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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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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1、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收藏下载发文字号: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颁布日期:2002-04-08生效日期:2002-04-08分享到:0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落实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81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I55号)的要求,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本质安全度,促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前移,规范安全预评价工作,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

    2、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00二年四月八日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和引进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

    3、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概算。第四条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过程中必须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及工会组织参加。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以下简称 安全预评价)。1、重大建设工程项目;2、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项目;3、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工程项目;4、属于原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工程项目;5、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

    4、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I级、II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工程项目;6、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量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工程项目;7、其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工程项目。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和 三同时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级以上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一级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市、 区)一级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和省辖市

    5、负责管理的安全预评价和三 同时工作,接受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从事安全预评价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取得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和外省的有资质中介机构,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江苏省境内从事安全预评价业务。严禁具备预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将预评价资质转借他人或将承接的预评价合同转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 中介机构必须根据其资质等级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安全预评价工作。严禁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安全预评价业务。投资总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

    6、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的编制人员至少有 5名以上国家注册的安全预评价师。 投资总额在 万元人民币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的编制人员至少有 3名以上国家注册的安全预评价师。投资总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的编制人员至少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安全预评价师;其中,投资总额在万元以下且危险程度较低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采用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表(见附件一,另发)的方法进行安全预评价。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安全预评价费用列入工程预算,保证安全预评价的实施。建设单位可通过竞争方式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通过审批或备案的中介机构在江苏省境内均可以开展安全预评价

    7、工作,但必须确保评价质量,并有序参与安全预评价竞争。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实行安全预评价招标制。安全预评价招标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中介机构安全预评价的收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允许任意提价或相互压价。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编制的某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或报告书经两次专家评审不能通过的,取消其对该项目的评价资格;在证书有效期内,中介机构编制的安全预评价大纲或报告书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专家评审不合格的,一年内该中介机构不得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预评价工作。第十二条 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前完成。必须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定性、定量地分

    8、析、计算和预测该建设工程项目潜在的危险性与危害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明确的对策措施,防止在建设中留下事故隐患。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时,应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和编写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并附其机构资质、编制人员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的主要内容:(一)安全预评价的主要依据;(二)建设工程项目概况;(三)安全预评价的范围和单元;(四)安全预评价的主要方法;(五)主要职业危险和危害因素 ;(六)安全技术措施和主要对策;(七)安全预评价的工作进度安排等。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一)安全预评价的主要依

    9、据;(二)建设工程项目概况;(三)安全预评价的主要方法;(四)定性、定量地分析和计算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方面潜在的主要职业危险和危害因素;(五)预测主要职业危险和危害的风险,列举历史上同类典型危险和危害因素的事故教训;(六)重要的计算过程与相关图表和必要的附件;(七)安全预评价结论性意见,包括改进意见及对策措施建议;(八)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事项。第十六条 对安全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实行评审制。安全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必须由中介机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方可组织专家评审会。安全预评价评审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预评价大纲和

    10、报告书评审通过后,由组织评审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给中介机构出具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意见书(见附件二)。安全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须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评审或没有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意见书的预评价大纲和报告书,一律视为无效。第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安全预评价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应能满足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的需要。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根据预评价工作的专业需要随机抽选,不得指定;参与评审的专家与评价单位或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确保评审意见的客观公正。各级预评价评审专家库成员名单须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11、门备案。第十八条每次评审时参与安全预评价的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并推选出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对大纲或报告书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在评审意见上签字。每位专家必须对评审意见负责。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委托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见附件三)。建设单位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提前30天将劳动安全卫生专篇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预评价报告中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

    12、施在初步设计的落实情况提出对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四)。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要求组织施工。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提前30天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提交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专题报告(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专题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专题报告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整改,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安

    13、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审批表(见附件六)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对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而未进行,就擅自投产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补做安全评价;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因安全预评价或三同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而造成责任事故的,可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要认真贯彻 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对预评价报告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

    14、律、法规、规定和标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造成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中介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参与安全预评价评审的专家没有客观、公正地出具评审意见,因此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可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参评专家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安全预评价评审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组应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关。由于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审查把关不严,造成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系指在县(市、区)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一次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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