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

    • 资源ID:15235261       资源大小:37.36KB        全文页数:1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3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3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

    1、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261号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9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省长陈政高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

    2、、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

    3、资产配置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可以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本级政府财力状况等,定期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照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

    4、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

    5、审批。 第七条经本级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购置的资产,财政部门应当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购置单位登记入账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

    6、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

    7、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或者担保等。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送下列

    8、资料: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意向书; (三)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 (四)现有资产情况报告;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资料。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报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下列资料: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二)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 (三)现有资产情况报告; (四)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资料。 有主管部门的,还应当报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无需提供前款第四项资料。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等的,还应当报送相关意

    9、向书或者草签的合同。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与承租(借)人签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10、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本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剂使用,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四章资产处置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

    11、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省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作出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后,

    12、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等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置限额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

    13、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

    14、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

    15、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本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清理; (二)账务清理; (三)财产清查、损益认定; (四)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行政

    1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本级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

    17、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本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

    18、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19、,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档案,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

    20、为进行举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但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六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

    21、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防空等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和处置工作,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