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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制度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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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制度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docx

    1、行政管理制度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 行政管理制度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法规名称】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9-06-29【正文】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第1条本规程依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第2条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之分院(以下简称分院),应冠以医院名称及所在地名称。第3条分院视业务需要,得设各科、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一内科:内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二外科:外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三妇产科:妇产科病患之门诊诊疗

    2、、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接生、妇婴、卫生指导、家庭计划服务及研究等事项。四小儿科:小儿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婴幼儿健康检查及卫生指导、预防接种及研究等项。五眼科:眼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六耳鼻喉科:耳鼻喉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七牙科:牙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义齿镶补、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八骨科:骨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肢体复健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九放射线科:放射线科之诊疗及研究等事项。一实验诊断科:各科临床病理检验诊断及研究等事项。一一护理科:病患之护理、病房管理

    3、、护理业务之改进及训练研究等事项。一二药剂科:处方之稽核、药品之购置、鉴定、验收、储存、保管、供应及调剂、药物安全之谘询及研究、临床药学之服务及研究、依法律应由药师执行之业务等事项。一三急诊室:各科急诊之诊疗及处置等事项。一四总务室:医疗社会服务及贫病救助、门诊挂号、病历保管整理、疾病分类统计、文书、出纳、庶务、环境卫生、废水处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科、室之事项。第4条各分院置分院院长一人,承医院院长之命,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第5条分院置秘书、科主任、室主任、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实习医师、药师、医用放射线技术师、技术员、医事检验师(或医事检验生)、营养师、护理督导员、护理长、护理师、护士、

    4、助产士、护理佐理员、实习护士、社会服务员、课员、办事员、书记。第6条分院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未设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第7条分院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课员;未设会计室者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第8条行政院卫生署台北医院城区分院设政风室,置主任、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第9条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附表行政院卫生署台北医院城区分院暂行编制表职称官等职等员额备考分院长简任第九职等一秘书荐任第七职等至一第八职等科主任荐任第八职等内科、外科、妇产科、小一三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牙科、骨科、放射线科、实验诊断科、护理科、药剂科。室主

    5、任荐任第七职等二急诊室、总务室。主治荐任第六职等至一三医师第简任第八职等住院医师委任第五职等或内三分人之一得为实习医荐任第六职等至一六师,列聘用。第七职等药师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七第七职等护理督导员荐任第六职等至一第七职等护理长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五第七职等护理师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八第七职等护士委任第四职等至二四一内一人俟留用护理佐第五职等理员出缺后改置。二内五分之一得为实习护士,以约雇方式进用。三内十二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医用放委任第五职等或射线技荐任第六职等至二术师第七职等技术员委任第四职等至三内一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第五职等。医事检验师委任第五职等或一具有医事检验师

    6、资格(或医事检荐任第六职等至五者,以医事检验师任验生)第七职等用;具有医事检验生资格者,以医事检验生任用。二以医事检验生任用者,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营养师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一第七职等社会服务员委任第四职等至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系由第五职等本职称一人与技术员职称尾数一人合并计给)。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一第七职等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三内一人俟留用雇员出缺后第五职等改置。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四内一人俟留用雇员出缺后第三职等改置。人主任荐任第七职等一事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一室第七职等会会计荐任第八职等一主任计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一室第七职等政主任荐任第

    7、七职等一风室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一第三职等合计一一六附注:一现职护理佐理一人,仍以原职称原官等留用,出缺后改置为护士;现职雇员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二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行政院卫生署新营医院北门分院暂行编制表职称官等职等员额备考分院长(一)科主任一内科、外科、妇产科(一二)、小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牙科、实验诊断科、药剂科、护理科、骨科、放射线科等十二科。二由行政院卫生署新营医院派员兼任。室主任(一)一总务室。二由行政院卫生署新营医院派员兼任。主治荐任第六职等至一五医师第八职等药师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三第七职等医用放委任第五职等或射线技荐任第六职等至

    8、一术师第七职等医事检验师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三第七职等护理长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三第七职等护理师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六第七职等营养师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一第七职等护士委任第四职等至二一一内五分之一得为实习第五职等护士,以约雇方式进用。二内十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内一人俟留用雇员出缺后荐任第六职等至五改置。第七职等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三第五职等社会服务员委任第四职等至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系由第五职等本职称一人与护士职称尾数一人合并计给)。技术员委任第四职等至二内一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第五职等。雇员乌脚病防治中心裁撤后,现有雇员二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不

    9、补,未列入。人事管理员委任第五职等至一荐任第七职等会计员委任第五职等至一荐任第七职等合计六六(一四)附注: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行政院卫生署屏东医院恒春分院暂行编制表职称官等职等员额备考分院长荐任第九职等一科主任荐任第八职等内科、外科、妇产科、小七儿科牙科、护理科、药剂科。室主任荐任第七职等一总务室。主治荐任第六职等至四医师第八职等住院委任第五职等或内三分之一得为实习医师荐任第六职等至四,列聘用。医师第七职等药师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二第七职等护理长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四第七职等护理师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七第七职等护士委任第四职等至二一一内五分之一得为实

    10、习第五职等护士,以约雇方式进用。二内十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医用放委任第五职等或射线技荐任第六职等至二术师第七职等医事检验师委任第五职等或一具有医事检验师资格(或医事检荐任第六职等至二者,以医事检验师任验生)第七职等用;具有医事检验生资格者,以医事检验生任用。二以医事检验生任用者,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社会服务员委任第五职等或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系由荐任第六职等至本职称一人与护士职称尾第七职等数一人合并计给)。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三第五职等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四俟留用雇员出缺后内改置第三职等人事管理员委任第五职等至一荐任第七职等会计员委任第五职等至一荐任第七职等合计六五附注:一现职雇员四人,仍

    11、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二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行政院卫生署花莲医院丰滨分院暂行编制表职称官等职等员额备考分院长(一)科主任一内科、外科、妇产科(七)、牙科、骨科、护理科、药剂科。二由行政院卫生署花莲医院相关科主任兼任。室主任(一)一总务室。二由行政院卫生署花莲医院总务室主任兼任。主治荐任第六职等至五医师第八职等住院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三医师第七职等药师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二第七职等医用放委任第五职等或射线技荐任第六职等至二术师第七职等医事检验师委任第五职等或一具有医事检验师资格(或医事检荐任第六职等至二者,以医事检验师任验)第七职等用;具有医事检验生

    12、资格者,以医事检验生任用。二以医事检验生任用者,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护理长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二第七职等护理师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三第七职等护士委任第四职等至一一一内五分之一得为实习第五职等护士,以约雇方式进用。二内六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系由本职称尾数一人合计并给)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二荐任第六职至第七职等人事管理员(一)由行政院卫生署花莲医院人事室派员兼任。会计员(一)由行政院卫生署花莲医院全计室派员兼任。合计三二(一一)附注: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第10条分院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分院订定,报行政院卫生署备查。第11条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多年企业管理咨询经验,专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精品管理方案,企业诊断方案,制度参考模板等欢迎您下载,均可自由编辑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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