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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点2009年度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案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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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点2009年度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案件.ppt

    1、盘点年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案件,讲座主要内容前言一、年度劳动关系立法回顾二、年度十大劳动争议案件评析三、年度十大劳动关系案件评析四、当前高发频发劳动争议问题研讨 五、现场互动,前言(一)我国劳动关系整体评价 2009年在劳动关系上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年份,一方面全社会都在为挽救经济而呼号,人声鼎沸,劳动关系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一,也在这一场运动中站在了风口浪尖,几度成为焦点。另一方面,劳动关系的举措都相对保守,不仅政府保守,企业也保守,就连新生的劳动者大学毕业生们也趋于保守。2009年的劳动关系,在激进和保守中动荡,我们可以看到如下这些特点:一是劳动就业矛盾突出。2009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向型民营企业受到巨大冲击,一方面全面叫停人员招聘,另一方面大幅裁减人员。受此影响,大学生就业矛盾凸显,形成了新的“天下第一考”中国公务员考试的奇观。而各类为招聘服务的机构普遍遭遇寒冬,中国三大网络招聘机构中的智联招聘和中华英才先后被外资入主,而唯一已成功上市的前程无忧依靠着异军突起的外包服务,走出了一条新道路。就业困难也同时牵涉了多项社会矛盾,首当其冲就是教育改革,特别是高校扩招。但是在就业矛盾突出的背后,更为深层次的问题是就业公平。就业机会不平等,公务员招聘中的寻租,乃至就业歧视,都成为2009年绕不开的热点。,二是劳动关系低满意度稳定。2008年底,借着金融危机的幌子,企

    3、业界裁员、调整、减薪、放假、绩效考核、规章制度择机而上。同样,在2009年,响应着共克时艰的号召,政府号召企业“三不”:不裁员、不减薪、不欠薪,为企业提供补贴、补助、奖励等等,维持着稳定的社会就业;身居劳动关系漩涡中心的劳动者,也放缓了脚步,“蜗居”在不尽如人意的单位,犹豫着要不要跳槽,有的干脆生起了“危机宝宝”。因此,在2009年,经济学家所预料的大裁员、大失业并未出现,但就业并不充分,即使就业也并不完美,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下降,无论是劳动者还是雇主,选择的机会都减少。,三是劳动争议高调运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已经毫无悬念地继续增长,但是其增长势头得到遏制,并趋于平缓(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4、共立案受理争议案件 68.4 万件,比上年下降1.3%;涉及劳动者人数101.7万人,比上年下降16.3%,结案率89.7%,比上年上升4个百分点,涉案金额118.3亿元。)。但是不可否认仍处于高位运行,并且无论是劳动者、企业还是仲裁、法院,都非常高调。劳动者维权已经从个体维权向群体维权转变。一方面,劳动者越来越意识到团结才是力量,所以集体行动越来越多。但是令双方困惑的问题是,集体行动的规则不明,因而冲突频发。相信,这是今后政府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另一方面,个别劳动者的诉求越来越超乎个人利益,趋向于“利益诉讼(利益诉讼:是相对于权利诉讼而言的,是指对法律尚未明确界定为其可主张的权利,为不确定权

    5、利主体的可预期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是一种公益诉讼形式。案件中,劳动者诉求的事实上并非是个人的法律权利,而是劳动者群体的整体利益。)”。在2009年,全国发生多起巨额标的的劳动争议案件。这些 企业在劳动争议中也不再一味遁形,也登上了前台。一方面,企业对法律所赋予的有限权利开始较真,为几毛钱的误差而将劳动者告到法院是一个极端的案件,但是逻辑却合乎情理;另一方面,企业开始对恶意的诉讼行为采取积极行动。2009年的3.15日,媒体破天荒地报道了企业的维权行为,针对劳动者的恶意诉讼。这表明,部分劳动者的法律运用能力远甚企业。政府也在化解高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高调行进。首先是机构创新,各地相继成立“劳动争议仲

