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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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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docx

    1、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为促进重庆两江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社会事业配套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如下办法。第一章 征收范围及管理第一条 凡在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即:鱼复工业园区涉及的鱼嘴镇、复盛镇、郭家沱街道,龙兴工业园区涉及的龙兴镇、石船镇,水土高新园区涉及的水土镇、复兴镇等7个镇街,重庆保税港区公司、市江北嘴投资集团、重庆悦来投资集团在两江新区范围内开发管理的区域;重庆港务物流集团的果园港和寸滩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

    2、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征收用于两江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社会事业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第三条 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是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两江新区建管局”)负责。第四条 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两江新区建管局会同两江新区财政局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 两江新区配套费的征收标

    3、准,由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两江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二章 征收程序和标准第六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第七条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第八条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按照主城区档,即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第九条 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4、: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 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 初步设计批复;3. 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第十条 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第十二条 配套费征收具体流程为:两江新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审核接件两江新区建管局核算并开具收费通知书两江新区财政局开具非税一般收入缴款书建设单位完成缴费两江新区建管局开具办理配套费证明书。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

    5、,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

    6、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三章 减免项目和优惠条件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1. 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2. 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3. 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4.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5. 科研机构科研用房;6. 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范围内的物流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用房);7. 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范围内的笔记本电脑产业的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用房)。

    7、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1. 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2. 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3. 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第十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按“先征收后扶持”方式,在主体工程按期竣工后,同时足额缴纳项目相关税费,对其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用房)部分,可在计提专项资金后,以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方式予以支持:1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可直接免缴配套费的产业项目之外的其他工业项目的生产性用房;2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明确予以扶持的供销售和出租的

    8、标准厂房。第二十条 入驻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的企业,原集团公司在其原驻地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新公司在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直管区域内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生产性用房的配套费可予以缓缴,最长缓缴期限为3年。如上述企业在缓缴期内通过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经管委会审批,可免缴企业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用房)的配套费;如上述企业未能在缓缴期内通过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应追缴相应配套费。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签订投资协议前,应由产业招商部门会同建管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研究,严格把关

    9、,合理确定扶持的范围及幅度,并报管委会批准。各招商部门在签订招商合同时,均需遵从此原则。其他特殊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享受优惠扶持的,须经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先征收后扶持”征收事项由两江新区建管局、财政局按规定工作流程办理;扶持事项由两江新区建管局会同两江新区财政局计提专项资金后,报管委会审批执行。两江新区城市建设配套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两江新区的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市政道路、综合管网等专项基础设施建设,提取比例由财政局会同建管局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和两江新区建设需求确定,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二十二条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

    10、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两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第二十四条 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由两江新区建管局按照规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事宜。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入驻企业不遵守投资协议实施建设的,或违反投资协议相关约定的,应降低直至取消配套费扶持政策。第二十六条 因企业自身原因,逾期开、竣工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享受的配套费扶持政策减半执行;逾期开、竣工超过6个月(含)的,企业享受的配套费扶持政策全部取消。对已享受扶

    11、持政策的,应向企业进行追缴相应配套费,同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并要求企业按投资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按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2. 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3. 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两江新区管委会出台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免

    12、缴、减缴规定及程序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建管局负责解释。重庆两江新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申报表渝两江配套20 号项目业主(盖章)项目名称申报日期申报人及电话中标或者项目确认通知书编号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总面积本次缴纳费用建筑面积单价290元/费用计算依据免缴、减缴费用及其依据或证明材料经办人复核人核定人附件资料:1、立项批文复印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招投标情况确认书;4、初步设计批复文件;5、减免、缓缴证明材料。重庆两江新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先征收后扶持”申报表项目业主(盖章)项目名称申报日期申报人及电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总面积缴费金额扶持金额扶持依据建设管理局意见 经办人: 分管局长: 局 长:财政局意见 经办人: 分管局长: 局 长:管理委员会领导审批意见附件资料:符合“先征收后扶持”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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