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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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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

    1、江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试行,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细那么。第二条 在省境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效劳业的企业法人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应当遵守本细那么。本细那么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兑付货物或效劳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第三条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使用的单用途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

    2、理部门注册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当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企业。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全部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缺乏一年、注册资

    3、本在100万元以上。规模发卡企业标准的调整,以省商务厅通知的形式公布。第五条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区、县市商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单用途卡监视管理工作。第二章 备案第六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备案:一跨省辖市区域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省商务厅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非跨区域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辖市商务局备案,市区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区商务局备案;三县市规模发卡企业和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商务局备案。售卡企业由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备案机关统一备案,没有完成备案手续,企业不得开展发卡业务。第七

    4、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缺乏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六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的原件与复印件;七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省商务厅下载格式见附件2。第八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经

    5、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缺乏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五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六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七单用途卡发行、效劳、纠纷处理、系统管理等容的业务制度和预收资金的结算、管理、使用等容的资金管理制度;八资金存管账户信息,资金存管协议的原件与复印件;九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声明。第九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缺乏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

    6、卡企业除外;五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六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七单用途卡发行、效劳、纠纷处理、系统管理等容的业务制度和预收资金的结算、管理、使用等容的资金管理制度;八与售卡企业签订的明确发卡流程、效劳规、资金结算、纠纷处理、违约责任等的协议文本与售卡企业清单;九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发卡企业与售卡企业之间的持股关系说明,售卡企业清单和集团子公司;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并列明使用有效期或排他使用权证明并列明使用期限,售卡企业清单和营业网点;十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声明。第十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

    7、供公众查询效劳。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出具准予备案证书。第十一条 发卡企业应将准予备案证书贴在售卡点显著位置。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分支机构可贴备案证书的复印件。第十二条 发卡企业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单用途卡使用围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省、市、县区、市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第三章 发行与效劳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发卡企业实体卡,其卡面上应载明发卡企业名称与联系方式、备案号、流水号、使用规那么、考前须知、发卡时间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第十四条

    8、 其他发卡企业在每月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向备案机构申请发放单用途卡编号;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在每季度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向备案机关申请发放单用途卡编号。第十五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置、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那么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个人或单

    9、位购置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置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与其代理人出示有效件,并留存购卡人与其代理人或单位名称、有效件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件包括居民、户口簿、军人件、武警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第十七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与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十八条 单位一次性购置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与单位或个人通过互联网、邮递、等方式购卡

    10、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展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第十九条 单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第二十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效劳。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置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退货金

    11、额缺乏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效劳。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件,并留存退卡人、有效件、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资金余额缺乏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三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效劳,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展公示。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对跨省辖市区域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交易数据记录和清算的核查。省辖市商务局负责集团

    12、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交易数据记录和清算的核查。区商务局负责本辖区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交易数据记录和清算的核查。县市商务局负责本辖区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交易数据记录和清算的核查。第二十五条 发卡企业应建立单用途卡业务台账,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定期核对与单用途卡业务相关的账务,与时对交易数据进展记录和清算。第二十六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展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与借贷。第二十七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效劳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

    13、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发卡企业和工商注册登记缺乏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本细那么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效劳价款后的余额。第二十八条 其他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其他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

    14、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第二十九条 其他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与商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的银行中选择一个商业银行开设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展监视,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第三十条 其他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省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系统建立标准、运营维护应符合商务部即将出台的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处理规要求,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平安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其他发卡企业

    15、、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区、县市、省辖市商务局、省商务厅报告。第三十一条 发卡企业应将单用途卡业务纳入日常管理,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视、应急处置等制度。第三十二条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完毕后15个工作日,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完毕后20个工作日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月完毕后5个工作日,填报上一月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格式见附件3。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成心隐瞒或虚报。第五章 监视管理第三十三条 省商务厅应

    16、制定全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应急预案。各省辖市、区、县市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地区涉与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与时上报省商务厅。第三十四条 省商务厅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根据属地管理的原那么,省辖市、区和县市商务局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视管理。单用途预付卡存管资金银行应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发卡企业资金存缴、余额情况,发卡企业调用存管资金需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存管银行核准。第三十五条 省辖市、县市商务局应通过12312商

    17、务举报投诉效劳平台承受与本细那么有关的举报和投诉。第六章 处分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细那么第六条规定的,由行为发生地商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细那么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行为发生地省辖市、区、县市商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卡企业违反本细那么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3次违反本细那么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商务主管部门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细那么第三十一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发卡企业所在地商务局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细那么受到行政处分的,由实施处分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分信息。第七章 附那么第四十条 已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发卡企业应在本细那么实施之日起90日完成备案。第四十一条 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外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本方法。第四十二条 非法人单位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参照本细那么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细那么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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