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管理制度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14923930       资源大小:39.88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管理制度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x

    1、管理制度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管理制度)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宜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宜兴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市容环境,维护户外广告运营者及其他关联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第二条凡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和其关联的运营、发布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壹)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市政设施或水

    2、域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或其他充气装置悬挂、绘制的广告。(四)以其他形式于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经统壹规划,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固定设施。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壹)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二)拟订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

    3、)负责全市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四)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按规定职权依法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部门,未经工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建设规划审批管理。市公安、交通运输、建设、市政公用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其他关联管理工作。利用系留气球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和以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发布户外广告的,应经

    4、气象部门审批同意。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壹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技术规范,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管、工商、建设、环保、交通运输、公安、市政公用、水利农机等部门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征求广告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且向社会公布。市城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经市政

    5、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壹)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二)广告设置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及技术规范,设置广告的设施设备须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且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三)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外国文字的,同时标注中文,且按工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四)广告画面右下角或者外侧面标明由工商部门发放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五)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壹)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

    6、)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生活、学习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四)影响公共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五)于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六)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相邻权人明确表示异议的;(七)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八)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市区道路禁止悬挂运营性跨街条幅户外广告。于市区主要道路及广场等公共场所悬挂公益性条幅广告的,应报经市城管部门批准,且

    7、于到期后拆除。第十壹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壹)壹般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为2年;(二)利用布幅、横幅、升空器具和充气装置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壹般为10天;(三)张贴类广告的设置期限壹般为15天。户外广告应当于规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的,原审批手续自行失效。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利用公共场地、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和公共建(构)筑物、政府投资建设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等媒介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媒介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财政、规划、建设、市政公用、物价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另行制定。专门用于发布公益性广告的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由市城管部门负责使

    8、用和管理。第十三条以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有偿出让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管部门作为出让方负责关联组织实施工作。有关招标、拍卖方案应征求市财政、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和公安等关联部门的意见。方案涉及的户外广告具体设置要求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的招标活动应当于市招投标中心实施;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的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由市城管部门和中标人、拍得人签订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产权媒介的名称、地点,使用期限和出让金额,以及违

    9、约责任等。第十五条按照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市城管部门能够采取组合或者分组的方式出让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其中涉及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和设施的,其所有权人也可委托市城管部门统壹组织户外广告设置媒介使用权的招标、拍卖,但事先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六条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俩条线管理。有关公共产权户外广告设施、设备的成本性开支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十七条市区范围内的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由市规划部门于编制户外广告专业规划时统壹制定方案,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益性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建

    10、造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且按照关联标准建设,经市城管部门组织关联部门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市城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公益性广告专业设施的发布单位。市城管部门应当保障公益性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公益性广告的发布率不得低于80%。第十八条市城管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专业规划设置公共广告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且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于公共广告信息栏内张贴,禁止乱贴、乱涂广告。第四章设置审批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由市城管部门设于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城管窗口统壹扎口受理,涉及其他部门行政审批的,由市城管部门统壹接受申请资料后,交市各关联部门审批。市城管部门应当向户外广

    11、告设置人统壹提供和设置户外广告关联的各类行政审批所需的文件资料目录清单。第二十条市城管、规划、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统壹送达申请人。第二十壹条使用已有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市政交通设施和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等媒介发布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只需向市城管、工商等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户外广告登记手续。使用已有非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于按上款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前,设置人需提供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2、第二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关联审批手续:(壹)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二)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三)凭关联文件资料,向市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使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需新建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除按上款规定办理关联审批手续的同时,需提供户外广告设计效果图,场地现状照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及其他资料。使用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户外广告专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仍需提供关联租赁协议。第二十三条于铁路、公路、航道管理范围内

    13、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市城管部门办理设置审批前,仍须依法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关联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使用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或使用经产权人委托招标、拍卖的非公共产权户外广告媒介的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后,市城管等部门方可出具关联审批手续。第五章日常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限发布户外广告,超过规定时间未发布的,由市城管和工商部门督促其发布,或者先发布城市公益广告;超过半年仍空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检查和维护,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对残损的

    1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第二十七条市城管、交通运输等审批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监督制度,督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需延长设置期限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继续使用条件,设置者应当于期满之前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设置期限。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未批准延长的,设置人应当期满后15日内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第三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

    15、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俩个月通知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应当于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补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壹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城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壹)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且可处壹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处以五百元之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

    16、处以五百元之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百元之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情形,设置者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三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能够处以五百元之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且可处以壹千元之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于树木、地面、建筑物

    17、、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壹百元之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城管执法部门能够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由于安装、维护不当,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于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办法实施前经有关部门审批,设置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于合同到期后按照本办法实施。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宜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2004164号)同时废止。宜兴市人民政府二壹年四月二十四日本办法由宜兴市城市管理局起草,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0年4月24日,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注意事项

    本文(管理制度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