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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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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docx

    1、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条文说明1 总则 33基本规定 54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65地下空间资源评估 76地下空间需求预测 86.1地下空间总体规划需求预测 86.2地下空间详细规划需求预测 87地下空间规划布局 107.1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布局 107.2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布局 108地下交通设施 118.1一般规定 118.2地下轨道交通设施 118.3地下公交场站 118.4地下道路设施 118.5地下停车设施 128.6地下公共人行通道 129地下市政公用设施 139.1一般规定 139.2地下市政场站 139.3地下市政管线及管廊 1310地下公共管理与

    2、公共服务设施和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 1411地下空间综合防灾 1512生态保护和环境健康 1612.1 地下空间利用的生态保护 16也宦规划图:我国现行地下空间规划编制体系1总则1.0.2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已开展地下空间相关的各类型规划, 主要涉及法定规划一一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城市详细规划层面地下空间规划 (单独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和地下空间规划作为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和非法定规划一一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概念规划、城市设计等两大类专项规划槪念规划 城市设计 相关研究城市地下空间与地面空间是一个整体, 地下空间规划体系不应当自成一体。 应转变城市规划编制观念,充分融合地上、地下空间要素,建立符合城市立体

    3、化建设要求的城市规划编 制体系。未来地下空间规划应逐步成为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常规要素, 因此,根据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编制特点, 应在现行规划体系涉及地下空间规划内容的规划类别中, 将地下空 间相关要素纳入考虑,即:现行规划体系图:建议地下空间规划纳入现行规划编制体系地下空间专项规故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阶段的地下空间规划编制、 审批。划参照相应层次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相关要求执行。3基本规定3.0.2 地下空间是城市重要的空间资源。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是解决城市日益严重的土地紧 缺、环境恶化、交通拥塞、能源浪费、防灾安全等问题,实现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战略 举措。在目前城市地下

    4、空间开发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下, 应认识到地下空间资源的不可再生 属性,以及过度不当的开发对生态、自然环境的冲击。3.0.3 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应因地制宜,根据建设需求进行编制,城市一般地区地下空间 利用相对独立, 以建筑物结建地下室为主,连通性需求低,规划编制不建议全面覆盖。 功能 综合化指结合地铁站点进行包括商业、休闲、 娱乐、 餐饮等多种功能的地下空间开发,各功 能应统筹考虑, 实现功能互补和空间的有效组织。 交通立体化指构建地上、 地面、 地下一体 化、联系紧密的立体空间系统, 特别强调步行网络的连续性和可达性; 空间环人性化指充分 运用自然采光、通风等手段,提升空间的标识性、安全性、

    5、趣味性和舒适性。3.0.7 将不同功能或相互关联较少的设施置于不同的竖向层次和区域;根据城市不同时期对 地下空间利用的不同需求, 将开发重点控制在不同的竖向层次。 城市地下空间应坚持人、 物 分离,由上至下的竖向分层次序为:市政管线层;人员活动频繁的空间层(商业、娱乐、轨 道交通人员集散层和人行地道等) ;少人或无人的物用空间层 (存车、 储物、 物流及设备等) 。根据地下空间地下空间资源深度一般划分为浅层地下空间(地表以下大于等于 0.0m 小 于等于 15.0m 之间的空间资源) 、次浅层地下空间(地表以下大于 15.0m 小于等于 30.0m 之 间的空间资源) 、次深层地下空间(地表以

    6、下大于 30.0m 小于等于 50.0m 之间的空间资源)和深层地下空间(地表以下大于 50.0m 的空间资源) 。地下空间分期利用应从浅层开始,在 充分利用并发挥浅层空间优势基础上逐渐向深层发展, 并使浅层空间与深层空间的开发相协 调。4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4.1.1地下空间功能类型的确定是依据地下空间的实际功能需求,参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分类与代码 (GB/T 28590-2012 )、城市地下空间基本术语标准 (报批稿)的分类方法与要求制定的。4.1.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

    7、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关于建 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 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规定, 对于城市土地空间资源的 分层开发利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但由于目前国家对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主体、 主体的权 利范围、 责任和义务等内容仍缺乏细则规定, 因此在本规范中对地下空间以地下空间功能与 设施而不是以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进行划分。4.1.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中的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出于安全、 健康等原因不宜设于地下; 绿地与广场用地多与商业、 公共管理与服务等其他功能混 合设施,不单独划分。本规范中的地

