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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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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docx

    1、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凡排放工业“废气中含有下列十三类有害物质时,其排岀口处的排放量(或浓度)应符合 表1及表2的规定。表1有害物质排放标准 mg/m3序号有害物质名称烟囱(或排岀口)高度(m)1020304050601硫酸(雾)16651452604006002铅0.41.53.0*5.58.53汞0.010.020.040.064铍化物(换算成Be)0.015(烟囱高度为4580m)5烟尘及生工业锅炉按国家标准执行 (GB384183)氧化炼钢炉 150200水泥150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第一类100第二类150注:表中的生产性粉尘系指局部通风除尘后所允许的排放

    2、标准。 第一类指含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的粉尘、玻璃棉粉尘、铝化物粉尘等。第二类指含 10%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及其它粉尘。序 号有害物质名称烟囱(或排出口)高度(M1020304045506070801001201501-二二冶金20365680氧化工1.561425385575100化电站82170310650120170240硫0002烟尘电站82170310650120170240(煤粉)0003二氧化硫0.30.81.42.53.75.26.98.84硫化氢0.00.20.40.60.91.31.72.275氟化物(换0.00.30.61.01.52.23.03.9算成F

    3、)66氮氧化物0.51.84.17.511.16.22.30.(换算成5550NO27氯0.31.22.85.07.71115.20.008氯化氢0.20.61.42.53.85.57.510.09一氧化碳1606201700注:表中的排放量标准系按照大气为中性状态, 连续排放的单一污染源并结合上海地区气象参数制定:电站的二氧化硫、烟尘以及一氧化碳系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T 13201-911991 年 8 月 31 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2 年 6 月 1 日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4、及 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总则3.1本标准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而制定。3.2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3.3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 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 使用控制区 (定 义见 4.1 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此外, 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 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 量控制

    5、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4全国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 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3.5本标准各条规定在一般条件写具有同等效力, 但对同一污染源标准中各条所确定的允许排放 限值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小允许排放限值为准。3.6附录中各条规定供使用本标准时参考。4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及大气环境功能分区4.1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区) 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镇规划、 经 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而决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总量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称 非总

    6、量控制区, 例如广大农村以及工业化水平低的边远荒僻地区。 但对大面积酸雨危害地区应尽 量设置 SO2 和 NOX 排放总量控制区。4.2大气环境功能区是因其区域社会功能不同而对环境保护提出不同要求的地区, 功能区数目不 限,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城乡总体规划分为一、二和三类与 GB 3095 中 3 类大气质量区相对应,即:一类区: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疗养地等。二类区: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 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 文化区, 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三类区: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一、二、三类功能区分别执行 GB 3095 所规定

    7、的一、二、三级大气质量标准。4.3总量控制区及非总量控制区均可按 4.2 条进行功能区的划分。4.4本标准中各功能分区内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均按 GB 3095 确定, 对该标准未规定浓度限值 的污染物,则按 TJ36 中有关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确定;农作物保护区按 GB 9137 所规定的浓 度限值确定。5燃料燃烧过程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燃料燃烧过程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系指各种生产能源的设备燃烧各种矿物燃料产生的大气污 染物,如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本章内简称大气污染物。5.1总量控制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的计算方法5.1.1总量控制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限值由式

    8、( 1 )计算:式中: Qak 总量控制区某种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 104t;Qaki 第 i 功能区某种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 104t;n 功能区总数;i 总量控制区内各功能分区的编号;a 总量下标;k 某种污染物下标5.1.2各功能区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由式( 2 )计算:式中: Qaki 见 5.1.1 定义;S 总量控制区总面积, km2;Si 第 i 功能区面积, km2;Aki-第i功能区某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系数 ,104t a-1 km-1 ,计算方法见5.1.35.1.3各类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系数 由式( 4)计算:式中: Aki 见 5.1.2 定义;

    9、Cki GB 3095 等国家和地方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所规定的与第 i 功能区类别相应的年日平均浓度限值,mgmn-3;A-地理区域性总量控制系数, 104km2 a-l ,可参照表1所列数据选取。亦可按附录 A2方法求取,或经环境大气质量评价和预测研究后确定。5.1.4总量控制区内低架源(几何高度低于 30m 的排气筒排放或无组织排放源)大气污染物年 排放总量限值由式( 5)计算:104t;式中: Qbk 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低架源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Qbki 第 i 功能区低架源某种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 104t ,其计算方法见 5.1.5 ;b 低架源排放总量下标。5.1.5各