    6、裁院”,扩充劳动争议仲裁员的队伍;其次是制度创新,为了化解积案,各地加强调解,将现行制度中的调解功能发挥至极致。有些地区,甚至形成了事实上的“强制调解”机制,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落到了实处。,四是劳资群体性矛盾升级。个体的争议总是容易解决的,因为分子化的劳动者力量有限。意识到这一点的劳动者群体形成了群体性的共同认识,产生了巨大的统一行动能力。这种现象尤其在传统产业工人中尤为典型,并且在老国有工业基地中表现最为突出。2009年,产业工人参与的群体性事件显著增加。4月,有河北保定棉纺厂千名职工沿国道“徒步进京旅游”事件;7月,有武汉锅炉厂千名工人3次堵路事件;同在7月,吉林通钢事件以7个高炉

    7、一度停产、1名企业高管被殴致死的“双输”后果,震动全国;8月,河南林钢事件中市国资委副主任被软禁90小时;11月,重庆嘉陵机器厂工人发生“罢工”等。显然,这是最先权利意识觉醒的一个群体,但是他们的维权方式却令人叹息。我们在探索、学习处理群体性劳资冲突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五是媒体舆论引领劳动关系。2009年的媒体舆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巨大,舆论真正在成为第四方的力量。在劳动关系领域,媒体舆论的影响力从未有如此之大。从开胸验肺、跳楼讨薪,到可口可乐派遣门、沃尔玛,媒体在其间的作用举足轻重。当然,凡事总有两面。媒体一方面在促进劳动者群体权利意识觉醒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成了炒作的工具。并且,随着网

    8、络媒体这一平民媒介的日益普及和威力释放,若不加以规范,无疑将令其走向不可控的极端。但是,无论今后如何,舆论已经在并将长期引领劳动关系发展的轨迹。,(二)、官方的正式评价 3月4日11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就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以来成效究竟如何?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以来,总体情况还是好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地上升了,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大约在90%以上,大型国有企业达到100%.新签劳动合同平均期限也延长了,劳动合同质量有所提高,各地新签劳动合同的条款比较完备,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比较明确,能够适应形势需要及时补充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9、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范围,2009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比上年有较大的增加。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和工会加强了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举报专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重视加大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企业用工秩序进一步得到规范,多数企业派出人员参加培训、学习劳动合同法。依法修订完善规章制度,补签劳动合同,规范薪资的发放,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方面,劳动合同法的积极作用尤其明显。中小企业人员的裁减应该说基本稳定,部分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近2000万农民工返乡,没有引起大的社会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劳动合同法对裁员、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明确规定。在

    10、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改善和保障民生方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劳动合同法将会继续发挥积极作用。,一、2009年度劳动关系立法回顾(一)国家劳动保障立法、劳动标准从行政规定到三方协商2008年11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近期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提出“五缓四减三补贴两协商”。实践中一些地区还创造了“三弹”制度等。所谓“三弹”,即弹性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也为政府主管部门所认可。这些发生在2008年末的事件,给2009年的劳动标准立法定下了基调暂缓。当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暂缓令一出,民间骂声一片。无论在网上还是媒体上拥

    11、有话语权的人并非想要享受“最低工资标准”,除去为民请命的口号,他们内心担忧的是公权力在收入分配上的失语。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以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干预和控制是朝着越来越少的方向发展,“最低工资”是政府手中保留的为数不多的行政调解手段之一。百姓总是寄希望于英明的强势人物来保证其收入,政府正是这样的人选。但是显然“最低工资”调整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上调得过低,劳动者难以满意,企业也不会觉得好,因为毕竟还是上调了;上调得过高,企业难以承受,而大多数的劳动者未必能够受益,因为毕竟拿最低工资标准收入的是部分劳动者群体。因此,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政府在下调、上调和暂缓调整中明智地选择了“暂缓”。

