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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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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docx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以下简称“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平安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平安审批管理方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三级、四级生物平安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公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第三条 资格审批工作包括申报和受理、现场评估论证、报批和批准。 第四条 申请资格审批的单位,经所在辖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2、审查同意后,向卫生部申报。 第五条 卫生部委托卫生部卫生监视中心承当资格审批的申报受理、评估及整改验收意见发放、报批和证书制作工作。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实验室所属法人单位的职能,合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保藏及生物制品消费等活动,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2、实验室的生物平安防护程度与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适应,符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对生物平安防护程度的要求。3、工程质量依法验收合格。4、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获得相应级别的生物平安实验室认可证书。5、实验室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实验室设施、设备

    3、及防护装备。6、从事实验室活动的人员经过相应生物平安培训并获得上岗资格。7、实验室的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所操作的病原微生物种类明确。对所操作的病原微生物应进展危害评估,并据此制订生物平安防护方案、实验方法及相应标准操作程序、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及感染监测方案等。8、实验室具有完善的实验室生物平安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第七条 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公函; 3、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4、生物平安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5、工程质量依法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6、实验室人员名

    4、单,实验室人员获得的生物平安岗位培训证书及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复印件;7、实验室职能报告包括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等;8、拟从事实验活动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名单及危害评估报告;9、实验内容及相应标准操作程序、生物平安防护方案、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暴露及暴露后监测和处理方案等;10、实验室的生物平安管理文件、实验室平安手册和其它相关文件;11、实验设施、设备清单;12、个体防护装备、用品清单;13、卫生部规定的其它相关资料。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二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第八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可向卫生部指定的受理单位索取或从卫生部卫生监视中心网站下载 。第九条 申请资料应使

    5、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好、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足够清楚并与原件一致。第十条 申请单位首先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卫生部卫生监视中心。第十一条 受理单位收到申报资料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好性及标准性进展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在5

    6、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受理通知书?。该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抄送所在辖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归入档案备查。受理通知书应加盖受理单位公章。 需要补正资料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补正资料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抄送所在辖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归入档案备查。补正受理通知书应加盖受理单位公章。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抄送所在辖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归入档案备查。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加盖受理单

    7、位公章。 第十二条 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的5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卫生部,卫生部在30日内完成现场评估论证工作。第三章 现场评估论证第十三条 卫生部组织专家组进展现场评估论证,有关要求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第十四条 专家组由57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由卫生部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平安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员的专业应当满足现场评估工作的需要。专家组组长由卫生部指定,专家组组长对现场评估论证工作在技术上总负责。卫生行政部门可指派12名管理或专业人员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现场评估论证工作。第十五条 现场评估论证时间一般为34天。在现场评估论证前,专家组长应当制定现场技术考核方案。 第十六

    8、条 卫生部应当在专家组到达前将其人员组成情况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如对专家组成员有异议,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提出需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专家组在现场评估论证工作开始前召开全体专家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议,会议内容包括:1、专家组长重申评审工作的公正、客观、保密要求,专家组全体人员签署公正性声明和保密协议。2、明确本次评估范围、内容、根据和要求。3、制定现场技术考核方案,备齐现场评估和论证所需考核试题等有关资料和表格。确定评估日程和专家组分工第十八条 专家组根据方案进展现场评估论证,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支持。 第十九条 现场评估论证程序和内容 一召开首次会议。参加会议

    9、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介绍专家组成员和分工; 2、宣布现场评估论证方案安排、要求和时间表;3、明确评估的方法、程序和评定原那么;4、向实验室做公正和保密的承诺;5、申请单位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 二资料审查。专家组审阅实验室生物平安手册、程序文件、危害评估报告、标准操作程序、相关记录表格以及?高等级生物平安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资格现场检查表?涉及的其他资料,并对查阅情况进展记录;与申请单位确认现场评估所需现场操作和面试考核工程以及被考核人员名单。三检查实验室。由专家组根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资格现场检查表?的

