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程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方法2021 年7月7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规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程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专家履行义务,切实维护评审专家的权利,充分保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评审的公正性和规性,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中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聘请的在工程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过程中,行使评审权利、提出评审意见的科学技术人员。第三条 评审专家的聘请、评审活动管理、监视和保障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
2、方法。第四条 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应当坚持权责统一、程序规、监视有力的根本原那么。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评审专家工作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聘请评审专家并建立评审专家库;二组建会议评审专家组;三组织开展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工作; 四提供必要的评审工作条件;五监视评审专家评审工作;六其他与评审专家管理相关的工作。第六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具有以下根本权利:一选择是否参与评审工作;二获取评审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三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遵守与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二准确把握科学基金资助政策和评审标准;三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提出
3、评审意见;四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评审过程中出现回避或者情形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程评审回避与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聘请担任评审专家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三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评审工作。第十条 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能聘请其作为评审专家:一因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受到处分或者处分的;二存在严重或者犯罪记录的;三参加各类科技评审活动中存在不
4、良记录的;四自然科学基金委认定的其他不宜作为评审专家情形的。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推荐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科学技术人员作为评审专家人选。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被推荐的评审专家人选进展审核并决定是否聘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直接聘请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人员成为评审专家。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将聘请的评审专家的资料列入评审专家库进展管理与维护。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将聘请评审专家的情况告知本人及依托单位。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研究领域变化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并告知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评审专家的信息进展核查,对发生变化
5、的应当及时告知自然科学基金委或催促评审专家办理信息变更。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核评审专家和依托单位提出的信息变更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出现以下情形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再聘请作为评审专家:一不愿意担任评审专家的;二无法继续履行评审职责的;三在履行评审职责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四存在本方法第十条情形不宜继续履行评审专家职责的;五自然科学基金委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通讯评审管理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同行专家对已经受理的工程申请进展通讯评审。选取专家的具体数量按有关工程管理方法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选取通讯评审专家时应当考虑申请人提出的不宜评审其工程的专家
6、。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评审专家发送评审材料,并对通讯评审意见的撰写提出具体要求,评审材料包括工程申请材料以及通讯评审意见撰写说明或者指导文件等。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接到评审材料后,因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没有精力等情况无法评审的,应当在收到评审材料后及时告知自然科学基金委并说明理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重新选择评审专家。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按要求认真阅读申请材料,依照有关工程管理方法中规定的评审标准作出判断,撰写评审意见,并按照要求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反应评审意见。评审专家不得请他人代评或代撰写评审意见。第四章 会议评审管理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
7、,组建会议评审专家组对工程申请进展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组组建原那么如下:一每个会议评审专家组同一法人单位的成员限1名;二考虑不同学科领域、不同部门和地域的代表性;三注意选择一定比例的青年、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选取的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以往的评审工作中具有良好的信誉;二长期在科研第一线工作;三熟悉本学科国外开展情况,具有战略思想和宏观把握能力;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方法规定的条件,特邀局部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工作。特邀专家具有与会议评审专家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每个会议评审专家组的特邀专家数量一般不超过该会议评审专家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
8、二十一条 每个会议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至2名,成员数量根据各类工程管理方法规定执行。评审专家连续参与同一类型工程的会议评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会议评审前通知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因故无法参加会议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自然科学基金委。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会议评审专家组。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会议评审前,向评审专家提供评审所需要的年度资助方案、工程申请材料、通讯评审意见及结果等评审材料,告知评审专家会议评审的讨论、投票等根本评审要求。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了解评审要求的根底上,认真阅读评审资料,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专家不遵守
9、?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程评审专家行为规?的行为进展提醒或者制止。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讨论的根底上对工程申请独立进展记名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结果应当现场公布。第五章 监视与评估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记录评审专家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通讯评审意见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通过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调查等方式建立评审专家监视的制度。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专门的举报和举报信箱等联系方式,承受科学界和社会公众对评审专家违反?条例?和本方法规定行为的举报。第三十
10、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展评估,评估的主要容包括:一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的情况;二工作态度和勤勉状况;三履行评审职责的能力;四执行回避与规定的情况;五自然科学基金委认为的其他评估容。申请人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评审专家监视意见以及社会公众的举报将作为自然科学基金委对评审专家进展评估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并定期进展维护。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评审专家的评审提供时间、工作条件、经费等相关保障措施。评审专家可以就评审保障方面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
11、条 评审专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一不履行评审职责的;二未按规定申请回避的;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四对工程申请不公正评审的;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国家秘密的。第三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七章 附 那么第三十六条 工程管理中,中期检查与评估、结题审查、预算评审及财务验收等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2021 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30日公布实施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方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