    12、这一暂缓并非权宜之计,而是代表了政府调控收入分配手段、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早在1990年,我国政府就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郑重承诺实施三方协调机制的义务。2001年,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正式成立开始运作。在金融危机下,三方机制逐渐走向前台。2009年1月23日,国家三方联合下发了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2月27日,全总与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谋发展工作的通知。不再是政府单独出面,甚至不再有政府出面,对劳资关系问题进行协调,让劳动关系的双方有效的互动、沟通、协商,来解决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

    13、诸如经济危机、加薪减薪等问题。当然,这种趋势还仅仅是在国家宏观层面的操作。是否能够将其贯彻到基层乃至微观操作层面,还是个疑问。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其间最为积极和强势的一方,2009年7月9日,全总制定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其一贯主张的基础上,适时对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进行了推动。临近年末,金融危机似乎将要过去,收入分配的话题重又被提起,而且这一次被提起不是因为收入太低,而是收入太高国企管理者薪酬。2009年11月20日中国日报报道,国资委即将启动2009年央企职位薪酬调查,而一旦工资法出台,将从法律层面进行监管。工资法将单独针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订相关条款。所

    14、以,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国家法律就类似于企业规章制度,因为国家就是企业的股东。但是对于非国有企业,是不是也能采用类似的立法模式来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呢?临近年末,又有媒体爆料,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媒体之不专业暂且不谈,将“同工同酬”这一世界难题作为发展中中国的立法目标,似乎太过超前了。,、工伤保险条例骑虎难下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广征民意。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界热议“上下班交通事故”: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学者多

    15、不支持删除此规定,认为经济社会越发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应越宽广,这也应是工伤保险改革的方向。从这个角度看,取消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实际收窄了保障范围。而有律师则认为,取消“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有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很难控制,如完全按工伤处理,确实已超越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的合理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则称,提出这一修改动议的背景是,在2003年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时候,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没有充分的救济渠道。而在2006年颁布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后,道路交通事故有了相应的救济渠道。这一说法显然不够充分。事实上,无论怎样的理由,都无法回避学者

    16、的批评:社会发展了,保障为什么还降低了?因为,在下意识里,再优越的保障都是理所当然的,所以只能提高而不能降低。如此情势,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确实也为难了所有人。,、劳务派遣立法虚虚实实劳务派遣一直以来就是劳动合同法的整治重点和争执焦点。从劳务派遣第一次写入国家级立法中开始,劳务派遣相关的传言就甚嚣尘上,虚虚实实,令人难以捉摸。早在2007年底的时候,就有消息称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给予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最新答复,劳务派遣的“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临时性,已经明确规定,不得超过6个月。谁知过了近一年,在2008年9月18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也没有类

    17、似规定的任何蛛丝马迹。随后在2008年9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和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针对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一些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问题,芮副司长透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制定专门措施规范劳务派遣。之后,虽然坊间流传着各种说法,但是官方没有任何表态虽然工会方面对劳务派遣的批评持续不断,甚至还产生了肯德基、可口可乐等类似跨国公司的反面教材。直到2009年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12月18日召开的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透露,在新的一年,将加强对企业用工的指导和服务,抓紧修订出台劳务派遣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至此,各界关

    18、注的劳务派遣之“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界定、无固定期限签订、退回机制等系列问题都要有待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劳务派遣规定来做出回答了。,、最高法司法解释千呼万唤不出来事实上,在万众期待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一霎那后,各界就寄希望于另一个机构的“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由于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终极地位,法院的态度和观点在劳动关系处理上具有不怒自威的力量。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非常热衷,先后在各地调研和起草相关的文件。而同时,其他部门也非常配合地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及早出台审判规则,以统一全国各地对劳动合同法的执法尺度。但是,随着调研的深入,问题和困难也就越发的显现