    10、内容对实验室进展实地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展记录。 四现场模拟操作考核。由专家组从实验室操作人员名单中抽取30%的人员不少于4人进展现场操作考核,并对考核情况进展记录。现场模拟操作考核题目由专家组拟制,现场操作应涉及申请范围的主要工程,应能覆盖主要仪器设备、主要人员和环境设施。由每名参试人员抽取1个题目进展现场操作,由2位专家组成员进展评判。评判标准根据实验室的标准操作程序。五理论和知识测试:采取面试形式,除参加现场模拟操作考核的人员外,其余实验室人员均应参加,由2位专家组成员组成考核组,对每名被考核人员进展单独面试并进展评判。面试考核内容及评判标准根据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平安管理条例?、?

    11、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平安审批管理方法?卫生部令第50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实验室生物平安通用要求 194892004、本实验室生物平安手册、程序文件、标准操作程序以及生物平安手册第三版等相关内容。承受现场操作及面试考核的人员中,未合格者应重新培训,经考核合格前方能上岗。六召开第二次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全体专家组成员参加,会议程序及内容: 1、专家组成员分别报告资料审查、现场模拟操作考核、理论和知识测试、实验室检查等结果,讨论并提出评估论证意见; 2、编写并通过?高致病性病原微

    12、生物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资格现场评估论证报告?。 七召开第三次会议。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程序及内容: 1、专家组组长宣读评估和论证报告及审查结论; 2、专家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3、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 第二十条 专家组长应在现场评估论证完毕之日起5日内将评估论证报告、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移交受理单位。评估论证报告应由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 第四章 报批和批准第二十一条 受理单位对专家组移交的资料进展审核。对于评估结论为“建议通过和“建议不通过的,受理单位在接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做出审核结论,并将资料上报卫生部批准。审核结论分为“建议

    13、批准、“建议不批准。对于评估结论为“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的,受理单位应在接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活动评估整改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是否需要进展现场复核及现场复核时间。整改意见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抄送所在辖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归入档案备查。整改意见通知书应加盖受理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整改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展整改,并向受理单位提交整改报告。第二十二条 受理单位应在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的20日内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核。资料复核和现场复核由原现场专家组成员完成并提出

    14、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为“建议通过和“建议继续整改。受理单位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5日内做出审核结论,建议通过的将资料上报卫生部批准。复核意见为“建议继续整改的,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再次整改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单位,并注明是否需要进展现场复核及现场复核时间。再次整改意见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抄送所在辖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归入档案备查。整改意见通知书应加盖受理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再次整改意见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展整改,并再次向受理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受理单位应在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的20日内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核。资

    15、料复核和现场复核由原现场专家组成员完成并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为“建议通过和“建议不通过。受理单位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5日内做出审核结论,包括“建议批准或“建议不批准,并将资料上报卫生部批准。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在收到上报资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对于通过卫生部实验室资格审批的申请单位,受理单位在接到卫生部批复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证书印制工作,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书,并告知所在辖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归入档案备查。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受理单位领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

    16、实验室资格证书发放登记表上签字。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通过评估论证的申请单位,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卫生部的批复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不予批准通知书 及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所在辖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单位对卫生部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卫生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未通过资格评估论证的申请单位,6个月之后可以重新申请。第五章 其 他第二十七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实验室需要继续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按照本程序规定,重新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

    17、证书?。第二十八条 获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向受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原件办理换发证书手续。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不得与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否那么应主动提出回避;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评审。第三十条 专家组成员要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到达和分开现场评估目的地。评审期间,专家组成员不得私下与申请单位联络和接触、传递评审相关信息;专家组一切费用由卫生部负责。专家组在评审地的接待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面安排,严禁申请单位参加接待工作。专家组不得提出任何与评审工作无关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现场评估过程中,严禁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与专家组成员私下沟通,严禁通过任何形式对评审施加压力,严禁以各种理由不配合或回绝检查。假如出现上述问题,专家组有权终止评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也将不予审核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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