    10、功能区低架源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按式( 6 )计算。Qbki=aQaki (6)式中: Qbki 见 5.1.4 定义;Qaki 见 5.1.1 定义;a 低架源排放分担率,见表 1 。表1我国各地区总量控制系数 A,低源分担率a,点源控制系数 P值地区序号 省(市)名 A a P总量控制区 非总量控制区1新疆 , 西藏 , 青海 7.0-8.4 0.15 100-150 100-2002黑龙江 ,吉林,辽宁,内蒙古 (阴山以北 ) 5.6-7.0 0.25 120-180 120-2403北京 , 天津 , 河北 , 河南 , 山东 4.2-5.6 0.15 100-180 120-2404内

    11、蒙古(阴山以南 ),山西,陕西(秦岭以北 ),宁夏,甘肃(渭河以北 ) 3.5-4.9 0.2 100-150100-2005上海 , 广东 , 广西 , 湖南 , 湖北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海南 , 台湾 , 福建 , 江西 3.5-4.9 0.25 50-10050-1506云南 ,贵州 ,四川 ,甘肃,( 渭河以南 ), 陕西(秦岭以南 ) 2.8-4.2 0.15 50-75 50-1007静风区 ( 年平均风速小于 1m/s) 1.4-2.8 0.25 40-80 40-905.1.6总量控制区内点源(几何高度大于等于 30m 的排气筒)污染物排放率限值由式( 7)计

    12、算:式中:Qpki-第i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点源允许排放率限值, t h-1; Pki- 第i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点源排放控制系数, t h-1m-2 ,计算方法见5.1.7 ; He-排气筒有效高度,m ,计算方法见 5.1.11 。 5.1.7 点源排放控制系数按式( 8 )计算:Pki= B ki xp k x p x-Ck-(8)式中:Pki 见 5.1.6 定义;p ki- 第 i 功能区某种污染物的点源调整系数,计算方法见 5.1.8 ;pk 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的点源调整系数,计算方法见 5.1.9 ;Cki 见5.1.3定义,但使用日平均浓度限值, mg mN-3;P 地理区域性

    13、点源排放控制系数,见表 15.1.8 各功能区点源调整系数按式( 9 )计算:式中:p ki 见 5.1.7 定义,若 1 则取 =1 ;Qaki- 见 5.1.2 定义;Qbki- 见 5.1.4 定义;Qmki 第 i 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所有中架点源(几何高度大于或等于 30m 、小于 100m 的排气筒)年允许排放的总量 ,104t;5.1.9总量控制区点源调整系数按式( 10)计算:B k=(Qak -Qbk)/(Qmk+Qek)式中:pk 见 5.1.7 定义,若 1 则取 =1 ;Qak - 见 5.1.1 定义;Qbk - 见 5.1.4 定义;Qmk - 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

    14、所有中架点源(见 5.1.8 定义)年允许排放的总量, 104t;Qek 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所有高架点源(几何高度大于或等于 100m 的排气筒)年允许排放的总量 ,104t; 。5.1.10 实际排放总量超岀限值后的削减原则是尽量削减低架源总量 Qbk及Qbki ,使得pk和p ki接近或等于1,然后再按5.1.7的方法计算点源排放控制系数 Pki。5.1.11排气筒有效高度 按式( 11 )计算:式中: H 排气筒距地面几何高度, m 。超过 240m 时取 H=240mAH -烟气抬升高度,m。计算公式见式(12 )、( 17 )、( 18 )和(19 )。5.1.11.1当烟气热释

    15、放率 Qh 大于或等于 2100KJ.S-1 且烟气温度于环境温度的差值大于或等于35K时,AH使用式(12 )计算:AH =nO xQhn1 x Hn2 x Va-1 (12)A T=Ts-Ta (4)式中: n0 烟气热状况及地表状况系数,见表 2;n1 烟气热释放率指数,见表 2;n2 烟筒高度指数,见表 2;Qh烟气热释放率,kj S-1 ;H 见 5.1.11 定义;Pa 大气压力, hPa ,取邻近气象站年平均值;Qv-实际排烟率m3 s-1 ;AT 烟气出口温度与环境温度差, K;Ts 烟气出口温度, K;Ta-环境大气温度,K,取排气筒所在市(县)邻近气象台(站)最近 5年平均

    16、气温;Va 烟囱出口处环境平均风速, m/s 。以排气筒所在市(县)邻近气象台(站)最近 5 年平均风速,按幂指数关系换算到烟囱出口高度的平均风速。式中:V1-邻近气象台(站) Z1高度5年平均风速,m- s-1;Z1 相应气象台(站)测风仪所在的高度, m ;Z2 烟囱出口处高度(与 Z1 有相同高度基准), m ;m 见表 3表2 n0,n1,n2 的选取Qh/kJ xs-1 地表状况(平原)nO n1 n2Qh 21000 农村或城市远郊区 1.427 1 月3日2月3日城区及近郊区 1.3O3 1 月3日 2月3日2100 35K 农村或城市远郊区 0.332 3 月5日2月3日城区及

