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代表机构名称登记证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驻在场所 省 市 县(市/区) 镇(乡/街道) 路(村/社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设立首席代表姓名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批准设立机关名称批准驻在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批准文号批准日期外国(地区)企业情况中文名称外文名称住 所存续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权签字人姓名企业责任形式 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外国(地区)企业情况资本(资产) 万美元国别(地区)经营范围 变更/
2、备案变更/备案项目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注销注销原因 外国(地区)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外国(地区)企业终止。 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清税情况(国税)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清税情况(地税)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已办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申请人声明 本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代表机构印章 年 月 日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机构名称照 片代表姓名职 务国籍(地区)联系电话
3、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入境时间境内居住地址代表证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首席代表 / 代表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承诺,不存在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的以下情形: (一)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 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5年的;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席代表 / 代表签字 注:本表可复印续填。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
4、件粘贴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机构名称)的 设立 变更 注销(简易注销登记) 备案 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 证照管理 企业迁移 其他 手续。2、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4、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5、同意 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签 字:固定电话:移动电
5、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年 月 日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以及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和公司办理股权出
6、质登记等业务。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申请设立(开业)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7、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4、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8、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5、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人民法院裁
9、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签署;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签署。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
10、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3、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无需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登记证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
11、请人声明”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或备案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其中,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或备案前后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的,应填写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5、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和“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6、设立登记后,“财务负责人”信息发生
12、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说 明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下载相关表格。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4、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字迹应清楚。涉及中方投资者签署且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