    8、下交通设施、 地下市政公用设施的中类划分方式对 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的划分略有调整。为突出地下防灾设施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单独设置功能类别。 本规范设施代码参考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GB50137-2011 )在相应的地面设施代码前增加 UG(underground缩写)。中类划分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尽量保持一致,存在数字空缺情况,女口 UG-S1, UG-S2, UG-S3, UG-S4, UG-S9,缺乏 UG-S5至 UG-S&5地下空间资源评估5.0.1 地下空间资源评估作为一项专门的学

    9、科,其具体方法与标准超出了地下空间规划的内 涵,然其对于地下空间规划是必要的前置性工作, 因此本规范对涉及的主要评估要素进行了 列举,具体采用何种方法及哪些要素应结合具体工作确定。5.0.2 与地表规划相比,地下空间规划所需的资料数量大、范围广、变化多,根据城市规模 和城市具体情况不同, 基础资料收集应有所侧重, 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资料 的工作深度也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地下空间评估应收集和评估以下内容:(1)城市勘察资料主要包括工程地质: 城市地质构造、 地面土层物理状况, 城市规划区内不同地段的地基承载 力、滑坡崩塌等基础资料;水文地质:地下水的埋藏形式、储量及补给条件等基

    10、础资料。(2)城市测量资料主要包括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城市工程及地下管线等专业测量图, 编制城市地下 空间规划必备的各种比例的地形图等。(3)气象资料 主要包括温度、湿度、降水、风向、风速、冰冻等基础资料。(4)城市土地利用资料 主要包括现状及历年城市土地利用分类统计、 城市用地增长状况、 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分布状 况等。(5)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现状 主要包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数量、主要功能、分布、状况等基础资料。(6)城市交通资料 主要包括城市交通现状、交通发展趋势、轨道交通情况、汽车增长情况、停车状况等。(7)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资料 主要包括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场站及其设置位置

    11、与规模, 管网系统、 容量以及市政公用设施 规划等。(8)城市人防工程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包括城市人防工程现状, 人防工程建设目标和布局要求, 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趋势等有关 资料。(9)城市环境资料主要包括环境监测成果、 影响城市环境质量有害因素的分布状况及危害情况, 以及其他有害 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6地下空间需求预测6.0.1 与城乡规划法相对接,划分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两个层次。6.1地下空间总体规划需求预测6.1.1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需求预测,受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的影响较大,其次,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评估、 城市轨道建设情况和气候也存在一定的影响, 常用的预测方法包括 需求等级预测、

    12、分类功能需求预测和数学模型预测法等。 本规范结合多个实际样本案例分析, 确定了人均地下空间面积指标、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系数、 地下空间适宜度系数及功能结构的 若干区间数值,样本的数量及代表性决定了数值的可信度。表 6.1.1-1 ,人均地下空间建筑面积指标是指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空间建筑面积除以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 /人。表 6.1.1-3 ,根据地下空间资源评估,明确规划区范围内适宜用作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 占总规划范围的比例,即“地下空间开发占建设用地比例” ,根据该比例在总体规划的层面 确定地下空间资源对需求预测的影响。6.1.2表 6.1.2 ,表中“配套交通设施”包括用地内

    13、的地下停车库、地下车行道及地下人行设 施等;表中“其它设施”主要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小型市政环卫设施、设备用房 及仓储用房等。6.2地下空间详细规划需求预测6.2.2国内详细规划层面的城市地下空间需求预测,目前常用的预测方法与总体规划层面类 似,虽参数选定与计算方法各异,但核心参数主要包括区位、功能、轨道建设、地面建设情 况,本规范重点围绕对这几个重要参数, 选取了多个实际样本案例进行分析, 形成了相应的 区间系数,样本的数量及代表性决定了数值的可信度。表 6.2.2-1 ,地下空间毛容积率,该提法参考了地面毛容积率的概念,是指规划区范围内地 下空间总建筑面积与规划区面积 (保护道路、

