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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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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docx

    1、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欧阳光明(2021.03. 07)第一章总则第二童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 危险废料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五章其他固体废料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六章法令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料污染环境,包管人体健康,维护生态 平安,增进经济社会可继续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料 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令、行政律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料污染环境的防 治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固体废料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实行减 少固体废料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

    2、固体废料和无害化处 理固体废料的原则,增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成长。第四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成长规划,增加投入,加强技术力量,建 立和完善环境呵护目标责任制,提高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能力。*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行 政区域内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担任催促、 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分做好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 作。设区的市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下设的固体废料管理机构担任 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

    3、政主管部分担任生活垃圾清 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成长和变革、卫生、交通运输、农业、 公安等其他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担任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 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处所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知 识的宣布道育,建议有利于环境呵护的生产和生活方法。新闻单位 应当加强对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七条产生固体废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纳办法,避免或者减 少固体废料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料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4、分应当采纳办法,积 极推进固体废料分类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固体废料再 利用,提高固体废料利用率。*欧阳光明*创编过政府网站.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法按期宣布固体废料 的种类、产生量、处理状况等信息,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 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便利和办事。第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料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料的种 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理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 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申报挂号。申报挂 号事项产生重年夜修改的,应当在产生修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 原挂号机关申报。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应当逐步建立工 业固体废

    5、料网上申报信息平台。第十一条固体废料实行集中处理。全省固体废料集中处理设施 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各地处理固体废料的需要,统筹安插,合理规 划,由省成长和变革部分合同环境呵护等有关部分编制,报经省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全省固体废料集中处理设施建 设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料和医疗废料集中处理设 施I。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配套的经济、技术政策, 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投资建设.经营固 体废料集中处理设施。承欧阳光明*创编 2021.03.07第十二条固体废料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依照规定向固体 废料产生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偿办事,收

    6、取固体废料处理费,包管固 体废料集中处理设旋的正常运行。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制定固体废料处理收费的管 理办法。危险废料.医疗废料处理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艮政府价 格行政主管部分会同环境呵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分制定,报同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 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分会同财务、环境卫生行政 主管部分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 价格、财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备案。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固体废料收集、贮存. 运输和处理的经营者,不得设置地区障碍,干扰固体废料收集、贮 存、运输和处理的正常经营活动

    7、。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分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 采纳合适环境呵护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燃烧、擅自填埋。第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工业固体废料的单位 终止或者搬家的,应当事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水平进行 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陈述,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 政府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备案;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 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环境监测、评估.修复等用度由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 理工业固体废料和造成污染的单位承担。第三童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和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 体系建设的指导。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由市、县

    8、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依 照规定权限和法度组织编制,经上一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审查 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 圾污染的防治。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革、住宅开发和村镇建设开发的单 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场合和公共设施的经营 管理单位,应当依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境卫生标准,配套建设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严格遵守 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合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其环境影响陈述书或 者环境影响陈述表,报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批准;成长和变革部 分核准或者审批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的意 见。第

    9、十八条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的具 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地 生活垃圾最终处理方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企业,应 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办事许可证。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处理或者利 用。建议净菜上市、文明用餐,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第二十条鼓励采取新技术、新工艺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鼓励优先采取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建设单位需要处理建筑垃圾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 前向本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申请规画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手续。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设置应当经本地环境卫生行政

    10、主管部分批准。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自力的建筑垃 圾收集场合,对施工现场收支空中作硬化处理,设置清洗设施、 设备清洗进场车辆,避免污染环境。运输建筑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运输工具,依照规定的时间.线 路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地。第二十二条从事公路.铁路、民航、水路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 生活垃圾。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 农村生活垃圾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集中 处理的机制,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给予财务 补贴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

    11、、转运 的组织实施工作。*欧阳光明*创编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逐步实现城乡 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取先进工艺和设备,合适环境 呵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鼓励采取燃烧发电等先进技术处理生活垃圾。对已经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依据环境卫生标准逬行无害化品级评定。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 当会同有关部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 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企业,应 当制定生活垃圾污染突发事件应急计划,报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分备案。第四章危险废料污染

    12、环境的防治第二十六条产生危险废料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危险废料污染防治办法,按年度制定危险废 料管理计划,并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料管理计 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备案。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危险废料的单位应当在产 生修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环境呵护行政 主管部分申报并相应调整危险废料管理计划:(-)所产生的危险废料类别产生变更的;的百分之五十的;(三) 危险废料自行利用、处理设备、工艺产生变更的;(四) 委托他人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理,受托方变动 的;(五) 其他重年夜变动事项。第二十八

    13、条产生危险废料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料产生情况 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料的名称.类别、时间、数量、去向等情况, 并保管五年以上。产生危险废料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将台账报送所在地县(市、 区)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存档管理。第二十九条申请转移危险废料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危险废料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 受;(二) 危险废料的包装、运输合适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 要求;(三) 有避免危险废料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办法和事故应急 救援计划;(四) 法令.律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条转移危险废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料转移 联单并报送移出地、接受地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无转移联单的

