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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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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docx

    1、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为依法履行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能,提高监管效率,维护 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厅职责,制订本工作制度。一、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省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称省管工程)的 招投标(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货物招投标,下同) 。本制度所称省管工程,是指进入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 称省交易中心)交易,并由省厅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投标项目,范围包括:省直部门、省直单位、省属企业和 省级资金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

    2、 中央在我省投资及中央委托我 省投资的建设项目。2、非省管工程原则上不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特殊情 况需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招标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该 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签注同意意见, 由省交易中心报厅分管领导 同意后(抄送相应监管机构) ,方可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并由该项目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二、监管职责分工 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由设计处负责监管;工程施工和货物 招投标由建筑业处负责监管, 具体监管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总站负责;工程监理招投标由工程处负责监管(以下统称设计处、建筑业处与造价总站、工程处为监管机构) 。三、招投标监管内容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3、;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 招标;3、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合法;4、招标人是否依法发布招标信息和接受投标人的投标; 5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 承接招标代理业务;6、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程序进行招标活动, 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各项文件的报备 手续;7、招标文件是否使用统一的范本编制, 修改内容是否合法, 实质性条款前后是否一致;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9、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10、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11、依法受理和处理招投标投诉;1

    4、2、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四、招标报备与审查1、省厅在省交易中心设立招标“报备窗口” ,人员由厅有关处 室、单位组成。2、“报备窗口”履行以下职责:(1)接受招标文件等材料的备案;(2)对备案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3)对备案材料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合理条款提出处理 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送审;(4)对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招投标各方依法进 行监督;(5)对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和遵守评标纪律以及评标 过程进行监督;(6)对招标人是否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确定中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发布中标结果公示进行监督。3、进入省交易中心的省管工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 通过福建省建设

    5、工程交易网上传所有依法应备案的招标文件和 资料(勘察设计除外) ,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2)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的,提供批准文件 复印件;(3)应当履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核准 手续的,提供核准文件复印件;(4)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5)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审查文件复印件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只需提供上述( 1)、( 3)、(4)项资料;货物招投标只需提供上述( 1)至( 4)项资料。4、“报备窗口”应在受理招标文件报备的 3 日(工作日, 下同) 之内完成审查,并填写招标文件审查表 (详见附件

    6、1),其中 未发现违法违规和不合理条款的, 招标文件审查表由审查人 填写后直接存档;发现有违法违规和不合理条款的,按规定的程 序送审。5、备案材料处理意见审查程序: “报备窗口”对备案材料中的违法违规和不合理条款提出处理 意见后, 经监管机构 (施工、 货物招投标报造价总站会建筑业处, 下同)审核后报厅分管领导审定。监管机构对备案材料中疑似违法违规和不合理的条款不能 确定或有疑义的,由监管机构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共同研究 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厅分管领导审定。重大问题由厅分管领导报告厅长确定。五、违法违规等行为纠正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发布招标信息、 备案、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7、知书、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的, “报 备窗口”应在 3 日内报告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依法发出责令改 正通知书。2、发现备案材料存在违法违规或明显不合理条款的, “报备 窗口”应在接受备案后 3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包括需采取的相应措施),并经厅里审定后,在接受备案后的 5 日内按以下规定处 理(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按以下规定处理) :(1)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条款的,采用以下方式通知代 理机构(自行招标的通知招标人)改正:1一般以电话或当面的方式通知招标项目的负责人, 必要时 可将招标文件审查表中有关处理意见的内容打印成招标文 件整改意见书(详见附件 2)并加盖招投标监管专用章后, 交招 标人及

    8、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收; 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有不同意 见的,应陈述理由和依据; 经监管机构研究并报厅分管领导同意, 认为代理机构或招标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或依据不足的, 仍要求 改正;同意代理机构或招标人陈述的理由和依据的,撤回改正要 求。经办人应及时做好通知过程、通知内容以及不同意见的记 录。2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接到改正通知后,既无不同意见、又不 改正的,“报备窗口”应在截标前 5 日报告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 (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发出书面责令改正通知,并明确 改正时间。3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接到书面责令改正通知后逾期仍不改 正的,除按有关规定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外, 监管机构(

    9、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应及时通知省交易中心 暂停安排接收投标文件和开、评标场所。(2)招标文件未违法违规但存在明显不合理条款的,以电 话或当面的方式提醒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研究 ,同时做好记录。六、评标专家抽取1、省交易中心应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专用场所,配备随机 抽取评标专家的设备和可显示来、去电话号码的固定免提电话, 并按福建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抽取暂行办法抽取评 标专家。通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时应使用免提通话。2、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或 者专家库内的专家人数或专业不能满足招标工程评标需要, 招标 人用书面形式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 招标人应在评标专家进入评 标场