    19、。首先的困难是经验。新中国至今没有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应当说劳动争议的专家和经验都集中在各地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其次的难题是定位。根据宪法及立法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本身并没有实体上的立法权,而只是具有对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操作和程序性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作出解释,以便于人民法院实施和运用法律。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外需要明确的实体问题实在太多。显然,依靠司法解释来对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补充,存在制度上的障碍。最后的困难是现实。2008年末开始的金融危机令经济界、企业界哀号一片,出台任何规定都可能成为任何一方批评指责的对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

    20、的态度也逐渐现实而谨慎。虽然在民间流传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和(四),但是真正出台的只有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二)地方劳动保障立法2009年的劳动关系立法总体而言,讨论较多,定论较少。然而处于风口浪尖的劳动仲裁和法院部门却无法继续讨论而不定论。因此在2008年底至2009年,在总结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经验并结合当时的社会环境,各地都在操作层面细化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标准和裁审规则。开风气之先的当然是广东,早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前就已经高调公布了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省高院联合拟定的实施意见,之后也是毁誉参半。湖

    21、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公布实施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显然,实务部门并不善于在媒体、大众舆论面前表现,关键在于解决实际问题。因此,之后各省市的相关实施意见就变得低调很多,甚至很多刻意不为外人知。但是如今网络的发达,让保密变得很难。上海市高院在2009年就因为22条的实施意见而成为争议焦点。一度,曾有业内人士奋笔直书,要求全国人大对上海高院的实施意见(民间俗称“22条”)进行违宪审查。当然,最终全国人大也不会开这样的先例,毕竟上海市高院并非一个立法机构,“22条”也并非一部法案。蓝白劳动专业分析,“22条”首先是对法律的理解,是建立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之上的。因此,

    22、对“22条”的评判,应当首先不能看做是创新立法,而是循法而为。当然,“22条”之所以引起争议、受到多方学者的抨击,更多的是因为“22条”采取了对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一种非常严格的解释方法。,因为任何文字传递的信息经过组合都会不同,有些文字的组合甚至会产生多重含义。而中国的汉语尤其多义,这在法律表述上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因此,法律要求法言法语,要求精确表达含义。但是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是一部面向普通劳动者大众的法律,需要一定的通俗表达,这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了不确定性。因此法律文义解释、法理解释等不同的解释方法,不同的解释方法也可以得出不同的理解。“22条”采用了严格的文义解释,

    23、这也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比如协商,就是一个动词,表明一种作为义务,但不包含结果的要求;比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一个名词,其含义就是约定期限到期终止的劳动合同,因此除非另有约定或者规定,就应当是可以到期终止的。“22条”也遵循了法理解释,根据法律原则来合理理解法律规定。比如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法律的帝王原则在“22条”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因此关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 倍工资制度也就变得更为合理和公平。当然,“横看成岭侧成峰”,理解总是很难统一。因此“22条”也不可能代表所有人的看法。但是,从根本上而言,要解决理解的问题,还是要对法律本身的表述进行修正和完善,以避免不同的理解。,(三)劳动关系政策

    24、、临时性措施在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中国不能独善其身的情况下,2008年底国家出台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初,各地就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也相继出台了各项政策。湖南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劳动保障“二十二条新政”上海出台了“1+3”促进就业计划,包括1个专项计划,即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计划,和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就业援助特别计划、稳定岗位特别计划3项特别计划。而浙江省的政策则更为直接,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9年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5、五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江苏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也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降低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北京则在2009年继续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对招用困难就业群体的企业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并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广东在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以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临时性政策。,、持续性政策2009年12月29日,年初政府承诺

    26、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终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城镇职工跨省流动就业时只需45天即可办理完成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根据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将采取“双转移”模式,其中个人部分全额转移,统筹部分转移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统筹部分的60%。12%这一比例是在精算基础上施以一定行政压力而形成的数值,因为经过测算,参保者带着12%的社会统筹进入新参保地,新参保地虽然会有些“吃亏”,但“吃亏”的数额并不大,所以勉强可以接受,而留8%在原参保地也能让当地基本满意。对于暂行办法,各界普遍叫好,因为这是

