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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拟定的几个协议之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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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拟定的几个协议之一.docx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拟定的几个协议之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拟定的几个协议(之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拟定的几个协议部长宣言 部长们在埃斯特角城召开的特别缔约国大会上,决定发动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为此目的,他们通过了以下宣言:多边贸易谈判的参加范围将向本宣言第一和第二部分中所列的国家开放;成立一个实施多边贸易谈判的贸易谈判委员会;贸易谈判委员会将在不迟于年月日举行第一次会议,并视情况召开部长级会议;多边贸易谈判将在四年内结束。第一部分 货物贸易谈判 全体缔约国举行部长级会议,决心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 决心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关贸总协定的目标

    2、; 决心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坚信这种行动将会促进增长和发展; 注意到世界经济中金融和货币长期不稳的消极影响和许多欠发达缔约国的债务情况,并考虑到贸易、货币、金融和发展之间的联系; 决定由关贸总协定主持并在其体制范围内进行货物贸易的多边贸易谈判。 (一)目标 谈判应旨在: ()为了所有缔约国的利益特别是欠发达缔约国的利益,进一步放宽和扩大世界贸易,包括通过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它非关税措施与壁垒来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 ()加强关贸总协定的作用,改善建立在关贸总协定原则和规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把更大范围的世界贸易置于同意的、有效的和可实施的多边规则之下。

    3、()增加关贸总协定体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特别是促进必要的结构调整,加强关贸总协定同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同时,应考虑到贸易格局和前景的变化情况,包括高级技术产品贸易的日益重要性、初级产品市场的严重困难和改善贸易环境的重要性,特别是为债务国提供履行其金融义务的能力。 ()促进国内和国际合作行动以加强贸易政策与其它影响增长和发展的经济政策之间的内部联系,作出持续、有效和坚决的努力,为改善国际货币体制的职能、促进金融和实际投资资源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作出贡献。 (二)谈判的一般原则 ()为保证所有参加者相互得到好处和获得更多的利益,谈判应在透明的情况下进行,应符合本宣言同意的目标和承诺,

    4、应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原则。 ()谈判的发动、进行和结果的实施都应视为一项总体任务的组成部分。但是,早期达成的协议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在谈判正式结束之前予以临时或最终实施;在评价谈判的总体平衡时,应把早期达成的协议考虑在内。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部门间的交叉要求,应在广泛的贸易领域和谈判议题范围内寻求平衡的减让。 ()全体缔约国同意,谈判应当适用差别和更加优惠待遇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以及其它有关条款中,体现在年月日全体缔约国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的、更加优惠的待遇、互惠和更加充分参与的决定中。执行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的承诺时,应特别注意避免对欠发达缔约国的贸易产生破坏性影响。

    5、 ()发达国家对其在贸易谈判中作出的关于减少或消除影响发展中国家贸易的关税和其它壁垒的承诺并不企望得到互惠,即发达国家不企望发展中国家在谈判过程中承担与它们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不一致的义务。因此,发达缔约国不得寻求,欠发达缔约国也不得被要求作出与后者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不一致的减让。 ()欠发达缔约国期待,随着它们经济的逐步发展和贸易状况的改善,它们按照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和程序承担义务,或通过谈判作出减让,或采取其它相互同意的行动的能力将会改善。因此,它们将期望更加充分地参与到关贸总协定权利和义务的体制中去。 ()应特别注意欠发达国家的具体情况和问题,以及鼓励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促进它们扩大贸易

    6、机会的必要性。还应适当注意迅速实施年部长宣言中有关欠发达国家的规定。 (三)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 从谈判一开始直到正式完成,每个参加者同意实施下列承诺: 维持现状 ()不采取任何与关贸总协定规定或由关贸总协定主持或在其体制范围内谈成的文件不一致的限制或扭曲贸易的措施; ()根据关贸总协定和上述()项中所指的文件,在合法行使其关贸总协定权利时,不采取任何超越补救特定局面所必须的限制或扭曲贸易的措施; ()不采取任何旨在增强其谈判地位的贸易措施。 逐步回退 ()一切与关贸总协定规定或由关贸总协定主持或在其体制范围内谈成的文件不一致的限制或扭曲贸易的措施应在协议的、不迟于谈判正式完成之日的时间范围内逐