    10、所之前,向省交易中心提供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文件,并办 理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场所的手续。勘察、设计招标直接确定评标 专家的,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应提前 5 日,按照建 筑工程设计评标中直接邀请专家若干规定 (详见附件 3),并填 写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直接确认报备表报监管机构。招标人用书面形式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 招标人和代理机构 应予以保密。3、不在省交易中心招投标的工程不在省交易中心抽取专家。七、开标、评标监管1、在省交易中心招投标的工程原则上都应当在省交易中心 内开、评标。特殊情况需要在省交易中心外开、评标的,招标人 应提前 5 日向省厅提出书面报告, 说明原因, 由监管机构提出意

    11、见,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在省交易中心外开、评标的 场所除应满足开、评标工作流程要求外,评标场所还应满足保密 的要求。2、在省交易中心内进行的开、评标活动,通过省交易中心 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进行录像监督;录像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日历天,下同) 。在省交易中心外开、评标的,监管机构应 派至少 2 名以上人员现场监督。八、投诉接受和处理 1、投诉人当面递交投诉或反映招投标问题的材料,一律由 厅办公室负责接收并按急件即时呈阅或批转有关监管机构处理。 处室、单位收到的投诉或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函,应按急件即时 转交厅办公室处理。非书面形式的投诉一律不予受理。2、监管机构经办人员收到投诉后,

    12、应按照福建省招标投 标条例 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的要求, 对投诉是否符合招投标投诉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必要时经监管机 构领导同意后, 可请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到省厅配 合调查),并在 3 日内填写招投标投诉审查表 (详附件 4), 提出初步审查、处理意见,经监管机构领导审核,报厅分管领导 审定。初审内容包括:(1)是否属于省管工程;(2)是否超过投诉时效;(3)投诉书上印章、签字等是否齐全,是否留有效的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4)委托投诉的是否附投诉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5)投诉事项是否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6)投诉事项是否具体,是否提供有效线索,能否查

    13、证;(7)投诉人是否为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与投诉 项目有无利害关系;(8)投诉是否已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是否提出新的证据;(9)用电话或信函的方式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核 实对象为投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内容包括:法定代表人是否知 道本单位已递交了投诉书、本人是否亲自在投诉书上签字、投诉 书上的公章是否真实, 投诉书上的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 位职工;(10)是否已发出中标通知书。(11 )投诉反映的问题是涉嫌泄密, 或者投诉与其他投诉书 或信访件存在雷同,涉嫌挂靠投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3、投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诉书后 3 日内,不配合监管机构对其投诉件真实性进行核

    14、实的,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其投 诉不予受理,并发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详附件 5)。4、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或不属于省厅受理的投诉,除无法告知的以外,应在收到投诉后的 5 日内按以下规定处理:(1)属于省管工程的,发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将 材料转招标人及代理机构阅处。(2)不属于省厅受理的投诉,发出投诉处理意见书 (详 附件 6)。5、符合受理条件的省管工程招投标投诉原则上转招标人和 代理机构核实处理,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1)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将投诉材料复印转招标人和代理 机构核实处理,要求在 10 日内书面反馈核实处理结果,并明确 书

    15、面反馈的基本内容要求; 未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还应通知暂缓发 出中标通知书;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应通知暂停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书面反馈的核实材料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投诉反映的问题;2调查核实的过程情况 (包括相关利益者的陈述和申辩的情 况)及所获得的证据材料;3事实认定的意见;4处理意见及依据。(2)招标人和代理机构逾期未反馈核实处理结果的,监管 机构(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经办人员应在到期的当日报 告监管机构领导,并电话催促尽快反馈,同时做好电话记录;必 要时可发函催促。(3)监管机构(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经办人员收 到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后, 应在 5 日内完成审查, 提出审查

    16、意 见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报监管机构领导。审查内容包括:1反馈的内容是否完整;2证据是否确凿;3投诉的问题是否都已得到处理;4处理的依据是否合法。监管机构在审查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反馈 过程中,必要时可会同厅有关处室、单位共同进行,或征求省发 改委、监察厅等有关部门意见。(4)对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查后有 异议的,由监管机构(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电话通知招 标人和代理机构在 5 日内完成重新或补充核实处理, 并做好电话 记录。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要求书面通知的,经厅分管领导同意发 出书面通知。(5)经审查并报厅分管领导审定对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处理 结果无异议的,由监

