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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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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docx

    1、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消防工作责任,防范和化解火灾风险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使用。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与各级各岗位责任人及职责。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规范标识,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部门,设立消防安全专用资金,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消防应急处突、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奖励等资金保障。第五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火灾风险自知、消防安全自查、隐患问题自改、消防责任自负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机制。第六条 医疗机构对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不得迟报、瞒报、漏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或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粘贴“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进行公示。第二章 人员职责第七条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3、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各项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建立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第八条 医疗机构各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

    4、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本部门、科室的消防设施;(三)发现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上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四)发现火情,应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第九条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并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组织实施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实施对

    5、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等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走道和疏散出口畅通; (五)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六)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七)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 医疗机构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相关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

    6、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二)接到火灾警报后,应立即确认。一旦确认,应迅速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置于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报警和报告单位负责人,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灭火、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并及时排除故障;不能及时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二)按照制度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三)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

    7、能排除的应及时向部门主管人员报告;(四)做好维护管理记录。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保安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按照制度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二)发现火情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或出入库手续;(二)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三)发生火情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第三章 消防安全制度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

    8、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利用录像、板报、宣传画、标语、授课、测试、演练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教育;(二)对住院患者和陪护人员在入住院和日常巡查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三)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的时间和培训内容要求;(四)对医疗机构内从事安装、施工的外单位现场负责人和相关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教育的

    9、要求;(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活动,分析消防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知识;(六)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第十六条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落实具体岗位的巡查和检查的人员,确定其巡查和检查的内容和要求;(二)规定每日防火巡查的要求和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的要求;(三)规定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的巡查、检查记录与要求。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四)巡查、检查中负有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任;要求无法当场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五)确定防火巡查时发现火情的处置程序和要求。第十七条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确

    10、定疏散门、安全出口门、疏散通道、避难区或避难场地、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人,明确规定安全疏散设施定期检查周期及其维护要求;(二)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被遮挡,及时维修、更换破损部件,纠正不正确的标识;(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建筑内的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被锁闭,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被占用、堵塞的措施。第十八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按月制定工作人员值班表;(二)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三)工作人员的交接班要求,并应要求接班人员未到岗前值班人

    11、员不得擅自离岗;(四)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应脱岗、替岗和睡岗,禁止值班前或在值班时饮酒或进行娱乐活动。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应立即查看和确认,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五)禁止消防控制室内存放与建筑消防安保监控无关的设备和物品,保证室内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规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消防控制室,禁止非操作人员操控消防设备。第十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建筑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灭火器以及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电梯、空气呼吸器、疏散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人员,明确规定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周期及其维护要求;(二)确定室外消火栓、消防

    12、水泵接合器和消防取水口周围的消防车停靠场地不被占用的措施;(三)规定管理人的相关责任;(四)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档案;(五)消防设施、器材除扑救火灾使用外,不得挪作他用;如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事先经申报批准。第二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程序、要求和责任人。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二)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和相关整改资金的落实等要求;(三)确定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如何采取加强防范措施的

    13、要求。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四)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消防救援机构。第二十一条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资质要求;(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资格要求,不得私自设置 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三)定期检查、维修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的要求,禁止带故障运行或使用;(四)对于新增用火、用电设备的使用要求。应要求办理报批手续,经检查验收合格

    14、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二条 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微型消防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期间不准脱岗、溜岗;(二)对待消防工作要高度警惕,不得拒绝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站员不能对工作处于消极态度。(三)值班中,不允许酗酒,凡因酗酒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四)值班时发生故障,应及时汇报并尽快处理,且有书面记录、签字;(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记录要认真填写,站长不定期检查;(六)对火警电话和火情应保持高度警惕,接到火警后要迅速、及时处理;(七)工作时间内严禁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凡未经请假不许离开工作岗位;(八)微型消防站全体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努

    15、力提高自己的消防知识及各种灭火技能;(九)工作时间内严禁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凡未经请假不许离开工作岗位;(十)微型消防站全体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自己的消防知识及各种灭火技能。第二十三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组织,并至少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领导小组;(二)明确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使工作人员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熟悉灭火方法和疏散、逃生的方法与路径,并通过演练逐步修改完善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方案应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三)在灭火和

    16、应急疏散演练前,应发布演练通知并熟悉演练内容与程序。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避免引起慌乱;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并做好记录;(四)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确保患者安全、保障正常医疗秩序,并确保演练任务的实用性、适用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在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第四章 巡查检查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重点巡查内容应包括:(一)用火、用电、用油和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四)常闭式防火门

