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9018)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规定西安市阎良区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9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全区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机关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航空城建设大局以及全区
2、中心工作,以增强执政意识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大幅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为目标,为加快推进国家航空城建设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教育培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机关工作人员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教育培训,激发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面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机关工作人员,大幅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实现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
3、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教育培训的全过程。 (四)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筹领导干部、公务员、工勤人员教育培训,在实施全员培训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科级(含正副科级,下同)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教育培训。 (五)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新形势和新任务,联系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和国家航空城建设、发展需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理论、制度和管理的研究,创新培训内容,改
4、进培训方式,努力探索教育培训工作新机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教育培训对象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区各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点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三)在职期间的各类知识更新培训; (四)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五)其他培训。 第八条机关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相当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三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履行政府职能的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工作人员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 第十二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
6、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国家和行业形势的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人员,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三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
7、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能力。 第十四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知识结构和更新知识、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教育培训工作应当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等方式,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性,促进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区委组织部负制定责全区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计划,选调人员进行培训;区人事局负责制定机关其它工作人员培训计划,选调工作人员参加脱产培训。被抽调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十八条建立机关工
8、作人员在职自学制度,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推行机关工作人员自主选学。在组织、人事部门指导下,工作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教育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时间。 组织、人事部门定期公布供干部选学的培训项目和要求,并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机关工作人员的特点开展教育培训,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建立学习成果交流制度。通过论坛、论文评比、学习成果交流等形式,鼓励机关工作人员交流参加学习培训的理论成果以及运用理论指
9、导工作实践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完善网络培训。开辟机关干部网上课堂,选择高水平培训课件组织网上教学。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机关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教育培训实施组织管理: (一)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是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教育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各项全区性的培训工作任务;对机关各部门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人事局负责组织开展公务员初任培训、科级领导任职培训、各类岗位培训等。区委组织部负责选调机关处级领导任职培训、副处及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省、市、中央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培训机构的培训学习。 (二)直
10、属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开展机关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培训,组织开展专兼职党务干部培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党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 (三)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全区开展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培训;区保密局负责组织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安全保密培训。 (四)区纪委监察局会负责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党风廉政教育培训。 (五)区财政局根据全区教育培训工作年度计划,落实教育培训经费预算。 (六)机关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根据机关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机关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二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须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一)
11、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学习,须经区委组织部审核登记;其它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由所在部门审核,报人事局备案。 (二)参加出国(境)培训的,须经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局备案。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学习,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学习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本人要求脱离现职参加学习培训1年以上的,应先申请辞职,人事教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审批,经批准后为其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章师资、教材、经费 第二十七条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教育培训兼职师
12、资队伍。 (一)从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 (二)重点选聘相关领域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大专院校专家学者家学者担任兼职培训教师,充分发挥高水平培训教师的作用。 (三)建立教育培训师资库,对师资队伍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师资队伍质量。 第二十八条适应不同类别人员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体系,精选优秀教材和培训课件,为机关各类
13、培训提供教材保障。 第二十九条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机关年度行政经费预算,并做好预算。 建立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六章考核、激励与评估 第三十条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其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考核结果、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的程度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将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新取得的成效等。 第三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考核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会同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实施。 机关工作
14、人员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奖励制度。对于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专业课程学习成绩好且运用新学理论指导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工作业绩较好的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和学习期间年度考核情况,给予其按一定比例报销学费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建立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评估制度。评估内容一般包括培训计划、课程设计、教材选用、教师水平、培训质量等方面,评估方式一般采用向机关各部门和参加培训学员进行问卷调查的方式。 第七章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五条组织部、人
15、事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年度考核时不得评定优秀等次。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机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在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得定为一等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