    17、管机构(施工、货物招标由造价总站)将处 理结果当面向投诉人反馈。当面反馈时监管机构及有关处室、单 位至少应有两人在场 (必要时可请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参加反馈) 并由经办人员做好反馈记录。投诉人要求书面反馈的,经厅分管 领导同意后给予书面反馈。厅分管领导在审定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结果过程中,必要时可召集厅有关处室、单位或省发改委、监察厅进行会商;涉及重 大问题的招投标投诉处理,由厅分管领导报告厅长。(6)逾期未能处理完成的投诉,由监管机构(施工、货物 招标由造价总站)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延期,并电话通知投 诉人、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6、特殊情况经厅分管领导批准由厅直接组织核查的工程招 投标投诉,按

    18、以下规定办理,并建立会商机制:(1)由监管机构会同厅监察室(必要时可请厅有关处室、 单位配合)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利益相关者的陈述和申辩。(2)由监管机构牵头,召集厅有关处室、单位对调查的情 况进行厅内会商,必要时还可与省发改委、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进 行厅外会商,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做出书面 处理决定。涉及重大问题的招投标投诉处理,由厅分管领导报告 厅长。7、投诉处理完毕,应移送省建设监察总队初查或立案查处 的,按厅有关行政执法案件处理机制的规定处理。8、不是正式投诉但书面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件,按福 建省建设厅信访工作暂行规定(修订) (闽建综 200524 号)、 福建省建设

    19、厅信访工作责任制 (闽建综 200538 号)的规定 处理。除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或厅领导有要求反馈的信访件外,其他群众来信不要求反馈处理结果。九、来访和咨询1、涉及招投标问题的上访按福建省建设厅处置建设工程 招投标上访投诉事件工作预案 (闽建筑函 200917 号)的规定 处理。2、招投标工作咨询按以下规定进行:(1)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省厅咨询有关招投标工作的, 应由局领导带领,并事先与相应的监管机构联系,由监管机构报 告厅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接待时间和人员。(2)省厅不接受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有关工程项目具体的招 投标业务的咨询。涉及招投标法律法规问题的咨询,由法规处负 责;涉及招投标监管

    20、问题的咨询,由监管机构负责。省厅接受咨询的人员应当告知咨询人: 咨询过程中省厅工作 人员的口头意见仅供咨询人参考,不作为执行依据;咨询人据口 头意见做出任何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做出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负 责。3、有关招投标问题的请示应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并按以下 规定处理:(1)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由相应的监管机构按普遍 问题予以书面答复;(2)涉及具体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的请示一般不予回复, 并由相应的监管机构报告厅分管领导后予以电话告知。任何形式的具体工程项目招投标问题的口头请示,一律不予接受。4、厅内涉及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有 关招投标和保密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及时依法处

    21、理招投标各 项问题, 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和投诉处理 情况。厅内任何与工程招投标业务无关的人员,严禁本人或带人 咨询、了解工程招投标的情况及投诉处理情况,干预投诉处理, 违者由厅监察室调查处理。十、招投标监管专用章管理1、省厅刻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 标监管专用章”,由建筑业处指定专人保管。使用“监管专用章”应 经厅分管领导签发, 并经“监管专用章”保管人员登记后方予用印; “监管专用章”保管人员应严格用章规定,保管和使用“专用章”。2、以下文件使用“监管专用章”: (1)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投诉处理意见书 ; (2)将省管工程投诉件复印转招标人和代理

    22、机构处理的函;(3)对省管工程招标文件中的不合法条款或规定发出责令 改正通知书;(4)对下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做出不合法或不合适的招投标 监督执法决定或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行为发出的责令改正通 知;(5)其他有关招投标市场和省管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工作中需要使用的文件 十一、投标文件、评标资料封存管理和招投标监管档案管理1、按福建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闽建 法 2002148 号附件 2)第十一条规定封存在省交易中心的投标 文件和评标资料(以下简称封存材料) ,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 个人一般不得查阅,有权机关、招标人等依法核查需要查阅、复 印的,按本条规定办理查阅手续。因处理投诉需要

    23、延长封存材料封存时间的, 经厅分管领导同 意,可以通知代理机构和省交易中心予以延长。2、招投标监管档案按福建省建设厅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办 法和福建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厅归档文件 整理办法、科技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声像档案管 理办法等通知 (闽建办 200515 号)及以下规定保管:( 1 )省管工程招投标的备案材料委托省交易中心保管,保 管期限不少于 5 年。( 2 )招投标投诉及处理过程和监管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有 文号的按文号顺序归档, 没有文号的由监管机构每年度整理归档 一次。3、封存材料和监管档案材料利用:(1)查阅材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查阅手续:1经批准由省厅直接对

