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相关制度规定广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相关制度规定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和区“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的要求,结合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制度。一、 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和培训制度1、委党组、领导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干部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的领导。将法制培训纳入人口计生干部培训教育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利用集中学习、党组(支部)学习、委办公会议等形式,建立和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2、委领导全年集中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坚持每周二集中学法制度,并做好学法笔记。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学法和用法相结合,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能力,提高人口计生干部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2、委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聘用人员都要学习与人口计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学习内容: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掌握宪法原则,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行政法律法规知识,掌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律法规知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规章知识,保证人口计生工作的依法管理与依法行政;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婚姻法、收养法
3、、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了解、掌握和正确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3、对机关工作人员和基层专干采取脱产办法、专题辅导、举办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等形式组织学习,实行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推动委机关和基层计生专干的学习和依法行政培训。每周二下午为机关学习日,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机关干部每年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4、加强检查和考核。机关坚持对学法用法情况检查考核,并考核成绩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二、行政案件办理制度人口计生行政案件的办理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处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1、查处违法行为,应及时办理立案呈批手续,由办案人
4、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初审,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明确专人调查处理。遇紧急情况需立即查处的,应当在三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2人,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证。3、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办案人员分别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笔录的涂改、更正之处,被子询问人应当加盖印章或手印。4、办案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始证件无误
5、”,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5、违法案件查处中,属弄虚作假、伪造有关证明,骗取生育证的应先取消其生育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取消生育证应当由发证部门制作决定书,按有关程序送达当事人。6、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坚持办案质量,每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合法。7、违法案件处理决定下发前,办案人员应当再次听取当事人对调查事实和处理依据的意见,进一步宣传法律法规精神。8、取消生育证决定书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作出机关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发。9、办案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
6、权。10、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有关协助执行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需要建议给予必要行政处分的,应制作建议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填写申请书。11、案件办理完毕,办案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材料。案件卷宗包括案卷材料;卷宗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谈话笔录、有关证据材料、处理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附申请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附建议书,请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证、结案表。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依法治育行为,加快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步伐,确保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我区的顺利实施,根据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扬州市广陵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广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执法范围按照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我委负责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二)执法任务我委系广陵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行政部门,主要执法任务是:宣传贯彻落实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检查和督促各乡镇、街道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审批照顾生育;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查处违法行为。(三)法
8、定职责1、行政检查:指导、检查全区相关部门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2、行政审批:审批核发照顾再生一个孩子生育证,审批核发特殊情形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其法律依据是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扬州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的规定。3、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其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4、行政处罚:查处违法行为,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征收社会抚
9、养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四)岗位责任主任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负全责,副主任负分管责任,办公室、业务科、宣传科相关人员负直接责任。1、行政检查(指导)责任科室为办公室、业务科、宣传科2、行政审批 责任科室为业务科3、信访工作办公室责任:(1)负责处理涉及计划生育有关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管理等方面的举报案件;(2)负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落实相关问题的咨询;(3)负责处理涉及本系统人员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举报案件;(4)负责调查各级领导干部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5)负责缠访、信访闹事案件的协调处理;(6)负责答复人口计生系统有关机构、编制、
