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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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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模板.docx

    1、昆明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模板关于印发昆明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稿)各处(室、中心、所、部):为做好我校大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对昆明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昆医院发20102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昆明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昆明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昆明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勤工助学

    2、管理工作,增强学生的工作责任意识和就业观念,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和批准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与人才培养、素质提高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及有利于培养学生树立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贫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开展。学生参加勤

    3、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应树立自尊、自强、自爱的观念,积极参加“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激励”的公益活动,培养“自我发展、自我规划、自我完善”的意识。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要增强劳动观念,克服怕苦怕累、不思进取的懒惰思想,珍惜勤工助学机会,正确处理好勤工助学与学习的关系。 第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经营活动以及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对人体生命健康可能造成伤害的高风险工作。学生擅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4、第七条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下面简称“学生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学生处下设助贷科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各学院设立勤工助学指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审核监督;用工部门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成立有专人指导、管理的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设立昆明医科大学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挂靠学生处助贷科,面向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招聘成员,协助学生处开展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学校学生处负责制定勤工助学相关政策,指导勤工助学基地的建设,组织评审勤工助学岗位与项目,提出资金安排预算,协调学

    5、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开展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处助贷科负责处理勤工助学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划拨、管理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接受校内各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核岗位职责、劳酬标准和岗位数;建立勤工助学学生信息资料数据库;负责校级层面勤工助学临时用工岗位审定和报酬发放;依法维护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正当权益;积极拓展校内、外勤工助学资源。第十二条 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管理以及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引导和组织本学院学生积极参加校级层面勤工助学活动,并按要求按时核发学生参加校级层面勤工助学劳酬;协助用工部门共同对参加勤工

    6、助学工作的同学进行指导教育、考核与监督;负责向学校学生处助贷科申请本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立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并积极拓展勤工助学资源;组织本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岗前培训、工作考核并发放劳酬; 第十三条 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勤工助学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和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职责;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规章制度教育;协助学生所在学院共同对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同学进行指导教育、考核与监督;定期将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劳务费清单报送学生所属学院。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

    7、法及其它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身体健康;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三)有较强的爱岗敬业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四)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五)家庭经济困难。1.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2.因特殊原因未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家庭确实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可参与竞争上岗。不超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5%。(六)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不允许学生同时兼任多个岗位。若在应聘过程中,学生出现重复录用情况,应及时选择出适合自己的岗位,

    8、放弃另外一个岗位的应聘资格并向相关老师说明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用工部门可以劝说学生退出勤工助学工作或者直接取消其应聘资格。 (一)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以后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对于考试不及格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直接取消其当年应聘资格; (二)不服从用工单位老师的管理和劝说者; (三)不遵守劳动纪律者; (四)工作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工作制度者。用人单位在劝退前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馈学生情况,并出示书面说明,共同协调办理辞退手续。 (五)在应聘或工作过程中不诚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第五章 招聘程序 第十六条 校内各用工部门应在每学年末将下一学年岗位设置计划以及岗位要求报学生处助贷

    9、科。由学生处助贷科审核汇总后在下一学年初统一发布招聘信息,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开招聘。学校用工部门若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自主招聘学生时,应先报请学生处审批,同时报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否则学院可以拒绝支付其招聘人员的劳酬。第十七条 凡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的勤工助学指导小组提交昆明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学生处网址下载),经学院审核盖章后到学校招聘会的相应部门应聘,用工部门经公开招聘、面试确定录用学生后,填写昆明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学生上岗情况表(学生处网址下载)报学生处助贷科和相关学院。第十八条 各学院内部岗位的招聘由各学院勤工助学指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第三、五、十四、十五条规定自行组织

    10、。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拟招聘我校勤工助学学生,需向学生处助贷科或学院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件。经审核同意,由学生处助贷科或学院发布招聘信息,并根据报名情况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劳务费由招聘单位自行负责。 第六章 岗位设置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固定岗位须提前报助贷科核准。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临时岗位须报助贷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学生工

    11、作助理、图书馆馆员助理、后勤服务助理为主。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根据单位人员编制、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内部勤工助学岗位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自行设置,并报学生处助贷科核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 需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校级层面各单位,向学生处助贷科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昆明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昆明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统计表(学生处网址下载),助贷科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要求核定岗位职责、酬金及用工人数。第二十四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工

    12、作。第七章 勤工助学经费管理第二十五条 酬金标准及支付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时间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不低于8元,原则上每月最高不超过320元。 (二)校内临时岗位采用计时、计件、承包等方式,由学生处助贷科和各学院参照昆明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8 元人民币。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昆明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四)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出;学生参与校内盈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

    13、用工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合同)支付。(五)凡批准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校级层面用工部门,由用工部门指定的负责人(指导老师)每月 1-5 日将本月昆明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及昆明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学生劳务费清单(学生处网址下载)报学生所在学院勤工助学指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经审核后由各学院分别统一制表做账,学院于当月15日前将勤工助学劳酬打入该学生银行卡。 (六)各学院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院内部岗位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参照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每学期放假

    14、前两周内汇总本学院本学期学生勤工助学劳酬发放情况并报学生处助贷科备案。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经费应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监督,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章 勤工助学协议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相关各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处助贷科或学院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须明确学校或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者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办法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每学年举行一次“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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