    7、步取消或使其变为一致,并应考虑到根据谈判目标所达成的多边协议、承诺和谅解,包括加强了的规则和纪律。 ()有关参加者,包括一切受影响的参加者,应在通过磋商而同意的公平基础上逐步执行这种承诺。这种承诺应顾及任何参加者对直接影响其贸易利益的措施所表示的关注。 ()不得为取消这些措施而在关贸总协定中提出减让要求。 监督执行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的承诺 每个参加者同意,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承诺的实施应受多边的监督,以确保这些承诺得到履行。贸易谈判委员会将就建立实施这种包括定期审评在内的监督的适当机构作出决定。任何参加者都可将其认为与执行这些承诺有关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提请监督机构给予适当注意。这些通知应送给关贸

    8、总协定秘书处,秘书处还可以提供进一步的有关情况。 (四)谈判议题 关税 谈判应旨在通过适当的方法削减或视情况取消关税,包括降低或取消高关税和关税升级。应强调扩大所有参加者之间关税减让的范围。 非关税措施 谈判应旨在减少或取消包括数量限制在内的非关税措施,但不得有碍于在履行逐步回退承诺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热带产品 谈判应旨在最充分地实现包括加工和半加工品在内的热带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应包括影响这些产品贸易的关税和所有非关税措施。 全体缔约国认识到,热带产品贸易对广大欠发达缔约国的重要性,同时这一领域的谈判应特别受到重视,包括谈判的时间安排和执行(二)()中规定的结果。 自然资源产品 谈判应旨

    9、在更充分地实现包括加工和半加工品在内的自然资源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应旨在降低或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包括关税升级。 纺织品和服装 纺织品和服装谈判应旨在根据强化了的关贸总协定规则和纪律,确定能使这一部门最终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方式,从而也有助于实现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目标。 农产品 全体缔约国同意,世界农产品贸易急需更严的规则和更大的可预见性,纠正和防止包括那些与结构性过剩有关的限制措施和扭曲现象,以减少世界农产品市场上的波动、失衡和不稳定因素。 考虑到谈判的一般原则,谈判应旨在实现农产品贸易更大的自由化,把一切影响进入市场和出口竞争的措施置于强化了的和更加行之有效的关贸总协定规则和纪律之下: ()

    10、特别是通过削减进口壁垒来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 ()改善竞争环境,加强一切直接或间接影响农产品贸易的直接或间接补贴以及其它措施的使用规则,包括逐步减少它们的消极影响和探究其根源; ()减少卫生及植物检疫条例和壁垒可能对农产品贸易产生的消极影响,同时应考虑有关的国际协议。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对处理一切农产品问题负主要责任的谈判组将采纳根据关贸总协定年部长会议工作方案拟订的、在第四十届缔约国大会上通过的建议,并将考虑农产品贸易委员会工作中所建议的办法,但不得有碍于可能实现谈判目标的其它选择办法。 关贸总协定条款 参加者应按照有关缔约国的要求审议现行关贸总协定条款、规定和规则,并在适当的时候进行谈判。

    11、 保障条款 ()就保障问题达成一项全面谅解协议对加强关贸总协定体制和多边贸易谈判的进展是特别重要的。 ()保障问题的协议: 应以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为基础; 应特别包括下列因素:透明度、范围、行动的客观标准,包括严重损害和威胁的概念、临时性、递减性和结构调整、补偿和报复、通知、磋商、多边监督和争端解决; 应澄清和加强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并将其适用于所有缔约国。 多边贸易谈判协议和安排 谈判应旨在改善、澄清或在合适的情况下扩大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协议和安排。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 关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谈判应在审议第六条、第十六条和补贴与反补贴多边贸易谈判协议的基础上进行,其目标是改进一切影响

    12、国际贸易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规则。将设立一个谈判组处理这些问题。 争端解决 为了保证迅速、有效地解决争端,给所有缔约国带来利益,谈判应旨在改进和加强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同时,应认识到更加有效和可实施的关贸总协定规则和纪律将会起着积极的作用。谈判应包括作出适当安排,监督和监视执行所通过的建议的程序。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 为了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考虑到促进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并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谈判应旨在澄清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并视情况制订新的规则和纪律。 谈判应旨在拟订处理国际冒牌货贸易的多边原则、规则和纪律的框架

    13、,同时应考虑到关贸总协定已进行的工作。 这些谈判不得有碍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它机构在处理这些问题方面可能采取的其它补充行动。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在对关贸总协定有关投资措施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影响的条文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之后,谈判应视情况拟订可能需要的进一步原则,以避免给贸易带来不利影响。 (五)关贸总协定体制的作用 谈判应旨在增加谅解和拟订协议: ()保证关贸总协定的监督机构能够对缔约国的贸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作用的影响进行定期监视。 ()改善关贸总协定作为一个机构的全面职能和决策能力。除其它事项外,包括通过部长们的参与。 ()通过加强与其它国际货币金融组织的关系,提高关贸总协定

