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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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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ocx

    1、福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in Fujian(征求意见稿)2018-发布 2018-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前 言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关于组织编制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3部地方标准的通知(闽建办科(2017)13号)的要求,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总结我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我省气候特点,广泛征求意见

    2、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与建筑热工;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给水排水;7.电气;8.可再生能源应用。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和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制组(地址:福州市杨桥中路162号,邮编:350025)。本标准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3、1 总 则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降低建筑能耗,结合福建省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1.0.3 本标准通过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措施,在保证室内舒适环境和使用功能条件下,有效降低公共建筑供暖、通风、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系统的总能耗。1.0.4 当建筑高度超过150m或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200000m2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还应组织专家对其节能设计进行专项论证。1.0.

    4、5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说明该工程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并宜说明其使用要求。1.0.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透光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2.0.2 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 single orientation window to wall ratio建筑某一个朝向的外墙上窗户洞口面积与该朝向建筑外墙的总面积(包括窗户洞口面积)之比,简称窗墙面积比。2.0.3 太阳得热系数(SHGC) 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

    5、)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投射到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外表面上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即外窗(或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2.0.4 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 general 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综合考虑了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外遮阳设施遮阳效果后的太阳得热系数,即为外窗(或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的乘积。2.0.5 可见光透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

    6、见光光通量之比。2.0.6 规定性指标 prescriptive index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一系列围护结构热工设计限值指标的统称。2.0.7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指标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2.0.8 有效通风面积 effective ventilation area依据建筑外窗(或透光幕墙)开启形式和活动扇面积等因素确定的可形成有效通风效果的

    7、面积。2.0.9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满足标准要求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基准建筑。2.0.10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2.0.11 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EHR-h)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

    8、)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2.0.12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heat) quantity ratio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2.0.13 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 system coefficient of refrigeration performance设计工况下,电驱动的制冷系统的制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泵及冷却塔净输人能量之比。2.0.14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 energy c

    9、onsumption per unit air volume of air duct system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3/h)所消耗的电功率(W)。3 基本规定3.0.1 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2 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且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m2,应为乙类公共建筑。3.0.2 福建省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分区应按表3.0.2确定。表3.0.2 福建省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气候区划节能

    10、设计分区地区名称夏热冬冷地区宁德市、南平市、三明市夏热冬暖地区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莆田市、龙岩市、泉州市、漳州市3.0.3 建筑节能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3.0.4 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4 建筑与建筑热工4.1 一般规定4.1.1 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建筑的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且宜避开冬季

    11、主导风向。4.1.2 建筑体形宜规整紧凑,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4.1.3 甲类公共建筑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不宜大于0.70,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4.1.4 甲类公共建筑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甲类公共建筑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4.1.5 建筑各朝向外窗、透光幕墙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当设置外遮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2 建筑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4.1.6 建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北向应为北偏西30至北偏东30

    12、;2 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3 西向应为西偏北6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60和西偏南60);4 东向应为东偏北6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60和东偏南60)。4.1.7 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甲类公共建筑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4.1.8 建筑外窗、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类公共建筑外窗、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2 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4.1.

    13、9 外窗、透光幕墙有效通风面积的确定应符合表4.1.9的规定。表4.1.9 有效通风面积的确定活动扇开启方式有效通风面积推拉单侧推拉应为活动扇面积双侧推拉应为活动扇面积的50%折叠推拉应为活动扇面积平开、旋转活动扇开启角度大于或等于45应为活动扇面积活动扇开启角度小于45应为活动扇面积的50%4.1.10 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宜采用设置门斗、自动门、旋转门、透明门帘、空气幕等保温隔热措施。4.1.11 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可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加强自然补风。4.1.12 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4.1.13 人员

    14、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4.1.13的规定。表4.1.13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房间内表面位置可见光反射比顶棚0.70.9墙面0.50.8地面0.30.54.1.14 公共建筑的屋顶和外墙宜采用下列隔热措施:1 反射隔热外饰面;2 屋面遮阳;3 屋面种植;4 东、西外墙采用花格构件或植物遮阳;5 屋顶内设置贴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6 用含水多孔材料做屋面或外墙面的面层;7 屋面蓄水。4.1.15 当建筑屋顶和外墙采用本标准第4.1.14条所列的隔热措施时,屋顶和外墙采用隔热措施的相应部位的附加热阻可计入总热阻,隔热措拖的当量附加热阻可按表4.1.15取值。表4.1.

