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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东土地管理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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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东土地管理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docx

    1、湘东土地管理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湘东土地管理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一、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1)土地征收补偿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序号申诉求决事项1对征地报批程序有异议,如:对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有异议;对签订征地协议主体合法性有异议等2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如:对批准土地征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有异议;对批准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批准文件涉及征地面积和范围有异议等3对实施征地程序有异议,如:对

    2、征地过程中公告、登记程序有异议4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如: 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对征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有异议;对被征土地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异议等 2.法定途径 协调申请: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行政裁决: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协调不成的,可以向省政府申请裁决;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3、,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不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可以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对省政府裁决决定或征收决定等不服的,可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诉讼: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省政府对征收土地的决定为最终裁决)。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

    5、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

    6、政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588号、 第653号修订)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10年修正)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

    7、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第十五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

    8、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江西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解决办法(赣府发200723号)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是本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裁决机关,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裁决工作机构)。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

    9、标准争议的协调机关,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的具体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协调工作机构)。”、第八条“对下列事项之一有异议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并将申请材料直接递交协调工作机构:(一)征地补偿费标准;(二)安置补助费标准;(三)被征土地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四)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五)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第十六条“征地

    10、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协调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并将申请材料直接递交裁决工作机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工作,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预存入人社部门专门的代保管资金账户。”(二)权属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序 号申诉求决事项1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2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3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含宅基地使用权

    11、争议) 2.法定途径调查调解:当事人双方对土地权属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其中,争议土地跨市的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调查处理。行政裁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争议调解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行政确认:申请认定原有权属证书的真实性,申请发放权属证书。 行政复议:不服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向省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诉讼: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国务院和省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以及省政府对确认土地、

    12、矿藏、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13、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

    14、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

    15、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第二十七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6号)第六条、第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按下列规定确定管辖:(一)发生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管辖;(二)发生在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跨县的,由所在地行政公署

    16、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辖;(三)发生在省内跨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的,由省人民政府管辖;(四)发生在省属以上单位(含省属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提出调处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第九条。(三)不动产登记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序 号申诉求决事项1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登记错误、不当履职、泄露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损害申请人利益2对本人或他人不动产权证登记内容有异议,如认为登记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登记事项有错误 2.法定途径行政确认:一是申请更正登记,二是申请异议登记。行政复议:向登记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

    17、政府申请。 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应当先向登记机构提起,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还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第二十一条“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

    18、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

    19、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四)不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序号申诉求决事项1不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理、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

    20、罚等。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诉讼: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8号)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五)人事劳动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序号申诉求决事项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

    21、业单位作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22.法定途径申诉 仲裁 民事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22、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中共中央

    23、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江西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机关与其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举报控告类举报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

    24、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一)破坏农用地1.具体举报事项序号举报事项1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2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3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4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碱化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 行政处罚:由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立案(移送)侦查:由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25、门审查移交。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

    26、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

    27、件。”、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28、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条、第三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九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29、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60 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第七条、第八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二)违法批地1.具体举报事项序号举报事项1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2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3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

    30、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4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5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6违反有偿用地政策规定供应土地,违反招拍挂规定供应土地,违法低价供应土地,违反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等2.法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立案(移送)侦查:由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移交。 国家赔偿:应当先向作出该批准行为的机关提起,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还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属地有权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

    31、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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