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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样本规范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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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样本规范版.docx

    1、校车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样本规范版校车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样本(规范版)Sample of school bus roa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Standard Version)编订:JinTai College校车道路安全管理制度样本(规范版)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河

    2、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协同公安机关交

    3、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规范操作、文明行车;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

    4、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第八条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车辆牌证齐全; (二)粘贴有效的年检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四)专用校车涂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标志、标牌;临时租用的校车在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校车标志。 第九条 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准驾车

    5、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五)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第十条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一个月(含)以上较长期配备、租用校车的学校,在校车投入使用前,应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河北省校车备案登记表并附校车照片(正面、侧面、前45度角、后面、车厢内部); (二)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拟聘用校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证明,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行

    6、车责任书; (三)校车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示意图; (四)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复印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河北省校车备案登记表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车备案登记表后,应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相关要求的,上报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编号,核发校车专用标志和标牌,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在核发的校车专用标牌中注明。 校车专用标

    7、志、标牌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需申领、发放。 第十三条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承担校车任务的有效期相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第十五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育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

    8、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和学生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条使用校车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

    9、人代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给予该校法人代表行政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不及时整改的; (二)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四)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五)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 (六)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七)雇佣不具备驾驶校车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标识、标志。 第二十一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

    10、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社会背景 校车是中小学和幼儿园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交通工具,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校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尤其恶劣。因此,为预防校车交通事故发生,必须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近几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都对校车交通安全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11、等文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校车交通安全隐患依然大量存在,省内外校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有: 一是对校车的概念界定不清。目前,我国关于校车的概念仅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中有所表述,即“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由于其主体缺失,因而在实际生活中究竟哪些车辆属于校车范围,很难界定。校车概念的模糊直接导致了通过加强校车日常管理进而预防事故发生的制度无法落实。 二是相关部门对校车的监管职责不清。对校车的管理工作涉及公安交管、安全生产监督、教育行政等多个部门,但各自在

    12、哪些环节承担哪些监管责任,尚无明确的法定依据。例如,校车作为机动车辆,应依法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但因其特殊用途又需要教育行政部门的积极介入,发挥其监管作用。两个部门的职责如何界定?如何衔接?没有法定依据。 三是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缺失。目前关于校车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得力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因而许多地方对现有规定置若罔闻,导致校车事故的时有发生。 今年以来,公安部、教育部在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部署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时,特别强调,“要健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对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校车管理和校车驾驶人员安全教育。”为有效解决

    13、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公安厅与省教育厅联合制定我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有六个方面主要内容:界定了校车的概念;明确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职责;明确了使用校车的学校在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责任;规定了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员的条件;规定了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申请取得程序和使用的相关制度;明确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办法的亮点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校车的概念。明确校车的概念是解决校车交通安全管理问题的基础性工作。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xx年制定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14、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只是从技术层面规定了校车的概念,据此,提供校车的主体应涵盖社会中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但由于各种主体特性差异较大,不可能通过某一项制度得到有效管理。实际上,校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在两个方面:其一在于提供校车的主体通过落实日常管理制度,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其二在于加大对提供校车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要实现以上两个目的,作为提供校车最大主体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学校最应当被明确为管理对象。基于以上考虑,办法将作为调整对象的校车界定为: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15、。需要强调的是,保障校车交通安全是学校的法定责任,因此,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在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二是使用校车的学校应承担的日常管理责任。明确使用校车的学校在校车日常管理中的责任,是做好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环节。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为方便有关部门的管理,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为明确不同主体的交通安全责任,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与出租、出借车辆的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使用校车的学校还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

    16、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法还对现实中经常存在的使用校车的情形作了规定:学校需要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学校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三是申请取得

    17、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程序。河北省实施xxx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在车身两侧喷涂统一的标识。”第十条规定“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驾驶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的驾驶经验,租用车辆接送教职工和学生的,应当选择合法的车辆运输经营单位,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办法应该对以上规定进行细化,规范申请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同时,我们还认为,制度设计既要方便相对人提出申请,减少申请成本,也要紧密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各自职责的特点,合理分配对校车交通安全

    18、管理的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衔接紧密。在以上原则的指导下,办法规定,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并提交9种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校车使用申请后,应在3日内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查,审查同意的上报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申领全省统一的校车标识、标志,在作出备案批准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同时还规定,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并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中注明。 四是责任追究制度。校车是一种特殊的车辆,使用校车的学

    19、校除了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外,还必须抓好两个重点环节的管理:建立并执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使用。为保证与这两个重点环节相关的规定落到实处,办法有针对性地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使用校车的学校不建立校车日常管理制度的行为,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对于使用校车的学校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或者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或者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对于租借

    20、、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没收该标识、标志。陕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将实行校车可用公交道 校车没熄火司机不能离开驾驶座 这一办法从今年2月1日起执行。其中提及的校车,是指依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专用载客汽车。 办法指出,学校可配备校车。司机须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校车驾驶资格,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司机。 办法规定,校车要装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设备,还要放在方便取用的位置。校车不得超载,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也不得要求司机超员、超速。司机不能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加油,不能在发

    21、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还要按规定装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设备。 校车运载学生时可在公交专用道行驶 办法提出,校车接送学生,要按审核确定线路行驶,但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和自然灾害等情况除外。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而当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道路行驶,或者遇到雾、雨、沙尘等低能见度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20公里。 校车应在专用站点停靠,但没有专用停靠站的路段,可在公交站停靠。校车运载学生时,可在公交专用道行驶。 学校应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 校车每半年就要进行一次安全技术

    22、检验,还要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办法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在学生们上下车时,照管人员要在车下引导、指挥学生,维护秩序;如果发现校车司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情况,要制止校车开行。照管人员还要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司机启动校车。行驶途中,照管人员要制止学生离开座位。校车到站后,他们要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坐车学生已全部离车后本人才能离开。办法规定,校车运载学生时,除司机和随车照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人员。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能安排学生乘坐。-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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