10、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咨询,负责计生干部关于人员编制、工资、福利待遇申诉案件的协调处理;(7)参与对影响较大的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业务科责任:(1)负责办理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2)负责群众来信登记和来访接待,协调相关科室共同处理有关信访事项;(3)督促、催办由有关科室及乡镇、街道承办的信访事项;(4)对受理的信访事项,按规定结案并归档;(5)定期进行信访分析总结;(6)将重大的信访案件上报委领导,并提出研究解决的建议;(7)负责做好委领导信访接待日安排等具体工作;(8)负责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服务、规划统计疑难问题的咨询、解释、答复和处理工作;(9)参与处理涉及政策法规的疑难
11、信访案件;(10)参与重大信访案件的调查研究和处理工作。宣传科责任:(1)负责人口和计生信访政策的宣传;(2)负责人口和计生宣传教育有关事项的咨询。4、行政处罚责任科室为业务科(五)行政公示公示内容:1、审批照顾生育程序:夫妇双方向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村、社区委员会审核上报乡镇、街道审核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小组在接到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讨论审批不批准的将所有材料退回拟批准的通知乡镇、街道由所在村、社区张榜公布10天,听取群众意见乡镇、街道将群众意见书面上报领取照顾再生一孩生育证。2、审批特殊情形照顾生育程序:特殊情形照顾生育按审批照顾生育程序办理。3
12、、委机关工作岗位及职责。公示方式:政府网站,公布上墙,挂牌。(六)行政办案、查处违法行为。应及时办理立案呈批手续,由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初审,报分管主任批准后,明确专人调查处理,遇有紧急情况需立即查处的,应在三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计划外生育案件由区人口计生委委托乡镇、街道按区计生局、区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和办案人员分
13、别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如拒绝签名,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笔录如涂改,更正之处被询问人应当加盖印章或手印。4、办案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始证件无误”,并由出具的证人签名或盖章。5、查处违法乱纪案件,必须坚持办案质量,每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合法。6、违法案件处理决定下发前,办案人员应当再次听取当事人对调查事实和处理依据的意见,进一步宣传法律法规精神。7、处罚决定书应当由作出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发。8、办案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9、查处违法行为
14、,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需要建议给予必要行政处分的应制作建议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填写申请书。10、案件办理完毕,办案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材料。案件卷宗包括以下案卷材料:卷宗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谈话笔录、有关证据材料、处理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附申请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附建议书、请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附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证、结案表。(七)行政过错追究过错追究情形: 1、检查工作不依法,造成侵权后果的;2、漏报、瞒报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3、不依法宣传,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依法服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5、对符合法
15、定条件的申请,拒绝办理或不予答复的;6、信访工作中,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7、未按法定期限办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8、丢失卷宗或重要证据材料的;9、依法应追究的责任情形。过错追究方式:1、责令书面检查并改正;2、通报批评;3、扣发目标管理奖金;4、调离岗位;5、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6、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依法辞退; 8、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八)行政监督1、接受党组织监督党的基层组织督查、纪检部门督查。2、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向区人大、区政协述职,汇报行政执法工作,接受其检查和视察。3、接受司法监督法律援助,审判行政案件。4、接受政府法制部门监督审查规范性文件,督查具体行政行为,
16、受理或指导行政复议。5、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下级业务部门监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督查,乡镇、街道计生科的监督。6、接受群众监督计生协会监督,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示内容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和法定职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法定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内容及有关办事程序,办理相关证件或实施行政许可的流程时限,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2、公示方式:政务公示栏、区人口计生网站。3、咨询、投诉受理由区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业务
17、科负责,监督举报电话:7362499、7342540五、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听证、备案制度和重大恶性案件报告制度1、区人口计生委拟作出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对非经营活动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2、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以公开的方式举行,听证由作出区人口计生委组织,程序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3、区人口计
18、生委在组织听证时应当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听证费用在办案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4、区人口计生委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扬州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案件,也应向扬州市人口计生委备案。5、重大恶性案件是指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不当造成行政执法相对人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上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乡镇、街道在案件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区人口计生委在案件发生后6小时内上报市人口计生委。6、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区人口计生委必须在接到报告后迅速派人前往调查或协助调查。查
19、明原因后,须提交调查报告,写明案发原因、事件发生经过,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7、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的地方,对其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评先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有意瞒报案件或拖延不报,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六、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党的监督党的基层组织监督、纪检部门督查。2、人大、政协监督向人大、政协述职、汇报行政执法工作,接受其检查和视察。3、司法监督法律援助、审判行政案件。4、政府法制部门监督审查规范性文件、行政行为督查、进行或指导行政执法。5、上级主管部门和下级业务部门监督,省、市人口计生委督促查。6、群众监督计生协会监督、群众来信来访举报。七、评议考核制度1、定期接受人大、政协部门的检查和视察,认真听取对法制工作的评议,不断改进工作。2、对照区纪委依法行政工作检查意见对全委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自查总结,接受区纪委、监察局、法制局的检查考核。3、开展执法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组织行风监督员对全区开展争创工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评议,促进计生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4、将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一并进行检查考核。5、对考核不达标的相关科室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广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