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共 3 页 第 3 页 XX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XXX20XX司鉴字第XXX号一、基本情况(一)委托方:XXXX(二)受理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三)委托鉴定事项:XX鉴定(四)鉴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五)鉴定地点:XXXX二、检案摘要委托方在处理保险纠纷时,为查清事实要求对落款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上,“投保人签名”处“XXX”签名字迹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三、鉴定材料(一)检材落款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编号XXXXXXXX)第2页左下方,“投保人
2、签名”处“XXX”的签名字迹,称检材签名(JC)。(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提供原件扫描)(二)样本1.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1页,称样本签名一【YB-1(1)-(2)】。(XXX书写原件)2.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2页,称样本签名二【YB-2(1)-(2)】。(XXX书写原件)3.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3页,称样本签名三(YB-3)。(XXX书写原件)四、鉴定要求落款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编号XXXXXX)第2页左下方,“投保人
3、签名”处“XXX”的签名字迹,是否为XXX所写。五、检验过程依据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送检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印制在A4白纸上,其上的文字部分由印刷体文字和手写体文字组成。检材签名为手写体汉字,检材签名字迹书写速度中等,笔迹特征能得到一定的反映,具备鉴定条件。经样本间比对后发现:样本签名一至样本签名三笔迹的布局、写法、运笔特征等相符,字迹书写水平一致,运笔自然流畅,为正常书写。三个样本签名笔迹特征稳定,可以认定是同一人所写,具备比对条件。经电脑软件图像增强观察与显微镜下观察、比对,发现: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的写法、结构、
4、运笔、笔画连接、转折角度特征等差异点明显。如“丁”字“一”笔的运笔方向,“一”笔与“亅”笔的位置关系;“立”字的运笔特征,“立”字与“芳”字的搭配特征,“立”字的收笔动作;“芳”字的起笔动作,“艹”部的写法特征,“方”字的“丶”笔与“一”笔的位置关系,“丿”笔与“”笔的搭配特征,“”笔笔画转折角度、弧度特征及收笔动作;“丁”“立”“芳”三个字的排列组合特征等。六、分析说明综合上述检验,根据人的书写习惯所形成的笔迹特征规律及同一认定理论,检材“XXX”与样本“XXX”的笔迹存在本质的差异特征,且差异特征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应予以否定。七、鉴定意见落款日期为“2011年10月12日”的中国
5、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编号108001015179430)第2页左下方,“投保人签名”处“XXX”的签名字迹,不是XXX所写。八、附件鉴定材料复印件:委托书、检材壹页、样本叁页、笔迹特征比对表壹页、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注:委托送检的鉴定材料随鉴定意见书退还。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XXXXXXXXXXXX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XXXXXXXXXXXX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特 别 说 明1、鉴定意见仅对所使用的检材和样本有效。2、在鉴定过程中,我中心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1002-2010进行操作和表述。3、未经本中心的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印鉴定书(全部复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