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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doc09161121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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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doc0916112102.docx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doc091611210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 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 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 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 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 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 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 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2、解读:1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述行业分类引自国家统计局的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对于混业经营的商业企业,只要其发行的单用途卡可 在其从事的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业务中兑付 商品和服务,即适用本办法。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引申自国办发 2011 【25】 号文件,判定发卡企业发行的预付卡是否属于单用途卡,可 从发卡主体和使用范围两个维度来判断。一是限定的发卡主 体。即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应区别 于预付卡专营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如资和信等) ,以及 从事其他行业的企业(如健身机构、电影院、高尔夫球场、 书店等)。二是限定的使用范围。 管理办法调整的单用途 卡,限定在本企业或本

    3、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 系内使用,超越此使用范围的预付卡(如奥特莱斯购物广场 发行的预付卡)均不适用本办法。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是否 可跨法人使用,并不是区别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判断依 据。单用途卡不仅可在发行企业的单一企业内使用,也可在 该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本集团企 业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企业可分属不同法人。 (联营加 自营企业发行的卡,属单用途卡 )4单用途卡不仅限于实体店发行的实体卡,也包括零售 电子商务企业发行的虚拟卡。因此,发行单用途卡的零售电 子商务企业也属于办法调整对象。网络零售企业发行的,仅 用于兑付自营商品的预付卡,属于单用途卡;但部分平台

    4、性 质的电子商务企业发行的,用于兑付非自营商品的预付卡, 不属于单用途卡。 (如凡客发行的为单用途卡, 淘宝商场发行 的卡不属于单用途卡 )第三条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 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 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 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 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 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 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 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

    5、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解读:1管理办法对“集团”的概念进行了限定,其范围 仅包括母公司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企业法人) ,其他相对控 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以及非企业法人均不在其中。因此,以 集团发卡企业进行备案的,发行的单用途卡不得在其母公司 相对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间使用。2集团母公司应为境内注册法人企业。 (母公司在境外的,一般建议集团对发卡业务进行分拆,或授权国内一家公 司来代行此业务的母公司职责 )3绝对控股是指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 50% 。4企业标志即企业商号。5管理办法仅允许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发 行跨法人使用的单用途卡,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 的其他企业只能作为

    6、售卡机构,不得自行发行在本集团或同 一品牌连锁企业内使用的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区别:一是售卡企业承担单用途卡的销售,并不实际拥有预收资金的所有权,预收资金仍属 于发卡企业。这是售卡企业与发卡企业最本质的区别 (售卡企业不用单独备案 ) 。二是发卡企业是集团的母公司或品牌 的授权方,而售卡企业是集团的子公司或品牌的被授权方。 售卡企业必须隶属于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并应由集团 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其开展的单用途卡业务包括 销售、兑付、充值、赎回、清退等相关业务,与发卡企业所 提供的服务是一致的。(集团发卡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设定地域限制的, 可由母公司统一备案或由子公司按区

    7、域分别备案 )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 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 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上;(二) 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 100万元以上。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 告的形式公布。解读:1指发卡企业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零售业、住宿和餐 饮业、居民服务业以外的营业收入。2指从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日至提交备案材料日不足一年。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 卡监督管理工作。解读:1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所承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两个 部分,一是对应在本单位

    8、进行备案的发卡企业进行监管。二 是对无需在本单位备案,但在本地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售卡 企业或发卡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监管。但上述两种情形,监管 侧重点有所不同,在第二种情形下,商务主管部门不负责对 企业的预收资金进行监管。 (前者监管重点是资金, 后者监管 重点是服务 )第六条 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 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解读:1目前已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中国商业联合会商 业预付卡规范管理工作专业委员会。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行 业研究、咨询、行业自律、宣传等 )第二章 备案第七条 (新)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

    9、)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优秀文档,精彩无限!(二) 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 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售卡企业由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备案机 关统一备案。解读:1指发行单用途卡之日起。2既属于集团发卡企业、又属于品牌发卡企业的企业, 按备案企业意愿选择一种类型进行备案。备案机关无法判定 发卡企业类型的,应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请示。3直辖市未设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其他发卡企业应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4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

