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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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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docx

    1、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实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福音,因为在过去政府的工作信息不对群众公开,导致群众不能够更好的提出自己的需求,也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无尽的政府信息公开也会带来一定的弊端,虽然申请信息公开也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但是有很多人会寻找法律的漏洞,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实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福音,因为在过去政府的工作信息不对群众公开,导致群众不能够更好的提出自己的需求,也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无尽的政府信息公开也会带来一定的弊端,虽然申请信息公开也要遵守一定的程

    2、序,但是有很多人会寻找法律的漏洞,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 一、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定? 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激增,以成都市某区法院为例,2012年,该法院第一次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当年度合计受理二件该类案件;到了2013年增长率了50%,即增加为三件;2014年,该类案件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仅仅是上半年就增加了约八倍,案件数量达到了二十八件(1)。在以上案例中,有不少属于诉讼人多次反复提起的,要求处理他们与述称的诉讼要求根本没有任何联系的信息公开申请与诉讼,该类问题实质上是对十分有限的司法与行政资源的一种浪费。在

    3、今年的“两会”中,就有代表指出“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制滥诉的规定,人民法院面对滥诉尚无有效处置依据和办法,滥诉当事人也无需承担不利的后果。(2)”由具体状况来分析,信息公开案例中的滥用诉权通常可以概括为下面几种: (一)对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有异议而不断重复申请信息公开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涉征地拆迁占了不小的比例,以上文所述的成都市某区法院为例,从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其合计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总数为三十三件,其中要求公开有关土地征收类政府信息的案件占比为75.76%,即二十五件(3)。 “在涉及征地拆迁的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为拖延起诉期限或取得相关证据而提出很多信息公开诉讼。通常

    4、情况下,该类案件中申请人的真实目的还是解决补偿安置等问题。(4)”为了取得更多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该类案件的一些当事人会向若干个行政部门重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如果进行申请后,当事人没有达到预期目标,那么他们甚至会是在行政部门早已就该类信息作出公开的情况下,再次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进而给行政部门与政府带来很大压力,促使部分不想败诉或成为被告的行政部门“提高补偿金额”。比如在北京市某地绿化隔离带腾退案件中,有几个早已签署了征收补偿合同的群众,为了取得更多的拆迁款,在后来几年中以政府信息公开为理由,将有关行政机关与地方政府告上法庭,合计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超过六百件(5)。 (二)以申请政府信

    5、息公开为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信访 部分申请者的真实目的并不是达到政府某项信息的公开,而是希望以此为手段来谋求不正当利益。如近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陆红霞案”。申请人陆红霞与其亲属3人以生活困难为借口,向该市若干个行政部门申请了近百次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其涉及的内容包括行政部门的公车数目、财政预算报告等几十种,当他们收到行政机关对有关问题的回复之后又向复议机关提起了约40次的行政复议,之后又以公开回复程序不合法、没有明确救济权利以及字号中有错误等为理由提出了几十次行政诉讼。当地法院结合整个案件的经过,认定诉讼人把诉讼当做是获取个人私利、向行政机关施压的方式

    6、,和诚实信用原则不符,明显属于不正当行为,陆红霞等人在明知诉讼与申请无法取得支持的情况下,还是在不断地进行信息公开申请,法院认定与之有关的诉讼行为是滥用诉讼权利,缺乏行使权利的正当性(6)。类似这种情况的当事人提起大量政府信息公开、提起信息公开诉讼背后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想通过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施压的方式获得不正当的额外利益。面对这样的信息公开申请,有关部门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进行协调、应诉与答辩,同时如果申请人通过这些行为得到了有关的不正当权益,就会使得该类滥诉缠讼行为进一步加剧。 也有部分申请者实际上属于长期信访人群,他们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借口来参与信访。而在目前的一些绩效考核体系与信访机制条件下

    7、,这些行为给各级行政部门与法院带来了沉重的维稳压力,为此行政部门为了妥善处理该类问题常常采取特殊途径来化解,该类滥诉问题也渐渐演变为一种特殊的信访活动。比如,在“两会”时期,曹某在中南海附近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当地公安机关后训诫后,其户籍所在地管辖的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曹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之后曹某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以提问的形式就该项处罚的所有流程,不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到答复又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诉讼。 (三)某些申请人具有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进行恶意诉讼倾向 部分信息公开申请者早已利用上诉或别的途径取得了有关的政府信息,然而还是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并在之后提

    8、起有关的诉讼。如曾某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了公开接报警记录信息的申请,在未得到当地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答复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公安机关违法,并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向曾某公开其申请的信息内容,曾某在得到了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后,仍然坚持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从目的上看,信息公开诉讼案件中,滥用诉讼权利的目的不在于某个案件本身的成败。如果胜诉,申请人取得的仅仅是知情权的实现,但是一般来讲其实际所希望的利益和案件并无关系,无法对他们所追求的实际利益产生任何帮助,所以他们一般是先申请、然后提出诉讼,之后上诉,以及再申诉等,竭尽全力的针对特定的行政部门制造很多案件,以期达到其追求的

    9、案外利益。 二、滥诉原因分析 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产生很多非正常申请与诉讼,究其根源,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受案门槛较低 为了更好地实现对政府部门行政活动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的法人、公民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按照本身科研、生活、生产等的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从其立法的目的来讲,并不是在限制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资格。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自身科研、生活、生产等的需要”不必进行证明,仅仅进行说明即可,所以,在该类案件中,对于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不高,人民法院裁判过程中也始终以保护当事人合法的知情权为首要原则。现有相关法规存在缺