    14、 绿地、广场等) 的比值, 该值为平均开发强度。 详细规划的规划区范围一般在几平方公里到几十平方公里, 当规划区范围过小乃至针对具体 地块时,本规范提出的地下空间毛容积率并不适用。表 6.2.2-2 ,轨道站点修正系数,该系数适用于地下轨道车站,地下轨道车站对于地下空间 的综合利用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根据多个城市的采样分析, 影响范围确定为以单个车站的 几何中心为原点的半径 500 米范围的用地,当存在多个车站时可进行叠加计算。表 6.2.2-2,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是以依附于地面建设为主要形式的,除交通枢纽地区、公 建集中地区等特殊情况外, 地下空间的建设规模一般都与地面建设开发强度正相关。

    15、 地面建8的情况下才具备参照意设毛容积率在规划范围具备一定规模 (几平方公里到几十平方公里) 义,范围过小的情况下应经修正后参照相关系数指标。7地下空间规划布局7.1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布局7.1地下空间总体规划是对地下资源开发的总体部署,它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是城市 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一定时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 发展目标, 通过调查研究和发展预测,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提出与地面规划相协调的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方向和原则, 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目标、 功能和总体布局, 合理配置各地下功能设施的容量, 统筹安排近、 远期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

    16、 并制定各阶段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使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得到科学、 有序地发展。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布局是根据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 阐明城市地下空间布局的调整与发 展的总体战略,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布局原则、 结构与要点。 划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 用的重要节点地区, 阐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各个重要节点地区开发建设的目标、 方针、 原则等总体框架。7.1.4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竖向分层是根据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特点,结合地下空间开 发利用的需求,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竖向分层原则和方针。7.2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布局7.2.2地下空间难以实现直接对接的困难地段, 可采

    17、用经处理后对接的方式; 在对接中, 以 “面面”对接最佳,大通道对接其次;多条小通次之,单条小通道最末。7.2.5 地下空间尤其是城市市政道路下的地下空间开发对城市市政管线影响较大,如轨道站 点和地下过街通道建设往往占用市政道路浅层地下空间,挤压市政管线所需的必要竖向空 间,影响周边的地区市政供应和城市的正常运行, 因此协调市政管线与地下空间的空间关系 显得尤为重要。 应加强地下空间与市政管线的空间协调, 提出市政管线所需的浅层地下空间 的预控方案,保证地下空间、地下轨道线及站点的覆土深度应能满足排水等市政管线需求。7.2.8 单独设置的通风井应结合地面景观环境做整体设计, 可采用多种景观设计

    18、处理手法:1尽量将通风井布置在绿化带内,通过绿色植物形成立体视觉屏障,形成有效遮挡;2结合景观设计方案,将通风井设计成阵列式景观;3将通风井设计成独立的主题景观。8地下交通设施8.1 一般规定8.1.1系统性较强的地下交通设施如轨道、道路与其他交通设施冲突时应优先。有限的地下 空间利用应体现绿色交通优先的基本原则。8.2地下轨道交通设施8.2.1为实现土地利用和轨道交通的协调发展,详规层面地下空间规划应对地下轨道交通进 行优化调整,并明确空间控制范围。8.2.3 根据深圳、香港等地的轨道交通建设经验,并参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线路及车站的用地红线,规划控制范围

    19、和保护范围。8.2.4 通过自行车停车设施、公交首末站等轨道交通接驳设施的无缝衔接,最大限度的利用 轨道作为公共交通的骨干作用,提高公共交通竞争力。8.3 地下公交场站8.3.1通过综合开发利用,建设地下公交场站,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已成为国内外公 交场站建设的成功发展模式之一。 首末站和中途站直接服务于客流, 因此应与城市土地利用 开发、 市民出行需求紧密结合, 满足乘客对公交可达性和服务水平的要求, 若场站可与周边 人流密集的地下空间连通,可考虑采用地下、半地下等形式,提高使用的便利性。停车场、 保养场和修理厂所需空间较大, 其主要是为了满足车辆的内部作业, 与客流关系不密切, 其 存