    10、卡企业备案时,同时提供售卡 企业清单,并不再向售卡企业单独授予备案编号。如售卡企 业发行在本企业或以本企业为母公司的集团中使用的单用 途卡,应作为发卡企业另行备案。第八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 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 )下载(格 式见附件 2 )。解读:1请 登 录 商 务 部 网 站 政 策 发 布 栏 目 , 具 体 网 址 为 416.html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

    11、第八条规定的材 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 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 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二) 实体卡样本(正反面) 、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三) 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四) 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五) 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解读:1指依法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须具备国 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2工商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应于下一会计年 度开始补充提交财务报表。3单用途卡的业务制度应包括发行、服务、纠纷处理、 系统管理等内容;资金管理制度应包括预收资金的结算、管 理、使用等。4备案机关

    12、应查验资金存管协议或存管资金冲抵凭证, 并留存复印件;资金存管协议、保证保险保单、银行保函和 担保保函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备案机关应记录协议、保单 或保函的到期日;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备案机关应提示备 案企业续约。对协议到期未续约的企业,视同达不到备案要 求,备案无效,备案机关予以公示,备案编号同时作废,企 业需重新备案。 (此条为核心要件, 备案机关重点审查协议是 否规范、金融机构是否已确认、存管资金是否达到规模 )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 报表(加盖公章) ,但工商注册登

    13、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 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 、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六) 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七) 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 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解读:协议应明确发卡企业与售卡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包括发卡流程、服务规范、资金结算、纠纷处理、违约 责任等。2股权关系说明系指集团发卡企业与售卡企业之间的 持股关系。3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可提供商标注册证,并应 列明使用的有效期。4应列明

    14、使用期限。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 服务。解读:1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由备案 机关授予商务部统一编制的编号,编号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业务信息系统自动配发。其他发卡企业由备案机关自行编号,各地自行编制的编 号应与全国统一编号有所区别。2商 务 部 指 定 的 媒 体 为 国 际 商 报 和 市 场 秩 序 网( )。3商务部市场秩序网将提供有关查询服务。第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 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解读:1备案事项

    15、是指备案表中所填列的信息;2发卡类型改变是指发卡企业改变单用途卡使用范围 的情形,备案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补充提交备 案材料。 (如存管资金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 发卡企业应在规 定时间内以书面和系统平台申请的方式同时提出申请,非重 大事项变更可在系统平台上提出申请 )3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是指终止发行预付卡的行为。4发卡企业注销备案, 予以公示, 原备案编号自动作废。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 失。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 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 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 商

    16、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 备案编号。解读:发卡企业名称、集团名称应与备案表所填列的企业名称保持一致。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 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 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 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 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 项。解读:1如发卡企

    17、业提供转让服务,则应列明转让的条件和方 法;不提供该服务的,应在章程和协议中明示。 (购卡章程需 公示和提供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 (含充值, 下同)记名卡的, 或一次性购买 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 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 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 系方式。 (该条主要针对现场购卡行为, 售卡企业要核实是否 本人,同时留存真实有效信息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 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18、。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 息和交易信息保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解读:登记信息保存时间应从购卡(充值)业务结束后开始计算。 (可以不留存身份证复印件,证件号码记录头尾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 5000 元 (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 5万元(含)以上的, 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 ,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 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 票。解读:1是指通过互联网、邮

    19、递、电话等方式购卡。2通过非金融支付机构(如支付宝)进行支付的,不应 视为银行转账。3售卡企业可根据与发卡企业的协议约定,为购卡人开具发票,但不以开具发票作为认定发卡企业的依据。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 5000元,单张 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 1000 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解读:1指卡内余额。 (如:买 5000送1000不行,可买 5000打8 折)2单张单用途卡指单张实体卡或单个密码、 串码、图形。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 得少于 3 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 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解读:1单