    10、陷,缺乏必要的限制性要求,申请人不难提出诉讼,而一旦政府及行政部门进行信息公开的模式或内容与申请要求有出入、超期给予回复、没有回复等,申请人都可以以此为由进行诉讼,即使有的行政部门根据要求进行了公开,申请人还能够因为公开过程具有瑕疵而提起诉讼。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案例中,收取的诉讼费用较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 481 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第二章第十三条对行政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作出了如下规定:“(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不过行政部门、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滥用诉权案件中花费的成本却可能是该标准规定

    11、收取的诉讼费用的几十倍。但是如果行政部门为了解决矛盾进行了让步,申请人就会取得很大的经济利益,就是因为滥用诉权成本不高,但是行政部门与法院等要为之花费高额的成本,双方间明显悬殊的利益差使得申请人利用手中的诉权作出滥诉行为(7)。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不足 行政机关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意识存在欠缺,对应当公开信息的范围和时效在实际操作中理解有误,有时即使主动公开了信息也经常是无法满足当事人实际需求的信息,有的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及时,还有的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则性规定,对具体执行性、操作性规定公开力度不够。也有部分行政机关对是否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定义界定上与当事人理解存在分歧,简单以不

    12、适用于信息公开范围等为由,拒绝公开信息。主动公开力度不够,导致了部分群众对政府公信力丧失信心,在遇到问题时不愿意采用理智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从某种意义上助生了滥用诉权现象。 (三)申请人权益未获有效保护 出现部分当事人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其实质还是出现行政争议时缺乏有效、权威及公正的解决途径。当事人滥用申请权和诉权的诱因部分也归因于其相关权益在行政程序中未能得到及时而充分的保障,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使得当事人逐渐产生了不信任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错误思想,甚至质疑司法权威,从而不断进行诉讼或申请信息公开,通过这种形式来与法院形成新的纠纷连接点,根本目的还是吸引相关行政机关的注意力并向政府施加压

    13、力,以取得有关利益。 三、规制对策 (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范,严格执行起诉条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在给予人民取得政府信息知情权上取得较大进步,不过在具体运用过程中还有很多不足有待于不断改进。所以,出台有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十分必要,尤其是和公民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有关的事项,要明确可以公开与不能公开的界限,减少由于理解分歧而造成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案件审理方面,可以通过细化“不公开审查”原则等程序,如法官可单独审查相关信息是否适用公开,进而独立做出要不要公开的决定,这样有利于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此外,最高法院可在更多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来为地方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

    14、理做出一定的指导。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法律规范,一方面能够维护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能够使得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贯彻下去。 同时制定有关信息公开案例立案方面的实施细则,法院从立案层面严格把握起诉条件,不受理重复起诉的案例,依法受理应该受理的案例,从而遏制滥诉行为和更好维护人民的知情权。有的民众对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范围在认知上有偏差,认为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可以进行公开,这时基层法院应做好释法明理工作,给予申请者正确地指引,降低由于他们对法律法规的不正确认知而导致的各种诉讼与纠纷。 (二)加重举证负担,适当收取信息公开成本 针对法律与司法解释有具体规范的,要更好地对规定细则进行利用,假设认为申请

    15、者有滥用诉权的可能性,法院可以让其对申请问题进行相应的举证与解释。同时行政机关可以适当收取信息公开成本费用,在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收费的标准,并没有制定细化要求,而行政机关在应对信息公开申请中为了减少手续往往主动放弃收费,所以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成本极低,变相诱导了某些非正常申请。可以采取完善收费制度的方法,对同一申请中申请人数量过多及申请公开内容的申请过多的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既便于真正需要政府信息的公民能免费获取政府信息,又能提高可能存在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申请人的行为成本。以上举措概括来讲就是提升对滥用诉

    16、权的限制性,从而一定程度的抑制非正常申请。 (三)拓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与力度,促进阳光型政府建设 政府公开的决策和管理的信息越透明,就越能够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要让公权力得到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就必须保证公众能够获取政府信息。所以,政府部门要根据条例规范,及时、主动、依法对政府有关信息进行公开,通过主动公开来降低申请公开的现象。尤其是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等受到人们一直关注、牵扯利益较多的信息,政府要主动进行公开,“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为原则”,从源头上解决有关问题,在对申请信息公开事项进行回复之外,积极同步的在各大媒体、政府网站等平台中作出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多了,非正常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就

    17、会少了。 (四)加强法制宣传,重视化解风险和争议 通过向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条款,不断提升人民的法律认知能力,指引其按照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和矛盾,提高其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法律意识,防止滥诉现象的产生。现在有关土地房屋征收类的政府信息公开较多,在这类问题上,部分群众常常情绪极为激动,要求对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他们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向政府部门施加压力或取得证据资料,因此要对申请者的实际意图有个全面、深入地了解,提前介入或协调,最好是在庭外化解该类难题。此外,经常开展释法明理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化解申请人对立情绪、为之解决有关的困难,重视化解风险和争议,进而引导申请人正确地维护自身权益,尽量促进当事人息诉罢访,从而真正的化解矛盾。 综上所述,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处理是实践中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当然,在生活中有的人申请信息公开确实是因为自己需要,但也 因为政府信息的公开有的不法分子会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申请信息公开,从而侵犯他人的权利,也有的人因为自己不符合申请信息公开的资格而到法院提起信息公开之诉,这是实践中应当予以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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