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冰点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冰点文库
全部分类
  • 临时分类>
  • IT计算机>
  • 经管营销>
  • 医药卫生>
  • 自然科学>
  • 农林牧渔>
  • 人文社科>
  • 工程科技>
  • PPT模板>
  • 求职职场>
  • 解决方案>
  • 总结汇报>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冰点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x

    • 资源ID:15762588       资源大小:20.11KB        全文页数:1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x

    1、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我区农村 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台州市市区农村村 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简称宅基地)是指本区范 围内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 建、改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区国土资源分局是主管我区宅基地

    2、的行政管理机关。各国 土资源中心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 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 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鼓 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和以统建、联建形式建造住宅。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根据两规规划依据确定。农村村民住 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第五条宅基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

    3、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 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国有划拨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发 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拆旧建新原则 上应一次性申请。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限额标准: 3 人以下的小户安排一间,面积不超过 50 平方米;4-7 人的中户安排 二间,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8 人以上(含 8 人)大户安排三间, 面积按照规划要求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在规划住宅小区内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 均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 120 平 方米)。 第八条申请建造住宅人口

    4、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 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引水工程、洪家小集镇建设户籍制度改革范围的, 仍按村民待遇。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 2 人计算; 独生子女户结婚后只可增加一人计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未达 到 18 岁的不计申请建房人口数;子女因上学购买户口农转非的,户 口在椒江区内的,在申请建房时可按实计算人口数,独生子女且在农 转非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申请建房时可按 2 人计 算。(三)家庭成员中的现役义务士兵、在校学生(在职学生除 外)以及服刑人员,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 (四)配偶(居嫁农配偶,但行政事业单位、国营企业

    5、干部职 工除外)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非农人口允许计入申报人数。由房改部 门出具是否参加过房改的证明。 (五)农嫁居人员。1998 年 7 月 17 日前结婚登记的,夫方未享受过 房改政策的,祖传及继承老屋建筑面积小于 45,可立户审批一间 宅基地。子女仍为农业户口达到分户条件的可按村民同等待遇。农嫁 居夫方父母有屋的,原则上以办证到户为准,均分房屋的按契约为准。 1998 年 7 月 17 日后结婚登记的农嫁居人员不得审批宅基地。 第九条年龄在 35 周岁以上(含 35 周岁)的未婚大龄女性(不包 括离异女性),可单独立户审批。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应在与父 母拼户的兄弟家庭中计算人数。 第

    6、十条嫁入或入赘的其户口必须迁入,嫁出或被招婿的以婚姻登 记为准。过继的以户口迁入为准(椒江区外的,须迁入村居委会或街 道集体户)。农业户和混合户必须填入表格中,非农人口须提供未享 受房改的证明。入赘的,其本人房产须一并计算,外地人口由当地国 土部门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家庭中有两个以上的儿子,且未违反计划生育;或虽已 周岁,其中已到法定婚龄可以分户。 18 违反但已满第十二条纯农独子户家庭拆迁(以拆迁协议订立时的户口性质为 基本依据),所拆的老屋来源合法且间数大于等于审批间数的,儿子 达到法定婚龄 22 周岁可增加一人计算。 农居混合户家庭拆迁,所拆的房屋来源合法且间数达到审批间数,可 按规定人

    7、数审批宅基地。 原则上父母应分在农业户口儿子户,有史证且一直以来都与非农户儿 子一起居住的,如家庭分配合理,经所在村委会确认盖章,公告无异 议后可申请建房用地。 第十三条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建房,其申请宅基地面积与离婚前 宅基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户限额标准执行;离婚满 8 年双方未再婚 的可单独立户审批;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宅基地。离婚后不能 将夫妻名下的宅基地登记未到法定年龄子女名下,子女必须挂靠父母 的其中一方。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面积包括原有房屋、祖传房屋、受赠房屋的 宅基地和违法用地面积。申请人建房宅基地面积指标不足 1 间时,达 到 40 平方米限额标准的可以审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

    8、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原有住宅占地面积在 25 平方米以上 (含 25 平方米)且权源合法;因灾毁或自然倒塌二年内。凭村委会 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安排一间宅基地。二年以上未重建的视 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申请建房户,拆旧建新的,原则上先拆除老屋后审批。 对于原有房屋超占面积后的审批。在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管理办法出台前批准的每间占地面积超过 50 平方米的,在土地登 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后,根据规划要求 可以再按 50 平方米一间审批;少批多占土地面积在 10 平方米内的违 法用地应自行拆除,因结构(主要是指结构一体的主房)等原因难以 拆除的

    9、,经本户申请可以对其超占部分的建筑物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00 元没收作价返售后方可审批。 第十七条涉及房屋析产的,在建房申请报批时应先办理析产手续。 分家析产必须符合建房规定,杜绝不合理分家析产,由家庭成员在分 家契约上签字,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签章。不合理分家析产后超过建房 申请规定的间数的宅基地,不予承认、不发土地使用证。 析产前家庭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户 主或家庭成员再申请建房的不予批准。 对继承的房屋,应计入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面积。 第十八条宅基地报批程序: (一)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私 人建房呈报表,并附户口簿、原有房屋土地使用证

    10、、独生子女须附 独生子女证、家庭分户须附分户契约、拆建户须附拆建协议原件; (二)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经集体讨论通过,并 予以公布;公布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个人建房 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国土资源中心所; (三)国土资源中心所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到的宅基地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 地位置等进行踏勘、审查;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负责对辖区内农村 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由区 人民政府批准; (五)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机关颁发宅 基地批准文件,并由所在

    1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负责在其 所在村(居)张榜公布。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先行办理农用 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使用宅基地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农村村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第二十条 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同意可 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 批准,收回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 占地面积、位置进行施工。超面积建房、移位建房的按非法用地处理。 第二十二条实施中心村、中心镇建设规划,农民建造住宅 使用本村以外集体

    12、所有土地的,可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建房户户口 迁至建房所在地村、镇; (二)将规划建房的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调换,由调换双方的村协商提出 调换方案并签订协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签署意见, 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在城镇规划住宅区联 建住房,建房用地以行政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每户 用地面积最高限额不超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标准。农民进 城镇建房后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 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

    13、建造住宅时,原住宅按照村庄、 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规定属拆除改造范围的,应一次申请拆旧建新, 安排一处宅基地。 第二十五条在实施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时,农村村 民住宅需拆迁的,拆除的建筑物按拆迁补偿规定给予补偿,拆除房屋 后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迁农民符合建房申请条件,按本办法第六 条、第七条规定的每户限额标准安排新宅基地。 第二十六条符合建房条件而无经济能力建造新房的农村村 民,可经区国土资源分局同意,使用本村内不影响建设规划实施的房 屋,其调剂的宅基地面积控制在应建房户限额标准以内。 第二十七条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宅基地 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

    14、(街道办 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当地村民标准执行,但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房的,原则上安排公寓式住宅。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 基地面积参照本办法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1982 年 7 月 1 日后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 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 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 准总和的。 子女分户且符合建房申

    15、请条件的,应当落实好老人的住房问 题,不得以老人单独立户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九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围建筑 围墙,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查处。 第三十条买卖或者以买卖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 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被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或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必须 立即停工,自行拆除。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按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 本区下发的涉及有关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 以本实施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报批的按原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

    本文(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主动上传,冰点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点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