    17、近郊区 0.292 3 月 5 日 2 月 5 日表 3 各种稳定度条件下的风廓线幂指数值 mA B C D EF城市 0.1 0.15 0.2 0.25 0.3乡村 0.07 0.07 0.1 0.15 0.255.1.11.2当 1700kj s-1Qh2100 kj -s-1 时,烟气抬升高度按式(17 )计算:式中: AH-见 5.1.11 定义,m ;H1-2 &.5VS XD+0.01Qh)/Va-0.048 x(Qh-1700)/Va,m;Vs 排气筒出口处烟气排出速度, m/s ; D 排气筒出口直径, m ; Qh 见 5.1.11.1定义; Va 见 5.1.11.1 定义

    18、; H2 按式( 12)所计算的抬升高度。5.1.11.3当Qh=1700kj s- 1ORA T35K 时,烟气抬升高度按式(18 )计算:H=2 X (1.5Vs X D+0.01Qh)/Va (18)式中: H 见 5.1.11 定义;Vs 见 5.1.11.2 定义;D 见 5.1.11.2 定义;Qh 见 5.1.11.1 定义;Va 见 5.1.11.1 定义。5.1.11.4凡地面以上 10m 高处年平均风速 Va 小于或等于 1.5m/s 的地区使用式( 19 )计算抬升高度:5.1.12 点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1h 平均)限值按式( 20 )计算:Cpki=2.78 XQ

    19、pki XQv-1 X 10-5 (20)式中: Cpki 第 i 功能区内允许点源烟囱出口处排放的某种大气污染物( 1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mgmN-3;Qpki 见 5.1.6 定义;Qv-见5.1.11.1 定义,在式(20 )中应使用1小时平均值并将单位折算为 mN-3 s-1。5.2总量控制区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制定方法5.2.1二氧化硫排放率超过 14kg/h 的排气筒高度必须超过 30m 。5.2.2二氧化硫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按 5.1.1-5.1.5 计算,其中 见式( 4) 使用 GB 3095相应的日平均浓度标准限值作实施值,取相应等级的年日平均浓度标准限值作目标值。5.2.3

    20、二氧化硫点源排放量限值按 5.1.6-5.1.9 计算,其中 见式( 8) 使用 FB 3095 相应的日平均浓度标准相知。5.2.4采暖期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限值应以式( 21 )计算:式中:Qwai - 第i功能区采暖期二氧化硫允许排放总量, 104t;M 采暖期月数;aa 二氧化硫总量季节调整系数, 0.6=aa=1.5 ,并以 aa=0.6 作为目标值;Qai 第 i 功能区二氧化硫年允许排放总量 ,104t 。5.2.5采暖期低架源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限值应以式( 22 )计算:式中:Qwbi- 第i功能区采暖期低架源二氧化硫允许排放总量;M 见 5.2.4 定义;ab 二氧化硫低架源季节调

    21、整系数, 0.6=ab=1.5 ,并以 ab=0.6 作为目标值;Qbi 第 i 功能区二氧化硫低架源年允许排放总量。5.3总量控制区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5.3.1氮氧化物排放率超过 9kg/h 的排气筒高度必须超过 30m 。5.3.2氮氧化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按 5.1.1-5.1.5 计算,其中 Cki 见式( 4)使用 GB 3095相应的日平均浓度标准限值。5.3.4以交通工具为主要氮氧化物排放源的地方, 低架源排放分担率 Cki 可以取为表 1 举值的 2 倍。5.4总量控制区一氧化碳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5.4.1一氧化碳排放率超过 180kg/h 的排气筒高度必须超过 30m

    22、 。5.4.2一氧化碳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按 5.1.1-5.1.5 计算,其中 Cki 见式( 4)使用 GB 3095相应的日平均浓度标准限值的 0.4 倍。5.4.3一氧化碳点源排放量限值按 5.1.6-5.1.9 计算,其中 Cki 见式(8)使用 GB 3095 相应的日平均浓度标准限值。5.4.4以交通工具为主要一氧化碳排放源的地方低架源排放分担率 a 可以取为表 1 列举值的 2 倍。5.5总量控制区各污染源的设置5.5.1在总量控制区按 5.1.1-5.1.5 所计算的各类允许排放总量限值减去各原有源实际排放总量后若有足够余额,则可建立相应的新排放源。否则将新源排放两加入原来实际

