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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系统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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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系统条例.docx

    1、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系统条例某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序号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某某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某某市供热管理条例2第一章 总如此第一章 总如此3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某某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某某市实际,制定本条例。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和分散锅炉与其他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应的生产和生活用热。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

    2、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供热单位热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和分散锅炉与其他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应的生产和生活用热。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用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生产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使用供热单位热源的单位和个人。序号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法律、法规、政策依据5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某某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某某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6第四条某某市

    3、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某某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某某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是市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某某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旅顺口区、某某区人民政府,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保税区、某某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承受市集中供热办公室的业务指导。计划、经济、财政、税务、规划土地、工商、城建、房地产、物价、劳动、环保、公用、电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管理工作。第四条某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某某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某某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是市供热管理部门,负责起

    4、草、参与、制定供热政策、法规,编定供热规划,指导并监视各区、县市供热办日常管理工作。市内四区某某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主管部门是各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是区供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县(市)、旅顺口区、某某区人民政府,某某开发区、某某保税区、某某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某某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供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开展改革、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土房屋、规划、城建、审计、工商、税务、环保、电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管理工作。大编

    5、发200583号 关于调整市内四区供热管理体制的通知。序号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法律、法规、政策依据7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开展和坚持开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如此。第五条供热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如此;坚持统一规划,开展集中供热的原如此;坚持科学管理,保证供热质量的原如此;坚持节能减排,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的原如此。8第六条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供热事业的开展,促进供热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城市供热商品化。鼓励城市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第六条市与县

    6、(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供热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供热事业的开展,促进供热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供热商品化。鼓励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水平。9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二章 规划建设序号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0第八条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

    7、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编制供热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节能减排的原如此。城市供热规划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开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参考某某省城市供热管理方法第八条参考某某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八条11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根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经批

    8、准建设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单位或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先确定供热单位。由建设单位提出的供热单位,须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被确定的供热单位应参与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需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后,方可建设。经批准的供热工程,相关供热单位应参与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参考某某省城市供热管理方法第九条参考某某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九条参考某某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据某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继续保存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07117号第十三条第三款序号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条例修改后正

    9、文条款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2第十条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X;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安装使用的锅炉,应到劳动、技术监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城市供热应实行分户控制,以表计量。新批建设的房屋,供热设施未实行分户控制的,不得投入使用;原有房屋的供热设施应逐步改造。第十条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X;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工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安装使用的锅炉与压力容器,应到当地技术监视等部门办理相关

    10、手续。新建建筑采暖系统应当安装热计量装置,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经市供热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预留位置并将热计量表款预付给供热管理部门,供热管理部门对具备安表条件的将款项拨付给供热单位。未安装计量装置的或未预留位置和预付供热计量表款的,不得投入使用;既有建筑要进展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参考某某省城市供热管理方法第十条参考某某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十条参考某某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十条参考某某市新建建筑节能65标准13第十一条城市供热工程竣工,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展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城市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资料、供热设施移交给供热单位管理,移交工作在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视指导下进展

    11、。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设施档案。第十一条城市供热工程竣工,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展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热工程,不得运行使用。参考某某省城市供热管理方法第十一条参考某某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参考某某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依据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监视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序号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4第十二条城市内开发新区、改造旧区和在城市供热管网敷设区内的用户,应实行集中供热。城市供热规划确定需要拆除、改造、合并原有分散供热设备的,供热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第十二条大力推行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房供热。城市供热规

    12、划内的分散锅炉房拆除并网工作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等职能部门组织实施。依据 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散锅炉房并网供热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175号)15第十三条城市供热工程所需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资、地方与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用户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第十三条供热工程所需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用户融资等多种渠道筹集。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三章 设施管理16第十四条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锅炉房、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与附件等。第十四条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锅炉房、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