    17、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设置部位是否存在堆放物品等影响防火卷帘正常工作的情形;(五)消防控制室、住院部、门诊部、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锅炉房、配电房、地下空间、停车场、宿舍等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胶片室等无人值守岗位是否落实每日安全检查;(六)施工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与防火保护等消防安全情况。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重点检查内容应包括:(一)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二)重点工种工作人员以及全体医护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 情况;(三)消防控制室日常工作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日常管理情况;(四)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电

    18、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五)火灾隐患整改和日常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六)装修、改造、施工单位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安全责任书签订情况。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内的用火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 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二)医疗机构施工管理部门及实施动火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作业现场的防火工作;(三)明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四)明火作业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火种及未燃尽的物品;(五)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除锅炉房外,禁止擅自动用明火。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内的用电管

    19、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及时维修或更换有故障的线路和设备;建立并执行新增用电负荷审批制度,禁止过负荷、超使用年限运行;(二)建筑内应按规定和审批搭接电线或增加用电设备,禁止私自安装电闸、插座、变压器等;电气线路连接和设备安装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或供电专业单位负责按规定敷设线路、接线、安装;(三)插线板不得用于超额定容量的电器;在室内使用高温或明火电气设备或电器时,应有专人监护。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的用气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燃气管道及器具的安装、调试应由具有相关安装资质的单位、人员进行,不应私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遮挡或封闭燃气管道及器具;(二)定期检

    20、查燃气管道及器具,每年更换一次胶管;(三)定期校验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四)使用燃气时应有人看管,保持室内通风良好;(五)使用燃气前,应确认燃气具的开关在关闭的位置上,使用后应关断气源。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明确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住院区及门诊区在白天应至少两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在夜间应至少两次,其他场所每日应至少一次。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第五章 单位重点部位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包括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锅炉房、厨房、被装库、变配电室等;(二)发生火灾时危害较大的部位,包

    21、括住院部、门诊部、急诊部、手术部、贵重设备室、病案资料库等;(三)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包括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房、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等。第三十一条 门诊部与急诊部:使用乙醚、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科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按照操作规程取用和存放。 第三十二条 导诊、挂号、收费、取药等部位应合理布置,避免人员聚集,影响人员疏散。第三十三条 候诊区:应通过张贴图画、视频等形式对候诊人员宣传防火、灭火和安全疏散、应急逃生等消防知识。第三十四条 手术室:使用的酒精、麻醉剂(如乙醚、甲氧氟烷、环丙烷)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第三十五

    22、条 麻醉的场所:应有良好的局部通风。 第三十六条 病房、重症监护室:病房内的房门或床头及病房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禁止在病房内做饭、烧水;除医疗必须使用外,病房内不应使用电炉;不应擅自改变病房内的电气设备或在病房的线路上加接电视机、电风扇等电气设备;病房内不应堆放纸箱、木箱等可燃物,用过的纱布、棉球等应暂存在指定地点,并定时清理;病房内的通道以及公共走道应保持畅通,不应堆放物品;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病房、重症监护室宜设置开敞式的阳台或凹廊,窗口、阳台

    23、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第三十七条 护士站:存放的酒精、乙酸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并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远离热源、避免阳光直射。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禁止超额储存。 第三十八条 药品库房、制剂室:药品库房应设在独立建筑内或建筑内的独立区域内,与其他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药品库房内不应设置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夜间不应留人住宿;药品应分类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单独储存,禁止储存在地下室内;药品库房内的升降机严禁载人,其附近不应堆放纱布、药箱等可燃物;药品库房中采用堆垛方式存放的中草药,应采取定期翻堆散热等防止自燃的措施;未经允许,任何

    24、人不得进入危险品库房,危险品进出库房应轻拿、轻放;零散提取危险品时,应在库房外进行,严禁在库房内开启包装物,如开桶、开箱、开瓶等;药品库房内明敷电气线路时,应穿金属管或敷设在封闭式金属线槽内,堆放的药品应与电闸、电气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药品库房内宜采用低温照明灯具。第三十九条 制剂室:设置在制剂室内的电炉、恒温箱、烤箱等用于制剂的电器,应由专人负责在固定地点使用。制剂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品领取登记和清退制度,每天工作完毕后应清理现场,及时清除药渣等废弃物。第四十条 供氧站、用氧部位:供氧站、高压氧舱等用氧部位,应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供氧站与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场所的距离应

    25、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供氧、用氧设备及其检修工具不应沾染油污;供氧站内的氧气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应由工作人员负责瓶装氧气的运输;氧气灌装应由专职人员操作,不应在供氧站内灌装氧气袋;应及时更换氧气瓶,不应在病房内积存。采用管道供氧时,应经常检查氧气管道的接口、面罩等,发现漏气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第四十一条 锅炉房:应每年检修一次锅炉。点火前,应测试锅炉安全阀,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锅炉周围应保持整洁,不应堆放木材、棉纱等可燃物;不应向锅炉的炉膛内投烧废旧物品;应每年检修一次动力线路和照明线路,明敷线路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且与锅炉和供热管道保持安全距离;对于燃煤锅炉,应每日清运炉渣到指定地