    27、一个期待了很久的“惊喜”。但在喜悦之余,还是有清醒的声音指出制度的不足。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很多农民工最终都要回到户籍所在的县市领取养老金,因为能在一个地方持续打工10年以上的农民工很少。可是,由于打工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工资收入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按照暂行办法执行的结果就是:那些在每个地方持续打工都不到10年的农民工,在每个打工所在地按照很高的标准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却要回到户籍所

    28、在地按照很低的标准领取养老金,最终的结果可能是领到的还没有交上去的多。这些可能是一种现实存在的现象,但是社保本来就是一种社会成员间的统筹,如果大家都想拿的比交的多,那还如何积累呢?当然,这些问题相比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这一重大进步而言显然瑕不掩瑜。但是,政府的这份善意,老百姓是否领情呢?,二、2009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2009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近100万件,年末此数据还将大幅度上升。”年终盘点,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竟如此之多,超乎我们的预想。在数以万计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或因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或因牵涉利益主体的广泛,或因争议标的数额的高昂,或因争

    29、议内容的奇特典型,或因社会影响的巨大,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内权威的法制类报纸法制日报(公司法务专刊)、国内领先的人力资源类杂志人力资源以及国内领先的劳动关系网站劳动法世界()联合评选出了“2009年十大劳动争议案件”(按事件发生时间顺序排列)。这十大案件基本反映了过去一年国内劳动关系管理的现状和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践当中的典型问题。为此,我们特别邀请劳动法世创始人、首席顾问魏浩征先生对这十个案例进行点评,以期提醒用人企业注意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避免错误的甚至是违规的操作,使企业能够更加切实有效的实施劳动关系管理,构建和谐员工关系。,一、1月,上海:挂靠关系、承包关系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2

    30、004年12月起,赵先生受耿女士的雇用担任车辆押运员,由耿女士每月发放劳动报酬。耿女士的车辆挂靠于上海市南汇区某运输公司,2007年4月底,赵先生被耿女士辞退。赵先生于2008年1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车辆挂靠公司(南汇区某运输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为其补缴小城镇社会保险费,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以赵先生的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赵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在法庭上,赵先生认为,耿女士将运输车辆挂靠于运输公司,故自己与运输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运输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运输公司

    31、为其补缴2004年12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的小城镇社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运输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赵先生是与耿女士签订的协议,不清楚赵先生是否为耿女士打工,即便赵先生押运过挂靠在公司的车辆,也不能说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要求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与运输公司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且赵先生也不在运输公司工作,运输公司也未支付给赵先生劳动报酬,故赵先生不受运输公司管理、约束、支配,与运输公司没有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赵先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

    32、09年1月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魏浩征点评:本案是一起劳动关系认定案件。挂靠关系、承包关系中的雇佣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法律上也没有明确。本案明确了该运输公司不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责任,较具代表性。按照劳动部2005年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若干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三个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适格;(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标准时,劳动关系方成立。从以上三个标准来看,赵先生并不受运输公司的管理,显然不

    33、属于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对这种个人承包形式中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了改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的,发包人与承包个人共同对个人所招用的雇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连带赔偿责任”指的是民事责任还是劳动法上的责任,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从而造成实务中的不同理解。本案将发包方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认定为民事责任而非劳动法上的责任,与此前类似案件的裁决结果不同。劳动合同法的上述模糊规定使用人单位接受个人承包提供服务的法律风险大为增加,也导致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增加,建议相关立法部门尽快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以避免更多类似争议的发生。,二、4月,北京:十年加班工资索赔案案情简介:1998年9月孙先生进入北京某物业公司工作,一直在公司做电梯维修工,其工作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按月综合计算工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赶上轮班也不能休息。据孙先生称,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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