    13、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与附件等。序号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7第十五条城市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按如下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和非经营性单位用户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二)经营性单位用户,其进户计量表前(含表、按热流方向)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表后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经营性单位用户表前的设施也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第十五条一居民住宅采暖系统室内供热设施的产权,归房屋所有人所有。分界点为:未分户的以进户井为界;分户控制未安装计量表的以锁闭阀为界,已安装计量表的以计量表为界不包括进户井、锁闭阀、计量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

    14、护由供热单位负责。居民楼已分户用户所发生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其人工费由供热单位负责,材料费由房屋产权人负责。既有住宅采暖系统尚未分户改造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出资进展。用户室内采暖设施设计与施工为地热采暖系统的维修,需用户将地热管裸露后由供热单位进展。室内供热设施如需改动,需报供热单位批准。用户自行改动的需供热单位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或由用户出资供热单位负责改动。二非经营性单位用户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经营性单位用户,其进户计量表前(不含表、按热流方向)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表后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经营性单位用户计量表后的供热设施也可有偿委托供热单位负责

    15、。1、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局部享有所有权,对专有局部以外的共有局部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某某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3、某某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方法第十五条。4、某某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序号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8第十六条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定期进展检查、维修,保证供热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转让、移交和放弃供热设施。第十六条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定期进展检查、维修,保证供热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应将供热主管网作出明

    16、确标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转让、移交和放弃供热设施。新建供热设施投入运行后,实行两年保修期,供热设施工程质量由建设单位负责。供热单位应参与供热系统调试,保证供热质量。保修期满,经双方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某某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19第十七条在供热主管网与其附属设施外缘15米X围内禁止如下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掘、钻探、打桩、爆破;(三)栽植树木;(四)排放废物、废液;(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七条在供热主管网与其附属设施外缘15米X围内禁止如下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掘、钻探、打桩、爆破;(三)栽植树木;(四)排放废物、废液;(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

    17、全的行为。20第十八条进展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或其他活动,必须事前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第十八条进展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或其他活动,必须事前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 城市供热区域房屋拆迁,拆迁单位应承当恢复供热的工程与并网费,对既有建筑采暖系统供热单位已实行分户改造的,应给与一定的资金补偿。第四章供热管理第四章供热管理21第十九条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到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资质证书。供热单位应按资质证书确定的等级、X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承受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

    18、年度审验。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须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第十九条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和维修人员;四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供热生产和服务等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五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取得经营资格的供热单位,需到市、区供热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依法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1、某某省城市供热管理方法;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方法;3、某某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三条;4、某某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八条22第二十条 在供热行业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应按照

    19、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支付供热企业违反本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处罚金;支付因其供热区域设施发生故障等问题,启动供热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抢修所产生的费用;支付因其出现停供、延期开栓供热或提前停热,供热质量不达标按法定额拒不执行的退费或弃管而支付市、区政府组织临时接收所发生的费用;供热管理部门认定,确需从供热单位交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的其它情形。序号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法律、法规、政策依据23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方法与违约责任等。供用热合同签订后,供热单位须按规定将合同报城市供热行

    20、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用热合同文本,由城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对未签订供用热合同的用户,按面积收费的居民用户缴纳采暖费后,即为供用热合同成立。居民供用热合同采取固定格式,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居室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方法与违约责任等。供用热合同的示X文本,由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非居民工业、商业用户,供用热合同由非居民用户与供热单位具体签订。1、某某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四章第十六条。2、某某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24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必须按照自当年十一月十五日始至次年三月三

    21、十一日止的供热期供热,用户居室温度应为18,不低于16。对供热期限、温度等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二条某某市供热期自当年十一月十五日始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因气温变化等特殊原因,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延长供热时间所增加的供热本钱,市政府应给予供热单位适当的补贴。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客厅温度不得低于18。其它房间温度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不含工业建筑。对供热期限、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某某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2、某某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四条。3、某某某某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4、某某市城市供热

    22、条例第二十条。25新增条款第二十三条向居民供热的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算。某某省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26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的供热运营、服务活动应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标准和规X,信守供用热合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测用户室温与检查设施运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合格率、用户报修修理与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运行事故率与失水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供热质量。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应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测试室温记录应有用户签字。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的供热运营、服务活动应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标准和规X,信守供用热合同,完善各种管理制