    26、点,并用水浇湿;对于燃油、燃气锅炉房,应定期检查供油供气管路和阀门的密封情况,并保持良好通风。设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锅炉房,应查看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第四十二条 变配电室:室内应保持整洁,不应存放木箱、纸箱等可燃物。应定期检修变压器和配电盘,查看线缆接头等部位的接触或温度情况,做好防护措施。第四十三条 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控制室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排

    27、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第四十四条 厨房:应保持清洁,染有油污的抹布、纸屑等杂物,应随时清除。灶具旁的墙壁、抽油烟罩等易污染处应每天清洗,油烟管道应至少每两个月清洗一次;厨房工作人员进行加热、油炸等操作时不应离开岗位;厨房内的燃气燃油管道、法兰接头、阀门应定期检查,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接、改拆电线、煤气管道和电源、气源;如发现燃气燃油泄漏,应立即关闭阀门,及时透风,并严禁使用任何明火和启动电源开关;厨房内的燃气瓶应集中管理,距灯具等明火或高温表面应有足够的间距;厨房内电气设备的线路应正式安装,不得增加容量,不得超负荷或过载运行;厨房内应配备石棉毯、干粉灭火

    28、器等,并应放置在明显部位;厨房工作人员下班时,应认真检查厨房区域安全情况,切断不用电源,拔出厨房机械、电器插头(冷柜除外),关闭燃油燃气阀门,并做下班安检记录。第六章 演练培训第四十五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组织及其构成、指挥协调机制;(二)应急物资准备和存放地点;(三)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四)火警处置程序;(五)应急疏散的组织、疏散程序和保障措施,疏散人员的集散场地,特别是重症病人和骨伤科病人等的疏散与防护方法和程序等要求;(六)火灾扑救的程序和措施、方法;(七)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

    29、和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 各职能组应由值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安保人员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其职责如下:(一)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保障通讯联络顺畅;(二)灭火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设施、器材组织扑救;(三)疏散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快速疏散、逃生,协助行动不便者疏散;(四)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五)保卫组: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六)后勤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每年应至少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和

    30、进入新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消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包括:(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的相关 知识;(二)扑灭初起火灾的技能,懂得灭火器、防毒面具、消防水带、消防软盘、手动报警按钮、防火卷帘、常闭式防火门 等的消防设施、器材的运用;(三)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岗位火灾危险性及防范措施。第七章 疏散逃生第四十八条 医院应当重点模拟不能自主行动病人的营救开展训练,方法要符合危重病人的实际情况,一般采用抬的方法救人,不宜采用扛、背的方法救人,抬人的方法可采用用手直接抬或用简易担架抬,而且要选择在窗口和楼梯等部位练

    31、习抬人,这样才能增强与实际情况的结合。第四十九条 医院做好平时的预防准备工作。医院要制定不同治病疗区(治疗病区)的应急疏散预案,开展应急疏散演练,重点是提高医务人员营救和组织疏散的能力;医院的医务人员在发生火灾后,积极疏散人员,告诉患者和陪护、探视人员逃生的方法,鼓励患者和陪护、探视人员自救;同时,协助患者和陪护、探视人员逃生,共同营救疏散出轻伤患者、危重患者和陪护、探视人员等。第五十条 医院应在制定应急疏散预案的基础上,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应急疏散的实际演练,使医务人员掌握疏散营救人员的方法和措施,了解病人火灾逃生的注意事项,提高医务人员的应变能力、临机处置能力、沉着冷静能力、组织疏散能力、自救

    32、和救人能力。第五十一条 医院的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和疏散出口符合规范,随时保持畅通开启状态,医务人员平时要掌握疏散的楼梯、通道和出口位置。医务人员应首先关上进入病区的隔离门,防止了火势和高温烟气迅速蔓延过来,为疏散营救人员赢得宝贵的时间。第五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根据轻伤患者、危重患者和陪护、探视人员的具体情况,区分不同对象,采取扛、背、抱、推、拖、扶、抬、捆等方法营救不能自主行动的人员,对不能翻动的病人,如大型手术后或严重骨折患者,只能采取用被褥、担架等物品抬的方法救人,防止因救人方法不当造成病人的病情加重或死亡。对重危患者实施火场营救,如需在输氧输液情况下进行,可把病人和输氧输液器具一起抬走;对婴儿营救尽量使用婴儿呼吸袋,要轻抱轻放、使用空气呼吸器保护;对营救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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