    15、15 隔热措拖的当量附加热阻采取节能措施的屋顶或外墙当量热阻附加值(K/W)反射隔热外饰面(0.40.6)0.15(0.4)0.20屋面遮阳构造0.30屋面种植层0.90东、西外墙体遮阳构造与屋面遮阳构造0.30屋顶内部带有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单面铝箔空气间层(mm)200.43400.5760及以上0.64双面铝箔空气间层200.56400.8460及以上1.01用含水多孔材料做面层的屋顶面层0.45用含水多孔材料做面层的外墙面0.35屋面蓄水层0.40注:1 为反射隔热外饰面修正后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按本标准附录B方法计算;2 屋顶、外墙采用反射隔热外饰面时,其当量热阻附加值仅在规定性指标中

    16、使用;3 屋面种植层与蓄水层的当量热阻附加值不包含其构造层热阻。4.1.16 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4.1.17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4.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4.2.1 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2.1-1表4.2.1-2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表4.2.1-1 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KW/(m2K)屋面围

    17、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0.40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0.50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围护结构热情性指标D2.50.60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0.8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0.70单一朝向外窗和透光幕墙窗墙面积比外窗透光幕墙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东、南、西向/北向)窗墙面积比0.203.02.7-0.20窗墙面积比0.303.02.70.44/0.480.30窗墙面积比0.402.62.30.40/0.440.40窗墙面积比0.502.42.20.35/0.400.50窗墙面积比0.602.22.00.35/0.400.60窗墙面积比0.702.22.00.30/0.35

    18、0.700.801.81.60.24/0.30屋顶透光部分(屋顶透光部分面积20%)2.60.30表4.2.1-2 夏热冬暖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KW/(m2K)屋面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0.50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0.80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围护结构热情性指标D2.50.80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1.5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1.50单一朝向外窗和透光幕墙窗墙面积比外窗透光幕墙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东、南、西向/北向)窗墙面积比0.203.02.70.52/0.600.20窗墙面积比0.303.02.70.44/0.520.3

    19、0窗墙面积比0.403.02.70.35/0.440.40窗墙面积比0.502.72.40.35/0.400.50窗墙面积比0.602.52.30.26/0.350.60窗墙面积比0.702.52.30.24/0.300.700.802.01.80.18/0.26屋顶透明部分(屋顶透明部分面积20%)3.00.304.2.2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4.2.2-1和表4.2.2-2的规定。表4.2.2-1 乙类公共建筑屋面、外墙、楼板热工性能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KW/(m2K)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屋面0.700.90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1.01.5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

    20、或外挑楼板1.0-表4.2.2-2 乙类公共建筑外窗和透光幕墙热工性能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KW/(m2K)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外窗3.00.520.48透光幕墙2.70.520.48屋顶透明部分(屋顶透明部分面积20%)3.00.350.304.2.3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进行计算;2 外窗的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3 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应按现

    21、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的有关规定计算。4 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与透光幕墙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应为外窗与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或按附录D的规定计算;5 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外窗的传热系数与太阳得热系数以及外遮阳构件的外遮阳系数等设计参数也可从福建省现行相关建筑节能标准图集中直接选用。6 常用建筑围护结构表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按附录E选用。7 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计算参数按附录F选用。8 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及蓄热系数的修正系数按附录G选用。4.2

    22、.4 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4.2.5 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2008中第4.1.2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 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2 10层以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4.2.6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2007中第5.1.3条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4.2.7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所在朝向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所在朝向玻璃幕墙面积(

    23、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4.3.1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时,方可进行权衡判断:1 屋面、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4.3.1-1的规定。表4.3.1-1 屋面、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KW/(m2K)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屋面0.70.90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1.01.52 外窗、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和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表4.3.1-2的规定。表4.3.1-2 外窗、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和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基本要求气候

    24、分区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KW/(m2K)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外窗透光幕墙夏热冬冷地区窗墙面积比0.43.02.7-0.40.702.62.3夏热冬暖地区窗墙面积比0.403.02.7-窗墙面积比0.403.02.70.443 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高于3.0W/(m2K),综合太阳得热系数不应高于0.30。4.3.2 权衡判断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规定空调能耗与采暖能耗的计算时间段)2 3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的供暖

    25、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4.3.3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窗墙面积比、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4.1.7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4.1.7条的规定。4.3.4 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标准第4.2.1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形式应与

    26、设计建筑一致。4.3.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计算时,全年供暖能耗应为冬季供暖能耗的累计值,全年空气调节能耗应为夏季空气调节能耗的累计值。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4.3.6 当建筑屋顶和外墙采用反射隔热外饰面时,其设计建筑的计算用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取按附录B修正值,且计算用太阳辐射吸收系数不得小于0.4。4.3.7 用于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的软件应通过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在认可有效期内。5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5.1 一般规定5.1.1 空调供暖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进行冬季热负荷计算和夏季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5.1.2 暖通空调系统的形式,应根据

    27、工程所在地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建筑功能的要求,遵循被动技术措施优先、主动技术措施优化的原则合理确定。5.1.3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

    28、求的建筑。5.1.4 采用集中空调供暖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5.1.5 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5.1.6 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时,宜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5.1.7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1 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不经济;2 需设空气调节的房

    29、间布置分散;3 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房间;4 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5.1.8 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2 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3 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5.1.9 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5.2 冷源与热源5.2.1 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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