    23、度,并定期检测用户室温与检查设施运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合格率、用户报修处理与时率、供热运行设备完好率、运行事故率与失水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固定测温点,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应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测温应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测试室温结果应有供用热双方认定。如供热单位和用户对测温结果有争议,可向区供热管理部门申请测温或直接向市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测温。具体方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应按照某某市供热单位检查考核暂行方法,对供热单位冬季运营进展综合考评。对考核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连续

    24、2年给予黄牌警告的供热单位,应责令退出其供热市场,由具备资质的供热单位接收或实施并网。1、某某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2、某某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方法第二节第三十八条27第二十三条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应防止或减少突发事故,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立即抢修,同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应与时通知用户。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须设立用户服务机构,并公开供热服务 ,供热期内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供热单位应制定供热故障应急处置预案供热期内应防止或减少供热设施突发事故,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立即抢修,同时报告供热管理部门。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应与时通

    25、知用户,停止供热12小时以上按天数向用户退费。供热单位在接到用户供热设施爆裂、漏水等报修后30分钟内入户抢修,并妥善处理理赔事宜。在接到用户供热、服务质量投诉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不合格的,由双方确认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退还供热费,具体退费标准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某某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九条某某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某某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二条。,28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的运行、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应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城市供热管理部门与时报送各种相关

    26、统计表以与其它有关资料。1、某某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四章第三十二条。29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供热费,应遵守国家与省、市的有关规定。供热单位收取的供热费,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承受审计、财政、物价部门的监视检查。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供热费,应遵守国家与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拒收和同其它收费项目捆绑收费。按面交费的居民用户,采暖费中含0.2元/平方米保险费,由供热单位代用户投保,未投保的,损失由供热单位负责赔偿。第五章用热管理第五章用热管理30第二十六条用户扩大用热或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双方应共同到供

    27、热单位结清供热费,并办理更名手续。更名后由新房主交费,未更名的由原房主交费用户改变用热量或者改变用途,应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某某省城市供热管理方法 省政府令 第152号 第二十八条31第二十七条用户应自觉履行供用热合同,爱护管道、散热器等供热设施,并对房屋采取保温措施。因装饰、装修或改动供热设施等影响供热效果的,由用户承当责任。第二十九条用户应自觉履行供用热合同,爱护管道、散热器等供热设施,并对房屋采取保温措施。因装饰、装修或擅自改动供热设施等影响供热效果的,由用户承当责任。1、某某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四条。32新增局部第三十条用户停止用热需一个供热期。既有建筑采暖系统未分户用户在9

    28、月30日前办理停供手续。已分户用户11月15日前未交费,供热单位应停止供热。对停止用热的用户收取采暖费全额20%的根底热费。未售房屋由房屋开发单位或实际所有人交纳根底热费。1、某某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33第二十八条用户应支持、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与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有权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投诉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用户应支持、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与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有权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投诉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1、某某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34

    29、第二十九条用户不得有如下行为:(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二)自行并网、撤网和扩大用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与运行方式;(三)放掉和盗用供热管网循环水;(四)因装饰、装修而影响供热设施检查和维修;(五)其他损害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用户不得有如下行为:(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二)自行并网、撤网和扩大用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与运行方式;(三)放掉和盗用供热管网循环水,蒸汽;(四)因装饰、装修而影响供热设施检查和维修;(五) 不得阻挠、拒绝维修和抢修供热设施,或者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建和计划改造的供热设施。六其他损害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35第三十条用户应与时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费。供热费缴纳标准与缴纳方法与特困户减免政策,由某某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三十三条用户应与时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采暖费缴纳标准与缴纳方法与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补贴政策,由某某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序号条例修改前正文条款条例修改后正文条款法律、法规、政策依据36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按如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工程造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对可以保存的城市供热工程,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不应保存的,责令限期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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