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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贸综合市场管理制度.docx

    • 资源ID:14269794       资源大小:20.36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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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贸综合市场管理制度.docx

    1、农贸综合市场管理制度农贸综合市场管理制度 对实现管理目标所采取的组织控制协调反馈等活动所依据的规范形式的总和是管理规范的制度化成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常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

    2、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 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

    3、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 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

    4、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

    5、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 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

    6、毁做退市处理 (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

    7、明火作业、存放易燃物品、电线乱拉乱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 (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

    8、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 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

    9、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六)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鲜活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承担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七)保持三鸟档口排水排污通畅禁止人畜混居;应修建专门的活家禽宰杀加工室实行封闭式宰杀;销售、屠宰人员防护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实施每天清洁消

    10、毒制度其中鲜活家禽经营户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上岗作业禁止人与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场内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分开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十)应当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整洁明亮; (十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控规定的需要调整相关责任 第三章市场经营者 第十一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11、 (一)市场经营者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企业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加工者索取食品质量合格的票证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类应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应提供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类产品参照上述执行; (二)市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定

    12、点屠宰场进货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经营者必须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违禁野生动、植物和水产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 (七)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禁止在市场内销售不明死因的河水产品、腐烂去皮瓜果; (八)市场经营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备防尘、防蝇设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市场经营

    13、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

    14、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酒类监管等职责 第*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 第*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

    15、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职责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责;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

    16、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 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督管理履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施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

    17、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闭、拆除和取缔 为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管理确保本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面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市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擅自转租者转租无效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5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18、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违者由市场所暂存其货物并收取违约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货物保管费 4、市场内不准乱搭乱建违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201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剩余租金不退 5、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改17天 6、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0200元并视情节给予停业整改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所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市场所将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8、经营者应自觉保持市场卫生整洁经营业户摊位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位前脏、乱、差除当即责令其清除外并有权收取违约金520元 9、业户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交易结束时将垃圾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自行带走(规章制度)违者除责令消除外每次收取违约金520元 10、业户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违者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1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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