    14、在实施全球经济决策更加一致性方面的作用。 (六)参加范围 ()谈判将对下列国家开放: 所有缔约国; 临时加入的国家; 已在年月日之前宣布准备加入关贸总协定和参加谈判的实际适用关贸总协定的国家; 已在代表理事会例会上通知全体缔约国准备就其作为缔约国成员资格的条件进行谈判的国家; 已在年月日之前开始加入关贸总协定程序并准备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其加入条件的发展中国家。 ()但是,关于关贸总协定条款的修改或实施,或关于新条款谈判的参加范围只对缔约国开放。 (七)谈判的组织 成立一个货物谈判组()来执行宣言本部分所列的谈判方案。货物谈判组除其它事项外,应: ()在年月日之前制订并开始实施详细的贸易谈判计划;

    15、 ()在指定监督执行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承诺的合适机构; ()根据需要成立若干谈判组。由于一些问题的相互关系并充分考虑到(二)()项中所述的一般谈判原则,承认某一问题的诸方面可以在一个以上的谈判组讨论。因此,每个谈判组应按照要求考虑其它谈判组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还可以决定增加额外的谈判议题; ()协调谈判组的工作并监督谈判组的进展情况。作为一个指导原则,不应有两个以上的谈判组同时开会; ()货物谈判组应向贸易谈判委员会报告情况。 为了保证有效地实施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货物谈判组应在谈判正式完成之前对在本宣言中规定的谈判目标和一般原则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进行审评。同时,应考虑到欠发达缔约国所关心

    16、的一切问题。第二部分 服务贸易谈判 部长们还决定发动作为多边贸易谈判一部分的服务贸易谈判。 这一领域的谈判应旨在制订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包括对各个部门制订可能的规则,以便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一种手段。这种框架应尊重适用服务业的国家法律和规章的政策目标,并应考虑到有关国际组织的工作。 关贸总协定的程序和惯例应适用于这些谈判。成立一个服务谈判组来处理这些事项。宣言本部分谈判的参加范围将向与第一部分所述的同样国家开放。总协定秘书处将提供协助,并按照服务谈判组的决定取得其它国际组织的技术援助。 服务谈判组应向贸易

    17、谈判委员会报告情况。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结果的实施 当所有领域的多边贸易谈判结果都已确定时,部长们还应在一次特别缔约国大会上就各项结果的国际实施作出决定。 ()原产地规则协议前 言 缔约各方: 注意到年月日部长会议同意、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旨在使世界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和扩大化,强化关贸总协定的作用,并增强关贸总协定体系对发展变化中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性; 意欲扩展关贸总协定的目标; 认为明确的、可预测的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将便利国际贸易的流通; 切望确保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切望确保原产地规则不能取消或损害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权利; 认识到使有关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法规及惯例具有

    18、透明度是合乎需要的; 意欲确保原产地规则在一种公正、透明、可预见、一致和中立的气氛下达成并实施; 确认一个协商机制和程序的存在,它能够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决本协议下发生的争端; 切望调和并阐明原产地规则;为此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 定义和范围第一条 原产地规则 按照本协议第一至第四部分的目的,原产地规则应该被定义为任何缔约国为确定货物原产地国家所实施的那些法律、法规及一般执行的行政决定,假如这样的原产地规则与导致给予关税优惠的缔约或自制贸易体无关(关贸总协定第条第款的实施除外)。 上述第款中提到的原产地规则应包括所有用于非优惠贸易政策工具的原产地规则,例如关贸总协定第、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条下

    19、的反倾销和反贴补税;第条下的保护措施;第条下的原产国标记要求以及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的实施。他们还应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一词出现在本协议中时,意指每一缔约方的疆域。依此,欧共体在此协议中被认为是一个缔约方。 第二部分 原产地规则实施细则第二条 过渡期间的规则 在完成下面第四部分所表述的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之前,各缔约方应确保: ()当各方发布一般实施的行政决定时,要清楚地明确有关要求,特别是: 在实施税则分类变化标准的情况下,此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规则的任何例外,必须清楚地列出该规则所谈到的税则目录内的子税目或税目; 在实施从价百分比标准的情况下,也应在

