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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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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docx

    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全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全市农村建房均按照“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及各区(市)“三集中”规划在农村新型社区集中统一建设,严格控制农村房屋零星分散建设。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需对全市农村建房实施统筹协调管理。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战略部署,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新农村建设规划,明确管理依据农村建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各类房屋建设。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村镇建设

    2、规划是农村建房管理的法律前提。要使农村建房纳入法制管理范围必须实现农村区域的规划满覆盖。按照全市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总体规划、川西农居风貌保护建设规划、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实现规划满覆盖,将农村建房全部纳入规划控制范围;并严格按照以上规划和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实施农村建房管理,积极有序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在中心城区、六个组团、八个县城、三十个重点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建房,各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改善农民居住

    3、条件实施“新居工程”的意见(成建委发2004673号)的分工职责依法进行建设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非城市建设用地区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建房,各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市非城市建设用地区“新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成建委发2005433号)的分工职责依法进行建设管理。中心城区、六个组团、八个县城、三十个重点镇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建房,各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见(成委发200624

    4、号)和关于分解下达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市级部门主要工作任务的通知(成推办200622号)的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建设管理。农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新建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的宅基地使用标准。农民到符合规划和审批要求的新房居住后,原宅基地必须还耕复垦。二、坚持“三个集中”,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管理全市已规划布局的农村新型社区,是农村建房的主要方式,坚持推进农民向新型社区集中建房居住。属于全市“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确定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应结合土地整理或拆院并院挂钩试点项目,制定实施方案和计划整体推进,并按照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制定的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

    5、报建管理程序实施建设管理。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由乡镇政府按照区(市)县政府制定的农村建房计划及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实施,以“农村新型社区”作为建设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法人按程序报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均由县级建设、规划、国土部门按职责实施监管,县级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并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其中:(一)实行“统规统建”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均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设计和建设任务,并应委托监理。监理单位对监理收费按成都市核定的最低标准再予以优惠收取。由县级建设、规划、国土部门按职责实施监管,县级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后才能交付

    6、使用。(二)实行“统规自建”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按照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报建管理程序,经统一立项、统一设计、统一报建后,由乡镇政府和县级建设管理部门监督实施。农民建房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按规划审批,乡镇政府和县级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对开工条件进行审查。乡镇政府负责对农民建房条件和选址定点的审查,县级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施工单位(或技术工匠)的资格和能力。乡镇政府或县级建设管理部门须向批准建房的农户提供房屋设计图,并与质监机构衔接,统一受理施工合同备案、质监备案,落实施工现场监督人员,经审查完备后才能动工建设。三、保护川西农居风貌,加强农村相对零散建房管理以传统农耕文化为内核的成

    7、都农居形态,田中有庐,小桥流水、竹林掩映,构成优美的田园风光景观。在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中,为保护并传承成都特有的这种川西农居风貌,留出了部分大分散、小集中的农居聚落的保护和建设空间。为了保护川西农居风貌特色景观,规范这部分区域相对零散建房行为,由各乡镇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落实管理职责,依法实施规划建设管理。(一)按照川西农居风貌保护规划指导农村建房县域川西农居风貌保护规划是各地农村建房管理的重要依据。14个郊区(市)县政府负责编制本县域川西农居风貌保护规划,各相关部门依据规划指导规划范围内相对零散的农村建房和必要的农居保护。农村新型社区、土地整理项目区内需要保护的川西农居及林盘景观、

    8、地形地貌,均应遵守川西农居风貌保护规划,不得随意破坏。(二)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农村零散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川西农居风貌保护规划、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审查,办理规划选址定点审批。1、农村住宅建设选址定点的审批。村民利用原宅基地或另行选址进行住宅新建、改建、扩建的,坚持服从规划,以聚为主,建新拆旧,履行占补平衡义务的原则。由村民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川西农居保护规划、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审查,提请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2、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

    9、企业建设选址定点的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建设,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三)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建设均需取得建设用地许可。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的审批。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占地批准手续;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农村村

    10、民住宅建设按以下程序办理:1)、提出建房申请。农村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应由建房户的户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本村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示期为7日。2)、审核申请条件。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受理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房申请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3)、批准建设用地。在规划选址定点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后,由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四)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后,须申请开工许可,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1、村民住宅建设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乡镇人民政

    11、府对农民建房条件和选址定点审查,提请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对勘察、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后,由乡镇政府出具批准开工文件。2、乡(镇)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查、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并出具批准开工文件。(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备案农村建设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工程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乡镇政府在能力不足时,可提请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质量监督检查。竣工备案。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竣工资料报送批准开工的机关备案。未办理竣工备案的,不予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承担村镇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和工匠,依法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或工匠在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在办理开工审查时,将安全责任书与施工合同一并报批准开工的机关备案。批准开工的机关落实安全责任,按照职责进行监督。(七)加强农村建房执法监督检查严禁不按规划、不经审批擅自进行农村建房。农村建房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进行查处。乡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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