    20、在噪音等负面影响,其选址一般尽可能远离城市中心区域,因此一般不设置于地下。8.3.2首末站和中途站存在一定的噪声、尾气等负面影响,居住、办公等设施对此类负面影 响较敏感, 而商业等设施对负面影响敏感性较弱, 因此, 与建筑嵌入式开发的地下首末站和 中途站宜位于商业等敏感性较弱设施之下, 减少对居住、 办公的影响。 通过加强行人交通组 织,提高首末站、中途站可达性,最大限度发挥地下首末站、 中途站与建筑一体开发实现高 品质公共交通服务的作用。8.3.3根据深圳市附设式公交首末站的实际使用情况,参照上海市地方标准上海公交汽车和电车首末站、枢纽站建设标准 (DG/TJ08-2057-2009)做出此

    21、规定。8.3.4参照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 CJJ/T15) 2.1.10 条和地方标准北京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功能设计要求 ( DB11/T 715-2010 ) 7.3.1 条做出此规定。8.4 地下道路设施8.4.2地下道路由于视距、光线等不利条件,设置平面交叉口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地 下市政道路交叉一般设置立体交叉, 确实需要联系的道路也应通过主路的辅道实现与横向道 路的联系。8.5 地下停车设施8.5.3JGJ100 98)第 3.2.4考虑大型停车库的人流疏散要求,参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条做出此规定。8.6 地下公共人行通道8.6.1城市地下空间基本术

    22、语标准人行地道(包括地下人行步道、地下步行系统)定义: “位于地表面以下的为人行交通服务的设施”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地下公共人行通道的主要 功能。 为提高行人的便捷性、舒适性,同时降低后期的运营成本, 地下通道宜与其它公用设 施结合建设。8.6.2本条旨在明确详细规划层面地下公共人行通道规划的工作内容及深度。863864为营造舒适的人行环境,同时考虑全国情况的复杂性,地下公共人行通道的 净宽、净高标准在参考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给出了推荐值和极限值,参考规范主要有:1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CJJ69-95的第221.2条规定:地道通 道净宽不宜小于 3.75米;第2.3.1条规定:

    23、“地道通道的最小净高为 2.5m ;地道梯道踏步中 间位置的最小垂直净高为 2.4m,坡道的最小垂直净高为 2.5m,极限为2.2m。”2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规范 (送审稿)的第 5.3.5条规定:“地下公共人行通道的 宽度应不小于4.0m,净高不宜小于3.0m ;两侧设有商业设施的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宽度应不 小于6.0m,净高不宜小于3.5m。城市建成区改造中增设地下公共人行通道,构造上确有困 难时,在保证消防安全的条件下,通道净高应不小于 2.5m。当地下通道长于大于 50m时,宽度应不小于6.0m,净高度应不小于 3.5m,并应考虑增设地下放在广场及直通地面的出入 口。”3重庆市城市规划

    24、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 (2007.12)的第 3.4.3条规定:“地下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的通达性, 不带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6.0m,净高不宜小于3.0m ;带有商业设施的地下公共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8.0m,净高不宜小于3.5m。地下街构造上有困难时,在保证消防安全的条件下,地下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5m。”9地下市政公用设施9.1 一般规定9.1.1燃气、输油等危险品管线涉及到城市安全,应单独安排管廊通道。9.2 地下市政场站9.2.2近年来由于城市用地紧张、 厌恶性设施选址困难等原因, 市政场站下地日益成为趋势。 但市政场站的地下化建设会增加工程造价,

    25、 并会对场站的通风、 照明、 防灾和设备操作等提 出更高要求,因此市政设施是否下地应因地制宜、审慎决策。9.2.3本条款主要依据国内外的工程实践制定。 根据已收集的案例, 对于大型地下市政场站, 地面以建设公园、 绿地、 广场和体育设施为主; 而小型地下市政场站则可以与多种用途的建 设混合建设,但必须满足环境和安全的要求。9.3地下市政管线及管廊9.3.1市政管线规划要从城市建设的长远发展来考虑,合理确定容量,同时要考虑近期建设 需要,满足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9.3.3依据国家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确定。9.3.4依据国家现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确定9.3.5燃气管道、输油管道