    20、原产地规则中列明计算这一百分比的方法; 在实施制作标准或加工操作标准的情况下,必须明确地说明赋予有关产品原产地资格的操作标准; ()尽管贸易政策的措施或手段可能与原产地规则有联系,但各方不应将原产地规则作为直接或间接寻求贸易目标的工具; ()原产地规则自身不应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性、歪曲性或破坏性的影响。原产地规则不应提出过分严格的要求或要求满足与制作或加工无关的某些条件来作为确定原产地国的先决条件。然而,为了实施上述()项所述的从价百分比标准,可以将与制作或加工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包括进去; ()各方对进出口产品所实施的原产地规则,不应比它们所实施的确定产品是否是国产的那种原产地规则更为严格,亦不

    21、应歧视其它缔约方,有关产品的制造商的背景也不在考虑之列; ()应以连贯的、一致的、公正合理的方式管理其原产地规则; ()各方的原产地规则基于肯定标准之上。可允许原产地规则中规定哪些不能给产地肯定确认个例的说明的一部分; ()他们必须或按照总协定第条的第款,公布其与原产地规则的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一般执行的司法和行政裁定; ()应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有正当理由的人的要求,只要必要的材料已呈交,应尽快地在不迟于要求的天内确认货物的原产地。接受这样的确认申请,可以在有关货物开始进行贸易之前,也可以在较晚的时候。只要事实、条件(包括做出这种确认的原产地规则)一直保持基本不变,则此确认可保持三年有效。

    22、只要有关方面被预先告知,在下述()项所指的审议中,当一裁定与此确认相矛盾时,则此确认将不再有效。按照下述()项的条款,应将这种确认公布于众; ()当各缔约方对其原产地规则或新的原产地规则进行改动时,这种改动不得违背其法律或法规,且须毫无偏见; ()各方对原产地的确认所采取的任何行政行为,可以迅速通过司法、仲裁或行政管理程序对其进行审议,而不受发布此确认的当局的支配;该确认会影响对原产地确认的修改或变更; ()所有自身属于机密的材料或为实施原产地规则而被秘密提供的材料,应被有关当局视为严格保密,未经材料提供人或政府的明确许可,有关当局不得披露材料内容;在如下范围内除外: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将材料公

    23、布于众。第三条 过渡期后的规则 考虑到所有缔约方为达到下述第四部分所述的协调工作方案的目的,即协调原产地规则的确立,各缔约方一旦执行协调工作方案,应确保: ()他们应为上述第一条所述的各种目的,平等地实施原产地规则; ()依照原产地规则,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即是这一货物的完全生产国,或是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参与了这一产品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 ()各方对进出口产品所实施的原产地规则,不应比他们所实施的确定一项产品是否是国产的那种原产地规则更为严格,亦不应歧视其它缔约方,并不考虑有关产品的制造商的来历; ()应以连贯一致和公正合理的方式管理其原产地规则; ()必须或按照

    24、总规定第条第款,公布其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一般执行的司法和行政裁定; ()应出品商、进口商或任何有正当理由的人的要求,只要必要的材料已呈交,应尽快地在不迟于要求的天确认货物的原产地。接受这样的确认申请,可以在有关货物开始进行贸易之前,也可以在任何较晚的时候,只要事实、条件(包括做出这种确认的原产地规则)一直保持基本不变,则此确认三年有效。只要有关方面被预先告知,在下述()项所指的审议中,当一裁定与此确认相矛盾(有分歧)时,则此确认将不再有效。按照下述()项的条款,应将这种确认公布于众; ()当各方对其原产地规则或新的原产地规则进行改动时,这种改动不得违背其法律或法规,且须毫无偏见;

    25、()各方对原产地的确认所采取的任何行政行为,可以迅速通过司法、仲裁或行政管理或程序对其进行审议,不受发布此确认的当局支配,该确认会影响对原产地确认的修改或变更;()所有自身属于机密的材料,或为实施原产地规则而被秘密提供的材料,应被有关当局视为严格保密,未经材料提供人或政府的明确许可,有关当局不得披露材料内容,在如下范围内除外:在司法诉讼过程中要求将材料公布于众。第三部分 通告、审议、磋商和解决争端的程序安排第四条 设立机构 所有机构须在下述协议下设立: 由各缔约方代表组成原产地规则委员会(下文称委员会)。委员会将选出自己的主席,在必要时开会(但每年至少一次),以便为缔约方提供就该协议下第一、二

