中级职称。4.4.7标准中

    17、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4.5现场管理人员4.5.1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以岗位证书

    18、中注明的岗位各类考核。4.5.2标准中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M人,且A员、B员、C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M人中至少有A员、B员、C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意一种岗位种类的人员。4.6技术工人4.6.1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以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的工程和等级考核。

    19、4.6.2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考核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为技术工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审查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4.6.3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5企业代表工程业绩考核原则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主要包括某类项目单项工程或累计工程,一般按照中标通知书、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竣工及质量证明、反映指标的相关材料中的指标考核。5.1申报业绩数量一般应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数量进行审查,企业多申报的业绩可以不予考核(考核累计指标的除外)。按企业资质申请表的排序予以审查,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

    20、的业绩不予审查考核。5.2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5.2.1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交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交业主单位或招标代表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5.2.2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上的工程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建设工程法定程序,如竣工验收证明的开工日期不应早于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时间。5.2.3施工承包合同的申报以合同主体内容及反映技术指标的部分内容为主。结语:任何一个人,都要必须养成自学的习惯,即使是今天在学校的学生,也要养成自学的习惯,因为迟早总要离开学校的!自学,就是一种独立学习,独立思考的能力。行路,还是要靠行路人

    21、自己。努力学习,勤奋工作,让青春更加光彩。 本文由王敏老师编辑整理,感谢大家的支持!7.5.3企业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图纸有何规定要求?答:主要有: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5)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6)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7.5.4如何理解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

    22、或近10年?答: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超过此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能认可。7.5.5企业申报的某项代表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多项技术指标,能否作为多项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答:实施意见中明确为: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工程业绩指标申报。企业申报的该项代表工程业绩是一项单位工程,无论满足多少项技术指标,只能作为一项业绩申报;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单项工程,且每一单位工程分别满足不同的技术指标

    23、,可以作为多项业绩申报。7.5.6同一工程业绩可否同时按照标准中的累计指标和单项技术指标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答:标准中分别为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7.5.7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7.5.8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答:不可以。7.5.9标准中单项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需要提供结算单吗?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可以按照累加的

    24、合同额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答:需要提供结算单。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价为准,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不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7.5.10标准中建筑工程高度、层数如何计算的?答:建筑工程高度应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7.5.11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其承继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只能提供该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

    25、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可以提供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以及弄虚作假被通报的企业如同时对其进行在限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某项资质处理的,该企业上述限定时间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其受到资质处理前的工程业绩不应作为有效业绩申报。7.5.12建筑工程中的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申报?答:不可以。7.5.13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

    26、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7.5.14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能否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保密工程呢?答: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保密工程均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7.5.15群体建筑工程能否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答: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能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群体中某一单体的地下室与其他单体相连且为整体基础的,其地下建筑面积可与其上的某一单体建筑面积合并后的总面积可作为单体建筑面积指标申报代表工程业绩。7.5.16企业因某项工程的

    27、问题受到相关处理的,该项业绩还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答:不可以。具体情况有:企业因该工程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或因该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不应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7.5.17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该项目负责人是否需要考核?考核什么?答:需要考核。考核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为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或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如果存在以上情况,不予认定该项代表工程业绩,

    28、也就是该项工程业绩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7.5.18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包括建筑幕墙工程吗?答:不可以。7.5.19某工程项目没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不提供该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答:不可以。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7.5.20代表工程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是否需要全部提供?答:不需要。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均应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提供合同的基本组成要素(甲乙方的基本信息、基本约定、双方签章等)、反映主体内容及技术指标的部分主要内容,合同通用条

    29、款不需要提供。7.5.21代表工程业绩竣工(交工)证明材料是什么?需要哪些单位认可签章?答: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签章、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参与验收的单位一般有:建设(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结语:任何一个人,都要必须养成自学的习惯,即使是今天在学校的学生,也要养成自学的习惯,因为迟早总要离开学校的!自学,就是一种独立学习,独立思考的能力。行路,还是要靠行路人自己。努力学习,勤奋工作,让青春更加光彩。 本文由王敏老师编辑整理,感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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