    23、排放总量后按5.1.10 原则对各源削减以满足总量控制要求。5.5.2由于建立热电厂而削减了的其他源的排放量份额, 在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下, 应划归热电 厂使用。这时应该按 5.1.7-5.1.9 重新计算热电厂所在功能区的值以确定该厂允许排放率。5.5.3若排气筒处于不同功能区的边界附近,则按下列情况分别采用 Pki (见 5.1.6).5.5.3.1若排气筒距边界在 10He 范围内,那么计算该排气筒排放量时应采用邻近功能区最小 的 Pki 值。5.5.3.2若排气筒距边界在 25-10He 范围内,而排气筒又在 Pki 较大的功能区内则取于相邻 功能区 Pki 的平均值作为该排气筒的排放

    24、系数; 如果排气筒在 Pki 值较小的功能区则取所在功能 区的 Pki 值。5.5.3.3若排气筒距边界在 25He 以远,那么就取排气筒所在功能区的 Pki 值。5.5.3.4在( 1、 2 类或 2、3 类)功能区边界 500m 以内的低架源排放总量应算入相邻较高类 别( 1 类或 2 类)的功能区内。5.5.4各功能区按各点源排气筒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数量、 行业性质及最佳可行和最佳使用技术分 析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量不得大于 5.1.6 所计算出的耘锄排放限值。5.6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排气筒应符合以下规定5.6.1排气筒出口处烟气速度 Vs 不得小于按式( 23 )计算出的风速 Vc 的

    25、1.5 倍。式中: 排气筒出口高度处环境风速的多年平均风速,K 韦伯斜率;- 函数,入=1 + 1/K。5.6.22 倍,并且不得直接污染邻近工矿企业点源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它所从属建筑物高度的 建筑物。5.6.3若由 5.1.11 计算出的排气筒几何高度为 Ho ,在排气筒四周存在居住、工作等需要保护 的建筑群,其平均高度为 He ,那么排气筒的实际高度应设计为:H=Ho+2/3Hc (25)5.7关于排气筒组的一些规定5.7.1若干邻近的排气筒 (以下简称排气筒组) ,其中最远的两个排气筒之间的距离不超过该组 中最大排气筒高度时, 则该排气筒组的允许排放量按一个排气筒计算, 其高度按式 (2

    26、6 )计算:式中: He 排气筒组等效单源有效到度, m ;Hei 排气筒组中第 i 个排气筒的有效高度, m ;N 排气筒组中排气筒的个数。5.7.2排气筒组中最远的两个排气筒之间的距离超过该组中最大排气筒高度是, 各排气筒在不稳 定大气(见附录 B1 定义)中落地浓度叠加值不得超过由式( 27 )所计算出的数值 C。式中: C 各排气筒最大落地浓度叠加值的限值;r GB 3095 中的二级标准的一次浓度限值与日平均浓度限值比,对二氧化硫为 3.3 、氮氧化物为 1.5 、一氧化碳为 2.5 ;Pki 该排气筒组应使用的某种污染物的点源排放控制系数,见 5.1.7 定义;P 当地的地理区域性

    27、点源控制系数,见 5.1.7 定义。5.8非总量控制区污染物排放量限值计算方法5.8.1该区内暂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总量控制。5.8.2该区内点源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计算方法及规定同于 5.1 、5.5 、5.6 、5.7 条中所有有关点源排放的条款,但点源排放控制系数计算式( 8 )中的调整系数及 均取 1,P 值在表 1 中非总量 控制区栏中选取。 值则按点源所在功能区或农作物保护区的类别执行 GB 3095 中规定的相应级别的浓度标准或 GB 9137 规定的相应作物日平均浓度限值标准。6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系指各种非能源产品的

    28、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6.1排放各种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其高度一般不得低于 15m 。如因生产工艺等条件的限制,只能设置低于 15m 的排气筒,该排气筒按无组织排放源对待。6.2单一排气筒 (指以其高度为半径的范围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其他排气筒者) 允许排放率按式( 28 )确定。Q=CmRKe (28)式中: Q 排气筒允许排放率,Cm 标准浓度限值,R 排放系数;Ke 地区性经济技术系数,取值为 0.5-1.5 。表4 排放系数 R地区序号 1) 12345 6 7功能区分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排气筒 15 3 6 9 2 4 6 1 2 3有效 20 6 12 18 4 8 12 2 4 6高度 m 30 16 32 48 12 24 36 6 12 1840 29 58 87 21 42 63 11 22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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