    26、等危险品管线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规范要求进行规划布置, 并严格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预留足够的安全间距。10地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10.0.1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地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两类。 其 中地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地下图书展览、 文化活动、 教育科研、 医疗卫生和体育 等设施。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中包括地下零售、批发、餐饮、娱乐和商务等设施,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的开发, 是为了满足市民生活、 游憩等公共活动需求, 利用地下空间 提供的公共空间场所,是对地面设施的完善和补充。一般情况下,除本款所列三种情形外,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不宜建于地下。

    27、10.0.2 不同类别和项目的地下公共服务设施, 对于地下空间的要求各不相同,应通过规划引 导适宜布置在地下空间的公共设施开发。地下空间开发时,如需将公共服务设施设于地下, 其规划设计应符合公共安全、无障碍设计、综合防灾、交通疏散和通风采光等要求。10.0.3 为了保障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的人流疏散和公共安全,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时应 预留足够、布置均匀的出入口, 出入口的宽度要于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的最大人流强度相适应。 本条地下商业空间到任何一点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要求主要参考日本爱知县建筑标准条 例,“到各结构地下通道出入口的通道距离在 30 米以内”,“构造上有不得已的理由,而且 在避难上

    28、没有问题的情况下 也可以在50米以下”。10.0.4 建设较大规模的地下综合公共设施时, 可通过自然光的引入、 中庭共享等手段, 进行 多功能、多空间的设计, 满足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品质、自然通风采光等要求。 并宜与地下停车设施有机结合, 妥善处理地下公共服务设施与停车需求之间的关系, 条件允许时可将 地下综合公共服务设施与地下停车设施连通开发。11地下空间综合防灾11.0.1 城市地下空间综合防灾是城市综合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地下空间综合防 灾能力的提升, 推动现代化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的完善。 地下空间综合防灾应贯彻城市综 合防灾确定的“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以

    29、人为本、平灾结合,推动城 市综合防御、 重点保障。 人防工程是地下综合防灾工程设施的主要载体, 因此地下空间综合 防灾还应遵循平时为主、兼顾战时的平战结合原则。地下空间涉及的灾害类型可分为外部灾害和内部灾害两类, 地下空间对外部灾害具有先 天的防灾优势,如对地震、风灾、雪灾、战争空袭、地面大火、化学危险品泄漏等城市灾害 都具有很强的防护特性, 构成城市的地下防灾空间设施。 地下空间对内部灾害则具有明显的 易灾劣势,如火灾、水灾、恐怖袭击、空气污染等,其中火灾是地下空间最常见的灾害,地 下环境的一些特点使地下空间内部防灾问题更复杂、 更困难, 因防灾不当所造成的危害也就 更严重。 基于地下空间综

    30、合防灾自身特点及其与城市综合防灾的关系, 本规范内容以外部震 灾、战争灾害和内部火灾、水灾涝灾等灾害为主。地下空间综合防灾是城市综合防灾的一类专项内容, 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如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11.0.3 城市地下交通工程、 地下市政公用工程、 地下建筑工程具体防火设计标准应符合 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规范 (GB50098-2009)、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

    31、22-2001 修订)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重点或特殊地下工程应进行消防专项论证。11.0.5 地下空间设施的口部是联系其内外空间的主要通道,包括人员和车辆出入口、采光 窗、竖井、进排风口和排烟口等。为了防止雨水、洪水从地下空间口部灌入或漫进,口部的 设置都应选择地势相对较高的位置, 孔口标高不应低于室外自然地坪, 低洼易滞水位置的孔 口的标高应提高与室外自然地坪高差,满足当地防洪要求。11.0.8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2008)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新建、改建或扩建地下空间工程的抗震设 防等级应不低于城市设防标准, 对符合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 (地下工 程篇)技术要求的重点或特殊地下工程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抗震专项论证。11.0.9 大型城市公园、绿地、广场被规划为地震灾害发生时应急避难场所或疏散集结地域 的,可将地面的公园、绿地、广场与地下的人防工程或地下空间进行一体化开发, 在兼顾地面平时功能不受太大影响的前提下,保证战时空袭或平时地震、火灾等灾害发生时,地面、 地下空间能够共同承担人员避难、疏散、转移和掩蔽等行动。12生态保护和环境健康12.1地下空间利用的生态保护12.1.2地下天然气管道若遭到破坏, 会带来以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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