    20、用途卡有效期从单用途卡具备兑付能力之日计算。如单用途卡尚未激活, 则不应计入有效期。 (有效期的表述方 式尽量用 有效期至”,避免使用 有效期年”)2如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此类 服务收取费用,应在单用途卡章程和协议内列明。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 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 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 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 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解读:同类单用途卡是指使用范围相同、具备相当兑付能力 的单用途卡,发卡企业不得擅自缩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 原单用途卡为记名卡的

    21、,应退回至记名卡。 (避免套现 )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 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 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 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解读:退卡人包括个人或单位。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 终止兑付日前至少 30 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解读:终止兑付与终止发行不同,终止发行是指不再发行新的预付卡,

    22、终止兑付是指停止兑付已发行的单用途卡。2售卡企业停止兑付单用途卡的,应依据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进行处理。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及时对交易数据进行记录和清算。解读:发卡企业建立单用途卡业务台账是对其进行相关监 管的基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交 易数据记录和清算的核查。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 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不动产、 股权、 证券等投资及借贷。解读:是指发卡企业对外的借贷行为,不包括由集团母公司 统筹实施的内部资金拆借。 (预收资金可用来进货、 购置与主 营业务相关

    23、的设备、水电开支、新开同类门店等,但不能用 来购买新开门店楼宇 )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 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 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 2 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 本集团营业收入的 30%。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 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 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解读:预收资金不包括发卡企业所收取的制卡费用以及促 销时的赠送

    24、金额, 仅指企业实际获得的预收款。 (该条主要用 以控制企业超发、滥发单用途卡,可保障企业在防范风险的 前提下稳步扩张业务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 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 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 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 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40%。(存管资金是企业的资金,主要用以清偿购卡人债务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 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 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

    25、业资金存管比 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 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商业银行都有存管资质, 由企业自主选择, 如存在恶性 竞争,可由备案机关制定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 企业可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 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解读:目前,资金存管与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不 可混合使用,发卡企业只能选取上述资金保障方式中的一 种。资金存管标准协议和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标准格式 由我部指导制定,未经同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不应接受非 标准化的协议、保单、保函。根据存管协议、保单、保函条 款,资金存

    26、管银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将通过单用途商业 预付卡业务管理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 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 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解读:包括发卡企业自行开发或委托第三方开发维护的业 务处理系统。我部正委托相关机构制定业务处理系统的评价标准。3包括处理系统无法正常工作,业务数据丢失、出错或 遭到篡改等。第三十条 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 制定预收资金结算、 风险管理、 日常监督、 应急

    27、处置等制度。第三十一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 ”, 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 1月 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格式见附 件3)。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 隐瞒或虚报。解读:如发现发卡企业故意隐瞒或虚报业务信息(包括备案 信息),备案机关可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视同 达不到备案要求,备案无效,备案机关予以公示,备案编号 同时作废,企业需重新备案。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28、政府商务主管部 门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 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商务部 。解读:1应急预案包括因消费纠纷、业务系统故障、发卡企业 破产或无能力兑付单用途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以及保 险、担保机构对消费者进行理赔时的处置等情形。2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应急预案启动当日,向商务部 报告相关情况。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 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 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 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解读: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应遵循商务行政综合执 法相关规定。

    29、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 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 通过 12312 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 报和投诉。解读:未开通 12312 平台的地区应提供相应的举报投诉渠 道,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统计和分类,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汇总后报商务部。 (服务纠纷由工商部门处理, 商务部门重点 监管三项制度: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 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

    30、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 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 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 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解读: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受到行政处罚记录可在“单用 途商业预付卡业

    31、务信息系统”中进行查询。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解读:重大损失事件包括:由于发卡企业系统故障或损毁, 停止兑付超过 1 小时;出现不可恢复的数据丢失;引发群体 性事件。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 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处罚信息。解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在本地媒体对处罚信息进行公 示,并应提请商务部在中央级媒体公示相关信息。(尽量少用处罚手段, 多用约谈、 媒体公示等办法, 公示 的重点内容为:没有备案的、备案无效的、存管资金不达标 的企业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 已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发卡企业应在本办 法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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