    24、投诉进行立案调查或核查需要查阅 封存材料或监管档案材料的,应经调查或核查处室、单位领导批 准。2厅内各职能处室、单位因工作或厅外其他部门、单位需要查阅封存材料或监管档案材料的,查阅单位应出具本单位介绍 信,经监管机构领导同意,报厅分管领导批准。经批准查阅封存材料的单位应提前至少 1 天与省交易中心联 系,约定查阅时间,由省交易中心通知封存单位到场启封、监管 机构派员监督查阅。封存材料查阅后,由原封存单位按规定继续 封存。3查阅材料的单位至少应派 2 人到场, 并凭批准件办理登记 手续后查阅资料。材料保管单位应留存同意查阅材料的批准件。(2)查阅者应注意材料保密,不得将材料原件带离保管场 所,不

    25、得任意转借、私自摘录、翻印、复制;需要摘录、翻印、 复制的应经监管机构领导同意,并登记、签收所摘录、翻印、复 制的材料。经批准复制的材料,材料利用者应对复制件使用的合 法性负责。(3 )查阅者应保持档案的清洁、完整,不准撕拆、损污、 涂改;否则保管单位有权停止其继续查阅,并要求损坏者承担修 复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保管单位报厅办公室处理。招标文件审查表工程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名称工程造价报备日期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 问题 及处理 建议经办人:监管机构 领导意见厅领导 意见处理 结果 记录注:勘察设计招标可不填工程造价招标文件整改意见书工程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名称报备日期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整改意见福建省

    26、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 月 日收件人签收:附件 3: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中直接邀请专家若干规定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 计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评标专家库内 抽取。第二条 招标项目所需的评标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 式确定。下列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可以 由招标人直接邀请确定:(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具有一定社 会影响的项目;(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第二条 直接邀请确定专家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 7 人,其中直接邀请确定的专家人数不应超过 3 人,除直接邀请确 定专家外,其他专家仍应当从省评标专家库中内抽取。第三条

    27、 直接邀请确定评标专家的, 招标人应在开标前 5 天 提出申请,填写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专家直接确定申请表 , 同时附直接确定专家备选人员情况表 ,报主管部门确认(重 点建设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确认) 。第四条 直接确定专家备选名单应当符合有关法规、 规章及 相关规定,且备选人数不应少于直接确定专家人数的 2 倍。第五条 直接确定的专家如果是本地, 应当在开标前 1 个小 时内通知,若是省外专家,可提前通知,但不得超过开标前 48 小时,本省外地专家,不超过 24 小时。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做好直接确定专家名单的保密工作,加强对直接确定专家全过程的监督。第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

    28、情形之一 的,评标无效。(一)未经批准直接以指定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评标无效的,招标人应按规定重新确定评标专家,重新组织 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专家直接确认申请表工程项目 名 称工程规模招标内容评标时间评委组成 人数及确 定方式申请直接 确定专家 的理由招标人和 招标代理 机构承诺直接确定的专家名单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及相关规 定;负责做好专家名单的保密工作。招标人(盖章)年 月曰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年 月曰主管部门意见年 月曰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 厅勘察设 计处意见年 月曰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 厅分管 领导意见年 月曰招投标投诉审

    29、查表收件时间投诉来源投诉人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人电话工程项目名称招标人联系人电话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电话投诉的主要问题审查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监管机构领导意见厅分管领导意见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投诉人法定代表联系联系电投诉人地投诉时年 月曰审查 存在 问题不予受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 情形之 的投诉,不予受理:(一)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 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 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的;(

    30、四) 超过投诉时效的;(五)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六)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处理意见根据工 程建 设项目招标 投标活动投诉处 理办法第 条规定,此投诉不予受理,并已转招标人及代理机构阅处。特此告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 月 日投诉人 签收投诉人: (签字)年 月 日自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此书一式两份,投诉人一份,投诉处理部门存档一份 内容多不够填写时,将其余内容另页附在表后。投诉处理意见书投诉人法定代表联系联系电投诉人地投诉时年 月曰审查 存在 问题处理 意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 款第(一)项规定,此投诉不属于我厅受理范围,请向该招 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特此告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 月 日投诉人 签收投诉人: (签字)收函时间: 年 月日自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此书一式两份,投诉人一份,投诉处理部门存档一份 内容多不够填写时,将其余内容另页附在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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