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鉴定作业指导书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鉴定作业指导书版 本 号:C版发布日期:2010.09.08文件编号:BJQS31005170编写人:检验处审核人:法综处 通关处 批准人:杨金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BEIJING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鉴定作业指导书1.目的规范对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实施检验、鉴定的基本程序及一般检验、鉴定要求,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2.适用范围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消防器材和军事装备上的
2、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以外的所有承压锅炉和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及机电仪中配套的锅炉压力容器。 3.职责3.1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由检验监管处统一负责。3.2施检部门负责实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鉴定工作。3.3施检部门专职人员负责从检务部门接单、初步分单、将拟制完毕的单证审核完毕后返还检务部门。3.4科长(或授权人员)负责分单、对单证证稿和记录的审核,并协调相关问题。3.5施检部门负责人(授权人员)负责对出具的检验鉴定证书进行审核、签发,并协调相关问题。3.6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负责审单、检验、拟制证稿和记录、计算机录入以及统计和质量分析等工作。4.术语4.1锅炉4.1.蒸汽锅炉:指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0.1MW,水容量大于等于30L的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4.1.热水锅炉:指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0.1MW的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 4.1.3有机热载体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是以烟煤、轻油、重油、可燃性气体、废木料、砂光粉为燃料,导热油或熔盐为热载体,通过循环泵强路液循环将热能输送给用热设备,继后返回加热炉再加热的直流式特种工业锅炉。