    26、、三和第四部分操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的机会,或为促进这四部分所制订的目标的实现,并且承担由该协议或由缔约方赋予的其它义务提供机会。在适当的时候,委员会将从技术委员会(参下文第款)索要资料并征询有关本协议的意见。委员会在认为适当的时候,还可向技术委员会询问其它工作以推动该协议上述目标的实现。秘书处将作为委员会的秘书处行使职能。 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下文称技术委员会)归属于本协议附件所述的海关合作理事会。技术委员会将从事本协议第四部分所要求的以及附件所规定的工作。在适当的时候,技术委员会可从委员会索要资料并征询有关本协议事务的意见。技术委员会,在认为适当的时候,还可向委员会询问其它工作以推动该

    27、协议上述目标的实现。海关合作理事会秘书处将作为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行使职能。第五条 修改和实施新的原产地规则的通告及程序 本协议一旦生效,每一缔约方应在天内,向秘书处提供其原产地规则、司法决定及自生效之日起所实施的有关原产地规则一般执行的行政管理规则。如果因疏漏,未及时提供原产地规则,有关缔约方应在知晓这一事实后立即提供。秘书处应将所收到的和手中拥有的资料清单散发给各缔约方。 在上文第二条所述期间内(即过渡期内),缔约方若对其原产地规则做非细小更改,或者为本条所述目的,实施新的原产地规则(包括上述第款中所指的任何原产地规则且未将其提供给秘书处),则应在改动后的或新实施的原产地规则生效前至少天发布

    28、一通告,以便使有关各方了解其修改或实施一新原产地规则的意图;除非发生或有可能要发生例外情况。在例外情况下,缔约方应尽快发布所修改过的或新的规则。第六条 审议 委员会针对本协议的目的性,将每年审议本协议第二、三部分的执行和运作情况,并且每年将审议期间的进展情况通知各缔约方。 委员会应审议上述第一、二、三部分的条款,并在必要时,提出修改(建议)以反映协调工作方案的成果。 考虑到第九条所列的目标和原则,委员会将配合技术委员会,建立一机制来考虑和提出修改协调工作方案结果。这可以包括需使该规则更易操作的情况,或需要更新规则以适应受技术变化影响的新的生产加工过程。第七条 磋商 解决争端谈判小组业已改进并做

    29、了详细说明的关贸总协定第条中的条款,适用于本协议。第八条 争端的解决 解决争端谈判小组业已改进并做了详细说明的关贸总协定第条中的条款,适用于本协议。 第四部分 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第九条 目标和原则 为了协调原产地规则,特别是为了给世界贸易活动提供更大的可靠性,缔约各方应与海关合作理事会一起,基于如下原则,从事下述的工作计划: ()按照上述第一条所列的各种目的,应平等地实施原产地规则; ()依照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即是这一产品的完全生产国,或者是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参与了这一产品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 ()原产地规则应具有客观性,易于理解,并具有可预见性;

    30、 ()尽管可能与措施或手段发生联系,但原产地规则不得被当作直接或间接寻求贸易目标的工具。原产地规则自身不应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性、歪曲性或破坏性的影响。他们不应提出过分严格的要求或要求满足与制作或加工无关的某些条件来作为确定原产地国的先决条件。然而,为了实施从价百分比标准,可以将与制作或加工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包括进去; ()应以连贯的、一致的、公正合理的方式管理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应紧凑连贯; ()原产地规则应以肯定标准为基础。否定标准可被用来阐明肯定标准。 工作(方案)计划 ()工作计划应在乌拉圭回合后,尽快开始(实施),且应在开始后三年内完成。 ()本协议第四条所述的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

    31、是从事这项工作的合适机构。 ()由海关合作理事会提供详尽的数据,委员会应要求技术委员会提供其基于本条第款所列原则,对下述工作的解释和意见,为确保及时完成协调工作计划,此项工作应在协调制度税则目录各章节所列的一产品区基础上进行。 ()完全获得和最微小操作或加工 技术委员会应对此做出协调定义: 被认为是在一国完全获得的货物。该工作应尽可能详尽; 本身不赋予货物原产地资格的最微小操作或加工。 在接到委员会要求的三个月内,应将这项工作的结果递交委员会。 ()实质性改变税则分类变化 技术委员会应在实质性改变标准的基础上,在制定针对特定产品或一产品区的原产地规则时,考虑和详细阐明,如何使用税则子目或目录变化,和适当时,符合改变标准的目录内的最小变化。 技术委员会考虑到协调制章节,应以产品为基础,划分上述工作,以便至少每季度向委员会递交其工作结果。技术委员会应在收到委员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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