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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904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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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90408.docx

    1、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90408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9040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故那里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低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湖渠

    2、、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第二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 建筑规划设计第四条 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规划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第六条 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2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一般应委托三个以上设计单位作出的不少于三个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方案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第二节 建筑间距第七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

    3、当综合考虑日照、抗灾、防灾、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国家安全、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区,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节之规定执行。第八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新建建设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与新建筑建设项目基地直接相邻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以下三种情况除外:(一)新建项目东、西侧相邻现状居住建筑及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4、因其现有间距不足而达不到标准日照时数,新建建筑其东、西侧向退界满足下列相关规定要求时,对东、西侧相邻现状居住建筑可不做日照分析(见表1)。表1新建建筑退东、西侧退地界项目退地界距离(米)多层高层新建建筑920(二)对新建建筑由于建筑布局、建筑体型和建筑艺术处理的需要而造成的自身日照遮挡,局部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三)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建筑,其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第九条 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第八条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 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主朝向为南北向时,

    5、最小控制距离南侧为多层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来控制,同时不少于间距20米的要求。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应按卫生间距20米的要求控制。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最小控制间距:山墙开窗时,应按不少于13米的要求控制;山墙不开窗时,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少于10米,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米;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山墙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米,低层为4.5米。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其山墙间距应适当加大。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有居室窗的,其间距应按不小于13米控制。5、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其对角最小

    6、控制距离按并列布置间距控制。(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1、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距离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2所列要求:表2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高度(米)主朝向24H4040H6060H100南北向253035东西向202530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应按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不得小于表3所列值要求:表3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高度(米)主朝向24H4040H6060H100南北向303540东西向253035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4所列值要求:表4高层板式住

    7、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高度(米)24H4040H6060H100最小距离182025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5所列值要求:表5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高度(米)24H4040H6060H100板式山墙最小间距151820塔式最小间距1820255、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参照并列布置间距控制并适当加大。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项目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要求及日照要求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相关

    8、规定时,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2规定,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不满足相关规定时,新建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6所列要求,并应满足日照要求。表6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两类住宅垂直布置的相对位置最小控制间距(米)高层住宅在南侧20高层住宅在北侧15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少于13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卧(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9、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距离参照并列布置间距并适当加大。1

    9、0、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第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的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学用房应符合不低于冬至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第十一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距离参照第八条、第九条执行。第十二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第十三条 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一)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二)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

    10、行布置间距的0.8倍控制。(三)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得间距控制。第十四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第十五条 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第十六条 本节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第三节 建筑物退让第十七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市绿地、河(渠)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文物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防灾、防汛、交通、安全、管线敷设、环境保护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第十八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建筑物,

    11、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其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7所列值。表7各类建筑退地界文教卫生建筑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主要朝向低层655多层997.5高层181512次要朝向低层3.533.5多层4.54.54.5高层1099(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须满足第一项离界距离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要求。(三)地下建筑物的最小退界距离为3米。(四)多、低层住宅次朝向宽度大于13米、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米时,退界距离按主朝向控制。(五)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12、,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六)当北侧相邻地块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建筑物退地界应满足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线超出地界不应超过自身大寒日日照阴影线的1/2.第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8所列值。表8 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道路宽度L(米)城市迎宾路L60城市主干路60L40城市次干路40L25城市支路25L15H24米10106624米H40米151210840米H60米1815121060米H80米2018151280米H100米25221815(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

    13、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二)建筑次要朝向后退距离按表8所列指标的0.8倍控制,且不得小于周边主要现状建筑退界距离,最小值为6米。(三)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转交红线距离按表8所列较宽道路指标的0.4倍控制,且最小值为6米。(四)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5米。(五)拟建设地块已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因道路红线调整,建筑物退城市红线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第二十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

    14、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小于2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第二十一条 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6米,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退现距离可适当增加。第二十二条 旧城区及传统商业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筑退城市绿地线的最小距离为5米;沿河(渠)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的建筑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小于5米。第二十四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构筑物(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15、: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第二十五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还应依据工程管线规划管理的相关要求控制。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

    16、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节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高度除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第二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米,高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60米。第三十条 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围墙宜用绿篱、透空围栏等形式,其高度不宜超过1.8

    17、米。第三十一条 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景观要求,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烟囱、锅炉房等建(构)筑物。建筑物不准擅自改门、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第三十二条 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装修、粉刷,其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色粉、格调及所要设置的牌匾、楹联、霓虹灯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装饰面应及时清刷、翻粉。第五节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三十三条 各类建筑用地内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郑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指标,且应与建筑项目同时实施,一并交付使用。第三十四条 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区内组团不少于0.5

    18、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域组团)不少于1.5/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70%;在医疗、卫生、体育和教育科研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的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总用地5%。居住区内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少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且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第三十五条 位于旧区改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本节规定要求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折算成地栽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F=

    19、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9)表9折算系数屋面标高与基地面的高差(米)有效系数(N)H1.50.81.5H5.00.65.0H12.00.412.0H240.3H240第三十六条 当多层住宅间距大于等于35米时,高、多层住宅间距大于等于45米,高层住宅间距大于等于50米,其宅间绿地可计入集中绿地。第三十七条 各类建筑须按交通工程规划管理中相关规定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室外停车场车位以植草砖等形式进行绿化设置时,其停车面积的50%可计入绿化面积。第三十八条 住宅(含公寓)中一居室户,在计算一居室户总建筑面积后,以户均90平方米建筑面积折算户数计算相关指标。第三十

    20、九条 非机动车停车场按有关规定设置。附录一、名词解释1、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地区地段:(1)商城文化区:城东路以西,城南路(熊耳河以北),南北下街、杜岭街以东,金水路以南,约4.2平方公里。(2)商业中心区:以二七广场、火车站广场为中心,沿二七路、人民路、德化街、正兴街、二马路等商业聚集街区,约2平方公里。(3)省行政区:以省直行政办公机构为中心,纬五路以南,经一路以西,经七路以东,金水路以北的办公聚集街区,约2.9平方公里。(4)市行政区:以市直行政办公机构为中心,嵩山路以西,工人路以东,建设路以南,伊河路以北(含绿城广场地区),约2平方公里。2、中心城区:指三环以内区域。3、主干路:指规划红线

    21、宽度大于40米的城市道路。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为一至三层。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八层。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住宅为八层(不含八层)以上。 7、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高度小于等于24米,大于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8、高层塔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小于等于40米次要朝向宽度大于等于16米的高层住宅。9、高层板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大于40米次要朝向宽度小于16米的高层住宅。10.中高层住宅:层数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二、相关计算规则1、建筑间距的计算(1)除另

    22、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见附表1)。(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3)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2、离界距离的计算离界距离指建筑临地界外墙面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3、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计算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距离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4、建筑高度的计算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1)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2) 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3) 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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