    14、, 运输单位不得承运,贮存、利用、处理单位不得接受。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危险废料转移至本 省境内贮存或者处理。第三十二条危险废料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实行集中就近 原则。新建危险废料集中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理设施,应当与机 关、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坚持足够的平安防护 距离。已建危险废料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处理设施的平安防护 距离内,不得新建环境敏感目标。第三十三条从事危险废料收集、贮存、利用、处理经营活动的 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但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豁免管 理的除外。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依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料收 集、贮存、利用、处理的经

    15、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料提供或者委托给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收集、贮存、利用、处理。第三十四条从事利用危险废料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合适下列 条件,向有权限的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申领危险废料经营许可证:(-)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 技术人员;(二) 有合适国家或者处所环境呵护标准和平安要求的包装工 具,中转和临时寄存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三) 有与所利用的危险废料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赚欧阳光明床创编 2021.03.07(四) 有包管危险废料利用平安的规童制度、污染防治办法和 事故应急预案;(五) 对危险废料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有合理的处

    16、理计划或 者办法。利用危险废料生产的原资料或者燃料,应当合适国家有关产品 质量的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备案。第三十五条危险废料处理单位应当将危险废料处理情况记录 簿保管十年以上,以填埋方法处理危险废料的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 保管,对填埋危险废料的场合应当设置永久性危险废料识别标记。第三十六条年夜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建立 实验室废料分类、挂号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实验室产生的废药剂、 废试剂、实验植物尸体及其他实验室废料的管理,避免其污染环境、 危害公众健康。实验室产生的液态废料应当分类暂存,不得直接倾倒。过期、 失效及过剩药剂应当设

    17、置专门贮存场合分类寄存,不得擅自弃置、 填埋。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料应当按期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理。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明医疗废料处理单位不按时收集 医疗废料的,或者医疗废料处理单位发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料分 类收集不当或者医疗废料数量无故产生重年夜变更,应当及时向环 境呵护、卫生行政主管部分陈述。接到陈述的环境呵护、卫生行政 主管部分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役用度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退役用度未列入投资概算的,可 以从处理收费中预提一定比例的用度作为退役用度,列入经营本钱。 退役用度应当用于设施和场合退役后的维护和监测用度及其他相关 用度,不得挪作他用。退役用度的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省人

    18、民 政府财务、价格行政主管部分会同省人民政府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 分规定。第三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有关危险废料的环境污 染责任险;鼓励和支持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危险 废料的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第四十条有害废料污染环境的防治,由省人民政府环境呵护行 政主管部分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有害废料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会同省有关 部分制定并公布。第五章其他固体废料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当采纳办法,组织建设水 处理产生污泥的区域性处理设施,研究.推广水处理产生污泥处理 处理技术,引导综合利用水处理产生污泥,增进水处理产生污泥的

    19、无害化处理。城镇污水处理费中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款用于城镇污 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处理。第四十二条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的单位应当建立污水处理产生 污泥管理台账,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避免污染环境;属于危险废料的,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应当合适危险废料污染环境 防治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其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中应当包含污泥利用或者处理计划。自行利用和处理污泥的,应当配套建设污泥利用或者处理设施, 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自行利 用或者处理污泥的,应当将委托利用或者处理污泥的情况,在污水 处理设施试运行前陈述所在地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环

    20、境呵护行政 主管部分。第四十四条自来水厂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排泥水进行集 中处理,处理后的废水排入水体的应当合适国家标准,污泥应当进 行综合利用或者平安处理。第四十五条从事放弃电器电子产品以外的电子废料拆解.利 用、处理经营活动的单位(包含个体工商户),合适国家规定条件的, 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排列入拆解、利用、 处理单位名录或者临时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从事电子废料拆解、利用.处理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技术规范要求,对电子废料进行拆解、利用和处理,避免污染环 境。第六章法令责任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或 者其他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

    21、督管理部分,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更床欧阳光明床创编 2021.03.07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规画批准文件的;(二)发明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三) 违法实施行政惩罚的;(四) 擅自指定固体废料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的经营者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照规定申报挂号危险废料, 或者在申报挂号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环境呵护 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处一

    22、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料转移联 单,运输单位承运或者贮存、利用、处理单位接受的,由县级以上 处所人民政府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更正违法行为,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依照经营许 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料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环境 呵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危险废料提供或者委托给个人或者无经营 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环境呵护 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处二万元以上

    23、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呵护行政主管部分撤消经营许可证。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污水处理产生污泥管理台账 的,或者对危险废料产生情况未如实记录台账、未按规定保管的, 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环境呵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更正,给 予警告;逾期不更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固体废料,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 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保持的固 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令、行政律例 规定纳入固体废料管理的物品、物质。危险废料,杲指列入国家危险废料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 险废料鉴别标准和鉴别办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料。有害废料,是指不属于危险废料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 用和处理过程中必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料。第五十二条固体废料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料 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液态废料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可杲,排入水体的废水的 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令、律例,不适用本条例。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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